法院庭审观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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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bservation Report

This semester I went to the Gu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o have a look at the procedure of trial.

I went there Saturday on December 20, 2014, which was exactly the “judgment day”of all the courts in Guangzhou—judges will only recite their judgment of the former cases instead of hearing new cases.

I chose to observe a criminal case—crime of smuggling precious and rare species of wildlife as well as the products thereof. The court should have begun at 9:30 at Court 2 on the fourth floor but there was some kind of delay because the suspects need to be examined very carefully until they made it to the courtroom so that they cannot escape. The trial started at around 10:15. The suspects were brought into the courtroom from an entrance different from our auditors’. Likewise, the judge and the clerk of court also enter the room from different entries as our auditors did. I suppose that aims to prevent any contact among the suspects, auditors and judges to avoid any influence and interference on the judges’decisions, which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results of the trial. Before the trial, the clerk of court was busy checking the document of the cases and he also asked the attorneys to show their licenses.

During the trial, the judge sat in the middle of the courtroom and there were no jurors. Only one clerk of court was present and he seated himself lower than the judge, which indicated the hierarchical structures of the court. At this case, the prosecutor did not show up while there were as many as five attorneys for the defense sat against the seat of the prosecutors. The suspects were put in middle of the court between the prosecutor and the defense attorneys, their positions much lower than the judge. In contrast, the arrangement of seats in civil courts is reported very different from that in criminal ones. In civil court, there are no suspect seats and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are parallel to each other, facing the judge. As to the number of the lawyers, it is said that each suspect can hire two lawyers and it happened that only one lawyer of each suspect took part in the trial that day. During the judge’s recitation of his judgment, he skipped the cause of action mentioned on the indictment before and

announced his opinion directly. His opinion included his references of law, such as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legal liability of the criminals. Some of the principal criminals were sentenced to a 7-year imprisonment with a fine of 50,000 RMB whilst some accomplices wer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2-year imprisonment with a 3-year suspension of sentence and a fine of 10,000 RMB. After announcing the judgment, the judge asked the detainees whether they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judgment and told them if they were not satisfied they could appeal to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within 10 days. Most of the detainees preferred to make the decisions after talking to their lawyers. At last, the judge left the courtroom in a hurry. Judging from the whole trial process, both the judge and the suspects left a quite strange impression on me. The judge seemed to pay no attention on the trial. Meanwhile, the suspects looked quite happy and excited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of the trial probably because they wanted to figure out whether their family came to join the trial.

That’s what I see and think about the trial in the Gu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hank you for your dedicated reading!

References:

1.https://www.360docs.net/doc/e18411334.html,/view/29246bc3aa00b52acfc7caf5.html?

pn=50

2.《牛津法律大辞典》/(英)沃克著;李双元等译.—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3.4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法辅 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 被告:X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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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庭审观摩II 姓名冯楠楠学号144038 专业法学班级S141 实验项目名称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张庆侠职称教授 开课学期2014 至2015(2)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年月日第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实习律师庭审观摩汇报-浅谈律师在庭审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实习汇报.doc

实习律师庭审观摩报告:浅谈律师在庭审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实习报告庭审观摩报告(一) 浅谈律师在庭审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参加实习律师培训已经一周了,今天上午在朝阳法院观摩了一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这次真实的庭审现场学习,使我受益匪浅,其中,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扎实法律知识基本功的重要性。现就此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戚某某 被告:陈某 原告诉讼请求:1、结清劳务费用59300元;2、垫付费用49735元;3、垫付费用系借款,产生利息28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2018年6月入职,工作岗位是被告所在

某部操作,月工资是18000元。2018年9月20日,被告在未提前书面通知情况下,单方辞退原告,尚未结清7、8月份工资,亦未偿还垫付费用,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是合伙协议关系,并非原告所称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签署的是《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以及补足办法,原告工资由被告所在单位北京A公司发放。2、原告的社保由北京A公司缴纳,原告也在该公司上班,遵守该公司考勤等管理制度,故原告与该公司是劳动关系,与被告是合伙关系。3、原告垫付所有费用已实际给付,原告提供的所谓垫付凭证,只有票据,无其他证据佐证用于合伙事务或公司工作,故不予认可,产生的相应利息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本次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过程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 个人心得总结: 此案件双方都有委托律师代理人参加,原告方是一名年轻的女律师,被告方是一名有口音的男律师。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双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下面就谈谈我通过此次观摩活动意识到作为一名律师应具备的基本功。 1、律师应有依据案件事实,精准、严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力。 此案件原告方律师在被告方发表完答辩意见后,当庭匆忙变更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这种临时变更案由,改变诉讼方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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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实践课程报告 姓名*** 班级*** 学 号 *** 成绩 案例一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8 法庭 观摩时间2013.12.17.14:30-15:30 案号 (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00559号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情况原告/公诉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被告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1日,A公司向B银行贷款1亿元,合同约定按月付息。 4月20日开始支付利息,直至偿清借款。由于被告未能支付利息,由于业内行情原因未能向原告说明,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每3个月报告经营情况。原告就此提起诉讼。 (一)原告的诉请:1.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2.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责任,支付罚息。3.3个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陈诉:对于原告的陈诉基本没有异议,但就罚息一项,认为不存在,合同未规定罚息,只是规定未偿还的利息按原利率增加15%支付。第2、3被告就为第一被告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无异义;(三)被告同意支付利息,并对未能及时支付致歉。同时表示愿意一定期限能偿还利息300多万元,但希望原告能宽限一些时间,现在公司经营转好,希望不解除借款合同; (四)审判长就程序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五)双方有调解的意愿; (六)审判结束。

本案争议 焦点1.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2.原告提出要被告支付罚息。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 思考1.解除借款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可行性不强; 2.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逾期的款项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由于还没有到还款时限,不存在罚息的问题。但是从4月20日开始累积的利息是必须偿还的。 对代理人能力的思考原告代理人:男律师说得比较少,女律师表现较积极,做事有点生疏。看起来像是师傅带徒弟的样子,男律师是坐镇一方,面不改色。后面的庭后调解也是他去的,足以证明他的实力。 被告代理人:同样是一男一女,男律师似乎胸有成竹,对案件的结论好像已经看到了结果,说话坚定、诚恳;女律师非常细心,对方陈诉时,一直都认真听并做着笔记。 判决结果 预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合同继续有效; 2.被告支付300多万元的利息;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晰,争议不大。但从整个审判程序看来,审判长能力较强,控制法庭的能力较强,程序合法。2位审判员似乎是看到学生来旁听才被叫过来的,积极性不强。从律师桌面的资料可以看到,即使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要做的功夫还是不少的。还有一点就是,做律师心思一定得缜密,要认真听对方的陈诉并做好记号。今后学习的过程中,还是要多多关注实践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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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报告(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12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13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13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12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刑诉法庭审报告完整版

刑诉法庭审报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 法学专业学生综合性实验报告 (庭审观摩) 课程名称___刑事诉讼法____________ 姓名___魏博文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实验项目名称___庭审观摩______________ 实验地点___松江区人民法院________ 开课学期___2015—2016学年第一期_ _2016年_6_月6日 庭审观摩报告 【案件介绍】 开庭时间:2016年6月6日09:06:00 开庭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 案号:(2016)沪0117刑初798号 案由:盗窃案 【到场人员】 公诉人:松江区检察院 被告:随德永 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工作人员:书记员,法警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盗窃未遂案件,本次开庭为一审第一次开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在九亭某一居名区车棚内盗窃电瓶车一台,在撬锁时被发现,并在逃逸时被抓获。

【审判程序】 1、开庭准备 1)2016年6月8日9时06分,审判长进入法庭,审判长传唤被告人出庭,书记 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读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宣布开庭。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基本信息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进行自我陈述 3)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作出相应回答。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a.第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和辨认的笔录,主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 本信息情况,以及在被告人所做多次笔录存在矛盾,认罪态度不积极,试图规避问题。被告人无异议。 b.第二组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书证、车辆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 及被告人在2012年、2013年、2015年分别所犯罪行的处罚书。被告人无异议。 c.第三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书面形式),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 为。被告人辩解称证据中说的三人错误,实为自己一人,并称自己只是晃动了车锁,但没有实施盗窃,请求从轻处罚。 3、法庭辩论 1)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发言围绕案件量刑进行。 2)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一年内曾因盗窃罪被行政拘留15天,属于重犯;被告人在之 前的4份笔录中的陈述皆有出入,属于认罪态度不良,逃避犯罪事实,故建议处以10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他们家庭唯一的经理来源,是由于家庭生活原因引发的 犯罪,且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伤害,考虑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于案件主要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态度,故建议从轻处罚。 4、最后陈述

庭审观摩报告(一)

庭审观摩报告(一) 本期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较往年培训课程,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庭审观摩我认为是让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的。现就我所观摩的庭审发表以下看法及观点。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上午9:00 案由: 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朝阳松峰餐厅有限公司(下称松峰餐厅) 被告:蒋汉林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期间聘请被告为其经营的餐厅在试营业期间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待试营业结束后,被告立即离职,2008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营业,随即进行了正式的员工招聘。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经营的餐厅担任主厨,口头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一直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工作,2008年12月1日起担任厨师长,约定原告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直至2009年2月9日,被告被原告无故辞退。 本案双方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起诉条件。由于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予认可,且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松峰餐厅的起诉时间早于蒋汉林,因此松峰餐厅列为本案原告,蒋汉林列为本案被告。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1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松峰餐厅工作的这个事实,双方是均予以认可的,但就该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接受原告的管理,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经营所需的劳动内容,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用工关系,虽然原告仍在筹备期间,公司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筹备期间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原告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与被告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都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本案的原告在试营业期间,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双方在松峰餐厅试营业期间的事实用工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的2月9日期间,原告支付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也应按照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支付。 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做好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必须要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部分,避免法官问到案件的事实情况时,律师不能准确回答,导致法官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把每个案件竭尽全力做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这样我们就会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2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得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得案件就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得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得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得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得有关程序与过程及庭审纪律与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就是程序性模式得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得效率,特别就是庭审得纪律与庭审前得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得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得案件要有一个充分得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得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得聆听双方当事人得辩论,理解她们得观点,把握她们得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得观点,公正判案。这也就是庭审得重要得环节,庭审前得好得准备 工作只就是一种计划,而庭审得过程才就是最关键得,而且就是动态得,随时变化得。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得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得公正得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就是对双方当事人与参与庭审得其她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得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得目得。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得基本素质与好得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就是必须具备良好得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就是进行审判活动得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就是胜任审判工作得前提与基础,没有良好得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得方向性与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得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得思想理论。 二就是必须具备健康得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得头脑,冷静得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得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得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与处理法与情理融合得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得良好得公众形象。 三就是必须具备较好得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得法律专业知 识,掌握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对审判理论与实务有深入得了解与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得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得审判理论与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增强自己得工作业务能力。 2012年1月19日篇二:对2008年庭审观摩得总结与思考 对2008年庭审观摩得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08年度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 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得方式,由于就是否进行必要得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得庭审技能与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得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得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得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得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得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得,庭审程序得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得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得把握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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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 实践环节训练手册 法学(本)专业 法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课题组 前言 经济学法是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它既是一门理论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实践科学。经济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必不可少。本手册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以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为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法学院实训中心良好的硬件条件加以制定。本手册内容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案例研讨、庭审观摩、法院旁听、课堂讨论、学生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根据大纲及课时按排要求,有的是在课堂时间内完成,有的需要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完成。另外法学院虽然在法学训练中心已开设人民调解、企业法律实务等实践环节;本课题的一些老师指导学生也开展了一些其它形式的实践活动,但由于这些活动对学生有一定要求,所以本手册考虑到学生适用的普遍性,这些内容就不易包括在内了。 目录 一、《模拟法庭》 (一)模拟民事审判 (二)《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训练说明 (三)《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学生实验规范 (四)《模拟法庭》之模拟审判训练卷宗整理规范 (五)模拟审判训练流程图: 二、庭审规范观摩 三、案例研讨 四、法院旁听 五、课堂讨论 六、学生学术讲座 附1:模拟审判训练卷宗(封面) 附2:模拟审判训练卷宗资料目录(小组) 附3:模拟审判训练案件及角色分工表(小组) 附4:模拟审判训练庭审规范观摩报告(个人) 附5:模拟审判训练案例分析报告(个人) 附6:模拟审判训练法院旁听报告(个人) 附7:浙江万里学院实训(验)报告(个人) 附8:模拟审判训练成绩考核表(小组) 附9:模拟审判训练成绩考核表(个人) 一、《模拟法庭》 (一)模拟民事审判 [目的] 旨在加深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民事诉讼活动程序;体验法官、律师、证人、当事人等角色,熟悉法庭氛围、辩论技巧,体验法律职业重于泰山的责任和司法工作中必须经历的艰辛;锻炼学生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组织和参与庭审活动的能力、担任案件辩护和代理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训练要求] 1、学生在进行训练前应复习《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有关内容,认真阅读训练指导讲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12年11月22日———星期三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人员 起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刘辉强、彭文斌 审判人员:汤松柏、马代亮、肖丽娟 工作人员:书记员 每个学期,系里都会组织我们法学班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目的是为了增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次,我们旁听的是好几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因为我们这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民诉这门课程比较难理解,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加强理论上的认识。不仅如此,我们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我们对民法分论的学习,这学期我们对民法进行具体的学习,所以也要结合实践学习。 一、案件介绍 这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2012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的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10年8月18日,彭文斌作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到刘辉强处租赁搅拌机和装载机,并与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所有机器归还刘时,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该付清刘的租金。但协议期限届满后,刘多次催款未果,而彭文

斌又推托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故,刘辉强在催款未果后,将彭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他们付还租金。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彭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辉强设备租金1154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了2012年11月22日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开庭 2012年11月22日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为了使案件更加清晰,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所有的证据都在一审审判中呈供完毕,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无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事实。不过,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请求二审法庭撤销原判决,租金由彭文斌独自承担,两被上诉人则希望维持原判决。 四、法庭辩论 在无新的证据呈供,法庭进行了新一个阶段——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法官就本次纠纷案件总结出本庭的争论焦点:(1)介绍信是否针对机器租赁;(2)介绍信能否认定为给被上诉人刘辉强的一个担保;(3)介绍信是否具有效力;(4)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彭文斌欠被上诉人多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就这四个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刘辉强主张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彭文斌负连带责任,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上诉人则辩称该介绍信没有效力,彭文斌是无权代理,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都无新的观点之下,法庭辩论宣布结束。 五、法庭宣判 在上一阶段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

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实践报告 课程名称:法庭观摩 课程代码: 3000479 题目:浅谈法庭观摩之感想 学院:人文学院 年级专业: 12级法学 学生姓名:姜凯蒂 学号: 指导教师:张邦铺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2日 摘要 通过观摩本次的刑事庭审,我们近距离地接触了司法审判,大致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从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并引发了我对于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思考。 关键词:案件介绍角色表现评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运用心得体会

此次庭审观摩,让我切实体会到了实践之中法律的运用是一个怎样的程序,了解了法官最后下判决是依照哪些依据。同时,我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有了全新的认识,感受到了其在审判中的优点。本次审理的是一个盗窃案,案情简单,但在审理中还是有挺多值得分析的地方,给我们这些刚学了刑法总论的学生们以一定的思考总结空间。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12年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是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采取的是自辩的方式。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三) 公诉人 在本案中公诉人是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她认真仔细地阐明了整个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告确认是否有遗漏或不合事实的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的义务。 (四) 法警 本案的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及时地提押案犯到场进行审理,在维护庭审秩序的时候,法警笔直站立,双手后摆,表情庄严肃穆,很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五) 书记员 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本案的书记员在开庭时一开始没有检查好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就直接宣布法庭纪律了,纪律读了1分钟的时候才发现才宣布

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法庭观摩实践报告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实践报告 课程名称:法庭观摩 课程代码: 3000479 题目:浅谈法庭观摩之感想 学院:人文学院 年级专业: 12级法学 学生姓名:姜凯蒂 学号: 指导教师:张邦铺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22日 摘要 通过观摩本次的刑事庭审,我们近距离地接触了司法审判,大致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从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并引发了我对于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思考。 关键词:案件介绍角色表现评析程序法与实体法之运用心得体会

此次庭审观摩,让我切实体会到了实践之中法律的运用是一个怎样的程序,了解了法官最后下判决是依照哪些依据。同时,我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有了全新的认识,感受到了其在审判中的优点。本次审理的是一个盗窃案,案情简单,但在审理中还是有挺多值得分析的地方,给我们这些刚学了刑法总论的学生们以一定的思考总结空间。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12年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是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采取的是自辩的方式。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法院旁听庭审考察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院旁听庭审考察报告 篇一:参观法院的感受 观后感 我第一次有机会走进在我心目中认为庄严肃穆且神往 已久的人民法院,我一开始无不充满期待。当踏进法院大门的那一刻,我感受到了法院的威严。 过了会儿,一位工作人员开始带领我们参观,她首先给我们介绍的是世界上的四大法系,接着带我们参观了院史陈列室,着重介绍了该法院的历史发展及每个时期的院长。人员给我们介绍了该法院取得的成就,我们还看见了许多奖牌,并且留了影。让我们感受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展的光辉历程,系统地了解到到一个以保护人民的法院它每个时期所带给人们的益处。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我都是把自己的思维与注意力集中在庭审当中,包括程序与审判辩护的一系列细节,虽然我对案情及原被告双方相关情况不甚了解,但是这完全不影响我从中去学习;我在旁听过程中不时在想这样一个问

题——你说,要是我坐在原告或被告席上乃至在审判席上,我将怎样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完整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或者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再或者能够在当庭赢得自己的当 事人或旁听者的认同,虽然辩护失败。以及若我是法官又将如何面对原被告双方的辩护陈词、答辩即质问、证据材料即证人证词等来分析考量,最终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甚至合情的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这次的参观,我知道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 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篇二:法院实习调研报告 实习调研报告 前言 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熟练运用法理处理纠纷,更强调实务人员对于社会关系的把握,用情理化解矛盾。但对于长期处在象牙塔的大学生而言,书本的基本知识和老师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实习名称:庭审观摩实习 系别:邵阳学院政法系 年级专业:2011级法学专业 学生姓名:伍方慧 学号:1140202068 指导老师:义瑛 邵阳学院 2012 年11 月21

为了更好地让同学们熟悉法律审判程序,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学校组织我们以班为单位进行了庭审观摩。具体安排如下: 实习时间:2012年11月21日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单位:邵阳学院政法系11法学班 实习要求:1,服从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2,文明礼貌,注意形象 3,注意安全,遵守法院的相关章程。 实习目的:为了夯实同学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了解审判程序,更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2012年11月20日——我们的学习委员通知我们明天要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这个学期的庭审观摩,这时候教室里激动声四起,同学们纷纷讨论自己心目中明天的庭审案子是什么,回想今年上学期的那次观摩,让我见识到了什么是庭审,以及庭审的一些程序是什么,想到自己将来要从事累类似的工作,心里的自豪感油然而生,从此更加坚定了我学习法学的决心。虽然最近几天的天气不怎么理想,但是这一点也不能够影响到同学们的庭审观摩热情,我相信明天的庭审将会是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我也坚信,明天将会是特别的一天,因为那将会是我学法学以来第一次去观摩民事案子。今天就这样激动的过了。 2012年11月21日——经过了昨天充分的准备,我们定于今天早上的7:30在学院的老校门口搭车,目标: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概在7:40左右,人全部来齐了,我们这支浩浩荡荡的队伍就出发了,同学们的好奇心好像昨天还没有用尽,所以大部分同学在车上也不愿意闲着,大家纷纷讨论着自己马上将要看到的案子会是什么样子,大家就这样说着笑着,不知不觉就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看看时间,已经8:00了,同学们有秩序地下了车,然后耐心的等着我们的指导老师义瑛老师,终于在8:20左右,老师带着我们去了各自事先安排的庭审现场,我被分到了15号庭,此庭将要审理的是一个离婚案件,在老师的带领下,我和被分到这个庭的其余同学有秩序的入场,此次,作为旁听的我们主要任务是熟悉一些基本的庭审程序和学习双方当事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终于,在8:30左右,15号庭正式开庭了。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庭规则,接着敲响法槌,宣布正式开庭,第一个程序是法庭调查,上诉人胡新军发言,胡新军是对一审的离婚判决不服才到中院上诉自己的妻子赵艳红,上诉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没破裂,不希望和妻子离婚。在此有必要说明一下一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赵艳红说他们夫妻两人已经分居两年半了,满足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另外,由于开婚纱摄影店的需要,胡新军向外借了4500元的债务,赵艳红表示对此事不知情,男方胡新军借5000元给赵艳红的哥哥,女方赵艳红表示否认。另外,女方提出在分居期间,男方对自己不闻不问,毫不关心。胡新军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上没有作出过多的要求,提出女方愿意支付抚养费很好,如果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他也不强求。大概情况就是这样。 一审结束后,上诉人不满法庭的宣判,于是,胡新军说自己老婆

庭审观摩报告

庭审观摩报告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庭审观摩报告(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12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13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13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12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

民诉观摩庭审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法辅 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学号: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X男 被告:X女(未出庭) 第三人:无 案由: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 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

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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