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系数

日照系数
日照系数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技术规定

1总则

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0.1低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

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

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

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

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

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日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自阳台外缘计算日照间距(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2.0.9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Hs)

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图2.0.9-1)。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非居住建筑时,计算高度Hs应当减去非居住建筑层高度(图2.0.9-2)。

图2.0.9-1 图2.0.9-2 Hs计算取值示意(1) Hs计算取值示意(2)

2 当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退台或坡屋面时,计算高度与日照间距应根据退台部分宽高比或坡屋面宽高比(L1/H1)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的大小关系分别确定:1)当L1/H1小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应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坡高,即Hs=H+H1,日照间距应从退台部分非主要采光面或坡屋面屋脊算起,即Lx=L+ L1.(图2.0.9-3)。

图2.0.9-3 Hs、Lx计算取值示意(1)

2)当L1/H1大于等于当地日照间距系数时,计算高度不包括退台部分建筑层高度或坡屋面坡高,即Hs=H,日照间距则从遮挡建筑主体非主要采光面外墙算起,即Lx=L(图2.0.9-4)。

图2.0.9-4 Hs、Lx计算取值示意(2)

2.0.10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建筑物檐高的比值。

3一般规定

3.0.1本规定中日照标准均指国家相关规范中规定的日照标准限值。

3.0.2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其日照间距:

1居住建筑;

2长日照建筑;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物。

3.0.3新建任何设施都不应使相邻的原有上述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3.0.4遮挡建(构)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1距离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2位于居住建筑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3.0.5省内各村镇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确定以其所属县城所在地纬度为计算取值基准。

3.0.6在全省村镇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火、抗震、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4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4.0.1正南向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其它方位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可按表4.0.1-2规定进行折减换算。正

南向多层遮挡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日照间距系数在原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米,系数再增加0.05。

表4.0.1-1全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L x)限值表

注:Hs为正南向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

表4.0.1-2 建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折减

①本表方位为正南向(0o)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x为当地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限值。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4.0.2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须不应使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0.3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既非垂直又非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执行。

2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日照间距执行。

3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可较平行布置时适当缩小,但不应使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4.0. 4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点式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满足日照标准要求,且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4.0.5低层居住建筑区的日照间距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低层庭院式居住建筑中修建附属建筑及院墙时,不得使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降低。

4.0.6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4.0.7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主要卧室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4.0.8 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0.9 位于建筑密度较高、建筑布置关系较复杂的建筑群内的居住建筑,应综合考虑周围建筑对其的日照影响,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不应使相邻建筑日照标准降低。

4.0.10 在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内,不应再布置任何其它建筑。

5其它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5.0.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5.0.2含有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混合功能的多层建筑之间确定日照间距时只须保证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标准。

5. 0. 3 在特殊地段,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权威机构作出日照分析报告确认满足日照标准的,可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对建筑间距进行适当调整。

6附则

6.0.1本规定由山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6.0.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全省各县(县级市)县城所在纬度区划分:34.5—35.5°

运城市:万荣县临猗县闻喜县平陆县芮城县

夏县垣曲县绛县永济市盐湖区晋城市:泽州县

35.5—36.5°

临汾市:蒲县吉县乡宁县襄汾县浮山县

翼城县曲沃县洪洞县古县安泽县

侯马市尧都区

长治市:屯留县沁源县平顺县长子县长治县

壶关县潞城市郊区

运城市:稷山县新绛县河津市

晋城市:沁水县陵川县阳城县高平市

36.5—37.5°

吕梁市:柳林县中阳县石楼县交口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

晋中市: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灵石县介休市榆次区长治市:武乡县沁县襄垣县黎城县

临汾市:永和县大宁县隰县汾西县霍州市37.5—38.5°

吕梁市:兴县岚县临县方山县交城县离石区

忻州市:定襄县静乐县

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郊区

太原市:阳曲县清徐县娄烦县古交市迎泽区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

万柏林区

晋中市:昔阳县寿阳县

38.5—39.5°

大同市:灵丘县

忻州市:五台县繁峙县代县宁武县偏关县河曲县保德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

原平市忻府区

39.5—40.5°

大同市:天镇县左云县大同县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新荣区南郊区

朔州市:右玉县怀仁县山阴县应县平鲁区

附录B 本规定用词说明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随着村镇建设的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建筑间距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城市与大城市采用的是不同的日照标准,所以,简单套用城市日照标准并不科学。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出非常成熟的日照分析软件,其结论具有科学性和结果唯一性,但对于广大村镇的建设者和管理部门来说,直接应用软件在经济承受力和操作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困难。编制本规定,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

1.0.2 本规定编制依据是《村镇规划标准》,故适用范围同其一致。

2术语符号

为便于对本规定用词有更确切、规范的理解和应用,有利于规定表述清晰简洁,对规定中用词作出必要解释。

在不与国家规范冲突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对日照间距和建筑计算高度取值予以详细规定,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对居住建筑的分类界定以及日照间距系数的定义沿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规定。

3一般规定

3.0.1 在许多地区,现状建筑密度较低,原有建筑的日照条件远远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为了节约用地,在改造中不可避免要降低其日照质量。为避免引起纠纷,本规定明确,均以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为限。

3.0.3 在旧区改造建设及分期建设中,经常遇到插建改建情况,为保障原有居民的合法权益,规定此条款。

3.0.4 居住建筑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我省各地有效日照时间段为8时至16时,部分长日照建筑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我省各地有效日照时间段为9时至15时,考虑到烟囱、水塔等构筑物本身截面均不是很大,不会在整个有效时间带内对被遮挡建筑完全遮挡,能够保证被遮挡建筑达到日照标准,故可以不考虑其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

3.0.5 在我国,规划、城建行政管理权限最基层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城划分纬度区段,便于权限统一管理。

4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4.0.1山西省村镇所处纬度南北相差近6o,为了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本规定将全省城镇按照其所属县县城所处纬度范围分为六个区段。

据全国建筑气候区划分标准规定,山西省省域村镇分别位于Ⅰ、Ⅱ两个气候区。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规定,我们把全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日定为大寒日,日照时数为不少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16点,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旧区改建中新建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表1)中相应纬度的间距系数并加以计算验证得出表1中数值。本规定确定的日照间距系数比现行采用的标准有较大提高,但是考虑到目前村镇居住建筑建设中因日照间距引起的纠纷屡屡增多,本规范对现行标准做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旧区改造中因多方面因素建筑密度往往比新区要高,采用不少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即满足国家标准,又比较接近现行标准,便于实施。

统一按照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确定建筑间距,不利于有效节约土地。以日照时数为标准,对按照不同方位布置的建筑日照间距予以折减,即合理可行,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4.0.3 为了便于在规划设计和管理过程中方便操作执行,本规定对建筑之间夹角小于30°和大于60°时的日照间距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建筑之间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的情形,本规定只作原则性规定。

4.0.4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中,每户主要居室的朝向不是完全一致,所以建筑主要采光面不是唯一的,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时须全面考虑。

4.0.7 村镇建设中的高层建筑尤其是高层居住建筑数量极少。从发展角度出发,村镇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也不会成为主流,通过做日照分析来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标准既科学经济,又比较容易实现。

4.0.8 旧区改造难一直是我国城乡建设中一大突出问题,因此,规定旧区改造中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改造过程中因多种原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但仍然必须保证至少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5其它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5.0.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中规定: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小时)。考虑到村镇建设中上述建筑类型建设数量有限,所以在本规定中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由于不同类型长日照建筑的日照标准不同,村镇中此类建筑的建设数量又有限,所以对长日照建筑仅做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必要时可采用日照分析的方法来保证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对于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居住建筑的其他建筑,也可对其周围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保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0.3 规定中采用日照间距限值来保证日照标准是为了便于在规划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便于操作,数据取值偏于安全。对于组合比较复杂的建筑区,为了更科学的实施日照间距管理,同时又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违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日照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最小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全)

【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单位:米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塔式建筑遮挡中

工程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09:49:20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L”表示。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 2倍(含)其长度的范围。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 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 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建筑密度一般不会超过40%-50%,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考量的对象不同,相对于同一建筑地块,建筑密度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占用面积,建筑容积率的考量对象是建筑物的使用空间。 绿化率 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 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经济技术指标 1.房屋完好率:50-60% 2.年房屋完好增长率:2-5%年房屋完好下降率:不超过2% 3.房屋维修工程量:100-150平方米/人、年 4.维修人员劳动生产率:5000元/人、年

日照间距

最近关于在高层住宅楼前起非住宅的高层建筑,使用哪一种退让标准的讨论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这几天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了一些相关人士,终于搞清楚了这个问题。商业高楼起在已建成的住宅楼前仅仅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肯定是不合情不合理的!现将原因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理性探讨!

先从“情”上来看:国家为什么只制定了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最高标准?这是政府“以人为本”,希望尽量改善百姓生活的体现!显然只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是不合情的! 再从“理”上来看:目前江苏省统一遵照的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在此规定的“第三章建筑管理”里面对此早已有了清楚明确的规定。引用如下: 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以上规定中的两条讲得非常清楚应遵循住宅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3.1.3条如下: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 1±L 2 L=建筑间距 L 1 =日照间距 L 2 =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 1 =i.H L 1 =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照遮挡的条式住宅之间。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说明一下这其中的i=日照间距系数,我们泰州的日照间距系数是(1.31---1.4)而某些人反复强调的最低标准“3小时”出自下面的条列: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这个条列里面明确规定必须统一规划!显然不适用于在早已起好的住宅楼前再起高楼的情况!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长春市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建筑日照间距模板

国家规定: 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 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 北向) 不受前排房屋( 南向) 的遮挡, 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 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 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一般以建筑物正南向, 当地冬至日( 大寒日) 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 中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 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 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 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 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 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 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 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 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 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 从日照时数来看, 因

为纬度不同, 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 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 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 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 在冬至日, 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可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能够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 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 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中国春联中就常常能够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 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 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 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 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 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 冬季要求较高, 因此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日照间距与楼间距

日照间距与楼间距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所以实测楼间距小于楼高可以,但不能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广州市日照间距系数是多少?您好!您提出的问

题我们已经收到。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局正在执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物计算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如下:老城区内的南北主朝向建筑的南北间距,楼高30米以下的按0.7H计算,楼高30米以上的按21+0.5(H-30)控制;东西主朝向建筑的东西间距按0.5H计算(H为建筑楼高,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间距)。新城区内的南北主朝向建筑的南北间距,楼高30米以下的按1.0H或1.2H 计算,楼高30米以上的按30+0.5或0.6(H-30)控制;东西主朝向建筑的东西间距按0.7H计算(H为建筑楼高,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的计算需结合城市密度分区、现场周边地形、建筑具体朝向以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情况来综合计算。 感谢您对广州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日照间距:当地冬至日正午的太阳能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窗台台板高度。至于日照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其正常日照间距: 1:1.2----1:1.5 即10米的楼房,其日照间距应该在12--15米。 楼主问的可能是关于楼间距的问题。 正常的楼间距计算公式是: 楼间距= 楼高X 日照系数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总则 1.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科技的进步,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越来越大,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采用控制日照间距系数的方法来解决高层建筑的日照问题已显得既不合理也无可能,而日照分析作为城市规划审批的一种有效辅助手段,已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项全国性的技术规则来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推进城乡规划管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在总结杭州市日照分析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兄弟城市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日照资源,统一日照分析的内容、深度、操作方法、词解含义等,以提高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参照,本规程以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有关住宅日照标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日照分析的具体实践和省内其他城市日照分析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2本技术规程适用范围。适用地域范围为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农居等建设工程;规范对象为日照分析行为,包括日照分析的标准、主朝向、分析参数、操作方法和分析报告的内容深度等。 1.3本技术规程日照分析所适用的范围: 1.3.1~1.3.2列举了必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两种典型情况。在日照分析实例中,由于产生遮挡和受到遮挡的建筑均有现状、拟建、规划之分,情况比较复杂,超过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以及山体等也要作为遮挡物参与分析,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也是种类繁多,但一般而言,委托日照分析的项目多为拟建建筑,因此,进行日照分析的行为主要可概括为该两条所列举情况。 1.3.3对于已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其原有日照可能从方位角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按日照间距控制叠加多、低层建筑与其的间距可能会影响其原有日照,故需进行日照分析。 1.4该条列举有例外情况,当两幢东西朝向的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度较长时,按常规的日照间距控制可能难以满足日照标准,但一般仍不作日照分析。 2、术语 2.1日照分析的定义。对日照分析有各种各样的定义,至今没有一种权威的说法。本条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的日照分析实践,从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日照分析报告》的作用等方面对日照分析的概念作了一个大致的界定。 2.2日照分析只针对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现状、拟建和规划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日照系数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 技术规定 1总则 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0.1低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 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

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 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 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 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 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日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日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自阳台外缘计算日照间距(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