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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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挂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县域体系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市政、园林、环卫、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行业管理。

业务员合同协议书(精选7篇)

业务员合同协议书(精选7篇)

业务员合同协议书(精选7篇)业务员合同协议书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紧急状态联络人:联络方式:订立时间: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运城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概况1、乙方确认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甲方的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该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确保如实告知了甲方自身的各种情况,如有欺瞒则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合同,且甲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联系地址及邮编为(用于通知及信息的送达):乙方:甲方:双方若有送达地址(或联络方式、紧急状态联络人)发生变更,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由于未履行告知或不告知导致无法送达,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销售及销售管理__岗位工作,主要负责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产品营销及管理等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要求甲方另行通知或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_________从事工作。

4、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劳动报酬1、双方约定乙方月合同工资标准(税前)为_________。

2、乙方薪酬福利标准、薪资结构及计发办法以甲方文件为准。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对乙方岗位调整时,乙方工资按新的制度和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坚持定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其下设的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七条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内的;(二)离休、退休的;(三)享受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四)丧失劳动能力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出国定居的;(十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十三)房屋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十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五)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

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15篇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1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23〕96号)、省*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23〕19号)和《运城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运治欠组发〔2023〕1号)、永治欠组发〔2023〕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我镇立即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领导按照永济市治欠领导小组的安排,我镇立即成立开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领导机构,由*杨战波同志担任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所,主任由尚国栋兼任;同时制定我镇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委主任为各村网格长,负责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涉及用工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制定我镇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督查和问责制度,此外还要求镇劳动保障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各村上报的基础上,加大劳动用工的监管。

二、宣传得力,营造氛围,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我镇组织人员深入用工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并结合各项活动向广大施工人员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镇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预存工资保证金、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支付工资和设立*公示牌等六项制度。

三、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治意识和观念仍然十分淡薄,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农民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也很少。

2、农民工的*意识淡薄,有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存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发生纠纷以后难以*。

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吸纳高学历及紧缺人才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优化引才环境,根据《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运发〔2004〕21号)和《运城市吸纳高学历优秀人才的办法(试行)》(运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界定第二条下列引进对象可享受《办法》中相应的有关政策:1、两院院士;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4、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含高级技师)、市级拔尖人才;6、35岁以下国家985院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等);7、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各类特殊人才。

主要指调入人员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我市重点引进对象,但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来运创办实体的创业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认定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也可享受相应的有关政策。

第三章引进办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学历及紧缺人才报市人事局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申领并填写《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同时提供如下材料: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2、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加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对持有《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卡》的优秀人才,实行“一卡通”办事制度,下列各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1、人事手续:高学历及紧缺人才的人事手续及工资级别评定、工资待遇等由市人事局具体承办,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外地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2、编制手续:由市编办负责办理;3、户口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晋08行终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张伟田力【审理法官】张晓波张伟田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某娇【当事人-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晓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王天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晓瑾徐泽红王天虹【代理律所】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即上诉人作出的[202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管辖行政处罚维持原判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即上诉人作出的[202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牛某、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1)晋08民终3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军焦振虎解和吉【审理法官】杨军焦振虎解和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某;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山某【当事人】牛某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山某【当事人-个人】牛某山某【当事人-公司】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某3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3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3【代理律所】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山西兵娟制衣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是否应当增判5938.45元;二是兵娟制衣是否应当赔偿牛某未缴纳社保的损失18457.6元;三是兵娟制衣是否应当支付牛某2020年的工伤保险434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是否应当增判5938.45元;二是兵娟制衣是否应当赔偿牛某未缴纳社保的损失18457.6元;三是兵娟制衣是否应当支付牛某2020年的工伤保险434元。

针对焦点一,兵娟制衣一审中提交的其公司的“2020年公司经营实施方案及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牛某提交的“2020年工资核算方案”在职工工资标准及值班工资考核办法规定上内容是一致的,兵娟制衣依据其内部考核办法,对员工工资调增调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一审庭审中对给牛某发放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说明,牛某认为兵娟制衣少支付其工资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针对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晋建建字[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5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OO九年四月七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晋08行终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志雄【当事人】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志雄【当事人-个人】李志雄【当事人-公司】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昭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昭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昭【代理律所】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李志雄【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23:45:55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晋08行终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兆东南(运城)绿色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陶朱公街7号创业大厦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运城市河东东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旸,该局局长。

采石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

附件9
运城市采石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
单位名称:
所属地区:
检查机构:
检查时间:
企业基本情况表
目录
一、安全管理现状检查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地面安全设施检查 (5)
四、采剥工程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矿山运输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防排水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排土场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供配电系统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运城市采石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现场检查表一、安全管理现状检查
三、地面安全设施检查
四、采剥工程检查
六、防排水检查
七、排土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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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城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以外)的所有煤炭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四条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坚持变分散招工为集中招工、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变 2

招工为招生,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做到招工、培训、录用、管理、监督有机结合,建立一支有文化、懂安全、会操作、遵规守法,能吃苦奉献的新型煤炭职工队伍,为我市煤炭事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设臵人力资源部门并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对象 第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所辖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包括新、改、扩建项目井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做好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煤矿企业负责制定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向所属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同时也可以向所属煤炭管 3

理部门推荐务工人员,及时反馈劳动用工信息;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它应参加的社会保险;负责对本矿人员年检的初检工作;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日常监督和岗位考核;负责及时向所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上报煤矿劳动用工增减情况。 第九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派遣分配等工作;负责对煤矿务工人员年检的复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每月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汇报所辖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五大煤炭集团除外)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县(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和批准的采掘计划编制岗位定员,向所属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劳动用工申请,申请要对招用从业人员的对象、范围、条件、数量等进行明确。 4

煤炭管理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企业证照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煤矿企业申请的用工数量是否超过核定的煤矿企业定员数。 (三)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备案登记。 (四)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煤矿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 以上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批准用工,待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重新提出用工申请。 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汇总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需求数量,确定拟招用人数,根据用工时间统一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用工信息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使用多种形式、确保覆盖范围。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报名,报名人员需提供必要证件或相关证明原件。管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合法证件,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是年龄18-50周岁的男性公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5周岁); 5

(3)身体健康,没有《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七条、七百四十八条、七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由具备职业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须在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用工管理机构备案)出具体检合格证明; (4)具备特定工种或岗位所要求的最低学历。 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完成后,按照从严从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培训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成绩较优人员、优先学历较高人员、优先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从事过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统一培训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制定培训计划,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培训必须在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煤矿企业进行,培训内容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等内容。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反馈培训情况,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对培训合格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十三条 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 煤矿企业按照“优先招用从事过煤矿井下工作人员、优先招用煤炭院校毕业生、优先招用大型煤炭集团企业合同期满的农民协议工、优先招用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及下岗 6

失业人员”的原则,招录务工人员。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拟招用人员意愿和煤矿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召开煤矿企业和拟招用人员见面会,进行双向选择,确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其中井下从业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合同书一式三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公开、透明;(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煤矿企业和职工本人签订;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煤矿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招工费、抵押金或保证金;不得扣押职工的身份证等证件。 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必须在10日之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监督煤矿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煤矿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煤矿企业必须在7日之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 7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监督煤矿企业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应参加的社会保险,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率达到百分之百。 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确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统一填写《运城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派遣单》,派遣单一式二份,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各存一份。 试用期内不合格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及时给予补充,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制度。 县(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规定的年检范围、年检内容、年检时限、年检程序等要求,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年检率达到百分之百。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承担抽检工作。 第十六条 统一管理 执行月调度制度,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煤矿企业要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上报用工和人员增减情况。每月月底,县(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将本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上报市劳动用工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 8

合格且具备本工种或本岗位从业条件,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管理机构在《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手册》上加盖“煤矿用工年检合格章”,年检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业。劳动手册由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妥善保管。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系统》。对煤矿用工报名、培训、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年检和台账报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煤矿企业、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一矿一人一档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建立详细完整的个人档案,个人档案要专柜专存,并使用《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储备库”。对因季节、市场变化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煤矿企业缺员的要及时给予补充。拟招用人员未被煤矿企业招用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录入“煤矿从业人员储备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要按照监管职责,通过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和劳动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煤矿用工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煤矿用工行为,必须认真进行查处,维护煤矿用工管理秩序和从业人员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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