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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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

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

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作者:宗宇翔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9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重视。

为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由于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些属于中央的支农事权,地方承担了一部分支出责任;一些属于地方的支农事权,中央承担了一部分支出责任,有的支出责任划分得不清晰甚至是不合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交叉和错位,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农工作,客观上降低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今年6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具体到财政支农工作,就是要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农的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以支出责任为基础,通过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使各级政府拥有与其支农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从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一)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晰。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并不明晰,政府间支出责任雷同,再加上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因此,经常会出现诸如“上级政府决策、下级政府出钱”等情况,财政支农的支出责任也逐渐集中到基层的县乡政府,加大了县乡政府的财政压力。

此外,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源建设、业绩考核等因素的考虑,财政支农的积极性并不高。

虽然近年来中央加大了财政支农投入力度,但是因为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支农产生了挤出效益,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的增长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进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进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演进与展望作者:黄君洁王静雯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8期【摘要】合理稳定的央地关系影响到一国的长治久安、兴衰繁荣,而稳定的央地关系的构建则有赖于央地财政事权的合理划分。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积极探索合理央地财政事权的构建,而如何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支出责任的划分也一直被认为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那么,对历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事权划分改革进行梳理,并作积极展望,有助于稳步推进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优化央地关系,有助于国家的长效治理。

【关键词】央地关系事权划分支出责任一、引言数千年的中国政治历史经验指向了中央地方关系的重要性,一个稳定的中央地方关系,不仅决定了国家政治是否稳定,更决定了国家的兴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央地关系的改革试图跳出先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着眼于以制度化建设来构建合理有序的政府间关系。

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如若不能从制度层面对央地关系加以调整与改善,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会直接影响到一国的有效治理。

学界对于央地关系改革大方向观点同样落脚于对制度体系的探讨,而要重构及优化央地关系,则需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那么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合理划分央地财政事权就是这一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可以作为推动央地关系重构的撬动支点。

显然,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攸关国家治理全局。

而央地间事权和责任的划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是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综合,从根本上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杨志勇,2016);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应该呈现相对均衡的态势,在纵向与横向的权力平衡中应偏重横向的权力分配(燕继荣,2014);在改革中财政体制是央地关系调整的首要重点,应当注重形成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间的纵向制衡机制,地方政府积极性的调动需以中央财政的稳定为前提(高培勇,2017)。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改革注重央地财政关系对于全局性改革的重要意义,但并未充分认识到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合理财政分配的前提与根本,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实现合理财政分配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思考

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思考

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思考作者:宗宇翔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09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为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2004年我国不仅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而且对农产品收购采取了最低保护价政策,2006年进一步在全面取消农业税,为保证农业投入,国家在以法律形式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农业总投入支出最低增长幅度,十一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十一连增”,农民收入实现“十一连快”。

但由于我国财政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支农工作,降低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

本文在借鉴国外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下,对我国财政改革进行思考。

(一)国外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在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时,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是:根据受益范围和外部效益的大小,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农职责,并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此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能职责与支出责任。

1.美国。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构成了美国的行政结构。

联邦政府是农业投资的主体,主要负责全局性的、跨区域的农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美国几乎所有的农业产业补贴以及大量跨地域、跨流域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环保项目,都由联邦政府承担,它是大部分农业补贴的承担者,也是许多跨地区的环保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的建设者。

美国《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财政补贴内容包括农村发展(农场信贷、科研、造林和林业管理、能源)、流通补贴(商品补贴、对外贸易)、消费补贴、生态保护等方面。

为了提高农业竞争力和农民增收,新农业法对主要农产品实施资源保护和环境节约的补贴计划,加大食物援助的力度,积极开拓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保护。

在实际操作上,美国农业补贴大多与农作物的面积和产量挂钩,资金主要流向是少数大规模的农场,据美国农业部估计,70%的政府补贴流入了30%的大农场手中,这种做法有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和提高农业竞争力。

合理划分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研究

合理划分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研究
国务 院的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方 各 级 人 民政府 除 了对 本 地
定, 地方政府在事权 的划分和责任的履行上仅具 有从 属地位和执行 的权利。事权分配上的 中央绝 对主导 , 还造成专项资金 安排 随意性大 , 过度要求地方资金 配
套 , 大地 方 财 政 压 力 等 一 系列 问题 。 中央 政 府 对 地 增 方政 府 的专项 资金 安 排 多 少 完 全 由中 央 政府 决定 , 且
场机 制 解决 的事 务 ; 一 方 面 , 市 场 失效 领 域 , 应 另 在 本 由政 府及 财政 承 担 的职 责 , 教 育 、 如 医疗 、 础 科 研 等 基
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 , 调整 国民经济结构、 协调 地区发展、 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 出以及 由中央直
接 管理 的事 业发 展 支 出。地 方财 政 主要 承 担 本 地 区政 权 机关 运转 所 需 支 出 以及 本地 区经 济 、 业 发 展 所 需 事
的职 能应更 多 地 由地方 政府 承担 。
二 、 国 当前 政府 间事权划 分 的现状 、 我 问题 和原 因
某一级次政府为实现特定的 目标而必须承担的财政开 支。事权强调权 力的归属和执行 的主体 , 而支出责任
更 强调 目标 的成 本 和花 费 。多 数 情 况 下 , 权 和 支 出 事 责 任是 一致 的 , 有 什么 样 的事 权 就 要 承 担 什 么样 的 拥 支 出责 任 。而在 某些 特殊情 况 下 , 由于 政 治 、 理 的 原 管
身 的 地位 和职 能 所 享 有 的 提供 公 共 品 、 理 公 共 事 务 管 的权力 。支 出责 任则 主要 是 指基 于 政治 、 理 的原 因 , 管
府间政治权力均衡 的原则 , 也要体现出市场经济 的效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于树一【摘要】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围绕财权、事权、财力、支出责任这四个要素,经过了几轮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改革所表现的特征有二,一方面从收入端向支出端演进,一方面从全域向财政领域聚焦.《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让其中所明确的改革事项逐一落地,需要加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探索.为了形成切实可行的中央、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一要做好"办事"与"花钱"的学问,二要实施"双向平衡"与"上下结合"的方略,三要形成具体划分标准、路径、方法和流程.【期刊名称】《地方财政研究》【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6页(P19-24)【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作者】于树一【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2016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至此,我国在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事实上,政府间关系博弈的结果无外乎竞争和合作两个方面,适度的竞争可提高效率,有质量的合作可降低成本。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归根到底是要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财政体制。

在新的起点推进改革走向纵深,首先要将《意见》中的改革事项充分落实到位,这需要从理论到实践的路线指引。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如何在不同级次政府间划分才能更有效率、更低成本?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学术界围绕此问题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求索,已经得到了非常丰富的理论、观点,成为指导中国改革实践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行进到新阶段,一方面需要驻足回望经典理论,从中得到新的启发;一方面需要梳理分析前沿观点,将其化零为整形成指导实践的合力。

“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

“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

王蕴丨"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经济“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文/王蕴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财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在财政事权 和财权划分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确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的基本原则,并分领域制定了具 体划分方案,同时结合“营改增”改革适应性调整了中央 与地方收入划分,并相应推进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随着 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历史征程,内外部发展环境和条件均发生了重要变化,财税体制仍然存 在明显不适应全面实现现代化要求的一些问题。

一是支撑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全面 实现现代化要求形成城乡融合、区域协间发展格局,这需 要有效发挥财税体制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兜底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的作用。

从城乡发展看,财税体制支撑"以人为 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力度仍有待加强。

一般性转移支 付未能有效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中央财政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安排未能有效匹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 要。

从区域发展看,财税体制促进不同功能区域协调发展 的支撑作用有待强化。

部分领域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仍然 较重,具有均衡性功能的转移支付占比偏低,对缓解地方 财政困难效果比较有限,不利于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 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是支撑绿色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绿色是全面实 现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需要有效发挥 财税体制的绿色发展导向作用。

财政支持绿色发展的投入稳 定增长机制缺乏,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中央与地方 事权和支出责任尚未调整到位。

纵向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健 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制约了生态产品的有效提供,,流域上下游、生态空间紧密 相连区域等也未形成健全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实现 有效的生态保护区际利益丨M i,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在 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中央财政支出责任还不足。

国发[2016]49号 财政事权:强中央 保地方 减共管

财政事权:强中央保地方减共管2016年8月26日来源:经济日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改革将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

同时,明确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全面部署。

8月25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采访。

改革央地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

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历程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

“在新形势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推进财税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相比,越来越不适应。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现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承担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三是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四是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五是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作者:于树一,杨远旭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3期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断取得重要进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要求。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又对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作了明确部署。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较为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划分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

今年1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此外,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序展开,2017年外交领域改革方案已经印发实施,2018年7月《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开启医疗卫生领域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交通运输、科技、生态环境等分领域改革也将逐步推进。

按照时间表,至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将进一步呼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据此,本刊策划“深化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专题,邀请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聚焦此领域分享其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改革建言献策。

【摘要】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已进入破冰后的深化阶段,接下来需要分领域推进。

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行业,财政事权较为集中,因此,该领域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亟需提上日程并稳步推进。

这需要从寻求交通运输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理论依据开始,对其历史沿革、国际经验和划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进而提出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

剖析当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足

经济管理剖析当前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足阙传保 王 培 陈 颖 任元芬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摘要:宏观经济波动与财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密切相关。

近期股市与汇率的大幅波动引起了对财政体制改革程度的争论。

本文首先对当前央地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改革;支出责任划分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8-0035-0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现代财政管理体制,不足之处在于其仅针对的是“财”端的改革(央地收入划分),对“政”端(央地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没有触及。

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央地财权与事权划分严重不匹配,加剧了地方预算管理的困难,迫使地方政府严重依赖政府间的财力转移,以及对资源管理收益收入的依赖,形成“土地财政”、“收费财政”以及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央地财权与事权划分改革矛盾越来越激烈,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平衡央地财政收支的任务迫在眉睫。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与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矛盾”(一)财政收入中央占“大头”现阶段政府财政收入是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构架进行划分,分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2个体系,以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收入比重高于中央收入;改革之后,财权迅速向中央汇集,最后两地的收入比例趋向均衡。

到2015年,中央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5.49%,地方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51%。

(二)财政支出地方责任“负担重”当前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分税制”改革的框架,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支出责任等,实际仍采取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1983年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占总支出结构比例基本呈反向变化,中央支出所占份额越来越小,地方支出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支出出责责任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支出出责责任任划分
改革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农村财经》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5页(P35-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3.13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J], 《当代农村财经》编辑部
3.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J], ;
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5.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划分原则须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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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作者: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课题组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03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政支农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农过程中也不断探索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框架。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性障碍暂未破除,加上财政支农牵涉财政部门和其他农口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事权划分不够明晰,支出责任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报告基于安徽、湖北、河北等省的实地调研,剖析了因事权划分不清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提出科学合理划分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原则、思路和具体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一、我国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支农政策较多,但在各级政府支农事权划分缺乏法律规范的大背景下,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处于“齐抓共管”、“九龙治水”状况,在五级政府级次框架下,财政支农事权由各级政府和多个涉农部门共担,中央和地方始终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在既定的行政体制下,地方财政在客观的事权划分上处于天然劣势,并因事权下沉而承担了支农支出的主体责任;加上涉农部门职能交叉、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过多等因素,财政支农事权划分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支农事权头轻脚重,地方财政承担了支农支出的主体责任。

从支农主体来看,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组成。

从实践中的支出项目资金来源看,地方财政是支农支出的主体。

近年来,在国家财政对农林水事务整体投入中,中央财政占比始终不到5%,主要用于各部门事业费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则占绝对比例,其份额往往占到90%以上(见表1)。

出现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支农事权划分得不科学、不合理。

依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中央政府重点负担国家、宏观、调节地区间关系与差距的工作,而地方政府则承担与本地区事物紧密联系、相对具体的工作,依照这一原理形成的支农资金投入规模和领域也就产生很大的差异。

(二)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影响支农效益。

由于支农事权不明确,大量涉农支出由中央各部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来体现,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过滥,重复投入,分散了支农资金,影响了支农效益。

由于体制机制的缺陷,专项涉农转移支付存在不规范运行现象。

涉农专项往往需要地方先行申报,有的地方存在“不要白不要”的思想,将涉农项目经过精心包装,从不同部门申请到多项专项资金,申请过程本身就容易滋生腐败。

由于监管责任的缺失,在支农资金运行过程中,部分地区重复申报项目,疏于资金管理,弄虚作假问题比较严重。

如国家审计署重点抽查2013年的“林业贷款贴息”、“成品油价格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基建投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6个财政专项资金的可疑项目中,有18.59亿元专项资金被骗取套取,占到了抽查金额的37.59%。

而且,地方政府从中央拿到专项资金后,主管部门又存在滞拨、挤占、挪用现象,甚至造成损失浪费,支农资金效益大大降低。

因此,为了切实发挥支农资金实效,亟需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划分,构建完善的支农资金监管机制。

(三)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畅,导致支农投入渠道分散。

当前,财政支农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

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权限上,中央层面将其划给各部委分块管理。

在中央取消了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以后,财政部门除管理对农民的种粮直补等直接补贴之外,已基本不再直接管理支农项目和资金。

在项目大多由各部门管理、资金分配跟着项目走、财政部门只拨付资金和监督其使用的情况下,资金渠道分散化趋势日益严重。

具体而言,中央财政将资金切块划为水利部门资金、农业部门资金、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国家农业开发资金、林业部门资金等,省级财政相应地也将财政支农资金划分为上述条块,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分别向上级对口单位申报项目,争取资金。

由于地方各级政府除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由此造成了“下管一级”的现状,下级政府不得对上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支农投入渠道分散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如安徽某县目前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的各类补贴项目有40项,涉及县直20多个部门和单位,仅水稻项目就涉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3种补贴。

审计署在《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就谈到,以“农林水事务”类专项为例,其中66个专项在中央本级由9个主管部门的50个司局、114个处室参与分配管理;下达到地方后仅省一级就涉及近20个主管部门,省以下也需层层审批。

中央层面各支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情况经过层层传导,到达基层后甚至产生了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

调研发现,在有些地方由于同一片土地上同时种植果树、发展林下经济作物、饲养家禽等,竖在这块田地的牌子多达10几个,包含了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扶贫办等多个单位的“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果树扶贫”、“家禽养殖致富”等铭牌。

这种状况无疑直接对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构成了阻碍。

(四)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资金安全和效益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方式的缺点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

当前支农资金监管主要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专员办)、各农口部门负责,辅之以审计、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但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均有力所不逮之处,以致支农资金出现安全隐患。

一是财政部门。

财政支农项目批复后,虽然上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时,要求其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但由于这些资金都是各部门争取的部门资金,资金管理权限属于部门,下级财政部门难以进行全面监管。

二是各农口部门。

虽然涉农资金主管部门是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体,但由于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个别单位往往重资金争取,轻资金管理;重资金分配权力,轻资金监管责任,对资金项目如何安全运行,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有效的措施办法。

此外,还存在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不衔接、不统一,执行起来相互矛盾的状况。

三是审计部门。

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部门条块分割,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审计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往往是事后督查,很难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特别是支农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链条长、环节多、专业性强,对“三农”资金账目的审计耗费时间长、效率较低,监管范围有限,监管深度不够,使“三农”资金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增大。

二、划分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主要原则与总体思路(一)主要原则。

1.坚持加大支农力度的基本前提和政策底线。

从我国的现实分析,农业的基础地位及其所具有的外部性、弱质性,决定了国家对农业大力支持是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

无论怎样探索职能转变,怎样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怎样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事权,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取向不能改变,政策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目前在农业农村发展中,一些领域、环节还很难按照完备市场条件下或发达国家那样,完全划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边界,职能转变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抓紧行动起来,坚定不移地积极探索。

因为中央已经明确了改革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我们都有责任、有义务,努力朝着这个方向迈进。

2.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边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对政府的职责和作用做出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也是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要践行这一原则,必须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完善政府与市场在支农领域的职能范围。

作为政府支农的重要政策和主要抓手,财政支农工作要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完善职能,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

一是要增强市场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在不断强化“政策扶持”的同时,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市场可以发挥调节作用的,财政要尽快地退出或尽量少干。

只有让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各自归位后,才能改变目前财政支农工作中的“越位”与“缺位”问题,以有限的投入换来最大的效益。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

要重点帮助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不好干、不愿干的事情,弥补市场缺陷,同时,监督市场主体的不规范市场行为。

比如,要大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保护等基础领域。

此外,要积极为农民、农村社会组织、企业等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3.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总体目标与具体措施的关系。

一要把握好政策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

立足现实情况,从全局高度系统谋划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路径,同时要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和涉农部门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经验。

中国农业人口众多,农业牵涉面极其庞杂,财政支农事权的划分难度非常大。

我们长期以来没有完成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明确划分,有体制机制的因素,更多的则是因为其本身就是一件很难完成的任务。

从现实情况看,有些方面的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不一定划分得清清楚楚、干干净净就是最好,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实践中探索。

一方面,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积极研究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事权的思路和方法。

另一方面,要从我国农业实际出发,在一些重大支农事务或项目中探索建立责任明确的分级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出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农事权摸索经验,打好基础。

二要把握好总体目标与具体政策措施的关系。

立足现实情况,既要做好中长期规划,又要注重循序渐进,针对阶段任务和突出问题细化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事权划分,不能片面地追求短期、局部利益而牺牲中长期、整体利益。

(二)总体思路。

1.推进支农事权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2015年开始我国全面实施新预算法。

以预算法为核心,增强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首先就是要推动政府事权范围的法治化、规范化。

只有明确政府的事权范围,才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并融入到预算法中,精确界定政府必需的财政资金规模,立法机关将权限授权给政府,并实施相应的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职责,是分级预算体制的基础和前提。

贯彻、实施预算法和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各归其位”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作用。

地方政府职能应转向更好地加强市场监管以及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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