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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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精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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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耳《细草与去修宴施条例》和钢考供1∙ftΛ&答案(帮华版J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1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

(八)A.国务院;1997年7月3日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丢员会;1991年6月29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D.国务院;1991年6月29口2 .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C)A.烟草专卖品的生产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C.烟草专卖品的运输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B.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C.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D.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陆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承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4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八)。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C.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卜.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八)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6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C)A.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D.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7∙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D)A.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D.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8 .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OA.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D.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9 .省级烟草专卖局无权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八)。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

2021年烟草专卖法修订内容摘要:1.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历史2.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3.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4.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背景和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于1991 年6 月29 日通过,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烟草行业的立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旨在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自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我国对烟草市场的管理不断加强。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烟草专卖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分别在2009 年、2013 年和2015 年。

2021 年,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二、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21 年烟草专卖法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调整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2.强化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烟草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管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许可证,并规定了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4.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提高,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三、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及其修订为实施烟草专卖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于1997 年7 月3 日发布,历经三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 年11 月10 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四、烟草专卖法的意义和作用烟草专卖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收烟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收烟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作为一种传统消费品,在我国的消费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日益凸显,因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草市场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健康。

本文将从收烟的法律规定标准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烟草专卖制度1. 定义烟草专卖制度是指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税收的体制。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防止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烟草专卖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管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于1992年1月1日施行,是对《烟草专卖法》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责、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程序、烟草制品的销售渠道等。

三、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的法律规定1. 生产环节(1)生产许可根据《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

(2)产品质量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禁止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2. 销售环节(1)销售许可烟草制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2)销售渠道烟草制品销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3. 运输环节(1)运输许可烟草制品运输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运输企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草制品的运输业务。

(2)运输安全烟草制品运输应当确保运输安全,防止烟草制品丢失、损坏或被盗。

四、收烟的法律规定1. 收烟的定义收烟是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依法从事烟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购买烟草制品的行为。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一、概述我们国家所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我们首要的、也是必须要掌握的法律知识。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所谓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那么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如何理解这一立法宗旨?第一,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有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惯。

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

第二,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三,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一次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说,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烟草专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实施条例第2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特征: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说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

(A)A国务院;1997年7月3日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D国务院;1991年6月29日2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C)A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C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B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C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D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C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6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C)A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D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7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D)A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C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D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8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业务的处理
一、非法生产案件的处理
1、违法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无烟草专
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 草专用机械的;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概 论 第二章 烟草专卖法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的根本原那么和种类 第四章 常见烟草违法案件的分类处理
第一章 概论
一、烟草专卖的概念
二、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烟草专卖法 ?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的关系
烟草专卖的概念
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1、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具体执行 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3、在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 口由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来执行,非经法定部门许可,不得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主要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受到行政处分后, 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活动。 7、取消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资格
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措施。 8、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三、不予处分的情节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 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不予处分。
10、确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分程序 〔1〕申请复议的期限选用行政复议法〔60 天〕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一)资金条件不明确。

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

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

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

而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决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的决定》(1990年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1号)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对《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批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分别补充“情节较重的,还可以强制收购或没收其烟草专卖品”。

二、将《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专卖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卷烟盘纸、过滤嘴(包括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下级烟草专卖局有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产品,并处以罚款”。

附:《细则》有关条款第四十五条违反《专卖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者(包括卷烟厂自销),除责令停止批发,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相当批发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烟草公司系统各企业为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者提供卷烟、雪茄烟货源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相当批发金额20%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专卖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者,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全部商品销售额5%所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专卖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提价、降价竞销或采取各种形式的补贴、折扣等变相降价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商品总值2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专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准运证明,擅自托运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烟丝者,处以相当于调拨价10%以下的罚款。

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

2019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篇一: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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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3.09.23
•【文号】
•【施行日期】1983.11.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
烟草专卖条例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㈠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
㈡卷烟盘纸、过滤嘴;
㈢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收购
第四条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

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

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

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吊销营业执照,强行查封,取消银行帐户,没收制烟设
备;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禁止销售手工卷烟。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除没收生产工具、原料、产品外,并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卷烟、雪茄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烟草行业的专业科研机构,由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

烟草行业的科研工作,由烟草总公司统筹规划。

烟草总公司应当组织科技力量,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含量,以维护消费者健康。

第十三条卷烟、雪茄烟的国内市场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

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

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四条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没有领取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或烟丝产销业务。

第四章价格、商标和运输
第十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

卷烟、雪茄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制定。

前款价格,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

经营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遵守国家规定价格者,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专卖许可证。

第十六条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七条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章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的生产和分配第十八条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实行定点计划生产。

烟草总公司应当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生产企业,并发给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烟草总公司提出的计划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由烟草总公司向生产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烟厂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第二十条烟草行业引进技术,进口配套物资、专用机械,进出口烟叶、卷烟、雪茄烟,都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旅游部门代售、寄售少量国外卷烟,必须向烟草总公司报送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除烟草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经营上述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一条烟草行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合资经营业务,都由烟草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专卖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法规同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以本条例为准,负责进行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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