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转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 内容概述: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进行界定,明确土地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简介:该条例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进行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内容概述:涵盖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进行规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 内容概述:明确了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和监督机制。
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流转进行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条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原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房产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税种:房产税发布时间:2012-03-01 文件类型:其他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5786苏地税[0000]14号房产税优惠政策一、减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2、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3、事业单位免税。
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4、企业免税房产。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5、危房免税。
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6、临时性房屋免税。
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7、大修房产免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国税函[2004]839号8、未开征地区免税。
在未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9、铁道部企业房产免税。
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10、劳改劳教企业免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房产税计税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作者:吴向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9期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引发房产税的税收调节作用,实务中房产价值的确定会计上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纳税上按照税法行事,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正确处理房产税核算事宜。
会计中涉及的规定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涉及的规定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财税[2010]121号)等。
一、房产税中“房产原值”的会计处理变迁“房产原值”的确认与会计制度改革相联系,经历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4个时期。
(1)《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时期,企业都是无偿划拨国有土地,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即为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存在“无形资产”的说法。
(2)《行业会计制度》时期,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单独核算,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金额。
(3)《企业会计制度》时期,分两种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未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可不作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企业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4)《企业会计准则》时期,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房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房产原值包括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
[例1]某公司2008年1月1日支付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含相关税费),取得了市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座办公楼,该楼房2010年12月31日完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为50年。
中国房产税征收相关事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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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房产税征收的相关事宜摘要:通过对我国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的现状及我国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实施的研究,分析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和有效促进房产税征收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房产税贫富差距计税依据合理调控一、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其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
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
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
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现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的发展和经济的提升促使收益分配方式、资金分配、结构产出结构以及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逐渐改变,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我国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威胁和挑战。
现行我国房产税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税制,导致了我国经济建设背景下收费主体与收费行为的不均等程度较高,特殊利益集团的超国民待遇屡见不鲜,另外一些却处于被贬低和歧视的被忽视状态。
这种不合理的构建原则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同时危害了我国公平市场竞争的创造。
去年年底,重庆和上海宣布,将按年对当地部分住房开征房产税,其中上海是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而重庆则是对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以及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的第二套房征收房产税。
熟悉各种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种类繁多,涉及各个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为了确保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纳税人需要熟悉各种税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常见的几种税的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增值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3. 税率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不同货物和劳务的税负,税率分为13%、9%、6%和0%四档。
4. 征收管理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属地征收、分级管理。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4.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属地征收、分级管理。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财政部、国税局负责人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答问
改革开放以来 , 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我国一 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 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 完善 . 特别是在我 国加入 wT 以后 , o 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
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 、 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为统一 内外税
一
征收房产税还使各地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 维护了税法的统一
性和 权威 性
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 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 对
一
征收房产税 ,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也
不会造成房价的波动。
问: 现行房产税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和工
及榴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 消除了税收待遇不一致的问题 , 更好地体 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和 wT 0的国民待遇原则 , 有利于内外资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公平竞争。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 有利于税收征管, 强化依法治税。《 城市房
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 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 变 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经济体制。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性质相同, 课税对象都是保有环 节的房产 、 纳税人同为房产的所有人, 征收机关也一致 , 并且都是省
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简化和规
授权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问: 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与展望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与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
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上述内容载入了1950年1月30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一《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
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
(一)契税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暂行条例规定了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都应当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
其中,买卖契税按照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照典当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照现值价格征收6%。
1951年全国契税收入为2 733.4万元,1953年达到4036.0万元。
1955年降至1829.2万元。
1956年以后基本停征。
(二)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0年6月,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后来政务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
深圳市房产税实施管理细则
深圳市房产税实施管理细则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下文小编收集的关于深圳市实施房产税的细则,欢迎阅读!深圳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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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发文字号】政财字〔1951〕133号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公布日期】1951.08.08
【实施日期】1951.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政务院公布政财字[1951]133号)
第一条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房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第七条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第八条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之。
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注)以下之罚金。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至3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编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