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 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制造毒品罪。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二.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三. 制造毒品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实中,一般主体在实施了行贿的行为之后,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否则不能轻易的认定构成行贿罪。而在具体进行处罚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这样作出的处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那一般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贿多少才构成犯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关系及评价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关系及评价 黄xx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x妻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xx 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了有关调查,现根据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除对《起诉书》受贿部分第一起的事实有异议外,其它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对法律的适用与《起诉书》的指控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数罪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只能择一受贿罪处罚,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在龙新检公刑诉[2008]135号《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仅仅构成受贿罪。因为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来看,其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犯,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而不能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个罪实行数罪并罚。从法庭调查来看,被告人所实施的三个行为同时具备了牵连犯的四个基本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而被告人的最终犯罪目的非常清晰,即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是因为收受贿赂以及干股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被告人受贿的数额达5000元以上。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被告人对廖义龙擅自砍伐山林树木的行为疏于监管、又违规向伊关清、徐锋办理福建省木竹金、费收费专用票据(简称“两金发票”)且又收受他人贿赂。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并且相互依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关于这一点,可以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提供的证言中相互印证:关于玩忽职守部分,2007年6月9日黄xx《询问笔录》问“你既然有想到廖义龙可能会私自砍伐树木,为何没有去监管?”答“当时由于二类资源清查,站里抽不出人员来巡查,另外林业局林业执法中队的赖靖有打电话给我,说廖义龙申报采伐的山场他也有股份,叫我帮忙报指标,且廖义龙有送给我一万元,所以我们就没有认真去监管这个山场了。”2007年11 月22日被告人《询问笔录》第三页问“那你认为廖义龙为什么要送钱和礼物给你?”答“他送我钱和礼物就是要我对他多关照。”廖义龙在2007年6月27日的《询问证人笔录》问“你为什么要送钱和物给黄xx”答“因为我在黄斜村有买2000亩的山场,想砍伐林木,要和黄xx搞好关系”;问“你为什么要和黄xx搞好关系?”答“因为他是林业站长,办指标要他帮忙,偷砍和运输林木都会被抓,所以要送钱给他搞关系”。由以上分析可见,被告人对非法砍伐树林疏于监管和违规办理“两金发票”都只属于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在于收取廖义龙、伊关清、徐锋等人的贿赂。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公诉机关的控诉:被告人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山场林木的行为触犯第一个罪名即玩忽职守罪,违反法律规定出具“两金发票”的行为触犯第二个罪 名即滥用职权罪,收受伊关清、徐锋、廖 义龙钱物的行为触犯第三个罪名即受贿 罪。 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 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但是,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犯罪的手段和目的,依照择一重罪处 罚的原则论处,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 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对被告人不 实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 罪并罚,只能以受贿罪处罚。 二、《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部分第一 起被告人有投资,不是空股,不构成受贿。 根据2007年11月25日上午的庭 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对邓爱明的询问证 人笔录和黄益林与邓爱明于2002年8月16 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邓爱明2008年8 月17日写给被告人“兹收到黄xx交来邓 爱明与邓德森转包后投资款叁万元整”的 收条结合1988年6月1日和1994年4月5 日邓德森与小池乡卓洋村委会签订的《山 林承包合同》、《山林承包补充合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空股,而是投资 人。 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从邓德森处转包时, 根据《山林承包补充合同》第三条:“2001 年至2010年采伐甲方得60%、乙方得40%,” 这里的乙方是指邓德森。因此,被告人承 让后就享有山林采伐承包40%的股份。 第二,根据2002年8月16日被告 人与邓爱明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 “将承包山场参与投股,其中邓爱明占总 山场2685亩股份的捌分之壹,按八分之一 利润(纯利)与黄益林分成”,说明被告人 是须要承担支付邓爱明三分之一投资利润 的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2002年8月18日卓洋村委 会与邓爱明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终止协 议书,与龙岩市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签订 的《山场租赁合同》均是名义合同,不是 实体合同,实体合同是卓洋村委会与黄益 林,绿源公司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伊关清在2002年9月之前并 没有与黄益林就该山场的承包进行任何协 商,都是在被告人受让邓德森、邓爱明承 包权后才接触。所以,关于伊关清“委托” 被告人跟原承包人谈买山场的事并承诺给 他三分之一的股份是不成立的。 第五,被告人付给邓德森投资款3 万元,付给邓爱明转让款2万元,这5万 元并不是伊关清支付的。从《协议书》收 条和邓爱明的证言来看,这些钱和所谓的 八分之一利润的风险都是被告人支付和风 险承担的。 第六,被告人在2002年9月有向伊 关清借款六万元,他称是购车所借,不能 当然证明这是伊关清给被告人先垫付给原 承包户邓德森、邓爱明的5万元,这从法 律上来说是股东之间的预支款项、预借款 项,因为双方在承包项目还没有完成结算 的情况下,所有费用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 双方并没有进行结算。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内 山背”山场的收益不是空股所获,而是有 投资的,所以这一起不构成受贿。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受贿 部分的第二起1万元,第三起1000元有自 首情节。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2007 年05月29日以龙新检反渎拘[2007]3号 《拘留决定书》将被告人以涉嫌“滥用职 权罪”刑事拘留,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 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当时还未掌握的起诉书 所指控的受贿部分的第二起1万元和第三 起1000元的受贿罪行。 第二起的1万元,被告人是在2007 年6月9日交待的。2007年6月9日被告 人《询问笔录》问“你今天有无什么问题 要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的?”,答“2006 年4月份,廖义龙要申请办理‘大炸’山 场的采伐许可证,廖义龙为了我们林业站 能把申报指标的材料往上报,在林业站门 口,廖义龙送给我一万元…”。 第三起1000元,被告人是在2007 年6月27日交待的。2007年6月27日黄 xx《询问笔录》问“你还有什么问题要主 动向我们检察机关交待的?”答“ (2006) 年中秋节,廖义龙在小池镇一村道上,在 我车上送给我1000元,我将这1000元收 下…”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龙新检重计 [2007]01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书》和《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以受贿罪立案调 查是在2007年7月31日。由以上可见, 被告 人供述的受贿行为是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 涉嫌受贿罪立案之前,被告人的供述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 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 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 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四、被告人揭发同案犯黄梅荣,具 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黄梅 荣受贿10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 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 行为,待查证属实后处理有利于量刑。 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刘春、 邱江维的犯罪行为,为其他案件的侦破提 供了重要线索。虽然查明邱某的仅有4000 元,不构成犯罪;对蔡某贩毒行为,仍在查 证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 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 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 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 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若等查证属实后再判决,就有利 于被告人的量刑。 六、被告人积极如实交代犯罪行为, 具有悔罪表现。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可以是自然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也可以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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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持人民民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在社会上,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1996.5.16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斯日古楞 一、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表述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跟据该条文的表述非法经营罪主要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没有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专营物品、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及原产地证明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通俗的讲打击的是倒卖一些进出口批准文件;三是所谓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实该项只不过是成文法主义立法环境下的弹性条款,使法律条文具有伸缩性,在实践中确实难以把握,加之罪行法定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难以认定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对于第二类犯罪只有海关及

口岸城市的检察院才可能有所涉及,此不赘述,本文着重探讨第一类案件,也就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无疑明确什么是专营物品、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就成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这些物品一般都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不允许一般的经营者进行经营。具体地讲,“专营”应理解为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由物资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商业部门统一经销的经营方式,是对商品的一种垄断性经营。“专卖”是指对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生产所需原料、机械设备供应等实施统一管理的生产经营方式。进一步分析,两者还是有细微区别的。“专营”侧重经营领域的垄断,对于实行专营的物品,除国家指定的经销部门外,其他个人和单位均不得经营,其目的在于保证专营产品的正常供应,减少流通环节,防止价格上涨,避免经营混乱,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专卖”不但垄断了产品的经营环节,而且也垄断了产品的生产领域,比专营的垄断程度更高,实行专卖的目的在于对专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必要的管理限制,有计划地发展生产、优化经济结构,确保国家经济运行的稳定。“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贩毒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贩毒罪一般怎么处罚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 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单位) 20001222(颁布时间) 20001222(实施时间)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般原则香港毒品犯罪量刑的一

香港毒品犯罪量刑的一般原则 中顾网律师解答: 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 香港属英美法系, 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香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行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高刑。在香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高刑罚有所不同。所附表一即见差别: 2.量刑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 香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目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 定了量刑准则。由于在确定某些同一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用来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香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非是“紧身衣”, 使人没有回旋的余地。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 让人明白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比通常的 要低。[2] (P133) 然而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 而做出量刑是罕见的。在这方面,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比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用更为广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 的拘束, 而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3] 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 纠正。在AG- So Chin 一案中, 被告人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大麻, 并获刑3 年。在上诉审中,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判决完全偏离了A- G v Chan Chi- man 一案所设置的量刑准则。在此案中量刑准则规定, 9 千克或更多的大麻脂的量刑应是4 年以上。上诉法院认为, 在前述案件中, 大麻数量10 倍于后一案件, 且目的纯粹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 在该案中, 适宜的起点刑应为8 年。考虑 到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法庭可减刑3 年, 最终量刑为6 年。 以下列出了香港毒品犯罪的基本量刑准则( 仅以贩卖毒品罪为例, 此外, 尚有具体的针对不同毒品的量刑准则, 限于篇幅不再列出) : 与之相比, 内地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以刑法典为主, 刑法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处15

最新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规定标准含量折合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规定标准含量折合) 简述:贩卖毒品罪量刑,又称贩卖毒品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 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贩卖毒品罪量刑,又称贩卖毒品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第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第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 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 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第十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 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 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 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大家在日常中要学会区分受贿罪与行贿罪,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内容,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

贩毒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并征得本案被告人梁献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献贩毒罪名无异议,但对贩毒数量有异议。 1)在江城局石湾北路梁献出租屋缴获的毒品不应该计算在贩毒数量里,因为持有不等于贩卖,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必然用于贩卖;梁献是吸毒人员,虽经二次强制戒毒,都不能戒除毒瘾,完全有可能将其全部吸食。 2)关于指控梁献在被抓获前几天卖给同案被告黎国栋50克冰毒问题,根据黎国栋堂上供述,明确表示该毒品是梁献暂放其处的,公诉人认为,黎国栋在法庭对着法官供述不可信,难道对着公安人员的供述就可信吗?按“事实存疑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采信黎国栋堂上供述;再说,即使是非法买卖,也需双方合意。因此,并未达成毒品交易,梁献想将该50克海洛因卖给黎国栋,但交易并不成功,没有将毒品卖出,故犯罪形态应为犯罪未遂。 3)根据以上两点,结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认定梁献贩毒罪数量应该是:2013年4月初卖给李国栋5克海洛因,2013年清明前卖给黎国栋冰毒20克,卖给梁计再冰毒9克,合计44克海洛因或冰毒。法院应以此数量对梁献定罪量刑。 二、梁献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请处罚情节

1)梁献被公安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有关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开庭时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在对梁献量刑时,应该因此轻处10%。 2)梁献无固定工作、收入,也没有其他劳动技能,又是毒品的瘾君子,无法摆脱对毒品的依赖,为了有足够的钱供其吸毒,无奈之余,铤而走险贩卖毒品,其行为具有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期待可能性。 3)梁献为吸毒人员,不是毒品来源,也没有参与毒品走私活动,不是毒品犯罪重点打击对象。 4)梁献此次贩卖毒品犯罪时间短,贩卖的毒品并没有真正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予从轻处罚。 5)法不外乎人情,梁献女儿只有5岁,如果能够让其在成年之前和父亲一起生活、享受天伦之乐,人间美事也。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本案应当和有组织贩毒案件相区别对待,被告梁献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查清事实,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对被告梁献在法定量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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