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工伤职工人人享有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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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伤职工关爱与温暖

给工伤职工关爱与温暖

工 伤带 给 患者 的除 了身体 残缺 ,还 有心 理
创伤 ,照顾 工伤 职工 需要 更 多的 爱心和 责任 。
2 7岁的韦 明玉受伤 后 ,女朋友 离他而 去 ,当时 脑 部 受伤 的他连 话 都不会 说 ,情绪 波动 很大 。
面对 患者 的消 极情绪 , 医护人 员一对 一进 行 心
多 工伤 患者错 过 了最佳 康复 期 。此 事 引起沈 阳 市政 府 以及市 总工 会 的高度 重视 。市委 常委 、
市 总工会 主席 鞠秀 礼主动 与市 劳动 保障 部 门沟
理疏 导,帮助 他解 决心 理 障碍及 生 活 中的实 际
困难 。 据介 绍 ,在沈 阳市 总工 会 的支 持下 ,第二
在 排 队打饭 的一 名 患者 , “ 伙食 怎 么样 啊 ?”
他 笑着 答 : “ 满意 ,这 里 比家里 还好 呢 。”记
者 了解 到 ,多 年来 不论 市场 菜价 怎么 涨 ,疗 养 院患 者每天 5 的伙食 费标 准从未 改变 。 元 据 介绍 , 目前疗养 院 已经 成立 了一 个 小小 的患者文 工 团,开 医忠 联欢会 时 ,他们 还 能拿 起锅 碗瓢 盆演 出 自编 自导 的三句 半 、乐 器 小合 奏等文 艺节 目。
他们进行康复治疗 。 回
今年 4月初 的一天 中午 ,记 者走进 第 二工 人 疗养 院 宽敞 明亮 的病 区。在饭 堂 ,记者 问正
从 困境到 “ 生 ” 重
沈 阳市第 二 工人疗 养 院是沈 阳市 总工 会下 属 的工会福 利事 业单 位 ,此 前一 直承 担着 沈 阳 企业工人疗 养的任务 。上世 纪 9 年代 ,第二工 0 人 疗养 院的经营陷入 困境。
作 为I会资产 的1人疗 养院 .怎样 扶 包 袱 变 为财富?沈阳第 二1人

工伤康复科报销嘉兴

工伤康复科报销嘉兴

工伤康复科报销嘉兴工伤康复科报销嘉兴工伤康复科是一个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治疗和服务的部门。

在嘉兴地区,工伤康复科为受伤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康复治疗和服务。

下面将介绍工伤康复科报销的情况。

首先,嘉兴地区的工伤康复科设立了报销制度,以支持受伤职工的康复治疗。

受伤职工在工伤康复科接受治疗后,可以向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费用,减轻经济负担。

这对受伤职工非常重要,因为康复治疗费用通常较高,可能超过一般工人的负担能力。

通过报销制度,受伤职工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康复治疗,提高康复效果。

其次,嘉兴地区的工伤康复科对报销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只有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项目才能被报销。

符合条件的康复治疗项目通常是由医生和康复专家共同制定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需求进行确定。

只有在合理且有效的康复治疗条件下,受伤职工才能获得报销资格。

这既保证了报销的合理性,也避免了滥用报销制度的情况发生。

再次,嘉兴地区的工伤康复科对报销提供了便利的服务。

受伤职工可以通过医院的报销窗口或网上平台来申请报销。

医院的报销窗口通常设在康复科附近,方便受伤职工前来咨询和办理。

另外,医院的网上平台也提供了在线申请报销的功能,受伤职工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直接申请报销,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员流动。

这些便利的报销服务为受伤职工提供了更好的体验和方便。

在未来,希望嘉兴地区的工伤康复科能够进一步优化报销制度,提高报销额度。

工伤职工在受伤后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和康复服务,这需要较高的经济支持。

希望政府和医疗单位能够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工伤康复科的投入,提高报销额度,使受伤职工能够获得更好的康复治疗和服务。

总结起来,嘉兴地区的工伤康复科为受伤职工提供了报销制度,为康复治疗提供了经济支持。

通过报销制度,受伤职工可以获得更好的康复治疗和服务,提高康复效果。

工伤康复科对报销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保证了报销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嘉兴地区的工伤康复科提供了便利的报销服务,方便受伤职工申请报销。

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以上三个宗旨。

一、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一)发生工伤的情形有两类:因伤或因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有哪些权益(或者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权益有: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致残的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工亡待遇,以及发生工伤后对劳动关系的保障。

1、医疗待遇(1)符合有关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4)因工伤,按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按规定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权益有:(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3)劳动关系和相应的社保关系应保留。

3、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权益有:(1)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5-6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5)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保留;(6)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相应解除。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苏州工伤康复治疗办理流程

苏州工伤康复治疗办理流程

苏州⼯伤康复治疗办理流程对于苏州⼯伤康复治疗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员,可列为⼯伤康复对象,享受⼯伤康复待遇:1.经市⼈⼒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认定为⼯伤(含职业病,下同),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规定参加⼯伤保险,或者经批准按⽉享受定期伤残抚恤⾦、伤残津贴或养⽼⾦待遇。

2.因⼯伤导致⾝体功能障碍,影响⽣活⾃理能⼒和劳动能⼒,但具有恢复潜⼒和康复价值,需要进⾏康复治疗。⼆、办理流程1.⽤⼈单位、⼯伤职⼯或其直系亲属,在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申请⼯伤认定时,可以填写《苏州市⼯伤职⼯康复治疗申请表,同时提出⼯伤康复申请。

2.市⼈⼒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认定职⼯为⼯伤后,由市⼯伤认定中⼼、定点康复机构对⼯伤职⼯进⾏康复评估。确定为康复对象的,市⼯伤认定中⼼签发《⼯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并送达申请⼯伤康复的单位和个⼈。

3.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后伤情稳定的康复对象,应持《⼯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本⼈居民⾝份证,及时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4.康复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的康复性治疗费⽤,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评定康复有效,且符合《苏州市⼯伤保险药品⽬录、《苏州市⼯伤保险医疗服务项⽬⽬录和部颁《⼯伤康复诊疗规范(试⾏)、《⼯伤康复服务项⽬(试⾏)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按⽉结算,在⼯伤保险基⾦中列⽀。

三、注意事项1.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按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康复治疗期满后,⽤⼈单位或⼯伤职⼯可以向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申请进⾏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达到⼀⾄⼋级伤残,且康复效果明显、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定点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继续进⾏康复治疗。

2.⼯伤职⼯定点康复机构由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苏州瑞华医院为苏州市⼯伤定点康复机构,苏州市第五⼈民医院为苏州市职业病定点康复机构。

关于在有条件的工会疗养院引进工伤保险职工医疗康复情况介绍

关于在有条件的工会疗养院引进工伤保险职工医疗康复情况介绍
( )企 业应将职 工教 育培训经 费的提 取 与使 用 三
( 四)对 自身没有 能力开展 职工培 训 ,以及 未开 培训 经 费的职责 。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对其职 工教 育培 训经 费 实行 统 情 况列 为厂务公 开的 内容 ,向职工 代表 大会 或 m- 大 Y -
建 立健全 包括工 伤保 险制度在 内的社 会保 障体 系,是 质 帮助 的社 会保 障制度 。
党的十 六大提 出的全 面建 设小康 社会 和和谐 社会 目标 国外发达 国家 的工 伤保 险制度建 立 的较早 ,在运
的重要 内容 。 《 工伤 保 险条例 》 的颁 布实 施 ,充分 体 用工伤 的预 防、补偿 、康复 ,解决 工伤及 由此产生 的 现 了党 中央 、国务 院对劳 动者 权 益、保护 职工身体 健 社会性 问题方 面积 累 了丰富的经验 。其 主要经验 :一 康 的高度重视 。全 总主席王 兆 国、副主席 孙春 兰,对 是减少 或平患 因工伤 造成 的社会矛 盾 ,使 工伤 职工 能 在 工会疗养 院开展 工伤保 险职工 医疗康 复都做 了重要 够尽 快得 到 医疗和康 复 。二是 工伤职 工 的康 复作为 一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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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疗休养事业


件 的 工 会 疗

工 医 疗 康 复
全总事业发展部
新颁 布 的 《 伤 保 险条 例》 已于 20 工 04年 1 1 的工 会 疗养 院 尽 快开 展 工 伤保 险职 工 的 医疗 康 复 工 月 日 施行 。按 照 《 起 工伤保 险条 例》 要 求, 目 全 国各 作 ,经过 多次协 商 ,基本 形成 共识 。为便于 对工伤 保 前 地 劳 动保 障部 门正在加 大工作 的力度 ,要 求各 类企 事 险及工伤康 复 有所 了解 ,下 面对什 么是工伤 保 险 ,什

工伤康复治疗期限

工伤康复治疗期限
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是指工伤患者在发生工伤后所需要进行的康复治疗的时间限制。

康复治疗对于工伤患者的康复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患者尽快恢复身体功能,减轻工伤对患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治疗期限,即工伤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时间;二是康复结束评定期限,即康复治疗结束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工伤患者的劳动能力。

具体来说,在治疗期限方面,工伤患者在发生工伤后,可以在住院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限为住院治疗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需住院治疗的工伤患者,治疗期限为诊断书规定的休养期限。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急性工伤的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严重伤残的治疗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康复结束评定期限方面,工伤患者在完成康复治疗后,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患者的劳动能力。

根据《工伤职工康复规定》,康复治疗结束的工伤患者可以在完成康复治疗后3个月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患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级别和劳动能力鉴定证书。

实际上,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患者的康复进展进行适当延长,以确保工伤患者能够得到充分的康复治疗。

总的来说,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一般涵盖了住院治疗和康复结束评定两个方面。

工伤患者在治疗期限内进行治疗和康复,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专业的康复治疗,可以帮助工伤患者尽快恢复身体功能,提高劳动能力,重新投入到工作和社会生活中。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11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1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工伤康复中心、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制定了《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康复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保中心”)组织工伤康复标准的制定,负责工伤康复对象的审核、工伤康复费用的核拨、结算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负责对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及工伤康复工作。

第五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或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六条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康复的日常管理和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政策咨询、宣传工作,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由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八条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一)康复检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康复对象,由康复中心对其进行康复检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50号)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于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行业企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医院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工伤保险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医院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2)负责工伤职工的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3)定期对工伤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4)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伤职工的康复、转诊等工作。

2. 医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伤保险办公室的工作,共同做好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管理工作。

四、工伤认定与鉴定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职工的工伤鉴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3. 工伤鉴定结果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五、待遇支付1.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食宿费;(4)工伤康复费。

2.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规定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3.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的,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六、工伤预防与康复1. 医院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医院应积极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

3. 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康复待遇。

七、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工伤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医院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工伤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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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工伤职工人人享有工伤康复
作者:赵越
来源:《职业·中旬》2009年第12期
浙江省绍兴市区某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训练,加重了生理功能上的残疾,影响了其日后的劳动功能。

这类事件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时有发生,且所占比例不小。

因此,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刻不容缓。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工伤保险事业的工作者,就当前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工伤康复工作,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绍兴市区工伤康复工作的基本情况
经过几年的努力,绍兴市的工伤康复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

2008年底,绍兴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3.71万人,工伤认定1113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18例,工伤保险基金共支付842万元(不包括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赔偿数额)。

2009年4月,绍兴市率先在绍兴市人民医院成立了浙江省工伤康复中心。

由于该中心由市人民医院单独出资建立,还承担了医院其他科室病人的康复任务,因此,在康复病房床位的数量上、配备康复支具安装室,还是拥有康复专业医师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工伤康复的宣传力度,树立科学的工伤康复理念
要加强全社会、专业工作人员和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重要性的宣传和引导,树立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强化“先康复、后鉴定;先康复、后补偿”的科学理念,为伤残职工提供平等的参与社会的机会。

2.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政府要尽快建立关于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企业主的行为,使工伤职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在管理服务模式上可以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伤康复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模式,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多层次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

(1)选择规模较大的医院,充分利用该医院现有的医疗卫生设施和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2)由于工伤康复绝大部分属于骨科范畴,可以选择设有骨科的,医疗资源相对比较闲置的一级医院作为工伤康复服务站。

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双向转诊机制,即在大医院医疗康复结束后,定向转到一级医院,为工伤职工提供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服务,这样既方便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节省了康复费用,还可以提高闲置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3)随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的日趋完善,对需要长时间康复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转到就近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甚至可以请康复护理师上门服务。

既有助于工伤职工进行长期康复治疗,又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3.适当放宽辅助器具配置政策,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质量
部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而辅助器具质量、档次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特殊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可允许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绩效。

4.加强监督和指导,努力规范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运行
由于工伤认定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导致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只能采用后付制。

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依据,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浪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也就难以及时到位。

因此,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根据目前的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包括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并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范围,将各种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体现在协议上,以保证监督管理有充分的依据。

其次,尽量缩短工伤认定的时间。

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可保证经办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及时对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进行管理和审核。

第三,建立严密而系统的监管机制。

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要进行年度核查;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社会公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和管理情况的不定期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公示制度,不走形式,不做表面文章,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制度是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

通过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将有力地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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