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通知:___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___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___和___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如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则应采用公开方式。
如需补缴地价款,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第二讲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难点及技术要求与处理办法

第二讲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难点及技术要求与处理办法
一、难点
(1)交易比较法在估价中的应用
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用地价格核定及异议处理办法》和《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等规定,土地估价应遵循可行性、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的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收益法、比较法等方法,且比较法是估价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交易比较法是比较法的一种,是
指将土地与相似性质的实行过交易的土地进行比较,经由比较从中抽取土
地价格。
交易比较法在土地估价中应用时,需要考虑几点:
(1)实行交易年限的确定,为了确保比较结果的可靠性,应该确定
实行交易的时间,一般用交易实施以来的一定时期(比如3年以内等)来
确定;
(2)比较土地性质、面积、价格等因素的差异,因为土地交易是个
性化交易,土地的地理位置、性质、用途使用、面积等因素,都会对土地
价格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比较,才能确定出合理的价格;
(3)土地估价师对交易比较结果的综合分析,在选定比较对象后,
需要对比较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出土地的最终价格;
(4)交易比较法可能不适用于一些土地,比如政府出让地,因为政
府出让地的价格是政府提出的指导价。
城镇土地估价的相关技术标准分析

城镇土地估价的相关技术标准分析城镇土地估价是指对城镇土地进行评估和估价,从而确定其市场价值的过程。
在城镇土地估价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保证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估价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城镇土地估价的技术标准概述城镇土地估价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估价暂行规定》、《土地资源评估技术规范》等文件。
这些标准文件对城镇土地估价的程序、方法、指标和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进行城镇土地估价工作时必须遵循的依据。
1. 评估的基本原则城镇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真实和合理。
公正是指评估结果不受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干扰,公平是指评估应当对各方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平的,真实是指评估结果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是指评估应当符合经济规律。
这些基本原则对城镇土地估价的过程和结果都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土地估价的方法和程序土地估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市场比较法是以市场上已经成交的同类土地为参照物来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成本法是以土地的再生产成本或替代成本来确定土地的价值,收益法是以土地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在实际估价过程中,通常会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用途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
土地估价的程序包括确定评估目的和标的、搜集资料、确定估价基准日、确定估价方法、进行估价计算、编制评估报告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范执行对保证城镇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评估指标城镇土地估价的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质量、土地市场情况等方面。
这些评估指标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对城镇土地的估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 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城镇土地估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的、估价方法和程序、评估依据、估价结果和评估师的意见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要求要求规范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字式)的基本内容及其说明

[⼀]封⾯封⾯内容和格式如下:⼟地估价技术报告[封⾯标题]项⽬名称;[说明估价项⽬的全称,内容包括评估⽬的及估价对象价格类型(⼟地使⽤权或其他)等字样。
估价项⽬他称后加括号注明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如“××县(市)”字样]受托估价单位:[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地估价报告编号:[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说明估价机构对该项⽬的技术编号,含有“(地名)估价机构简称(年度)(技)字第××号”等字样,其中年度为提交⼟地估价报告⽇期所在年度]提交估价报告⽇期:[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关键词: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名称中市、县全名⼀致;估价⽬的,应简要说明“企业收购、转让、破产、清产核资、合资、其他”等⽬的;估价机构,说明估价机构全称;年度,说明提交⼟地估价报告⽇期所在年度[⼆]正⽂正⽂内容和格式如下:⼟地估价技术报告[正⽂标题]第⼀部分总述[分标题]⼀、估价项⽬名称[同⼟地估价技术报告封⾯][如⼀个项⽬涉及两个以上市县时,应分市县分别出具⼟地估价技术报告]⼆、委托估价⽅[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三、受托估价⽅[说明该项估价的受托估价机构、机构地址、估价机构资质级别、资格证书获得时间、估价资格有效期、资格证书编号、法⼈代表等]四、估价⽬的[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五、估价依据[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六、估价基准⽇[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七、估价⽇期[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地价定义[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九、估价结果[同“⼟地估价报告”⽂字式]⼗、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地估价师签字[同“⼟地估价报告”⽂字式]⼗⼆、⼟地估价机构[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估价机构负责⼈签字:(机构公章)××××年××⽉××⽇第⼆部分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估价对象描述1、⼟地登记状况[同“⼟地估价报告”⽂字式]2、⼟地权利状况[同“⼟地估价报告”⽂字式]3、⼟地利⽤状况[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上述内容中,⼟地登记和权利状况以⼟地登记、⼟地使⽤证和⼟地使⽤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地利⽤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际勘察与调查的内容为准][⼟地权利状况中他项权利限制以及⼟地利⽤限制等对地价造成影响的,应说明影响趋势及影响程度]⼆、地价影响因素分析[说明影响估价对象地价⽔平的因素]1、⼀般因素[同“⼟地估价报告”⽂字式]2、区域因素[同“⼟地估价报告”⽂字式]3、个别因素[同“⼟地估价报告”⽂字式][上述因素分析与“⼟地估价报告”中的因素说明有所区别,“⼟地估价报告”的影响地价的因素说明侧重于对有关影响因素的陈述,这⾥则侧重于对地价影响因素进⾏分析,其中对地价影响⼤的重要因素必须分析,与本次估价相关性⼩或⽆关的因素仅为参照。
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附件: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在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抽审中,评审专家对基准地价超期使用和容积率设定较为混乱等问题反映较多。
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规范土地估价执业行为,经技术审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以下处理意见,供评审专家参考使用。
一、关于基准地价超期使用问题1.基准地价标准已超过三年,但尚不足六年的,应在估价报告(含估价技术报告,下同)中解释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必要性及该基准地价体系的可用性,如必须且能够使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定量分析当地土地市场的趋势变化,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
2.基准地价标准超过六年的,须附地方政府(包括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使用该方法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须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对使用该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估价结果的可能影响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使用建议,同时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披露该事项,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地方政府的证明文件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报告附件。
3.凡不符合以上规定而使用超期基准地价的,在评审中将被视为估价方法选用有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报告。
—1—二、关于估价报告中的书写错误问题土地估价报告中书写错误、严重笔误(如公式打印错误、年期前后不一致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估价结果的可信度和估价行业的社会声誉,为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现象,初审、主审专家对此类错误应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报告评审表的存在问题一栏中详细注明错误出处(页码、段落、问题)。
若此类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三处,即在报告整体修正系数取值中,予以降0.5等处理;若累计达到或超过五处,则予以降1等处理;若此类疏误导致估价结果出现显著偏差的,则不受前述累计项数的限制,评审专家可视影响程度轻重作相应处理。
上述情况均要在“估价报告问题概括及特殊说明”一栏中进行列示。
三、关于估价报告与行业规范不符的问题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一、引言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是指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和监督的过程。
估价报告是房地产估价师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估价的结果,是房地产估价师对市场、法律、财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是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成果。
因此,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地保证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估价师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估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报告内容、报告格式、报告质量等方面,提出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评审的标准。
二、估价报告的编制要求1. 依法合规:估价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 严谨科学:估价报告必须严谨科学,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以及合理的估价方法和技术手段。
3. 独立客观:估价报告必须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和外部压力的影响,对被估价物进行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三、估价报告的内容1. 估价标的:包括被估价物的基本情况、位置、用途、产权状况等信息。
2. 估价目的:明确估价的目的,如购买、出售、抵押、租赁等。
3. 估价方法:详细描述使用的估价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4. 数据来源:提供估价所需的数据来源,包括市场调研、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财务报表等。
5. 估价结果:给出估价师的估价结论和价值范围,以及对估价结果的说明和解释。
四、估价报告的格式1. 标题:明确估价报告的标题,包括被估价物的名称和估价目2. 页眉页脚:包括报告的编号、日期、页码等信息。
3. 目录:列出估价报告的各个部分和章节,方便查阅。
4. 正文:按照估价报告的内容要求,清晰、完整地呈现估价师的估价过程和结论。
5. 附录:包括估价报告的相关数据、图表、资料等,以及估价师的资质证明和签名等。
五、估价报告的质量1. 准确性:估价报告的数据来源准确、估价方法合理、估价结论准确。
2. 完整性:估价报告的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表述准确。
土地估价报告的撰写标准
土地估价报告的撰写标准及业务操作流程1.提纲报告撰写及评审的标准业务操作流程与报告规范格式报告撰写撰写估价方法应注意的事项2.报告撰写、评审的标准报告的完成者:估价师应该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撰写报告的评审者:评审专家主要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要点》《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表》评审:报告形式、技术问题两方面2.1形式不合格未按照《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撰写的;缺少土地估价报告,或缺少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或缺少附件的;缺少土地估价师签字或仅一名土地估价师签字,或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或缺少机构盖章的。
2.1.1报告形式案例封面存在的格式问题字体、字号规程要求:封面“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字体应为二号标宋。
其他内容应为三号楷体。
内容擅自增加了委托单位、估价人员“提交估价报告日期”改为“估价日期”2.1.2报告形式案例存在的格式问题估价师撰写报告时,漏掉了机构负责人签字。
自然机构负责人也没有签字2.1.3报告形式案例存在的格式问题将估价报告第二部分第二项“估价对象”擅自改为“受托估价方”自然没有描述估价对象的内容2.1.4报告形式案例存在的格式问题技术报告第一部分第四项,应该是“估价目的”2.1.5报告形式案例存在的格式问题估价中没有宗地位置示意图和照片案例低级技术错误1、成本法将新增费计入成本2、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同时出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财综〔2006〕48号第四条)。
从文件规定看,这项费用明显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成本,计入成本费用中。
案例低级技术错误年期修正=剩余年期/最高出让年期2.2技术问题不合格估价方法运用存在严重技术性错误的(如现有房地产项目,剩余法按待开发土地评估);地价定义、土地权利界定存在严重技术错误的;估价结果内涵与地价定义不一致的(如用途不一致,或权利状况不一致,或开发程度不一致等);采用3年前的基准地价(以估价期日为准)且缺少适用性分析及合理的期日修正的;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采用虚假案例或非市场交易案例(如评估案例)的;未披露估价对象的权利限制(如已设定抵押)及其对价格影响的;会审会认定的其他问题。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受托估价单位:受托估价单位2_1委托估价单位:委托估价单位1土地估价报告编号:土地估价报告编号1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1估价日期:估价日期S1至估价日期E1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第一部分总述一、估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二、委托估价方单位名称:委托方单位名称1单位地址:委托方单位地址1法定代表人:委托方法定代表人1联系人:委托方联系人1联系电话:委托方联系电话1三、受托估价方受托方单位1四、估价目的估价目的1五、估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4.《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GB/T 18508-2001);5.《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6.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8.受托估价方掌握的有关资料和估价人员实地勘察、调查所获得的资料等;六、估价基准日估价基准日1七、估价日期估价日期S2至估价日期E2八、价格定义本次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为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2时,实际用途均为实际用途1,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实际宗地内开发程度1(实际宗地内开发程度详细1),宗地外实际宗地外开发程度1(实际宗地外开发程度详细1)时,本次所估地价内涵为:1、地价估价期日设定基准日为估价期日3;2、土地使用权年限此次地价设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年限1;3、土地用途设定用途为设定用途14、土地开发程度设定土地开发程度:宗地内为设定宗地内开发程度1(设定宗地内开发程度详细1),宗地外为设定宗地外开发程度1(设定宗地外开发程度详细1)。
5、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性质1九、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1.本项评估的假设条件:本项估价的主要假设条件有:土地用途——设定用途2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2宗地内开发程度——设定宗地内开发程度2(设定宗地内开发程度详细2)市政基础设施开发状况——设定宗地外开发程度2(设定宗地外开发程度详细2)估价期日——估价期日4估价目的——估价目的22.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1)、本报告评估结果仅为估价目的3,不作为其它评估目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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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 前 言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是土地估价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质量差异主要体现在估价依据是否充分、价格定义和特殊事项说明是否严谨、对估价对象所处区域不动产市场及影响因素分析的合理性和深入程度、估价过程的完整性和条理化、估价结果的合理化等方面。一份质量优良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可以让读者或者评审者在较短时间内迅速了解估价对象并感受到估价师所作出的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并对报告有足够理由给予信任。当土地估价师们出具的报告都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时,评估行业的公信力、估价师的地位将不言而喻。 2007年年检中,我会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的有关要求,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的基础上揉合了较多的实务操作经验,特别是广东本土的操作经验,从我会已经出版的《广东省土地估价实用技术指引》等专业书籍中提炼出了较为详尽、系统、科学的《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主要应用于年检中对我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质量评定。报告评审会结束后,我会又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究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探讨解决办法,总结成条文,补充进评审标准中。在2008年初专门组织的估价构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会议上,详细解释了评审标准,并要求各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广泛应用该标准,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2008年10月8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出了《关于推广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标准的通知》,我会积极响应,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立即组织了20余名一线的专家,对我省的评审标准作了部分调整,同期修订了原版中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我们考虑了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建议了各种可能的应对方法,但本评审标准依然仅适用于在估价活动过程中最常见和最一般的情况,评审人应结合工作经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估价对象及估价目的不同,可能对估价方法、估价过程产生很大的影响,相应评审中也应该考虑评审标准的适用性。 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不吝赐教!推动估价行业的技术进步,一直是我们努力的共同目标!
编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初稿
二〇〇八年二月修订
二〇〇八年十月第二次修订 2
一、封面格式(2分) 1、封面标题(1分):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报告日期是否齐全,少1项减0.5分,少2项以上则不得分;
2、关键字(1分):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少1项减0.5分,少2项以上则不得分。
二、第一部分 总述 (18分) 1、估价目的(2分)。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例如: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出现下列错误者不得分:(1)出现两个估价目的;(2)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被征收征用的土地,不能出现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2、估价依据(3分)。重点审查:①估价依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实勘资料等四类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等,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应注明生效日期;②政策和法规是否考虑了最新政策调整、是否具有针对性。每少一项减1分,少3项以上者不得分。
3、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1分)。一般情况下,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现场之日,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估价机构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出具追述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报告,此两类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一般都与提交报告的时间或者估价工作期间的间隔在3个月以上。凡估价基准日不是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中明确界定评估设定情况是否与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区分。涉及地上附着物的,尤其是青苗、树木的,建议回避追述性评估,或在出具追述性评估报告时要求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人签字盖章认可地上物数量及质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供基准日的照片。抵押评估应回避出具预测性报告。 3
4、价格定义(4分)。重点审查:实际和假设的利用条件(用途)、实际和假设的开发程度、有效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格或拍卖底价或重臵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估价基准日等。每少一项减1分,少4项以上者和设定条件明显不合理者均不得分。
特别说明:用途和开发程度的假设,应慎重考虑其可行性,应与估价目的相符合并且假设条件是有可能达到的,例如:现状为工业用地,委托方要求测算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后的地价,如果该区域均规划为单纯的工业园区,就不可行;现状为生地,委托评估经过“七通一平”、3年后的地价,如果是在特别偏僻的地区,请慎重查阅政府有关市政投入的规划并判定其合理性。
5、估价结果(1分)。重点审查地价水平的合理性,土地单价的表现形式(尽可能分列楼面地价、地面单价等)、总地价、总价大写、币种等,要求列出估价结果一览表,评估标的位于广东境内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建议明示楼面地价,这样将有助于评审专家判断地价结果的合理性。结果与专家判定的合理估价结果有15%以上的出入的,本项不得分;土地单价、总地价、总价大写、币种漏项者各减0.5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不是应用于年度报告质量评审,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具有一票否决权,即如果专家一致认为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偏离合理价格,则该报告直接评判为不合格报告。
6、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5分)。重点审查:①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的合理性、完整性(2分);②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性是否做明确提示(1分);③对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2分),例如无法实地确认的事项和评估中采用的地价指数修正、设定了与证载用途不符或者设定的开发程度与基准日实际开发程度不符等是否有全面、合理的解释。凡各项说明有偏差者扣减2分;对权属的理解明显有误者或者属于应特别说明的情况而不予说明者,或者其他说明错误达到2项以上者本部分不得分。
特别说明: (1)对无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使用假设条件的,必须充分说明假设的理由并作出有关风险提示。 (2)估价对象用途与土地证载用途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不一致,需在报告附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意见书;2.国土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书面意见。 4
(3)合理设定:在未取得上述第二款中的证明材料并以咨询市场价格为目的的情况下,可提供委托方的书面要求作为辅证。上述证明材料和设定过程,均需反映在估价报告的“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章节中。 (4)对符合区域性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而与国家于评估基准日的土地管理政策不符合者,应做特别风险提示,例如广东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属于地方规定。 (5)对于划拨地价格、抵押评估价格、快速变现价格和拍卖底价等的内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作出明确提示。
7、签字盖章(2分)。重点审查:①是否有2名估价师签字、盖执业印章,且签字与执业印章字体是否一致;②是否加盖机构公章。缺一项者即不得分;估价师不签字仅盖章,亦不得分。
三、第二部分 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16分) 1、估价对象描述(7分)。重点审查:①土地位臵和登记状况(2分),包括估价对象位臵、用途、面积、四至等;②土地权利状况(3分),包括权属、权利、年期、他项权利等,简述可能了解到的土地取得和流转过程,并分析实际使用与证载状况是否一致;③土地利用状况(2分),重点说明地上建构筑物及其用途、容积率、建构筑物说明等,如果是待开发土地,应详细说明评估中设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及设定依据、提醒土地闲臵的时间及当地关于闲臵土地的处理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等。以上各项如缺项,不得相应分;描述不完整或表达不清晰,减一半分。 特别说明: (1)土地权属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对房地合一管理的地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也可以确认土地产权,对商品房占地,可以用经鉴证过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及付款凭证确认土地产权;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可采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筑批准文件。 (2)由于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对地价影响较大,在描述地上物时应该把可以证明合法的土地利用强度的有关指标详加叙述,例: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针对以上各项的详细描述可以帮助评审人员判定估价方法中部分参数的合理性。
2、地价影响因素分析(9分)。 ①一般因素(3分),有针对性地分析在估价基准日时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宏观因素,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分析完整、清晰得3分,机械套用非基准日的资料或者分析没有针对性者不得分。 5
②区域因素(4分),区域范围界定是否合理、区域位臵、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条件、产业集聚度、规划条件、区域土地利用状况等描述是否考虑了估价对象特点,全面而恰当。每遗漏一项对估价对象价格有重大影响因素的减0.5分,机械套用非基准日的资料或者分析没有针对性者不得分。 ③个别因素(2分),主要考虑宗地自身条件(面积、形状、水文地质条件、临路状况等)、最合理和最有效利用、个别开发程度等地价的影响。报告中考虑了估价对象特点,个别因素选择恰当,对地价影响程度分析客观得2分,每遗漏一项减0.5分。
四、第三部分 土地估价(60分) 1、估价原则(1分):要求估价原则选择得当、全面,与估价目的及估价方法相协调。下列情况下不得分:(1)遗漏合法原则;(2)采用了收益还原法和剩余法而遗漏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的;(3)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收益还原法或剩余法的而遗漏替代原则的。 2、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55分):要求估价方法选择得当,选择依据阐述充分。对选用了不合理的方法或者对所选方法不作任何说明者或者说明是属于牵强附会的堆砌者,在本部分的调节系数中由评审专家给予90%~100%的调节。另外,每一种方法的最终得分评审专家都可以综合平衡,如果还存在表中各项未能涵盖的减分点,可以给予90%~100%的调节。 特别说明: ①《规程》要求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除非是市场交易极为频繁、近期可参照案例很多,且评估标的价值量较小,可以考虑仅采用一种市场比较法,否则对采用一种方法评估者不予评分。 ②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对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收益还原法;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应选用剩余法;在市场依据不充分且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按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划分,估价方法的选用一般情况下,遵照如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