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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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2篇)

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2篇)
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3.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具有适用性。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更为具体。主要包括: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违约性、因果关系、过错。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5. 排除妨碍:侵权行为人应当排除妨碍,使受害人能够正常行使权利。
6. 消除危险: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再次发生。
五、一般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侵权责任”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违约性、因果关系、过错。
1. 责任承担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4. 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违法性: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其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产生后果的必备条件。要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需要依据一定的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或明知应知地造成损害的行为,而过失是指因疏忽或不注意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2.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法律。通常,违法性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判断的,如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损害结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法定情形:一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比如表露个人隐私、诽谤他人等,在法律中被预先规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还包含了法定情形。
在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的因素。只有当主观、客观、条件方面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时,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同时,不同的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行为所需具备的主观、客观和条件方面要素的综合规定,只有在这些要素齐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

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基本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侵害、过错和损害。

以下是这些要素的详细解释:1. 权利:指被侵权人拥有的合法权利,例如名誉权、财产权、肖像权等。

2. 侵害:指侵犯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或者使他人利益受到威胁的行为。

例如侵犯他人名誉、侵犯他人财产等。

3. 过错:指侵权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

4. 损害:侵权行为必须给被侵权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上的伤害。

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侵权责任:指侵犯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或者使他人利益受到威胁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 构成要件:指在法律上成立一个特定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素。

- 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一方对另一方负担或者采取一定的法律行为的法律义务。

- 名誉权:指一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人格尊严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指一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财产方面的权利。

- 肖像权:指一个人享有的包括姓名、肖像和签名在内的各种性质及表征的权利。

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0年10月颁布的全国性民法规范。

- 侵权行为: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过失责任:指因为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故意责任:指有意为之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损害赔偿:指侵权人应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在一定范围内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行为。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很多事情都是依法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综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般具有四个要件:⾏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为⼈的主观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的违法性。

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是由于不法⾏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不法⾏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为⼈主观上有过错,⽆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般过失还是重⼤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

2. 侵权事实侵权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权事实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4.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侵权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责任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4. 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为了防止损害扩大,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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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解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核心内容: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

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实质上的违法,即对立法精神或立法原则的违反。

但对法律未予规范的社会道德的违反,不在“违法”之列。

例如,无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对落水者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认定该行为为违法行为。

行为违法性的表现形式:(1)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

(2)权利侵害型违法、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的违法、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型的违法。

①权利侵害型违法,是指行为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

②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的违法,是指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违法,在我国主要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③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型违法,是指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而侵害他人的利益。

(二)损害事实1、损害的概念损害事实具有下列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3)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2、损害的分类(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其简单的判断标准: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主要原因是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则只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在确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时候,要分清它们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关系。

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或自然力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通过其他人的介入行为或自然力而问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题: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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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普通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彻底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伤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楣,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创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殊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住手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 1 元钱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为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栏内输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词。

这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预先设置的,是网络用户在搜索中实际使用过且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这些词汇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资料,并结合公司证书中体现出的相关搜索词的多样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张侵权的相关搜索词,虽·然单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负面意义,但其本质仍属供网络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对泛博网络用户类似检索内容的客观反应,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者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者创造的负面词汇· ·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些相关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

所以,金德管业公司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词本身的负面含义而主张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

加害行为依其表现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外界对此能够加以识别。

普通来说,侵权行为中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作为。

如,殴打他人、发表文章污蔑他人、偷窃他人财物、损毁他人汽车、放火烧毁他人房屋等。

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表现看,行为人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什么也没干。

被认定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义务。

普通来说,法律直接规定作为义务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包括以下几类:(1)亲属关系。

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夫妻、父母子女之间。

《婚姻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契约关系。

如存在医疗合同、运输合同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合同法》第301 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竭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允许。

”(3)缔约状态下信赖与被信赖的关系。

处于缔约状态的当事人之间负有协助、通知、保护等作为义务。

2、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依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彻底可以约定各种作为义务。

违反此种作为义务,不仅产生违约责任,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比如,甲雇 乙为保姆,负责照应自己的儿子丙,若乙看见丙在吞食玩具或者以手触摸电器,却不予阻挠, 结果导致丙受到伤害,乙不仅违反了雇佣合同,其行为也构成为了侵权。

先行行为可能会诱发或者开启某种危(wei )险状态,从而使其负有消除该危(wei )险状态或者救助因此而 受害之人的义务。

例如,某人驾车不慎将运送的大石块掉落在公路上,因该石块对过往车辆的安全将产生很大的危(wei )险,因此该人负有消除此危(wei )险即移走大石块的作为义务。

如果某人开启或者创造的危(wei )险源被彻底控制在其个人支配范围内且进入此种危(wei )险源 的人并非基于正当理由, 则该人对由此所生的伤害不负责任。

例如:某甲在自家院落内挖井,因尚未完工,故未安置防护栏杆。

小偷某乙深夜头戴丝袜到甲家中行窃,不慎一脚踩空落入井里,磕掉门牙两枚。

问甲应否承担责任?因从事一定的职业或者营业,也会产生防范危(wei )险、制止伤害的作为义务。

例如,警察负有 保护人民群众安全、 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

此外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 《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中也有很大一部份是作为义务。

【案件事实】原告的近亲属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一同驾车从厦门出发去福州连江钓鱼。

在返回途中, 由苏冬青驾驶被告的汽车,而被告郑文辉在副驾座上睡觉。

由于长期疲劳驾驶,发生交通 事故,苏冬青不幸伤重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苏冬青未与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致,苏冬青存在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起 诉被告郑文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要旨】法院认为:苏冬青与被告郑文辉在共同实施出海钓鱼这一增进情谊的户外活动中,作为均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时双方均已长期没有歇息,身体疲劳且在夜间高速行 车的情况下,苏冬青仍执意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其自身死 4、基于职务或者业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亡的交通事故。

故苏冬青对其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郑文辉作为惟一与苏冬青同车同行的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应当谨慎提醒,或者采取要求住宿、停车歇息等保护措施, 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醒、 注意义务,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

其不作为与 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在侵权诉讼中, 原告主张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前提是,其确实享有该民事权益。

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而言,由于它们是民事主 体固然享有的权利, 故此,被侵权人无须特殊证明此等权利的存在。

但除此之外的民事权益, 被侵权人负有证明该权益存在的责任。

如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等, 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权利, 且自己是权利人。

不少时候, 侵害民事权益固然会造成伤害。

如,开车将行人撞伤的行为,既侵害了该行人的生命权,固然也造成为了伤害,如医疗费、精神痛苦等。

但有些时候,虽然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但并不固然造成伤害。

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建材,阻塞了出路。

该行为虽然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只是构成为了妨害,并未造成伤害。

因此, 权益被侵害不等于伤害。

倘若不加以区别, 就无法正确区分侵权赔偿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如排除妨 害、消除危(wei )险等),进而导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合用上的混乱。

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1、未造成伤害---其他侵权责任(住手侵害、排除妨害等)2、造成为了伤害---伤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伤害是非自愿的损失,而费用是自愿的损失。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支付 50元购买乙的民法书。

甲丧失的 50 元属于费用。

因为这是甲自愿丧失的利益。

但如果甲被乙 抢走了 50 元,该 50 元就属于伤害,它是甲非自愿丧失的利益。

在以下两种情形中,即便是自愿遭受财产损失的人, 其费用也可以成为伤害, 从而获得赔偿。

1、费用支出的目的丧失; 例如,甲、乙夫妻二人与 A 医院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甲乙支付 5 万元,由 A 医院采取人工辅助繁殖技术为甲乙解决无法生育的问题。

由于A 违反合同 约定,导致手术失败。

甲乙二人支出的 5 万元因目的落空而成为无益支出,有权请求 A 医 院予以赔偿。

2、为排除对权益的妨害而支出的费用; 例如,张三的一颗苹果树因雷击而倒 在邻居李四的院子里,李四为了消除张三对自己所有权的妨害支出 100 元请人将该树移走, 该费用就属于伤害。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并非为了填补伤害, 而是要矫正不正当的财产利益的变动, 使没有法律上原于是获得财产利益者返还该利益。

不当得利人的获益可能因侵权行为所生, 也可能 不是因侵权行为而生。

甲未经乙的允许将乙价值 1 万元的手表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丙,丙善意取得该手表。

在不当得利法上,乙遭受的伤害为 8000 元,其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请求甲返还 8000 元。

而在侵权法上,乙的伤害则是 1 万元,他有权请求甲承担 1 万元的赔偿责任。

A 在某地有一房屋,长期闲置。

B 本来每月要支付 1000 元租房居住,后见 A 的房屋闲置,便擅自住进该房,两个月后才被发现。

在侵权法上,A 的房屋所有权虽受到侵害 却并未遭受伤害,因为该房本来就是闲置的。

A 虽有权请求 B 承担住手侵害的侵权责任, 但因他并未遭受伤害,所以不能要求B 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在不当得利法上,B 因侵害 A 的所有权而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节约两个月的房租 2000 元) ,构成为了侵害性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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