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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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合同案例分析

信用证,合同案例分析

信用证,合同案例分析 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其货款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 "B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B进出口公司于x月x日向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方式结算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进出口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实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B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支付条款" "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才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因为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可以买方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方法

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主要由于买方的*正在申请中,沿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和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经基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进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x月x日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x月x日B进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B进出口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对方负但,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进出口公司随即于x月x日发电向买方马斯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究,而买方于x月x日复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贵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的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信⽤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信⽤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案例分析:信用证案例剖析 (1)

案例分析:信用证案例剖析 (1)

信用证游戏规则一、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 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 (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

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作为一种支付保障工具,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信用证的具体运作和相关问题。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商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押金,并在货物装运后支付余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卖方无法及时收到全部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对信用证的开立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

同时,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也需要及时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合同约定,避免因信用证内容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对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也需要引起注意。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避免因期限问题而导致的付款延误。

同时,在货物装运后,卖方也需要及时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确保能够顺利收到款项。

另外,信用证的议付行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卖方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议付行,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款项。

同时,在选择议付行时,还需要考虑议付行所在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避免因政治风险而导致的支付问题。

最后,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因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此时需要通过议付行进行修改,并确保双方同意后再进行操作。

同时,如果需要撤销信用证,也需要通过议付行进行操作,并确保双方同意后再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充分沟通,明确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事项,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信用证的具体操作和相关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案例分析:信用证 (2)-文档资料

案例分析:信用证 (2)-文档资料

国际结算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具有( )特点。 A、通用性 B、安全性 C、便利性D、快捷性 E、透支性 2、包买票据业务的特点有( )。 A、主要为大型资本货物交易提供资金融通 B、通常是为客户的一项交易提供一项融资服务,而不是综合服务 C、包买商银行有追索行担保 3、银行保函的通知行所负的责任有( )。 A、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B、核实保函的真伪 C、检查保函内容是否正确D、承担支付保证责任 E、确保保函在邮寄过程中不致延误、遗失
国际结算
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一国货币对外贬值时,由于以-------表示的该 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下降,从而有利于提高该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2、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中未注明“可 转让”字样,即为---------- 信用证。信用证中未 注明"可撤销"字样,则为------------信用证。 3、我国外汇汇率采用---------标价法。 4、一国的---------- 收支状况是影响汇率变动的最 直接的因素。
国际结算 写出下列专业术语英文缩写的中文全称 (1)B/L :(2)T/T : (3)L/C : (4)L/G : (5)D/A :
国际结算
判断题(每题1分 共15分) 1、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 证除外。 2、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后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 3、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而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也具有该作用。 4、美国某企业有一笔90天远期的日元应付货款,若预测日元兑美元将升值, 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损失,该企业应尽可能推迟结汇。 5、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外汇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 6、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 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7、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货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 不作为分批装运处理。 8、出口商是福费廷交易中的债务人。 9、清洁运输单据是指不载有任何批注的运输单据。 10、不记名提单在背书后就可以转让了。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案例: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向日本一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 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 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 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 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 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 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A行提出的不符点中,除了装箱单以外,其他 均是正确的。根据《UCP600》第34条:银行对任何单 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 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 概不负责。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提交的 单据上内容与任何其他提交的所规定单据内容无矛盾, 则银行将接受这类单据。 由于信用证根本未指明装箱单由哪方开立,只要装箱 单上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理当接受。此外,除非 信用证明确规定装箱单要签署,否则未经签署的装箱 单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UCP600》第34条的标准来判断,似乎检验证书也 符合规定。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商品检验应先于货物装 运前,就像保险应先于货物装运前一样,所以检验证 书的出单日应先于或等于货物装运日。 有运输行承运人签发的单据,如运输行收据不是 运输单据,因此它不属于《UCP600》所划定的运输单
分析: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 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 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 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 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保 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 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 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 手续。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2.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的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这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是船方的责任,而不是我方的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因此,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的作法是不正确的.3.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此,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4.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中标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1要求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直接付给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5、2011 年 10 月,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 CIF 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答:出口方有权利向进口方要求付款,因为双方按CIF成交,货物装上船后,货物损坏与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进口方不能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同时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的单据买卖,现在我方单据在齐全的情况下,对方应向我方付款.进口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6、2012 年 2 月,有一份 CFR 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或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 20%的蜡烛油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卖方拒赔的理由是成立的.因为:1蜡烛在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的.2货物到目的港20%的蜡烛油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承运人没有恪尽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可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3按CFR术语成交,办理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买方购买了保险,而该损失又是承保的风险所致,买方也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与卖方没有关系.7、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输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答: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因为CIP条件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因此卖方应支付全程运费.就本案例而言,卖方支付了海上运输的费用,但并没将货物送往指定目的地,因此还需支付铁路运输的费用.由此,我方应支付货款,但不需支付铁路运费,卖方行为不尽合理.8、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9、英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答:该公司可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如下:按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为降低自己的风险可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据惯例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货物部分丢失是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货通知而公司未办保险手续引起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10、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此项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应向该公司提出索赔.以CPT术语成交时,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可投货物保险以确保损失最小.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将货交给承运人,运输途中及后期风险均由买方自己承担,因此,该公司可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11、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如下:1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就此案例而言,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我方应支付货款.2 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就本案例可以看出,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完好的,因此卖方不承担风险.我方据此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可依照所投险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举例:例如在自由贸易条件下,1公斤棉纱的到岸价格以外币折成人民币计算为20元,其投入原棉价格15元,占其成品棉纱价格75%,余下的5元是国外加工增值额,如果我国进口原棉在国内加工棉纱,原料投入系数同样是75%时,依据对原棉和棉纱进口征收进口关税而引起的有效保护率.1,如果我国对棉纱进口税征税10%,原棉进口免税,则国内棉纱市价20×110%=22元,其中原棉仍为15元.则国内加工增值额为22-15=7元,按上式计算有效保护率为40%2、如果对棉纱进口税征税10%,其原料原棉进口也征税10%.则其有效保护率10%.这是因为国内棉纱市价仍为22元,而其原料成本因原棉征税10% ,而增加为元国内加工增值成为22元元﹦元,国外加工增值仍为5元.则其有效保护率为10%如在上例中,原棉进口征税由10%提高20% ,其余条件不变时则有效保护率为—20%.其结果是出现了负保护.三两者的区别在于:名义保护率只考虑,对某种成品的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率则着眼于生产过程的增值,考察整个关税制度对被保护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附加值所产生的影响,它不但注意了关税对产品的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案例:某公司按CIF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1,本案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CIF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则成了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2, CIF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运输单据,买方则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成了“目的地交货”.风险全部在卖方,而买方几乎没有风险. 3,我们从这里分析看出该合同在一些主要的条款上已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照CIF成交,但不是CIF合同性质.应重新确定价格术语,否则对卖方来说,风险极大,有可能货款两空.案例:这是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用不同的现象.分析:1,作为出口单位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或要求对方改证,或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二者比居其一.上列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于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报关时造成麻烦.2, “ Cider”的中文含义也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因此在向海关申报时要注意货物品名必须与单据一致;另外苹果酒和苹果汁在海关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上并不一样.如有些伊斯兰国家就禁止酒类进口,所以不应用“Apple wine”分析:产品的外形及加工方法也是产品的重要品质标准之一.本例中合同已明确屠宰方法,但是没有详细了解是一种什么方法,想当然自以为是,并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允许的.作为一个业务人员不仅要及时了解国外市场变化情况,也应熟悉有关国家的规章法令民情及习俗,还通晓商品知识,才能做好外贸工作.1,合同签订者未按当时双边协定的规定办,而是另外定了一套品质规格和检验标准,从而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发生了.2,合同签订者不懂得商品的业务技术,规定交货为:“一等品”但却不明确一等品的含义,更错误的是还规定每个疵点让码10公分.这等于要求我方提供没有任何疵点的“0分布”,这在任何国家的标准中都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我国标准规定每30米可允许有10个疵点.而合同却完全离开了我国标准听任对方提条件,一方面说明我方签合同的人员不懂该产品的技术,另一方面C方人员也缺乏诚实的商业道德.但责任却无疑在我方,因此合同既然订了,就要执行.案例:分析:这主要是业务人员对计量单位的无知而造成的,一旦签约,很容易被外商钻空子.1长吨=1、016公斤,这是两中度量横制度.所以业务人员在签定数量条款时一定要明确是什么度量衡制度,以免成交时陷入被动.包装条款案例:分析,包装也是贸易合同中的要件之一,如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不管是好是坏,也不管是贵是贱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风险更大.第八章对外贸易货款的支付案例:1、从信用证支付方式来看,如此办理,银行不会提出异议,可顺利结汇,因为银行只对信用问题负责,但这样做却使单据与合同严重不符.货到目的的港进口商报关时必然会遭到海关盘诘,轻则罚款,重则罚款,重则货物充公,甚至还有可能对进口商以走私罪论处.2、如仍以“素色绒”制样,则银行肯定不与议付.因此,在接到对方来证时,应及时审证,一经发现有错变应及时通知对方改正,万万不能简单以错就错.案例分析:1本案我出口方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即期付款赎单,就增加了风险性.本来原合同签约后,对方要求更改是对方的责任,结果更改后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如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有关单据的具体要求均一一反映在信用证条款上,卖方只要严格按证办事,开证行代表买方就应履行付款责任.而托收只能参照合同制单,如有不慎则只能自行负责.2即使用托收方式,在制单上应慎重对待以防止买方利用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特别属于货运第三国的转口业务.更应谨慎.而制单人却把货物交付总公司,发票抬头为分公司,“提单的目的港在欧洲被通知人在香港”致使与合同严重不符.3管理工作不严,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必须付款的义务,对托收项下的应收未收贷款,应定期检查及时催款清理.但事隔半年才发现,致使丢失了可能挽回损失的时间.托收行也未能发挥监督作用.4对国外港口码头的有关规定不熟悉,各国港口码头为督促收款人及时报关提货一般都规定期限,逾期不提将课以“滞报金”和“滞纳金”,如超过一定期限如45天,半年则有权没收或拍卖.本例在货物发运半年在做处理,为时已晚.如早些发现,在期限内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信用证案例分析(I)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讲义信用证案例案例分析之一“为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复杂地规定有关单据的每一细节,以证明出口人严格执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问: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开证申请人这样做,会对信用证中的主要当事人带来什么后果?3、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以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呢?案例分析之二孟加拉的一家银行向新加坡的出口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

之后,该信用证被修改:要求出口人提交的单据中包括由通用检验公司签发的商检证书。

当出口人拒不同意修改时,他被通知说:“如在单据中未包括商检证书,单据将被拒收。

”在出口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提示未包括商检证书的单据时,开证行拒不付款。

为解决这个纠纷,开证行后来又决定:如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将汇付货款。

货物抵达孟加拉后,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报告说:“发票所列货物只有10%被装运”。

出口人及开证行分别向国际商会报告了此事,要求国际商会做出评论并回答开证行应否对此负责以及对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请根据UCP及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之三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1)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SIGNITURE SHOULD BE CONFIRMED BY THE OPENING BANK. (2)NOTIFY PARTY OF B/L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ONSFROM THE APPLICANT. (3) BUYER'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HE HAS RECEIVED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4)UPON RECEIPT OF BILL OF LADING AT ISSUING BANK, THIS L/C WILL THEN BE OPERATIVE WITH RESPONSIBILITY, SUBJECT TO PROVISION OF COVER BY APPLICANT.问:1、受益人可否接受这些条款?为什么?2、在实际业务中,还会遇到许多类似的条款,请予以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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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

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

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

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二十一、信托收据案例1【案情摘要】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

《托收统一规则》第4款规定:“托收指示:(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

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

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

二十四、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怔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法律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参考结论]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法理、法律精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仪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怔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而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

因为,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

二十五、信用证的修改与延期靠例1案情摘要】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

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末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法律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参考结论]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律师。

应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修改并展期。

法理、法律解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所以银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要求买方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证展期,或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2【案情摘要】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公司成交一批货物。

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日期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

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我方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期。

次日非洲公司复电:证已改妥。

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

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据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兔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遂接受进口人要求改按D/P、T/R提货要求。

终固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问题]1、我方在该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有失误,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再发货。

法理、法律精解】本案理由同上案例。

信用证修改书未收到就先行发货.或只有进口方口头同意但书面修改未到,并不等于开证行同意修改信用证。

因此,开证行仍按原信用证执行。

二十六、议付行、承兑行对爱益人的付款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贷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仪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银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法律问题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法理、法律精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b款的规定:“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根据该规定,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偿付,保兑行都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

因此,某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不能以开证银行巳宣布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二十七、买方的付款赎单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甲国公司向丁国A公司购买灯泡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

甲国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国公司凭所在国的商品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

合同订立后,甲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向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丁国A公司装船后凭合格单据向议付银行要求议付,开证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前,第二批货物的开证期临近,甲国公司又申请因行开出信用证。

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

甲国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侯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

但当开证行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遭到拒绝。

法律问题甲国公司和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参考结论]开正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开证行有权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

法理、法律解释]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因此,本案中,开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既然开证行已经履行了信用证义务,甲公司应向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金额。

对于货物质量问题应另外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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