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新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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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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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批复

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批复

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炎政函〔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
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批复
炎政函〔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经过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和县卫生健康局复核及"三榜四级"公示等程序,经研究,现将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此次申报的名单列为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235名)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2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请县财政局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过程监管,防止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现象发生。

附件:1.2020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2.2020年新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附件1
附件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嘉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和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奖扶制度是在各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办发[ 2004]21号和国人口发[ 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 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

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确认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12] 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确认条件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012年表格格式,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等利益导向申报和变更退出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村(居)小组
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变更退出审批表
(村居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变更退出审批表
(镇街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小组
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变更退出审批表
(村居用)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变更退出审批表
(镇街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2013年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建档时间:年月日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农转非和城镇超龄人员计
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对象
申 报 表
九龙坡区 镇(街道)
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建档时间:年月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新政[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新政[200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5〕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第五条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2005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2004年下半年我省在徐州市和如东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

在试点基础上,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扶助对象(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五)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奖励扶助制度内容一、什么是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

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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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新增登记表
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镇(乡、街道) ___________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类型 享受金额(元) 发放证编号 备注

现无子女 一个子女 两个女儿 300 60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2 年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审对象无变更情况登记表
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镇(乡、街道) ___________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类型 享受金额(元) 发放证编号 备注

现无子女 一个子女 两个女儿 60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2 年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审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镇(乡、街道) ___________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情况变更后仍符合条件 情况变更后终止享受 变更年月 享受金额 (元) 发放证编号 备注

现无子女 一个子女 两个女儿 本人农转非 配偶农转非 本人迁往外省 本人境外定居 配偶境外定居 合法生育后子女数不符规定 违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2 年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登记表
(提供给财政、代理金融机构)

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镇(乡、街道) ___________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享受金额(元) 发放证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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