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个案例看赔偿款、违约金等如何开票?
补偿货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开具发票问题

补偿货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开具发票问题
提问:我们是一家制造类企业,我们公司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现在需要给客户一定的货物补偿(原货物不退回),此部分货物我们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开具发票?专家回复:个人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采用折扣销售,原来开具的发票,可以以价格错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按规定按照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开具折扣发票。
专家分析: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函[2010]56号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案例合同编号:卖方姓名:买方姓名:鉴于卖方与买方就以下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信息卖方:身份证号:住所:买方:身份证号:住所: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房屋权属状况:买卖价格:定金:签订日期:交付日期:违约金:第二条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书移交给买方。
2.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包括定金和尾款。
3.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交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4.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的日期是(日期),约定在上述日期之前或之后(如延期经协商同意)支付则视为违约,应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
5.卖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6.卖方保证所售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法律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7.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卖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8.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购房款总额的10%。
第三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具体表述,并由卖方和买方签订。
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同等有效。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名、盖章):买方(签名、盖章):日期:日期:。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集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集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执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其承诺,这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合同违约案例,并研究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案例1:货物交付延误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交付的时间非常重要。
假设一家公司和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供应商在特定日期前交付货物。
然而,供应商由于生产问题而未能按时交货。
根据合同条款,交货延误将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客户订单,损失了大量的销售额。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负责支付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2:付款迟延另一个常见的违约案例是付款延误。
假设一家公司与一名自由职业者签订合同,约定了一项服务,并规定了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
然而,公司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后未能及时支付款项。
自由职业者因此未能得到原本应得的报酬,并可能因此面临经济困难。
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支付延迟付款造成的损失,并补偿自由职业者的经济损失。
案例3:质量不合格合同常常规定了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如果这些标准没有得到满足,将构成合同违约。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与一家制造商签订合同,要求制造商按照特定标准生产产品。
然而,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低劣,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公司因此无法将这些产品销售给客户,损失了大量的销售额。
根据合同条款,制造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支付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4:违约金有些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金额,以作为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
例如,假设一家公司与一名销售代理签订合同,并规定代理商在合同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目标。
如果代理商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合同可能规定了一笔违约金作为公司的赔偿。
违约金的金额通常与未实现的销售目标或其他损失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要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案例5:合同终止责任有时候,一方可能希望提前终止合约。
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违约金的纳税及开票义务分析

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违约金的纳税及开票义务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中,合同是各种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协商解决往往不易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旨在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权益。
当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时,涉及到纳税及开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纳税及开票事务关系到税收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于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对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的违约金涉及的纳税义务和开票义务进行深入分析,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违约金的纳税及开票义务进行全面探讨,包括纳税义务分析、开票义务分析、相关税则解读、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和会计处理建议。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预防措施,使纳税及开票事务得以谨慎处理,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问题,确保合同交易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2. 正文2.1 纳税义务分析针对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违约金的纳税义务,需要分析其纳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具体问题。
对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的违约金,其纳税对象应为违约方或者违约方所属的法人实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的违约金收入和企业的违约金收入都应当纳税。
关于违约金的税率问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而定,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约金的实际税率。
计税依据方面,应当根据违约金的实际收入金额进行计税。
违约金的计税依据应当是实际收到的金额而非合同约定的金额,需要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针对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违约金的纳税义务,需要对纳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进行细致分析,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税法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2.2 开票义务分析在基于生效司法文书取得违约金的情况下,开票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31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312)盗传必究案例分析1.导游员的职责某国际旅行社接待一个香港服装业者旅游团前往贵州旅游,委派导游员陈某为旅游团的全程陪同导游员。
当旅游团行至安顺市时,在参观了当地蜡染厂后,对蜡染工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向导游员陈某提出,希望利用第二天上午自由活动时间,请陈某协助联系蜡染厂,安排一次蜡染工艺座谈会,如需费用,可由该旅游团支付。
导游员陈某本拟第二天上午访友,故对安排座谈会不感兴趣,遂以行程计划上无此项内容,且联系安排座谈会不属导游职责为由予以拒绝。
旅游团再三向导游员陈某反映,请其予以帮助,但陈某仍然不允。
为此,旅游团客人十分不满。
旅游结束后,旅游团投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港报上披露此事,对内地导游人员的“职责”提出质疑,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结合案例说明导游员如何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如何开发新产品?答:(1)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员要尽量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而因为自身的事情对游客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是完全错误的。
(5分)(2)在本例中,陈某应与地接导游商量,在同地接导游和游客之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满足游客需求。
(5分)(3)开发新产品的目的在于通过产品销售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游客需求设计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5分)(4)在本例中导游应根据游客要求,在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灵活增加旅游项目,这样既满足了游客需求,又为旅行社创造了经济效益和树立了良好形象。
(5分)2.违约金问题“十一节”前,某国际旅行社与张先生、李先生两家共12人签订了去云南的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各自进行准备工作,就在出团前两天,张先生家发生了车祸,残废1人,受伤3人。
张先生要求取消旅游行程,解除旅游合同,并愿意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张先生家的不幸,旅行社没有收取张先生一家的违约金,全额返还旅游团款。
张先生一家已经放弃了旅游行程,由于旅游人数不足,该国际旅行社无法从航空公司拿到原有的优惠机票,告知李先生实情,并通知他们取消旅游行程,希望李先生也不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a李先生则坚持旅行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李先生一家赔偿共计2600元的违约金。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地陪带团案例
• 请指出地陪小王处理此事的不妥之处,你若是地 陪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 1、不应立即让司机开车返回(0.5分) • 2、应征求其他客人的意见(1分) • (1)如同意可去(1分) • (2)如不同意: • A.可让其自行乘车前往并为其写便条(注明商店名称和饭店
案例十二
• 美国ABC旅游团一行18人参观某地毯厂后乘车 返回饭店。途中,旅游团成员格林先生对地陪小 王说:"我刚才看中一条地毯,但没拿定主意。 跟太太商量后,现在决定购买。你能让司机送我 们回去吗?"小王欣然应允,并立即让司机驱车 返回地毯厂。在地毯厂,格林夫妇以1000美圆买 下地毯.但当店方为其包装时,格林夫人发现地 毯有瑕疵,于是决定不买。
• (3)致欢送词中还应征询客人对自己工作中的意 见,对工作中的不足表示歉意。
案例十
• 1、由格林女士任领队的美国GB旅行团与全 陪.地陪一起.于某日19时到达饭店.地方导游 员为旅游者办理了住店登记手续,并分发房卡后, 旅游者陆续进入了各自的房间.稍后,地方导游 员正准备离开饭店时,一位旅游者急忙赶到大堂, 请地方导游员为其在华的中国亲属办理随团活动 的手续.地方导游员思忖片刻便说:"今天时间 晚了,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吧!'
• 得知怀特夫人将钻石项链遗忘在房间后,首先应 立即打电话告知宾馆的大堂副理(因钻石项链非 常重要)说明房号,项链大致丢失的地方,让其 与工作人员一起到房间寻找,找到后让工作人员 一起到房间寻找。找到后让宾馆立即派人乘出租 车至机场。因团队要提前一个半小时抵达机场办 理登记手续,在这段时间内,一般可以将项链送 到。若实在赶不上,小王应劝怀特夫人随团乘机 旅行,然后自己将此事报告旅行社,并用特快专 递的形式将项链寄往怀特夫人旅行途中合适的地 接社或下榻的宾馆,因寻找项链产生的费用应由 怀特夫人承担。
关于违约金的案例
关于违约⾦的案例案件事实:周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2005年7⽉⾄2010年7⽉18⽇的《劳动合同》(附件《应届毕业⽣聘⽤协议书》、《员⼯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双⽅⼯资约定为1000元,该公司为周某解决了北京市户⼝。
周某于2006年6⽉30⽇提交书⾯辞职信,部门经理同意其辞职请求并在辞职书上签字,周某但未保留公司收到了该辞职信的证据。
2006年7⽉1⽇,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2007年7⽉底,周某委托周-霞律师代理其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续。
因周某向公司提交辞职信,但未保留任何已交辞职信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了书⾯通知的义务。
周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在双⽅证据交换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周某的辞职信,周律师当即决定撤回本诉。
2007年9⽉,某公司诉⾄仲裁委,出具招录被诉⼈费⽤⽀出凭证、《劳动合同书》,要求周某⽀付违约⾦近⼗万元。
针对某公司的申诉,2007年9⽉27⽇,周某反诉⾄仲裁委,并申请合并审理。
周某反诉称,2006年6⽉30⽇,其以书⾯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作⾄2006年7⽉31⽇,双⽅劳动关系应于2006年7⽉30⽇解除。
但某公司⼀直末要求我⽀付违约⾦,该项申诉请求已过时效。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6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某公司应为其办理⼈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续。
故反诉要求公司⽀付06年7⽉⼯资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250元;办理⼈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续;驳回某公司要求⽀付违约⾦的请求。
针对周某的反诉,某公司辩称:公司考勤记载,周某2006年7⽉1⽇离开公司,未履⾏提前30天通知义务,同时公司也不存在拖⽋⼯资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四条规定,周某在末承担违约责任之前仍与我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我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尚末解除。
因劳动关系末解除,我公司保留其⼈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并⽆不妥。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担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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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析】从6个案例看赔偿款、违约金等如
何开票?
2015-11-11 来源: 作者:小陈税务
有不少人提出疑问,赔偿款、违约金等是否要开发票及如何开票,笔者特意
收集总局答疑、地方稽查案例和地方答疑,通过几个案例给予总结。
案例一
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
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
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
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总局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
增值税。
案例二
客户支付赔偿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
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
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
(22×5%=1.1),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
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
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
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需
要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
业务未发生支付赔偿款,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
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
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
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
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
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总局答复: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
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
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
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
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
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案例五
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业务没有发生,由于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
未能履行,请问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取得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
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未向出
租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从出租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案例五
提供服务方支付赔偿款,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
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
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
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
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
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
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
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
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案例六
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
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在购
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
凭证。”你公司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
金5万元,A公司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因此不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
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