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培训费违约金(超全面)
培训合同中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例

培训合同中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例
嘿,咱今儿来讲个培训合同中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例,可有意思啦!你想啊,咱平时签合同可能都没太在意那些细则,可要是出了事儿,那可就麻烦喽!就说小张吧,他开开心心地去报了个培训班,想提升提升自己,可没想到这一去就惹上麻烦啦!(这就类似我们满心欢喜去做一件事,结果却事与愿违。
)
培训班那广告打得可响啦,说得天花乱坠的,小张就心动了,交了一大笔钱签了合同。
培训过程中呢,小张发现这和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样啊,老师水平不行,课程内容也乱七八糟的。
小张就去找培训班理论呀,培训班还不认账呢!(哎呀,这像不像你被人骗了,对方还耍赖!)
这时候小张一看合同,嘿,上面写着如果培训班没达到承诺的标准,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呢!于是小张就果断跟培训班说要三倍赔偿,那培训班哪愿意啊,就各种扯皮。
小张也是个倔脾气,可不怕他们,直接就找律师咨询去了。
律师看了合同,说咱有理有据,别害怕!(这就好比你有了个强大的后盾,是不是瞬间有底气了!)
然后小张就和培训班打官司,在法庭上那叫一个精彩啊!小张把证据一一摆出来,培训班还想狡辩呢。
最后法官一看,这明摆着是培训班的问题呀,就判小张胜诉,要求培训班三倍赔偿!怎么样,厉害吧!
所以啊,咱以后签合同可得看仔细了,特别是这种培训合同。
别被那些好听的话给骗了,得留个心眼,不然吃亏的可是自己呀!这个案例不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点嘛。
咱可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得为自己负责!。
管培生违约金案例

管培生违约金案例入职银行干了两年想走,却要赔付高达73958元的“培训费”。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颇为特殊的案件,仲女士在2015年7月作为管培生入职恒丰银行,2017年7月10日提出离职,实际工作到2017年8月21日,然而恒丰银行却要求仲女士支付培训费、违约金73958元。
仲女士认为恒丰银行核算的培训费缺乏合理证明依据,一纸诉状将恒丰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恒丰银行退回已支付的违约赔偿金共计73958元。
015年7月30日,仲女士作为管培生到恒丰银行所在的山东省烟台市办理入职报到,同年8月1日至16日参加统一组织的军训,8月17日至9月25日参加统一组织的入职培训。
2015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9月1日签订《恒丰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
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8月期间,仲女士在恒丰银行宁波分行轮岗。
2016年7月10日仲女士返回总行汇报总结,同年8月2日被定岗至总行渠道管理部营销推动岗工作。
2017年7月10日,仲女士向恒丰银行提出离职申请,然而恒丰银行却要求仲女士支付培训费、违约金73958元。
对于赔付的违约金,恒丰银行称是按照仲女士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和《恒丰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培训协议”)违约金赔偿。
据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恒丰银行称为仲女士入职时提供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而《培训协议》中规定,“该专项培训将视为甲方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而非乙方的入职培训。
”“乙方参加完培训之后,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所规定的岗位上工作。
乙方确认自培训结束之次日(工作日)起为甲方服务8年(或96个月)。
”还规定:如果违反协议,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因乙方原因、过错导致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专项培训费用总额/服务期总月数×未履行服务期月数。
案例精解培训费违约金(超全面)

案例精解培训费违约金(超全面)一、基本案情丁女士2011年8月3日应聘进入了一家专做婴幼儿游泳的Y公司工作,岗位是游泳教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8月3日开始至2014年9月2日止.入职当天,丁女士同Y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Y公司安排丁女士到英国参加“英国皇家游泳协会婴幼儿游泳教练资格培训",培训期间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8月31日,Y公司为此花费了培训费40000元。
双方还约定丁女士在Y 公司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服务期限,如在服务期内因丁女士原因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情形,丁女士须支付违约金。
随后,丁女士远赴英国取经,经过一番学习,丁女士获得了由国外相关部门颁发的“英国皇家游泳协会资格认证救生员”证书.培训结束后不久,丁女士的岗位调至为部门主管,薪资也稍有调高。
在合同履行期间,Y公司未为丁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7月,丁女士向Y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Y公司于2013年4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丁女士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培训费违约金27777。
78元。
庭审中,Y公司称未给丁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丁女士主动放弃社会保险,且拒绝在入职时提供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故认为公司没有过错,丁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主动擅自离职,按照《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应支付培训费违约金.丁女士的答辩意见主要有三点:一、Y公司安排的“英国皇家游泳协会婴幼儿游泳教练资格培训"属于岗前培训,而非专项培训;二、“英国皇家游泳协会资格认证救生员”证书不是由国内相关部门认证或颁发的,故培训也不应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三、丁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Y公司存在过错在先,该解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公司培训费违约金。
二、评析意见1Y公司安排丁女士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公司培训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于2015年开始实施员工培训计划,旨在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在一次培训活动中,公司与员工李某之间因培训费用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法律诉讼。
二、案情简介2015年,科技公司决定派遣一名员工参加某国际知名培训机构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员工在某个领域的专业能力。
李某被选中参加此次培训,培训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公司规定,参加培训的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返回公司工作至少2年,否则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
李某在培训结束后,因个人原因决定离职。
科技公司认为,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要求其支付培训费用10万元及违约金。
李某则认为,培训费用过高,且培训内容与其工作职责不符,拒绝支付。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费用的合理性;2. 培训内容与员工工作职责的关联性;3. 员工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培训费用的合理性: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在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时,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和员工需求,培训费用属于合理范畴。
2. 培训内容与员工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法院认为,李某参加的培训内容与其工作职责密切相关,能够有效提升其专业能力,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3. 员工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法院认为,李某在参加培训后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科技公司培训费用10万元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培训与劳动合同的履行,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公司培训是提升员工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实施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员工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专项培训费用与违约金纠纷案例分析

专项培训费用与违约金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2018年,某地区一家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与其员工张某某因专项培训费用和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某在甲医院工作期间,参加了医院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某某在甲医院服务一定期限。
然而,张某某在服务期限未满时提出离职,甲医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包括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等。
张某某认为,培训费用过高,且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因此对服务期产生异议。
同时,他认为甲医院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专项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在本案中,甲医院要求张某某支付的违约金包括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等,超出了法定标准。
法院认为,违约金的法定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为限,并未包括其他费用。
因此,甲医院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甲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是否合理,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就业自由。
如果培训费用过高或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费用和违约金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数额。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注重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的契合度,确保培训能够真正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在签订培训协议前,充分了解培训内容、费用等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遇纠纷,劳动者应积极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奶茶店培训违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奶茶行业的火爆,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投身于奶茶店行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奶茶店在运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员工的培训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奶茶店培训违约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培训违约的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奶茶连锁企业,乙(以下简称“乙方”)系甲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9年5月,乙方应聘甲公司奶茶店店员职位,经过面试及培训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在培训期间每月工资为3000元,培训期满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给予晋升和加薪。
在培训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且多次迟到、早退。
甲方多次对乙方进行口头警告,但乙方仍然我行我素。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培训违约条款,遂向乙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服,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乙方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四、法院判决1.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乙方在培训期间多次迟到、早退,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且给甲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 乙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培训违约条款,乙方在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教培退费法律陷阱案例(3篇)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培训机构乱收费、退费难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教培退费法律陷阱案例,分析教育培训机构在退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提醒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案例简介小明(化名)于2019年3月在某英语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为期一年的英语培训课程,课程费用为2万元。
报名后,小明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动至外地,无法继续参加培训。
于是,小明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然而,培训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培训机构与小明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费条款,即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可申请退费。
因此,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2.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违约责任:如前所述,培训机构拒绝退费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小明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如果培训机构在拒绝退费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小明还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费要求。
如果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拒绝退费而引发法律纠纷。
1.培训机构应规范经营,完善退费制度。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退费条款,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2.培训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避免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退费需求。
培训方违约未配专业师资的案例分析
培训方违约未配专业师资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2024年初,张三与某某培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职业技能培训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公司将为张三提供由具有特定专业资质和丰富行业经验的师资团队进行授课。
然而,培训开始后,张三发现实际授课的师资与合同约定的专业师资严重不符。
不仅授课教师缺乏相关的专业资质证书,而且在行业经验方面也明显不足,导致培训课程的质量大打折扣。
张三多次与培训公司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专业师资,但培训公司始终未能解决这一问题。
张三认为培训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详细判例在法庭上,张三提供了与培训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合同中清晰地注明了约定的专业师资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同时,张三还提交了培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授课教师的简历、课程记录等,以证明实际授课的师资与合同约定不符。
培训公司则辩称,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原约定的专业师资无法按时到位,但已经安排了其他具有相当教学能力的教师进行替代,并且认为这些替代教师能够满足培训的基本需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培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专业师资,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
尽管培训公司提出了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判决培训公司退还张三全部培训费用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张三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三、律师点评本案例中,培训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明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培训公司在与张三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特定的专业师资,但未能兑现这一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培训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培训协议风险案例
培训协议风险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培训协议风险的案例:
某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知识,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
协议规定,公司为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员工在培训结束后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定时间,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培训结束后,一名员工决定离开公司,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员工离职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员工违反了协议条款,则可能无法追回培训费用。
此外,诉讼成本也可能很高,导致公司面临财务损失。
为了避免类似的风险,公司在签订培训协议前应该仔细考虑协议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金的条款。
如果公司希望限制员工离职并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应该确保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员工必须支付违约金,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提高违约金的金额。
此外,公司应该保留证据,证明员工接受了培训并违反了协议条款,以便在需要时使用。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培训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专业人才的渴求日益增强,各类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然而,在培训行业中,法律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培训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培训行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由被告乙为原告甲提供为期3个月的职业培训,培训费用为人民币3万元。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然而,在培训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三、纠纷焦点1. 培训内容与协议不符: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导致其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2. 培训时间延迟: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培训,导致其错过了就业的最佳时机。
3. 培训费用退还:原告甲要求被告乙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因其认为被告乙未能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培训内容与协议不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培训内容,已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违约责任。
2. 培训时间延迟: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原告甲因被告乙未按时完成培训而错过就业最佳时机,可以要求被告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培训费用退还: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乙未能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原告甲有权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五、应对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应详细约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确保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符合协议约定。
3. 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如设立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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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培训费违约金(超全面)一、基本案情丁女士2011年8月3日应聘进入了一家专做婴幼儿游泳的Y公司工作,岗位是游泳教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8月3日开始至2014年9月2日止。
入职当天,丁女士同Y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Y公司安排丁女士到英国参加“英国皇家游泳协会婴幼儿游泳教练资格培训”,培训期间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8月31日,Y公司为此花费了培训费40000元。
双方还约定丁女士在Y公司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服务期限,如在服务期内因丁女士原因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情形,丁女士须支付违约金。
随后,丁女士远赴英国取经,经过一番学习,丁女士获得了由国外相关部门颁发的“英国皇家游泳协会资格认证救生员”证书。
培训结束后不久,丁女士的岗位调至为部门主管,薪资也稍有调高。
在合同履行期间,Y公司未为丁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7月,丁女士向Y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Y公司于2013年4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丁女士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培训费违约金27777.78元。
庭审中,Y公司称未给丁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丁女士主动放弃社会保险,且拒绝在入职时提供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故认为公司没有过错,丁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主动擅自离职,按照《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应支付培训费违约金。
丁女士的答辩意见主要有三点:一、Y公司安排的“英国皇家游泳协会婴幼儿游泳教练资格培训”属于岗前培训,而非专项培训;二、“英国皇家游泳协会资格认证救生员”证书不是由国内相关部门认证或颁发的,故培训也不应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三、丁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Y公司存在过错在先,该解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公司培训费违约金。
二、评析意见1Y公司安排丁女士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形,除此之外,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多优厚的条件,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那么专业技术培训与岗前培训又该如何区分?一般地,专业技术培训,通常需要单位为接受培训人员花费专项培训费用,旨在提高劳动者特定专业技术技能而提供的培训,这种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其实这也算是一种单位“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目的是为了留住和培养人才以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措施);而岗前培训则指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适岗性培训(规章制度,流程操作等)、日常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没有涉及到专业技术培训的层面。
由此得出,专业技术培训和岗前培训相比,从培训内容上来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培训安排上来说,为接受培训人员付出了专项费用。
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认定专业技术培训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虽然丁女士主张公司的培训为岗前培训,并主张获得的“英国皇家游泳协会资格认证救生员”证书不是由国内相关部门认证或颁发的,不应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但是笔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丁女士一是接受了Y公司为其安排的专项花费,二是培训内容与其专业业务素质和技能相关,培训结果也系为了提高其专业性的工作岗位履职能力。
关于资格证书,笔者认为该证书的出处与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我国法律尚且没有对国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做出否认性的规定,所以该证书的出处不应作为认定专业技术培训的考量因素。
另外,丁女士培训归国后,其岗位与薪资均有上调,亦体现了专业培训区别于一般岗前培训的“资本增值”属性。
综上,笔者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认定丁女士接受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岗前培训。
2丁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约?服务期协议是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下独立于劳动合同的合同。
虽然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却必然导致服务期协议的解除。
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劳动者在具备相关法定事由时享有单方解除权,这就使得在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行为可能出现如下情形: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服务期协议。
然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其结果对丁女士来说,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如果成立,不仅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构成违约,服务期协议的解除亦不构成违约。
而不论何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显然已经发生,丁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已然无效。
所以,丁女士无须赔付Y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培训费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若丁女士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会够成违约,但是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则构成了违约,丁女士在此情况下应支付相应的培训费违约金。
三、案件结果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并非以裁决的形式画上句号。
庭审当天,笔者曾奋力组织过双方调解,但是未果。
之后,笔者又与双方反复沟通,耐心交流,得知Y公司准备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聘用更多人员,而丁女士这边也打算开办一家新的游泳教练公司。
这些看似无用的信息量,成为接下来“调解攻坚战”的突破口,笔者经过重新思考和布局,调整了调解策略,再一次从长远角度和双方悉心引导,分析利弊,讲清利害,果然后续的调解工作如柳暗花明一般,再次打开局面,最终以丁女士支付Y公司半个月工资即5000元的调解结果顺利收官。
四、延伸思考(超强总结出的十大知识点,HR必看)1关于培训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培训费违约金该如何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举个例子,用人单位招录员工丁某,为其专业技术培训花费总计为8万元,约定服务期为4年,丁某干满1年即辞职,按丁某为单位服务年限递减的原则处理,应偿付单位培训费违约金=8万元×未履行的服务年限3年/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4年=6万元。
3培训费是否包含食宿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都能计入培训费。
4对于培训费违约金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防范和举证?(★★★★★)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就此做好三方面工作: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负有对培训费用的举证责任,因此关于培训费用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培训后应及时对培训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发票留存整理,最好是在劳动者培训结束后,制作一张培训费花费清单交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的好处是,在票据凭证本身存在瑕疵时(如有的不规范的企业开具的是收据而非发票),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认可也能起到确认培训实际费用的作用。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负有对培训内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证明培训内容是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而非一般的入职上岗培训,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培训前期,对于培训的内容,要和被培训劳动者详细具体地说明,双方可以采用签署培训协议或者填写培训内容确认单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是,最后一定不要忘了要劳动者签字确认。
3、为防范劳动纠纷风险,除了上述两类证据材料必须掌握在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搜集整理一些劳动者在培训过程中的其他书面材料,作为庭审时加强印证的佐证,比如培训报名表、培训期间的照片,附劳动者签字的培训总结,或者培训证书等等。
5除了以培训费为限额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能否另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天马行空地设定,应该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该费用就是赔偿的上限,超过该上限另行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赔付。
6如用人单位派多人一同参与专业培训,培训费用应如何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为超过1人的劳动者安排了专业技术培训,每个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应按照本人在总培训费用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如有单独的项目费用,单独计算,如为8人培训总花费8万元,在每个人培训项目相同的情况下,每个人的培训费用就是8/8=1万元。
如果其中有一个人作为组长另行安排培训了一个项目,该项目花费2万元,这个人的培训费合计就是1+2=3万元。
7发生培训费违约金争议时,培训期间的工资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相比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专项培训产生的,另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本身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技能,通过培训消耗了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换来的是单位的“资本增值”,所以培训也是一种间接的劳动,劳动者在专业技术培训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基本工资收入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