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30条红线(整理易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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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管理“红线”(18条)

现场安全管理“红线”(18条)
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或系统达到解除隔离的条件。
.
否则你将会:
受到触电、电离辐射、机
械伤害、高温/低温伤害、 高压气体伤害、化学品伤 害;
损坏设备、伤及同伴; 严重到住院、急救、致残、
致死;
受到批评、公示、公开检
讨;
被限制出海、记过、调换
岗位、甚至辞退。
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生产
现场安全管理“红线”
否则你将会:
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增大伤
亡风险;
严重到住院、急救、致残、
致死;
受到批评、公示、公开检
讨;
被限制出海、记过、调换
岗位、甚至辞退。
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生产
.
现场安全管理“红线”
11.时刻注意手部防护
你应该:
认识钻井平台现场主要手部伤害类型; 了解本岗位作业内容中主要手部伤害风险点和预
致死;
受到批评、公示、公开检
讨;
被限制出海、记过、调换
岗位、甚至辞退。
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生产
现场安全管理“红线”
10.驾/乘车必须系好安全带
你应该:
明确钻井事业部员工驾车、乘车途中应严格遵守
国家和地方交通法规及公司和钻井事业部关于车 辆安全的相关规定;
行车期间始终系好安全带; 行车前检查安全带是否完好; 开车前检查和确认所有人员都系好了安全带; 发现他人未系好安全带时应立即进行提示; 当汽车到站停稳后再解开安全带。
台现场常见的隔离属具;
明白识别需隔离的能量源,能量隔离的实施应由具备
资质的人员按照隔离措施对相应的隔离点进行隔离;
明确在一般情况下,对含能量设备或系统的隔离或能
量源的切断,都需要申请《能量隔离证》;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文档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文档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安全红线五十条

安全红线五十条

附件2安全红线五十条一、采掘工程(11条)1、采用单体柱配合π型梁炮采放顶煤生产工艺的;2、没有按月进行三项评价(顶板管理)而组织生产的;3、未按规定架设端头支护或超前支护的;4、未编制初采初放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5、大倾角工作面支架未采取联锁的;6、冲击地压矿井未按规定设计和施工防冲工程生产的;7、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降低支护强度的;8、过地质构造带(断层)、老巷(老空区)及巷道贯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9、掘进与巷修平行、多头、超员施工的;10、“六位一体”防冲措施执行不到位的;11、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二、机电运输(6条)1、大型固定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带病运转的;2、无计划停风停电的;3、存在电器失爆的;4、电气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的;5、运人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6、机电设备无防护装置或设置不全的。

三、“一通三防”(10条)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的;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而进行采掘作业的;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5、矿井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的;6、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的;7、擅自调高监控系统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8、易自然发火矿井回采工作面防火工程不完善的;9、防突钻孔未按设计施工又没有补充措施的;10、防突钻孔资料不真实或进行假评价的。

四、防治水(10条)1、防治水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置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或没有配足专业探放水人员的;2、未达到集团公司矿井三级排水能力设防标准的;3、受底板灰岩水威胁的开掘工作面,未坚持有掘必探的;4、采煤工作面未进行防治水采前评价或评价未通过而生产的;5、受老空区积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先探后掘、先疏后采措施的;6、对物探异常区或地质异常区未进行钻探验证或注浆加固的;7、未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或措施,未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而进行探放水作业的;8、受底板灰岩水影响的采掘工作未进行锁标管理的;9、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在已有的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10、发现透水征兆,没有停止采掘活动、组织撤人、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安全红线)

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安全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后七条执行说明一、第14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二、第15条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三、第16条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二级单位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前和煤业“安全管理红线八十条”(新增补充部分)

前和煤业“安全管理红线”(修订版)一、一通三防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因违章作业或管理不当,造成瓦斯探头超限报警的。

4、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的,造成瓦斯积聚异常或通风紊乱的。

5、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6、无计划排放瓦斯的或排放瓦斯操作不当造成超限的。

7、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作业的。

8、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9、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10、未按时完成设置必要的通风安全设施而影响到整个矿井通风系统的。

11、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2、使用过程中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的。

13、随意安设、拆除、破坏临时风障,影响全矿井或采区通风的。

14、采掘作业工作地点未按标准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5、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6、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17、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18、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19、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2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1、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22、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2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24、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25、抽采管路、施工地点管理不善造成瓦斯泄露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行业资料:________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第 2 页共 5 页煤矿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轻者影响生产,重者造成人员伤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各级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灵活性,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来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我们井下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

一、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落实整改发现的各类问题管理人员在井下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影响我矿文明生产的问题,及时汇报到调度室或者相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予以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

二、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平时由于工作各方面原因,可能导致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处理问题时时效性很低,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耽误了时间,造成问题的扩大化。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坑,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屯秋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抽按规定额外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煤层气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煤矿仍生产矿井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为不是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成本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可靠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建设项目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文件编号:TP-AR-L1334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 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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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安全管理红线
对触及以下三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入井注意:
二十、指使他人携带或携带他人定位识别卡,人为破坏识别卡。

二十五、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或进入地面防爆区域以及私自拍照、摄像。

二十六、让他人顶替上岗作业。

二十九、酒后入井或进入生产岗位作业。

二、施工组织: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十三、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二十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三十、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五、其它:
二十八、未经许可进入各种设备内部和下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三、机电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七、井下带电作业; 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十九、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十四、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十八、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四、运输
五、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六、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八、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九、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六、采掘通防:
二、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三、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十五、采掘工作面不履行防突管理程序,擅自组织施工。

十六、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十七、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瓦斯治理钻孔钻机未安装有效风水转换器、风压表及水压表擅自施工。

二十一、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二十二、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瓦检员、防突员检测、顶板岩性探查数据,以及安全培训弄虚作假。

二十三、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二十四、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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