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合集下载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解读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解读

企业信用管理与通关一体化
• 《海关“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实施方案》提出 : • 事前: 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企业信用管理职责(职 责之一: ) • 落实“由企及物”和“信用管理”理念,贯彻“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广泛收集海关内外 部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包含企业纳税信息、通 关守法记录的企业信用档案,对备案企业实施动 态管理,科学、准确、动态地评判企业诚信守法 水平并认定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安全准入处置和 税收风险处置的重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内容
拓展了信用管理对象
《分类办法》包 括进出口收发货 人、报关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
《暂行办法》包 括在海关注册登 记的企业。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1 取消了报关企业报关单、进出 境备案清单等票数的限制。
取消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年50万 美元进出口额度的限制。
体现公平 正义,取 消企业规 模、时间 限制
企业信用管理与通关一体化
•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提出:税管中心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 等级设置税收风险参数,向企管部门共享 企业相关涉税违法违规信息。企管部门参 考税管中心信息,动态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并相互开放信息系统。
主要内容
1 2
1 2
《信用办法》 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AEO制度和国际合作 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2020:全面启动与我进出口量80%国家(地区)开 展AEO互认磋商
系统概况
• 指挥监控
• 信用管理
金 二
• 物流监管
关 期
• 保税加工
系统架构
企业信用绩效 管理子系统
企业信用 差别化应用 子系统 企业信用 评估子系统
企业信用 信息管理 子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 调查子系统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海关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六) 实施差别 化管理, 加强执法 统一性建 设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章: 第五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一)企业 在海关注册 登记信息; (二)企业 进出口经营 信息; (三)AEO互 认信息;
(四)企业 在其他行政 管理部门的 信息; (五)其他 与企业进出 口相关的信 息。
2
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背景及目的 二、主要修订定内容
2
3 4
三、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五、管理原则和措施
5
6
温馨提示
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背景及意义
(一)充分体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 则和要求 (二)国家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改革 的要求 (三)与国际接轨,实施AEO认证,帮助我 国企业更好走出去的要求
1七 2 八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九 1 十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四、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特殊情形下,海 关认证时限可以 延长30日
(四) 认证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 作出认证结论(实际是认定结果)
二、主要修订内容
(四)建立企业信息采集、公示制度
一是规定了应 当采集能够反 映企业进出口 信用状况的信 息
二是规定了海 关对企业信用 信息的公示范 围和时限
三是规定了公 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公 示内容提异议 的处理程序
二、主要修订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是内部 执行文件,没有对外公布。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简介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简介
▪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
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
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 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 新办法降低了高信用企业申请门槛,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 总值50万美元以上,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 的时间条件.
▪ 增加反恐条款,新的评价体系大多参照国际标准,为中国海关与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实现AEO(“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 的缩写)互认提供了法律依据.
▪ 审查评定过程时间缩短,高级认证企业评审时间为90天.
认证企业管理分类过渡
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 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 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 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 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 级。
通过认证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经海关认定: 1、没有不达标(-2分)的情形; 2、总分在95分(含)以上。
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
企业认证流程
制度文件 1
制度落实 2
企业 认证
3 核查询问
4 实地察看
分类管理与认证企业管理的区别
▪ 2014.12.1《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开始实施,宣告已实行了6年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被取 代并最终废止。

海关信用管理规定(企管)

海关信用管理规定(企管)
4
(三)197号令与225号令过渡对照
AA类企业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D类企业
Page 6
重新认定
5
高级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
申请换领
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
认证企业证书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 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Page 7
13
14
24.场所安全
31.危机管理
25.进入安全
30.运输工具安全
四、贸易 安全标准
29.集装箱安全
28.货物安全
15
26.人员安全 27.商业伙伴安全
16
•认证流程
接受企 业申请 之日起 的90日 内完成, 特殊情 形下办 理时间 可以延 长30日。
17
2/26/2023 2:14 AM
6
(二)管理原则

信 守
便利管理

便
利 便利管理

信 违
常规管理


戒 严密监管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
7
根据 企业 信用 状况
(四)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在海关 注册登记信息
海关对企业 信用等级 的认定结果
企业被海关 行政处罚信息
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名录
8
海关
工商局
税务局
质检 总局
19
(三)一般信用企业
一般信用 企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认证企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 ,且未发生上述失信行为 失信企业满一年,且未再发 生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适用C、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 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报关企业类别介绍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类别介绍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 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二)报关企业类别介绍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 3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 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二)报关企业类别介绍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 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 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 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1.11.0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88号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宣讲稿)精品文档

同时符合所 列两个条件 并经海关认 定的,视为
通过认证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 总和)。
认证标准
申请时认证
重新认证





可以规范改进标准
不可以规范改进标准




认证标准第12-15、17、22、 23项不达标的,海关将不予
通过认证。
其他标准均允许规范改进 规范改进期限最长90日
3
修订的主要内容
体现简政 放权,简 化程序, 科学调整
指标
一是简化评定程序 二是下放了核批权限 三是减少企业申请程序 三是减少企业申请程序
修订的主要内容
体现执法 统一性, 实施差别 化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是内部 执行文件,没有对外公布。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旧办 法企业 信用等 级对接
AA
高级认证企 业
A
一般认证企
B
业 一般信用企
C

D
重新认定 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 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截至2014年3月 WCO中179个成员中已有168个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 5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AEO制度 (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 港、中国台湾等主要经济体) 签署了24个互认协议或安排: 2007年:美国-新西兰; 2008年:日本-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美国-约旦; 2009年:美国-日本,欧盟-挪威,欧盟-瑞士; 2010年:日本-加拿大,加拿大-韩国,加拿大-新加坡,欧盟- 日本,韩国-新加坡,韩国-美国; 2011年:安道尔-欧盟,日本-韩国,韩国-新西兰,日本-新加 坡; 2012年:欧盟-美国,中国-新加坡,美国-中国台湾; 2013年:中国-韩国、中国-中国香港 2014年:以色列-中国台湾,中国-欧盟
2、企业认证申请 3、守法证明
谢谢!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办事流程
北京海关网站()-在 线服务-企业管理
1、企业注册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临时注册登记、跨境电商注册、年度报告)
AEO互认合作
已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 韩国、香港、新加坡、欧盟
其他正在进行的互认磋商: 美国、中国台湾、日本、以色列

开展AEO互认接触的国家: 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来西 亚、巴西、瑞士、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土耳 其
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的合作备忘录》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AEO互认 相互认可是一个国际性的概念,指某个行动、决定 或某个认证过程为一个行政机构所认可的同时,另 一个行政机构也给予了相同的认可。相互认可可以 避免重复监管,并很大程度上给贸易带来便利。 AEO的国际互认是指各国海关通过双边、次区域、 区域、以及未来全球范围多个渠道上实现AEO的互 认。

海关动态-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

1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3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4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依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5
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二)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上述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

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

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八条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

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第二十二条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业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日”,指自然日。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