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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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规范、节俭用车的原则,需要有公务车管理规定作为指标。

zw234作文网://.zw234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篇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按照职务性质和工作需要,并根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数量。

2. 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公务用车的购置或更换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财政预算和资金安排进行。

二、使用原则
1.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限于公务活动范围,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公务目的。

2. 公务用车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使用,禁止私自借用、转租或出售。

3. 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经验,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4. 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路线和事由应事先报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5.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和保险等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管理措施
1. 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 公务用车的监管应加强,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合规性和效率性。

3.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公务用车的违规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浪费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事务部工作职责是什么(范文汇总15篇)

事务部工作职责是什么(范文汇总15篇)

事务部工作职责是什么(范文汇总15篇)事务部工作职责是什么篇1职责描述:1、负责完善公司行政管理体系,制定行政管理发展规划、计划与预算方案。

能身体力行的组织和带领团队作实施;2、负责公司的各类外联关系的开发和维护,负责各类接待的策划、组织和实施;3、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更新修订、督促执行、考核评估;4、负责公司后勤支持和组织保障工作,含会议和活动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环境、差旅管理、公章证照、合同档案等。

任职要求:1、5年以上集团化公司或创业公司行政管理经验;2、擅长行政/综管的体系化管理、团队建设和管理;3、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外联接待、外地分支机构管理实操经验事务部工作职责是什么篇2岗位职责:1、公文收发流转;2、文字材料拟稿、会议记录;3、内室、外室信息报道、编号;4、公司大事记管理;5、承接总公司企宣品牌管理工作;6、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人员要求: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3、做事稳重细致,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有亲和力,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4、积极主动,具备较强执行能力;5、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事务部工作职责是什么篇3综合事务部岗位职责说明综合事务部如何描述呢?以下是为您整理综合事务部岗位职责,供您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综合事务部岗位职责是什么(一)负责制定本中心日常,协调日常工作,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关系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整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开展综合调研,反馈工作意见,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三)负责本中心员工考勤、考评、技术职称审报、劳动工资、职工培训、职权范围的人员任免、录用、调配、交流等人事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中心的文秘、会务、档案管理,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资料管理,资料印刷,各式文稿起草,机要保密。

(五)负责本中心党、团、工清妇、计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本中心的财务人员和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降低运行成本,确保行车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配备与购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和车型。

2、购置公务用车应遵循政府相关采购规定,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3、新购置车辆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车辆,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二、车辆使用范围1、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如参加会议、调研、检查工作等。

2、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或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车辆调度与审批1、设立车辆调度管理岗位,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2、用车部门应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审批。

3、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重要程度和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车辆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车辆驾驶与维护1、单位公务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记录。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和项目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4、车辆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并送修,维修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

五、车辆加油与费用管理1、单位公务用车应使用指定的加油卡加油,加油卡由车辆调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驾驶员在加油时应如实填写加油记录,包括加油时间、油量、金额等信息。

3、车辆的各项费用,如保险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报销,报销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六、车辆停放与保管1、公务用车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场内,严禁私自停放。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和相关证件,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七、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务用车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公务需要而使用的车辆。

为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1. 配备原则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数量适当、种类合理、性能优良。

2. 购置和使用(1)购置公务用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严禁私人使用和擅自改变用途。

3. 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1)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保养和维修工作应委托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质量可靠。

四、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1. 用车申请和审批(1)工作人员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应提前向上级单位提交用车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和目的。

(2)上级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源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用车计划和调度(1)上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申请情况,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使用计划。

(2)公务用车的调度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车辆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3. 用车记录和报销(1)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用车记录,包括用车时间、里程数、目的地等信息。

(2)用车记录应及时上报给上级单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用公务用车等。

六、监督和检查1. 监督部门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

2. 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对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使用、保养和维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临时检查:对重要场合和重大活动中使用的公务用车进行临时检查。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经济效益。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是对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就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投放1.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实际需要和预算安排,严禁超标配备。

2.公务用车的投放应按照需求管理原则,提前预定和安排,确保用车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1.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明确划定,仅限于公务活动和服务使命。

2.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原则,合理安排车次和出行路线。

3.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逆行和违法停车等行为。

三、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1.公务用车的保养应按照规定的里程和时间提前安排,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公务用车的维修应按照维修合同和维修报告的内容进行,严禁违规维修和超标维修。

3.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及时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理赔和赔偿。

四、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1.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台账和档案,记录车辆的进出情况和使用情况。

2.公务用车的监督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公务用车的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和记过等措施。

五、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处置1.公务用车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年限和使用寿命进行,严禁超期使用和违规处置。

2.公务用车的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处置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六、公务用车的资金管理1.公务用车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严禁挪用、滥用和浪费。

2.公务用车的加油费和维修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报销,严禁违规报销。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细则,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和浪费,促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行政。

办公室季度个人工作总结(11篇)

办公室季度个人工作总结(11篇)办公室季度个人工作总结(11篇)办公室季度个人工作总结篇1 今年一季度,局办公室围绕“办文、办事、办会”三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三个作用,在局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办公室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小结如下:一、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精心组织开展各项招商活动。

局办公室按照全市招商活动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活动实施方案的制定、材料准备、会场布置、后勤保障等一系列工作,成功组织了多场重要活动。

2月份成功组织了市在外创业成功人士新春联谊会,为市领导走访重点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3月份较好地组织了市招商项目调度会,参与了招商兴工会相关工作;及时报送了市局外贸监测预警员、信息员的相关资料到赣州市商务局,并明确了相关工作职责。

(二)做好政务公开和客商接待工作。

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更新和调整政务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对招商引资政策、信息及行政审批事项在局政务网和招商引资网上公开、公布,方便群众办事。

局办公室作为部门的一个窗口,能认真做好日常的客商接待工作,在接待来访时,我们坚持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留下疑难有回声,受到乡镇部门工作人员及客商的一致好评。

二、讲求规范,努力提高办事水平(一)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这项工作是办公室日常工作之一,我们将上年度文件资料进行了统一归档,方便科室查阅,同时认真完成了今年全局各类文件、重要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工作,将时效性强的来文来电及时送到有关领导批阅、传达,做到了高效快捷,没有造成延误和遗失,到目前为止共收文385份,发文46份。

(二)认真撰写各种综合材料。

文字工作是办公室的重点工作,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本局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保质保量的完成文秘工作。

一是准备节会推介材料,分别撰写了在外创业成功人士新春联谊会领导讲话稿、主持词等材料及招商兴工会奖励方案;二是参与撰写了20__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意见;三是完成了一季度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情况、一季度开放型经济工作亮点、赣州市招商项目调度会汇报材料,并分别报送赣州市商务局及瑞金市政府两办;四是积极与提案人交流沟通,撰写了市局2个提案的答复材料;五是结合局工作实际,撰写了局机关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2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如下:1. 公务用车的配备:(1) 公务用车的配备采取审批制度,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配置。

(2) 公务用车的数量应当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3) 公务用车应当使用国产汽车产品,尽量选用经济实用型车辆,并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2.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1)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定在公务活动范围内,禁止用于私人事务。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整洁,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 公务用车的开车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德风尚。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燃油、维修费用等资源,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5)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和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1)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2) 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对于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各地方政府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制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公车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拨款购买的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车使用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为了完成公务活动需要,由公车使用单位购置和配备的用于出行的汽车。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和配备应当按照经济、实用、环保原则,经过合理评估、程序审批、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勤俭节约原则,杜绝浪费和滥用,确保用车真实需要,并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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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12〕7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捐赠的各种类型的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章配备标准第四条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下同)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的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乡科级单位购买更换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含)以内的国产轿车。

第六条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是可配车辆的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

第七条优先配备使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在不造成浪费的情况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越野车用于下乡调研和处置突发事件。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中型以上旅行车、货车、客车和其他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经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三章编制核定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核定标准为:(一)在职市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三)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数)每2人1辆确定。

(四)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下同),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15人的,按15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五)市、县两级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指非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编制超过20人的,按2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六)科研、高校、剧团等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人员编制每90人1辆定编。

编制超过90人的,按90的倍数定编;除去倍数后的差额按四舍五入原则定编。

医疗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其工作性质,按原编制核定。

(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确定车辆编制。

(八)兼职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定编。

(九)市政府驻外机构、市接待办等单位,根据其对外工作性质,综合人员编制和现有车辆情况定编。

(十)鉴于县处级非领导职数未相对固定,为落实新编制总数“双压缩”(实有总数压缩、原编制数压缩)的要求,按照以上原则,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50%(含)以上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按照折半取整核定;拟定编制数多于(或少于)原编制数不足50%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折半后,按四舍五入原则核定。

(十一)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编制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其特殊工作任务和车辆性质,综合单位现有车辆和原编制情况核定。

(十三)市直单位所属(或内设)科级机构原则上不单独配备一般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且市政府原核定了公务用车编制的,按原编制核定。

(十四)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临时机构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原则上由该机构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部门调配解决。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或上级无偿调拨车辆,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为便于统筹管理,设置一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总编制数的2%)的机动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十七条车辆编制每年核定一次,在每年的6月进行。

第四章购置审批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二)有编制空缺或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条件,且有购车需求的单位,由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其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9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市直单位填报《赣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1),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市财政局核定购置经费,于当年5月、10月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二)各县(市、区)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其公车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后,填报《县(市、区)四套班子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附件2),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编制、标准,于当年5月、10月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三)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其他单位参照市直单位审批程序由本地区相关部门审批后,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填报《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备案表》(附件3),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临时申请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一)市级干部因人事、岗位变动需要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的;(二)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配备(更新)购置公务用车的。

第五章采购上牌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经批准后,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的《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通知单》(附件4),由市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根据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通知单,由本级政府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用车采购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组织采购时不得购置未经审核批准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购车资金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车主管部门开具的《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附件5),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

(一)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具;(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其他单位公务用车上牌登记通知单由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开具。

未经定编审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上牌。

第六章处置审批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

公务用车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公里数达到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处置,须填写《赣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附件6),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务用车报废首先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报本级公车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行处置(各县<市、区>四套班子,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公务用车,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回收,报废残值上缴本级财政。

对拟更新淘汰的公务用车,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程序提交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述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车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党政机关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拨。

车辆调拨依据本级公车主管部门调拨意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转移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七章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旅游度假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努力降低运行成本,规范交通行为。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三)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外,一律封存停驶。

(四)建立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和节奖超罚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公车运行成本。

(五)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禁止擅自驾驶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县(处)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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