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公开运行流程图

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公开运行流程图
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公开运行流程图

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公开运行流程图

2、建设经营性公墓:①办墓单位建设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建墓的意见;③县级规划部门的规划书;

④县级发改委的立项书;⑤通过征地手续的土地使用证;⑥公墓建设申请表。

3、验收经营性公墓:①建墓单位公墓验收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验收申请。

二、扩建经营性公墓

1、筹备扩建经营性公墓:①办墓单位筹备扩建申请;②《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建设资金来源证明;④办墓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⑤县级规划部门同意扩建的意见;⑥县级发改委同意扩建的意见;⑦县级土地部门同意扩建的意见;⑧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扩建的意见;⑨县级民政部门公墓筹备扩建请示;⑩公墓筹备扩建申请表。

2、建设经营性公墓:①办墓单位扩建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扩建的意见;③县级规划部门的规划书;

④县级发改委的立项书;⑤通过征地手续的使用证;⑥公墓扩建申请表。

3、验收经营性公墓:①建墓单位公墓验收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验收申请;③公墓验收申请表。

三、变更经营性公墓

①办墓单位变更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变更申请;③公墓变更申请表;④公墓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音创编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

预付款、工程款审核与审批流程统一规定

预付款、工程款审核程序统一规定 第一步:“预付款”申请:总包及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业主申请(可不经过监理审核),业主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向各总包及施工单位办理的“预付款”手续,但要在监理备案(即用款审批表);第二步:“进度款”申请:总包及施工单位首先向监理提交如下“表格文件”: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1/施工用表) 2、本月工程计量报审表(附件2/施工用表) 3、本月工程量汇总表(附件3/施工用表) 4、本月工程形象进度(附件4/施工用表) 第三步:“表格文件”递交:监理收到以上“表格文件”后(各总包及施工单位先提交给监理单位),资料员按规定要求分别送给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重点本月的合格工程量及施 工资料与工程同步等),最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报给总监审批最终工程款额(重点检查 本月形象进度%和施工资料与工程同步等); 1、监理资料员按总监要求,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5/监理用表,由监 理方填写,业主见到此表/附件5后,方可办理后续支付手续) 2、业主收到监理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后,业主填写“XXXXXXX工程(项目) 用款审批表”,各总包及施工单位按业主“用款审批表/业主表格”要求送至 总监签署意见。 第四步:“工程款支付达到XX%”控制点:总包及施工单位应提前或同时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后,监理方可按XX%控制点支付工程款。否则扣减O-0万元,待全部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后,再支付扣减部分工程款。第五步:“竣工结算”的要求:如总包及施工单位未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特种设备监检报告”等,监理将不受理竣工结算书,待其全部提交后,方可受理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注:表格文件的附件1、2、3、4的电子版可在监理资料员处拷贝; XXXXX有限公司基建部 XXXXX工程项目监理部 XXXX年XX月X日 、

xxx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xxx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

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经营性公墓申办情况概述

主管部门: 民政部 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 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林业局等 建立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民政部门兴建有困难的,可与其他地区或外联单位联办); 2、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所需材料: ①xx ②可行性报告 ③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④其它有关必要材料 (如;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或合同;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项目规划图纸;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 公墓建立流程: 1、向民政部门申报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税费:

1、营业税,税率5% 2、印花税,税率1% 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附加税费 (也会因为各地方政策有所差异) 参考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概述: 公墓建立手续虽只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批文和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作为建设,在建设的筹备及建设过程中,需要获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及伐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甚至还需要获得环保部门及文物部门的相关审核及证明。 各地方政府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标准,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规定。 销售公墓所需资质: 1、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书; 2、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公共墓地建设用地批复或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3、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墓规划建设文书; 4、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墓(塔位)、穴位(格位、陵牌位)收费价格文件; 5、事业单位法人或工商部门登记证书; 6、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

经营性公墓建设商业计划书

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此文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随意编辑)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经营性公墓 3.工程地点:xx 4.项目主管单位:xx人民政府、xx民政局、xx民政局、xx土地局、xx规划局 5.项目承办单位: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6. 注册资本:100万元 7.项目负责人: 8.项目实施期限:5年 9.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00000平方米,通过项目的实施,建各类墓穴约100000个,使项目最高服务能力达到5000个/年。项目工程计划建设办公服务楼1000平方米、焚烧区500平方米.公用辅助工程(道路38000平方米、停车场20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20000平方米等)。 10.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总投资约30000万元,分三期开发 11.效益分析简述: 经济效益方面,该项目建成后5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服务利润约1.5亿元,完全能够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

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项目区全面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优化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等。 二、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项目承办单位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 三、编制依据及研究内容 1.编制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 (2) 1997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3)《xx殡葬管理办法》; (4)《殡葬绿皮书》(中国社科院2012-2013年); (5)《xx城市总体规划》、《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8)其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调研资料。 2.主要研究内容 本报告从调查分析xx殡葬发展现状和区位环境、旅游资源等综合考虑入手,对项目建设规模预测分析,对工程的必要性及意义、项目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体布局、建设方案、环境影响、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工程款支付管理流程

工程款支付管理流程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明确各相关方在工程付款各环节审核(批)的责任,确保工程款的正确支付,杜绝错付、超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成本。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设备款、保修金、工程尾款的支付。 三、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支付流程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交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给基建预算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签字确认; 2、预算办根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审核预付款,签署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然后交给财务部; 3、财务部再次复核后,交给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然后将审核审批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交给出纳安排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先向工程部提交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附上已完工程的预算书,一式叁份(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各一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签字。 2、工程部审核当月完成的部位及项目及相关工程量,审核完毕由工程部经理签字后交到预算员(审核专员)。

3、预算员(审核专员)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并审核工程预算价,确定当月完成工程造价,根据合同约定,审批工程款,然后预算员(审核专员)签字确认。(注:预算人员要求提供电子版预算书时,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 4、预算员(审核专员)将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交财务部审核。 5、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6、施工单位根据审核审批通过的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金额开具当地建安发票,发票需按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工程项目分别填开。 7、施工单位将审核审批通过的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相同金额的建安发票上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再次复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金额一致,以及核对发票的各项内容后,交到出纳处办理该款项的转付。 8、其他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要提供开户信息并加盖公章,开户信息内容有: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开户名称、行号、账号、开户行。 (三) 工程结算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 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报工程部经理,

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

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 ××民政局: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尚不完善~阻碍了我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已列为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为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精神文明~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建设公益性公墓一座~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墓名称: 。 二、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 三、公墓地址:××县××乡,镇,××村一带的荒山荒坡,地,,列出详细地址及四至界限,。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亩,~预算总投资万元。 四、公墓建设及经营方式:由乡,镇, 村投资建设及管理。 五、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执行。 1 当否~请批复。 附件:1.公益性公墓申请表 2.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区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 部门审查意见书 4.×乡,镇,政府批复文件或决定

5. 公益性公墓征地规划图 6.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联系人: 电话: , 年月日 2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墓建设申请表 申请建设 公墓名称: 公墓性质: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制 3 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涂改无效。 二、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三、需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本表及其它审批材料一式二份。 四、公墓性质:指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 五、申请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建设申请。 六、墓址:公墓选址必须远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等。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天天论文网日期:2016-1-27 10:56:31 点击:2 摘要:我国的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墓地所 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主体仅享有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的权性质应属于用 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应确定为50 年。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之间成立租赁法 律关系,其不享有所购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仅对墓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购墓者对经营 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 年,使用期届满后有权申请续期继续使用墓地。 关键词:经营性墓地;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续费周期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速度不断加快,城镇老年人口的比例逐年增高。作为 城镇居民安葬遗体或骨灰主要场所的经营性墓地在此形势下出现了供求上的紧张关系局面,又加之炒卖墓 地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墓地价格成倍增长,甚至出现天价墓地。我国各地原有的经营性墓地规划数量已不 能满足实际需求。而我国城市公益性墓地尚处于初步探索发展阶段,不论从墓地规划数量还是服务水平都 远不能取代经营性墓地。面对不断上涨的墓地价格,人们不禁发出了“死不起”的无奈感叹。因此,对于 殡葬行业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廓清殡葬业乱象,将墓地价格引导向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区间,成为一项 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关于经营性墓地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却略显苍白。我国现行法律中具体涉及 到经营性墓地的法规主要为民政部1992 年8 月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 年7 月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各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法规政策更多的 是对于殡葬政策进行规定,其中直接涉及到经营性墓地的相关内容较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于经营性 墓地相关的各种问题。因此,对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健全完善经营性墓地相 关法律法规是现实而且必要的。 一、关于经营性墓地的基本法律理论解释﹙一﹚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概念厘定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 墓地和经营性墓地,二者在使用主体、获得方式和使用方式上都是不同的。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下文中简称《公墓管理办法》﹚第3 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 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17 条“凡在经营性公 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在使用主 体上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而公益性墓地的使用主体是农村村民;在获得方式上经营性墓地 是购墓者通过买卖方式获得的,公益性墓地则是农村村民根据其所具有的农村户籍身份获得的;因此在使 用方式上经营性墓地是有偿使用,公益性墓地为无偿使用。所以,可以将经营性墓地的概念概括为:经营 性墓地是城镇居民向有销售资格的墓地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使用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__﹙二﹚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1 .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文件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下文中简称《殡葬条例》﹚第6 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 行具体指导。”第7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第8 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建立经营 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2002 年发布《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作为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承担行业管理的责任。”由上述法规内 容可知,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央为民政部,在地方上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民政厅。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20210217161948)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审批流程。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所有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三、职责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的确认;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工程款进行合同履约情况复核及综合合规性审核;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复核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以及应支付工程款的确定;搬迁办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所申报工程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支付台账;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确认的应付款额进行工程款的支付与扣回。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具备申请付款的条件: 按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工程资料齐全等。 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支付审批流程:(1)施工单位在工程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监理公司提交《工程预付/进度款支付申请表》、《XX 月份安装/土建的工程量汇总表》(另附工程形象进度说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已完工程内容及相应数量、已完产值的计价书等),一式六份;若为分包单位,其《工程预付/ 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在提交监理公司前须总包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2)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付/ 进度款支付申请

表》等资

料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并填写《工程预付 / 进度款支付证书》提出审查意见, 将所有资料交项目管理公司; 3)项目管理公司对监理部报送资料及手续(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 及监理单位确认的资料) 复核,待资料及手续齐全, 征得搬迁办同意后转交给造价咨询 单位; 7)经搬迁办审核确定的工程款资料由项目管理公司下发给各相关单位,施工单 位按照审核确认的工程款金额填写《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付款审批表》 ;监理 单位监理费以本次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为基数, 按照合同约定填写 《旅顺产业基地建设 项目工程款付款审批表》 ;同时待搬迁办通知后提交发票。 (8)《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付款审批表》 由项目管理公司和搬迁办负责逐 级审批, 经大连所主管领导签认的 《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付款审批表》 作为付 款依据,由搬迁办当月 25 日前编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财务部按审批确认金额支 付工程款。 (9)搬迁办根据实际付款情况及时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 。 注: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勘察测绘、项目管理、监理等技术服务性合同支付工程 款时,由服务单位报送付款申请并按 《旅顺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款付款审批表》 流程 进行审批支付。 4)造价咨询单位收到项目管理公司转交的资料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 认并提出审核意见 (主要包括已完工程量及已完产值的确认、 应扣款及应付进度款的审 核确定等),随后返给项目管理公司; 5)项目管理公司收到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 认并签署审核意见 (主要包括已完工程量及已完产值的确认、 应扣款及应付进度款的审 核确定等),随后提交给搬迁办; 6)搬迁办对项目管理公司审核的工程款申请资料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建设公益性公墓申

请材料为: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二)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四)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五)建立公墓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 (六)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一、墓园资金的使用应本着来自丧户,用于公墓的原则,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入部分除职工工资、奖金及必要的业务开支外,应全部用于公墓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墓园负责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殡葬管理所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财务收支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墓园财务支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规定程序如下: 1、出纳备用金数额最高为5000元,用于临时性开支; 2、墓园负责人批支权限最高为10000元。凡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资金支出申报审批表,报殡葬管理所所长审批,开支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殡葬所报请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3、职工每月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应由墓园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殡葬管理所审批,实行工资奖金报批发放制度,未经报批,不准发放; 4、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使用季节性临时工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前,实行临时工用工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使用,凡先用后报的,其工资不准支付,由责任人自负; 5、凡墓园需要翻修、补修、扩建、新建、铺路、植树

等,其支付出超过墓园负责人规定支付权限的,必须提前申报,经集体研究后,按权限审批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应当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其费用一律不准列支; 6、凡超过10000元以上的进货合同,必须事前申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墓园负责人方可签订进货合同;墓园的基本工程建设及进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7、墓园因特种情况需要借用应急资金时,应由墓园提出借款理由,报殡葬管理所,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不经研究,不准借用,所借资金必须定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8、出纳员必须凭审批表在批准支付数额内予以支付,无审批表的,其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限额的,一律不准支付,无视规定擅自支付的,将追查出纳员的责任; 9、支付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墓园负责人签字后,报殡葬管理所审查,支付票据必须附有支付审批表,无审批表的,不予批签;会计要严格把关,手续不全不准报账。 10、严格原材料出入库手续,保管员必须定期盘库,做到账物相符,保证不出差错; 11、节假日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代收营业款应及时通知出纳员,并向出纳移交,私自滞留营业款超过5天以上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造成遗失或挪作它用的,除全额追索赔偿外,扣罚当事人6个月奖金; 12、严禁坐支墓园日常营业收入,一旦发现坐支现象,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大纲纲要大纲.docx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具备申请付款的条件: 按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经验收达 到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工程资料齐全等。 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支付审批流程: 施工单位在工程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建设单位提交《工 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含工程形象进度说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已完工程内容及相应数量、已完工程量的预算书等)。 工程管理部现场专业工程师、经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表》中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主要包括形象进度的确认、是否达 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完工程质量以及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应扣款项、相关工程 资料是否齐全等)后将所有资料交预算部; 预算部造价人员对工程部报送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管理部签署 的意见核算工程量,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审核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主要包 括形象进度的确认、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完工程量及已完产值的确认、应扣款及应付进度款的审核确定等); 预算部经理对造价人员报送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 请表》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复核意见后交财务部; 财务部人员根据预算部报送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 请表》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复核意见(主要包括对已支付工程款合计及应扣款项 查实确认)后交常务副总。 常务副总对财务部报送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交总经理; 总经理对常务副总报送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财务部;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签署的审核意见作为付款依据并按审批确认金额支付工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 ×× 备案号:×××××—××××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建筑与装修 (9) 9 设施设备配置 (11) 10 环境保护 (12) 11 墓区建设 (13)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3) 附录A (14) I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II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1.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审批流程。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 3.1.1.主要负责对施工单位所申报工程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的确认; 3.1.2.工程管理部各专业工程师对本专业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质量审核确认负全面责任; 3.1.3.工程管理部经理根据各专业工程师的审核意见提出对本次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意见; 3.2.预算部 3.2.1.主要负责复核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量及到场材料设备数量以及应支付工程款的确定; 3.2.2.各项目专业造价人员对自身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应支付工程款的审核确认负全面责任; 3.2.3.预算部经理根据工程管理部及专业造价人员的审核意见提出对本次进度款支付的审核意见; 3.3.财务部 3.3.1.根据审批确认的应付款额进行工程款的支付与扣回。 3.4.分管副总经理 3.4.1.对工程管理部、预算部、财务部的支付审核进行全面把关。 3.5.总经理 3.4.2.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公司的资金周全情况签批具体的拨付额度或是具体的支付时间。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4.1具备申请付款的条件: 按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工程资料齐全等。 4.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及支付审批流程: 4.2.1施工单位在工程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监理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含工程形象进度说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已完工程内容及相应数量、已完工程量的计价书等)。 4.2.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中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工程管理部。

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政办发〔2011〕9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丧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老坟迁移安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为主,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数村联合建设。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必须符合《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义乌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建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生态、环保,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碑以平置为主,地表无坟头。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墓穴四周种植花草树木,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九条骨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镇街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一、“工程款支付”是指公司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由项目经理(或工程负责人)向公司申请专款专用、批准给项目支 付工程费的情形。 (1)目的:杜绝错付、超付、以确保工程进度、控制成本。确保第一时间正确解决问题。 (2)适用范围:a、工程款的审核审批(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 b、设备款的审核审批 c、零星工程款的审核审批 二、职责说明: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公司规定和管理程序,仔细审核已付款情况,即时做好台账,加强各流转部门信息传递,合 理安排付款时间,保障工程进度。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注:1原则上[本次实际转帐金额]应与[经审核本次应付款]数额一致,实际支付不得高于应付款数额,当实际支付低于应付款数额2000元以上时,申请人或财务部门应持申请单向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说明情况,且在最后确认栏中注明。 2 、由申请人本人到财务领取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在最后确认栏中注明“现金领取”。 3、本表由财务部门留存。 四、当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帐后,由工程负责人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按表中第一步至第五步依次进行审批。 五、财务部门凭已签署的申请表予以支付工程款前,应对数额及所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支付。每申请支 付一笔工程款,申请人应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之后另附能证明具备以下条件的资料: 1)已与建设单位及公司签订合同(正式合同、内部合同); 2)民工工资无拖欠(提交一份从开工至申请支付日期间的《民工工资表》)。

3)合同约定限时应交纳的各类费用和办妥的事项均已履约,且无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六、工程属于分公司范围内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分管副总一栏还应增加经营副总的意见 七、经审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财务部门留存。 工程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由项目监理、总监签字认可。(一式份) 2、施工单位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甲方工地代表及工程部经理签字认可。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