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

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针对我国煤矿井下供电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供电安全和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而制定的。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介绍其主要内容、意义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一、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煤矿井下供电的原则和要求: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提高供电的安全性,同时还要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2、煤矿井下供电的基本参数和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的电压、电流、频率等技术参数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

3、煤矿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规定了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保证其能够满足煤矿井下供电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其安全性和节能性。

4、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规定了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保证井下的电力供应能够覆盖全面,且不受外界干扰。

5、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规定了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保证井下电线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意义

1、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的安全性:煤矿井下电力供应是煤矿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支撑,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通过优化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和布置,以及电缆线路的选用和敷设等方面来提高井下供电的效率,将煤矿井下供电的效果最大化。

3、实现可持续发展: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优化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以达到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三、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必要性

1、满足国家对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的要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煤炭工业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安全要求,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2、进一步优化煤矿井下电力供应体系: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有助于针对煤矿井下电力供应体系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提出更加合理的改进方案,优化煤矿井下电力供应体系。

3、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煤炭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我国对煤矿井下供电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煤矿井下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守则

精心整理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Ω - 二、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 二OO 前言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胡腾蛟 目次 1总则 2 3 4 4?1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共8章,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表1-1 工作面负荷统计表格式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cos ... cos cos cos 2 12 2 1 1 ϕϕ ϕ ϕ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212211ηηη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ϕ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井下其它用电设备需用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表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ϕ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 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ϕ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电 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不同环境温度下的电缆载流量修正系数K

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引用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专业文章 2008-07-09 08:52 阅读858 评论4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 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 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 5、2.0. 6、2.0.9、4.1.1、4.2.1、4.2.9、5.1.3、5·1·4(4、5、6)、 6.1.4、6.3.1(4)、 7.1.1、7.1.2、7.1.3、7·1·4、7·1·5、7.2. 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井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井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篇一:gb50417-20xx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xx 20xx—05—21发布20xx—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 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xx,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 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xx}124号文件《关

于印发“20xx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1总则 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 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 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由此可见,在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单项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会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事故。 3.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超前引爆。 以上问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太大。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再配合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较好地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我国1955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是可以实现安全运行的。 2.0.5 本条文规定了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专用供电问题,低瓦斯矿井掘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 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针对我国煤矿井下供电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供电安全和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而制定的。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介绍其主要内容、意义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一、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煤矿井下供电的原则和要求: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提高供电的安全性,同时还要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2、煤矿井下供电的基本参数和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的电压、电流、频率等技术参数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 3、煤矿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规定了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保证其能够满足煤矿井下供电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其安全性和节能性。 4、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规定了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保证井下的电力供应能够覆盖全面,且不受外界干扰。

5、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规定了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保证井下电线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意义 1、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的安全性:煤矿井下电力供应是煤矿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支撑,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通过优化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和布置,以及电缆线路的选用和敷设等方面来提高井下供电的效率,将煤矿井下供电的效果最大化。 3、实现可持续发展: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优化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以达到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三、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必要性 1、满足国家对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的要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煤炭工业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安全要求,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2、进一步优化煤矿井下电力供应体系: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有助于针对煤矿井下电力供应体系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提出更加合理的改进方案,优化煤矿井下电力供应体系。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XX国国家建立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XX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立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XX国建立部公告第646号 建立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XX国建立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立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立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XX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历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历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开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拟成熟的运行实践经历。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那么、井下供配电系统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煤矿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安全。在煤矿行业中,电力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职工生产劳动密集的助力工具。因此,合理的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种类及其选择 根据煤矿采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井下电气设备的种类非常丰富,不仅包括常见的电动机、开关、电缆等设备,还包括人员定位系统、传感器、无线通信设备等。在选择设备时,必须要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因素。其中,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 二、井下电力供应系统的设计 井下电力供应系统是指煤矿井下的电力资源分配、输送和供应的一整套系统。设计井下电力供应系统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需求量的计算。要根据井下相关设备的电力需求量,结合煤层的实际情况和采矿方案,计算出井下电力总需求量。 2、电力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根据井下电力总需求量,确定变压器的容量,以及变压器的数量和分布。

3、井下电力线路的规划。需要考虑线路的长度、截面积、绝缘材料等因素对于电缆的影响。 4、电气设备的配置。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采矿方案,选择适用的电气设备,并且合理布置配置和路线,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性。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需要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规定。在安装阶段,必须遵守安装说明书和电气安装标准,保证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符合标准。在维护阶段,要根据设备的要求,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及早发现设备故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设备安全管理 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煤矿电气设备管理的关键点。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中,主要涉及设备采购、入运、验收、监督检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多方面。为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或更换老旧设备。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在发生意外等情况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应急处理。 总之,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煤矿电气设备管理的重要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煤矿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定,科学合理地设计井下电力供应系统,确保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

GB5041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GB5041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电缆类型选择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采区变电所设计 6·2移动变电站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电气设备及保护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北京 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主编单位: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煤炭工业部基建司 试行日期:1985年9月1日 北京 1985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四章下井电缆…………………………………………………… 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 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 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第四节下井电缆截面………………………………………… 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 第一节硐室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二节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第六章采区供电…………………………………………………… 第一节采区变电所…………………………………………… 第二节移动变电站…………………………………………… 第三节采区低压网络………………………………………… 第七章保护装置…………………………………………………… 第八章照明…………………………………………………………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不包含30万吨/年)新建矿井的井下供电设计。 对于改建、扩建及建井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相抵触时,应按《煤矿安全规定》、《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必须遵循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采用。 应积极采用业经试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材,设备选型,一般采用定型成套设备。 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电能损耗,节约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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