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 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 积(万 m2)与居住区用地(万 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 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_50180—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标准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防止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
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九九四年⼆⽉⼀⽇起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六⽇⼀、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地和空间,提⾼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安排、灵活使⽤。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特点和规划⽤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规划⽤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活环境;5) 为⽼年⼈、残疾⼈的⽣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业化⽣产、机械化施⼯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的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_ -一一一
户數(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冇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
都市快题用典型第一节选址和布置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都市商业地区或要紧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都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侍候半径不宜超过300m。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四面;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正常距离应符合防火典型的有关。
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许多于两个面的出进口与都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许多于两个出进口与一边都市道路相邻接。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后头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要紧出进口前,按当地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四面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2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都市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
原有都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依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以下: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典型的,并采纳正常的采光材料。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典型的。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进口四面应设置停车场地。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正常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纳13-18km/km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的宽度可采纳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广东省现行城市规划地方标准规范汇总(至2023)
广东省现行城市规划地方标准规范汇总
(至2023)
该文档总结了广东省现行的城市规划地方标准规范截至2023年的情况。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和标准的概述:
1.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
- 规划范围:广东省内各城市的总体规划标准
- 规划目标:确保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 规划要求:包括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绿化设计等方面的规定
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用地分类: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用途
- 用地标准:包括建设密度、层数限制、建筑高度等要求
- 绿地配套:规定了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的要求
3. 城市道路设计标准
- 道路等级: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普通道路等
- 设计要求:包括道路宽度、车道数、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
- 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站点、地铁站点布置的要求
4. 城市环境规划标准
- 环境保护: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控制、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
标准
- 生态保护:规定了城市绿化覆盖率、湿地保护等要求
- 垃圾处理:规划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作标准
以上仅为汇总的一部分内容,详细的标准规范请参考相关法律
法规和城市规划文件。
这些标准规范对于广东省城市发展的合理性
和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应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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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的城市建
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城市规划设计标准中,涵盖了城市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首先,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城市的用
地规划中,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功能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建筑密度、绿地比例等因素。
合理的用地规划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对于建筑设计有着明确的要求。
在建筑设计中,需要
考虑到建筑的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方面。
合理的建筑设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营造出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另外,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对于交通规划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交通规划中,需
要考虑到道路的布局、交通设施的设置、公共交通的发展等方面。
合理的交通规划可以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改善城市居民的出行条件。
此外,城市规划设计标准还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质量、水质保护、噪音控制、生态保护等。
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规划设计标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遵循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城市规划设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