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一般设计变更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03
变更设计的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初步 审查,确保变更设计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及合同约定。
负责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 确保变更设计得到有效执 行。
ABCD
负责对重大变更设计的审 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04
变更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审查
评估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 设计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进行审 查,确保变更设计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 预算合理、经济可行,并符合铁路建设项目 的投资计划。
变更设计的批准
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施工图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
重大变更设计的批准
对于重大变更设计,需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变更设计的通知与执行
通知相关部门
在变更设计审查和批准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以便其根据变更设计进行调整和实施。
谢谢观看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效果进 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01
负责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并编 制变更设计的文件。
02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进 行评估,确保变更设计符合技术
标准及合同约定。
负责对建设单位的初步审查提供 技术支持,协助解决审查中遇到 的技术问题。
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12〕42 号)、《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铁计〔2012〕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渝黔(渝万)铁路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并加盖渝黔(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图审核专用章发送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及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五条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12〕253号)之规定,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六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系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系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系指: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半径的;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3)车站站位调整的;4)轨道类型变化的;5)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发生变化,特殊桥梁结构类型变化的;6)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辅助坑道长度增加300米以上,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超过800万元的;7)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R 移动通信系统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置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中心方案发生变化的;8)调度方式、闭塞方式、列控等级、连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9)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工务段、铁路局级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控子系统设置原则变化的;10)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运动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11)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包括接触线、张力、支柱、零部件)、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12)站房结构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要结构变化的;13)站台雨棚结构类型(有柱站台与无柱站台)变化;14)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15)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概述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它对项目的效果和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因素导致设计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为了确保变更设计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变更设计的原因1. 技术难题铁路建设属于复杂的工程项目,设计中可能会遇到技术难题,需要经过实践和研究来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变更设计是不可避免的。
2. 规划调整铁路建设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可能会遇到规划调整的情况。
这就需要对设计进行相应的变更。
3. 需求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可能会有新的要求出现,或者旧的要求需要调整。
这就需要对设计进行适当的变更。
三、变更设计管理步骤1. 提出申请变更设计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以及影响范围。
同时,申请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以便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审查评估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变更设计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对其他设计和施工工作的影响等。
3. 讨论决策在完成审查评估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召开会议,对变更设计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应包括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变更设计并确定变更的具体内容。
4. 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当变更设计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编制变更设计方案。
方案应包括设计原理、施工工艺、工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5. 实施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并由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变更设计的实施进行检查,确保设计质量达到要求。
四、变更设计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变更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铁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渝黔工〔2020〕6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
渝黔工〔2020〕65号
渝黔铁路公司渝万铁路公司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至黔江铁路、郑万铁路(重庆段)各施工图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渝黔、渝万铁路公司管理在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铁集团现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规定,结合公司管内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公司组织修定了《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执行。
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黔工〔2018〕5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黔铁路有限任公司渝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3日
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2020年11月23日印发
-2-。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4、可执行性原则 • 文件下达能够执行,方便操作。
2021/1/6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7
第二部分
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8
一、微调了变更设计定义
3、转变政府职能
• 将铁道部从过多的审批项目解脱出来,转变批重大的和监管 问题,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对建设单位的变更设 计进行管理。
2021/1/6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5
二、修订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3、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变更设计定义由过去的变更设计是指施工中审核修改批准后工 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修改为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 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 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 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2021/1/6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13
五、增加了变更设计管理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要定期对 II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 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2021/1/6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9
二、细化了变更设计类别划分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I类、II类。为了贯彻68号文件,关 于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权责以及铁道部对实施过程中发 生重大变化依照程序进行调整要求,对I类变更设计内容进行了 细化,同时拟定了对重大方案和重大工程措施标准,过去146 号文也提出了但比较原则,这次进行了细化。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指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工程进度受到拖延、技术变更的影响,导致设计变更时,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负责规定变更设计的流程、方式、手续等。
1. 变更设计实施流程:由发起人提出变更设计需求,经审批后,由变更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工作,并依据变更设计需求出具变更设计报告,最后经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2. 变更设计费用结算:变更设计费用包括变更设计咨询费用、变更设计实施费用等,根据变更设计的实际情况,结合变更设计所需时间、人力、物料等费用,制定变更设计费用结算方案,并在实施变更设计前确定。
3. 变更设计审核:变更设计审核是验证变更设计实施前后的可行性,其内容包括:安全可靠性;严谨性;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4. 文件存档:变更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核后,存档到项目文件库中,以备日后查阅。
2019年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精选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 】25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 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 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
第十七条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八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九条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
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
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第二十五条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
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
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
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
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
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1.变更设计建议书;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文件;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6.变更设计批复;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