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的建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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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症结与出路

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症结与出路

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症结与出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

当前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症结,导致了一些人才缺失和学科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有必要深入探讨问题的症结,并提出有效的出路,以促进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学科的全面发展。

一、问题症结1. 教学理念滞后在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着教学理念滞后的问题。

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术研究的培养,忽视了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这导致了一些法学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很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影响了其职业发展。

2.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目前,大部分法学院校采用的是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忽视了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这种单一的培养模式往往使学生缺乏实际操作的机会,导致了毕业生在职业发展上的不足。

3. 教学资源不足由于一些院校的经济实力有限,导致了教学资源的不足。

在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中,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但由于资源不足,导致了这方面的教学效果不佳,无法满足学生的培养需求。

4. 教师水平和结构存在问题一些法学院校在教师的选拔和培养上存在问题。

一方面,一些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难以满足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求;教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导致了教学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二、出路法学院校应该更新教学理念,重视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要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学生的实际能力提升,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应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包括实践教学、实习实训、项目实践等多种形式的课程设置。

让学生在课堂中学习知识,在实践中锻炼能力,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学教育的投入,改善教学资源,提高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的质量。

通过改善实践教学设施、增加专业实践设备和资源,提升学校的教学水平,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

4. 完善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引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

法律英语在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法律英语在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然而殊不知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最初的重要场所作为家长我们应该特别重视家庭教育因为没有人比父母更爱自己的孩子更了解自己的孩子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家庭的教育父母的教育观念教养方式家庭的教育环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健康影响其健全人格的形成为此我们作为家长首要有一颗平凡的爱子之心
教 育理论
法律英语在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蒋 挺’ 张 飞龙 申彦 霞。 ( .3北科技 大学外 国语 学院 00 0 1 .. 2 5 00)
语 ”,如法 律英 语 、商 务英 语 、 科技 英 语等 ,其 目的是 培养学 生 在特 定 的工作 环境 中运 用英 语 开展 工作 的 能力 。 与 一般 英 语 教 学不 同 ,E P S 的学 习者 都有 明确 的学 习 目的, 进 行E P ] S  ̄ 练之 后 , 就具 备 了使用 专 门化 英语 的能 力 。依据 这 个 I 理 论 ,我们 可 以在 培养 既懂 英 语又 懂 法律 的 复合 型人 才方 面进 行 有 效的 尝试 。涉 外 法律 人才 必 须 能用 外语 和外 国人进 行 口头和 书 此文 为2 0 年 石家庄科 学技 术研 究 与发展指 导计划 软科学课题 面 的顺利 沟 通 ,因此 ,超 常 的外语 能 力往 往 是涉 外法律 人才 必 备 09 ( 编号为0 59 4 )的部分成果 9 75 5 的。 外 语 能力 主要 是 指英 语 能 力 ,法律 英 语恰 恰是 法学 与英 语 的 2 世纪 是一个 高科 技 时代 、信 息化 时代 、经 济全 球化 时代 , 1 个 最佳 结合 点 。精 通外 语 和 法律 的 复合 型涉 外律 师是 我 国法学 对 各类 人才 的 需求也 日新 月 异 ,在 国 际合 作 中英 语 同其他 学 科如 教 育人 才 培养 的 目标之 一, 而法 律 英 语 教 学正 以此 为 目标 ,是 培 外 交 、经 贸、法 律 、新 闻等 相 结合 的复 合 型人 才 越来 越 受欢迎 。 养涉 外 法律 人 才 有 效 的途 径 。让 人感 到 高 兴 的是 , 内不少 学校 国 复 合型 人才 的培 养虽 是个 老 话题 , 却也 是 一个 常 议常 新 的话题 , 已经 意识 到这 一点 并开展 了法律 英语 教学 活动 。 “ 复合 型 ”如今 包含着 “ 学科 交 叉且 辅助 ”的 意思 。 随着 经济 多 三 、法 律英 语 在我 国高 校 中的教 学 实践 发 展和 社会 进步 , 市场 对人 才 的 需求 向多元 化 发展 , 统 的专 门类 传 首先 ,一 大 批 外 语 院 校 如 上 海 外 国语 大 学 、北 京 外 国 语大 人 才 已经 不能满 足需 求 ,人才 培养 模式 也 急需 改变 。 学 、广 东 外语 外 贸大 学 、天 津 外 国语学 院、 四川外 国语 学 院、大 我 国法律人 才培养 现 状分 析 连 外 国语 学 院、 北京 第 二外 国 语学 院 ,都 开设 了法 学 院和法 律英 目前 我 国 已形 成 了多 种 多 样 的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然 而 大 语 课程 。广外 不仅 有 法学 院 , 还设 有法 律语 言 学博 士 点,该 专业 都属于粗放式发展模式 ,导致培养 的法律人才过于专门化。据中 目前是 国家级 重 点学 科 。北 外 、上 外 、天外 、』) ,也 都设 有法 ib l 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目前全 国能熟练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 律 系 ,或法律 英 语专 业 。 订合 同 的法律 人才 只有 20 人 左右 ,熟 知 国际 贸易 法和 规 则 的就 00 但 是 , 目前我 国 高校 法律 英 语 教学 还处 于 尝试 和探 索阶 段 , 更少 。面 对不 可阻 挡 的全球 化 潮流 ,中 国各 行业 、各领 域 都表 现 也 就是 说 我 国的法 律英 语 教 学从 教 学理 论到 教 学实 践 ,都还有 很 出对 涉 外法 律人 才 的 强大 需 求 。根 据 调 查 , 我 国8 % 5 的法 务 职 位 多 不如 意 的地 方 。总体 来 讲 ,我 国 法律 英语 教 学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要求 应 聘者 熟练 掌 握法 律 英 语 ,近 6 % 涉外 案 件 因 缺乏 有 能 力 还 不能满 足 复合 型涉外 法律 人 才 的培养 要求 : 4的 的涉 外律 师 而无 法 审理 ,8 % 2 以上 的法 律 工作 者 只 掌握 单 一 类 型 第 一 、法律 英 语教 学 缺乏 完 善 的课程 体 系 与之配 套 。现在 全 的法律 知 识 。我 国现 有 的法 学 教育 培养 模 式 和现 有 的法 律人 才 的 国有近 4所 政 法院 系在 本 科 生 、研 究生 不 同层 次开 设法律 英语 课 O 知 识 结构 都面 临着入 世后 国际 竞争 的严 峻 挑 战 。因此 ,改革 律师 程 ,也 有不 少外 语 院校 在 用英 语 讲授 法律 。但是 ,法 律英 语课 程 教育培养模式培养一批既精通国内外法律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国际 体 系的 设置 缺乏 整 体考 虑 ,法 律英 语 处 于一 种孤 军奋 战 的状态 , 化 、复合 型涉 外法律 人才 已成 为 国 内各高 校 当前 的紧 迫任 务。 难 以达到 预期 的教 学效 果和 培养 复合 型法 律人 才 的需要 。 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 的基本构 成要素 :1 )较 高 的 英 语 水 第二 、缺乏高质量的法律英语统编教材。目前的法律英语教 平 。复 合型 法律 人才 必须 具 备流 利 阅读 英 文法 律 原著 , 与 国外 同 材 都是 一 些高 校 教 师各 自编 写 的 。 由于 编 写 力量 及视 角 的 限制 , 行进行英语 口头和书面交流,处理涉 外法律 事务谈判等 能力 。 教材 所选 文章 与 国外 司法 及 国 际商 贸 实践 相去 甚远 。在 法律 英 语 2 )全 面 的法 律知 识 除懂 得 我 国基 本 法 律 知 识外 ,还 必 须熟 悉 的教 材选 择上 ,应 该 充分 考 虑 中 国法律 体 系 的特 点 ,因此 作为法 国内外涉外领域相关法律 ,如:英美 主要 部门法 、国际经贸法 律英语的教材 ,应包括法律英语文体的介绍,法律文书的写作与 律 、WO 关法律 规则 以及 各类 司法 文 书 的英文 写作 等 。 T相 翻 译 技巧 ,国 内外 经 贸法 律 法规 ,英美 主 要部 门法 ,以及案 件判 二、法律英语是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例 分 析等方 面 内容 。 针对 法律 人才 培养 问题 ,我 国司 法 部早 在 《 学 教育 九五 发 法 第 三 、师 资 队伍 薄弱 问题 作 为涉 外 法律 人才 的培 养者 ,法 展规 划和 2 1年发 展 设想 》 中就 明确 指 出 ; “ 00 重点 培养 高 层次 复 律 英语 教 师应 具备 相 当丰 富 的 知识 结构 和 高超 的综 合能 力 ,而 目 合型 、外 向型 法律 人才 和职 业 型 、应 用 型法 律人 才 ”,为 我 国法 前 ,优 秀 的法 律英 语 教师 数 量还 极 其稀 少 。所 以,当务 之 急是加 律 人 才培 养 提 出 了新 的 目标 ,作 为E P 支学 科 的法 律英 语 ,无 快 法律 英 语教 师 队伍 的建 设 。对 高校 法 律英 语 教师 进行 定期 培训 S分 疑 是 实现 此 目标 的最 好途 径 。法律 英 语 既有 英语 的 共性 ,又有 法 无 疑是 现 实可 行 的办 法 ,还 可 以鼓励 他 们攻 读 相关 的英 语或法 律 律 英 语的特 点 ,是 主要英 美 国 家法 律 工作 者 的 习惯 用语 或 行话 , 学 位学 历 ,或 可有 效 促进 师 资 队伍 建设 ,进 而确 保 复合 型涉外 法 具 有特 色 的一些 表达 方 式 ,法律 英 语 具有 专业 性 、 正式 性 、客观 律人 才 的质量 。 性 和准 确性 的特 点 。 因此 专 门 的英 语 人才 或法 律 人才 根 本无 法 替 第 四 、法律 英 语 的教 学方 法 、教 学规 律 亟待 研 究探讨 。当前 代 法律 英语 专业 人才 ,法 律 英语 是 新 形势 下 复合 型涉 外 法律 人才 我 国按 照传 统教 学 模式 培 养 出 的法律 人 才 已经 面I着 国 际化 的严 临 所 必备 的知 识结 构 ,是处 理 涉外 法律 事务 的重 要 条件 。法律 英语 峻挑 战 ,只 有借 鉴 国外 法 律人 才培 养 模 式 中的先 进 因素 ,注重 法 是 英语 与法 律 的交叉 学科 ,体现 了复合 型 人才 的培养 模 式 。随着 律人 才综 合 素质 的提 高, 才能 努力 培 养 能够 以 自己的综合 实力 参 对外交流的增多,法律和英语 已经成 为我国经济建设与对外交往 与国际竞争的优秀法律人才。 的 两大 主题 ,将 来无 论是 经济 领 域还 是 司法 行 业 ,社 会都 急 需既 虽然 法律英语 教学在我 国高校中的实施状 况还不够尽如人 懂法律又懂英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英语顺应 了这个社会需 意,但这些学校毕竟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 求,既传授法律知识,又培养英语能力。因此,法律英语知识培 供 了经验和 借鉴 。 训 ,是培养 复合 型涉外 法律 人才 的重 要 途径 。 四、法 律英 语教 学 的完 善和 发展 , EP S是英语语言教学领域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语言学界对E P S 面 对 中国 目前 对 复 合 型 涉 外 法 律 人 才 大 量 需 求 的现 状 ,法 的研 究 至 今 已有 4 年 的 历 史 。 早 在 1 6 年 韩 礼 德 出版 的 《 言 律英语教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当前社会各界都应加大 0 94 语 科学 与 语 言教 学 》 一 书 中就 提 出 了E P S 的概 念 ,也 就 是 说 , E P 重视力度,齐心协力努力摸索法律英语教学的内在规律、探索教 S 是指 与某种 特定 职业 、学 科 或 目的相 关 的英语 ,即

“法商融合”背景下我国外贸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法商融合”背景下我国外贸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法商融合”背景下我国外贸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杨军安(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石家庄050061)摘要:针对外贸人才培养同质化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外贸内外环境的新变化。

在梳理“法商融合”概念以及研究评述基础上,提出要打造“法商融合”复合型外贸人才培养新模式。

新型外贸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外贸职业经理人,要从课程体系、专业资源库、实践模式和教学团队四方面入手,培养适应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外贸行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关键词:法商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复合型;涉外法律中图分类号:G 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4-0131-03收稿日期:2022-02-25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四五”规划课题(2102102)作者简介:杨军安(1976-),男,石家庄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实务、国际投资、高职教育。

一、引言在高等教育大发展阶段,各高等院校纷纷扩招,增加热门专业,导致了院校“大而全”“小而全”的同质化办学。

表现为相同或相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趋同,特色不突出,校企合作模式缺乏创新等。

根据阳光高考网信息显示:截止到2021年,全国开设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有764所本科院校,开设国际商务专业有160所本科院校。

经过十多年发展,这种趋同化的培养模式弊端已经凸显,就业状况欠佳,毕业生不能与社会差异化的人才需求相适应,尽管我国外贸发展长期向好,外贸人才需求平稳,但在就业方面,有些高校外贸毕业生被亮了“黄牌”。

院校专业缺乏特色,缺少高端融合型人才,导致外贸人才整体竞争力下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如何突破当前外贸人才培养困境,打造特色专业建设成为当前外贸人才培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外贸内外环境新变化(一)贯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全民法律素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黄进11月12日08:3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这就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培养、招录、遴选、交流、晋升机制,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综合素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基础性工作。

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是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优化法学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为此,首先要坚定法学专业教师的理想信念,让其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其次要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结构,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需求,从学科建设龙头地位和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出发,建设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和学术创新团队,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第三是鼓励支持政法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政法部门挂职,实现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提高法学师资队伍素质。

优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要与法治队伍建设现实需求充分对接,在法律职业教育总体目标与规格统一基础上,实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类型化。

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三个类型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以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求为导向,夯实基础、强化重点、突出特色。

进一步强化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重点加强与法治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常态化、规范化体制机制建设。

浅谈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

浅谈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

浅谈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是现代法律教育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的日益深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已成为提高我国法律国际化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途径。

因此,如何培养具备涉外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显得尤为重要。

1. 开发各类实践平台。

涉外法律人才所需的实践环境要求更高,需要丰富的实践体验。

因此,学校、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共同开发各类法律实践平台,建立涉外实践基地、模拟法庭、国际律师团等,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机会。

2. 强化实践教育环节。

教育的核心在于立德树人,要重视实践过程中的道德观念、职业规划和创新思维,确保实践教育环节的深入有效,为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涉外实践机会。

3. 推进涉外法律人才的留学交流。

留学交流是提高涉外法律人才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国学生赴海外留学的几率越来越高,这意味着涉外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需要与海外实践环境相结合。

因此,要大力推进涉外法律人才的留学交流,为学生提供更宽广的实践学习机会。

1. 着力加强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一环。

学校要加强对实践环节的指导和检查,开展更多的涉外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海外法律应变能力。

2. 建立课程体系,提高涉外法律人才的学科素养。

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专业课程是核心。

拥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重要,但有关涉外法律和财务领域的信息、知识和技能也很重要。

要建立系统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更全面、更深入的学术知识。

3. 开展辅导活动,提高学生的涉外法律实践能力和素养。

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辅导活动同样重要。

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和指导,增强学生的自我认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沟通和表达能力,并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国际事务的快速变化。

1. 打造优秀师资队伍。

高水平师资队伍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

要注重培养和引进具有涉外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激发学生的实践兴趣和热情,激发教师的创新力和热情。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与构建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与构建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与构建
刘斌斌;郭秀峰
【期刊名称】《科学·经济·社会》
【年(卷),期】2013(031)002
【摘要】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兰州大学作为全国首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结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实际情况,总结我校教学改革经验,对法学专业进行了全方位的综合改革.改革内容涉及到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课程体系的优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加强、教学理念的转变、课程评价考核体系的更新,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以期破解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难题,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满足国家和社会对高校高质量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
【总页数】5页(P125-129)
【作者】刘斌斌;郭秀峰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3
【相关文献】
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之特色实验教学平台体系建设 [J], 谭和平;杨晓
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下的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探析 [J], 李飞磊;来文彬
3.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基于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方法创新的探索 [J], 肖少启
4.创新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r——以三峡大学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为例 [J], 殷仁胜
5.卓越法律人才诊所化培养模式探析——以中国计量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例[J], 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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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中的若干问题

论工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中的若干问题[摘要]近年来,法治化进程的加速,不仅急需大批法律人才,而且使得法学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一些工科院校纷纷设立了法学专业,这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工科院校开办法学专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文章旨在找出并讨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求对探索工科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有所裨益。

[关键词]工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随着社会经济及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急需大批法律人才的同时,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高科技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社会的发展、新行业的出现使得法律服务范围不断被拓宽,法律新业务不断出现。

这些变化对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及其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社会急需既懂法律又有其他专业知识背景,尤其是计算机、科技英语、金融商贸等理工科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面对这种变化,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在探索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工科院校与政法大学等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甚至工科院校还具有某些优势。

但劣势与优势并存,工科院校开办法学专业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略作探讨,以期能对工科院校开办法学专业有所裨益。

一、工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问题1.学历教育说。

我国近几十年来形成的狭义的法学教育概念,使人们长期以来在观念认识上已经习惯于将法学教育视为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将法学教育的概念等同于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以为高等法学教育就是法学教育的全部。

基于此种观念,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长期以来被赋予了三方面的任务: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精神的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

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本科法学教育无法在短短四年中完成这三大任务。

主要原因有:一是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社会阅历使他们很难在四年中养成法的精神;二是我国法学院系现有的教学水平不可能使学生掌握较高的职业技能;三是受英语过级、就业择业等压力的影响,学生的浮躁心理愈发明显,对知识和相关技能的掌握程度呈下滑趋势。

笔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模式、课程及教学改革——应用型


作者简介 :屈茂辉( 1 9 6 2 一 ) , 男, 湖南新宁 人,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①具 体分布是 : 应 用 型复合 型法律 职 业人 才教 育培 养基地 5 8 个, 涉 外法 律人 才教 育培养 基地2 2 个, 西部 基层法律 人才教 育培 养基 地1 2 ②笔者在运 用 网络 等 手段收 集5 8 个高 校的 法学 培养计 划时, 共 收集 到了 . 4 2 所高校 的法 学培 养计划 , 但有些高校 的内容是 2 0 1 2 年 以 前 的, 有 的甚 至是2 0 0 4 年 的, 并且无法 找到 最新版 本 , 所以本 文 目 前 的分析 对象 就 只能 是所获 得 的符 合条件 的3 l 所 高校 的培 养计划 。
才教 育 培养 基地 名 单” 也可 以 发现 , 在9 2 个基 地 中
收稿 日期 :2 0 1 4 — 1 0 — 2 1 基 金项 目:湖南省2 0 1 4 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 “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理论传授与实践拓展关系研究”[ 湘教通 ( 2 0 1 4)
6 8 9—6 0 ] 。
“ 首 批 卓 越 法 律 人 才教 育 培 养基 地 拟 入 选 高校 名


样本高校的基本构成
本 研 究 样 本 选 自教 育 部2 0 1 2 年8 月公布 的 “ 首
单” 。 之后 各入 选 高校 根 据教 育部 颁 发 的 关于实 施 卓 越 法 律 人 才教 育 培 养方 案 的若 干意 见 ( 以下 简称 若 干意 见 》 ) , 陆续 推 出各校 的卓 越 法律 人才 培 养 方案 。 尽管 ( ( 若 干 意 见 对 这 三类 培 养基地 有
4 9 > > >

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


改革开放 以来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 革和发展 取得 了
显著成 绩 ,但面对经 济社会 快速 发展 对更高 人才 的需 要 , 我 国高校法学教 育的人才培养方面还存 在一些 不足 。一 方 面体现为法 律人 才市 场 日趋 饱 和,另 一方 面则 是高层 次 、 高素质 的卓越法 律人才严重缺乏 ,也即低端法 律人才供 过 于求 ,高端人 才却相当短缺 。同时 ,也表现为 大多数 法学 毕业生 就业 困难。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难 ,既 与我 国 大学毕业生 就业难 的原 因有重合 之处 ,但 也有 自身原 因。 “ 目前我 国法学专 业人才 出现严重 的就业 困境 ,法学 专业 毕业生 就业率 已经连续 5年位列文科毕业 生最低 ,法学专 业 连续 3年位列失业人数最多 的 8个专业 之一 ,被 列为 高
“ 无疑 ,制定和实施卓越 计划对 引 领法 学教育 具有 十分重 要 的作 用 ,从中我们 能够窥见现代法学 教育发 展的趋 向和 规律 。 ” “ 培 养卓越 法 律人 才 ,是我 国法 学教 育今 后改
[ 作者 简介]朱志峰 ,吉林省社会科 学院副研究员,东北师范大学教 育学部博士研 究生,吉林 长春
1 3 0 0 33。

8 0・
失业 风险型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 就业难与法学 专业 的急 剧扩张 有一定的关系 。… …但是 ,从 本质上 分析 ,法学专 业毕业 生就业难的主要原 因,并不 是毕业生人数 与就业 岗 位严 重失调 ,而是法学教育模式 的僵化和滞后 ,导致法学 专业 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不能满足社会各行 业对于 法 律人 才 的要 求。 ” H 具 体 表 现 为 :学生 实践 能 力 不 强 , 应 用型 、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严重 不足。 “ 卓越法 律人 才教 育培 养计 划 ” ,是 在 现有 法学 教育 已具规模 、但质量急待提升 的大背景下提 出的 ,其主要针

法治中国视角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治中国视角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未来社会的栋梁之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保障,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制定对策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知识匮乏在我国的高中教育中,法律课程往往并不属于主干课程,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相对较少。

绝大多数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仅限于一些基本概念和常识,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知识。

2. 法律意识薄弱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对法律的约束和规范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重视。

在涉及到自身权益保护、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往往容易出现法律意识不足的情况。

3. 法律实践能力不足虽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大学生在实际运用中往往缺乏相关的实践能力,无法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际生活中,导致了许多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4. 法治教育缺失大学校园中存在法治教育不足的问题,学生在校期间往往没有接受到系统、全面的法治教育,所以对于法治的理解和实践能力存在较大的欠缺。

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大学生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意识,更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对策1. 加强法律教育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组织下,提高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将法律课程纳入到大学的课程体系之中,使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到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

2. 建立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平台学校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对法治知识进行宣传,比如通过举办法治知识竞赛、开展法治主题讲座等活动,使学生对法治知识有更深刻的了解。

通过增设法律实践课程,提升大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他们在校期间有机会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从而提高法律素质。

在学校和社会中积极引导大学生参与法治实践,比如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法务咨询活动、参与法治宣传等,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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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社科纵横Oct,2008

总第23卷第10期SOCIALSCIENCESREVIEWVOL.23NO.10

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的建构3

梁文彩 刘晓霞33(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内容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制建设的步伐在不断加快,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培养复合型人才已经成为高等法律教育的主要方向。但是人们发现传统的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式和学院式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为此,各高校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出各种新的培养模式,但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本文从中国法律教育现状出发,分析了目前各种培养模式的缺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培养模式。【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法律硕士 第二学位制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08)10-0066-02

一、问题的提出上个世纪80年代后,各政法学院相继恢复,特别是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除了原有的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之外,各理科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据国家教育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全国已有398所普通高校设置了法学专业[1]。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科学生数量猛增,这也意味着法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而学生就好像是一个学校的商品,怎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畅销、使自己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呢?惟一的选择就是使自己的商品有特色,而想要做到有特色则必须以市场为依托,确定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满足社会不同需求主体的不同需要,办出特色、打造自身的品牌,避免“千校一面”的情形。而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陪养模式却难以做到这一点。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从具体讲授内容和方法来看,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从具体的培养目标看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培养教学科研人员,二是培养应用型、实践型人才,其中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模式本身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从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出发,那么在具体的讲授内容和方法上就应有所区别,毕竟一个侧重理论,一个侧重实践,但实际上无论是从课程设置上还是教学方法上几乎毫无区别,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往往既不精通实际操作,又不精通法学理论。除此之外,传统模式还有诸如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不合理等很多问题。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再认识“复合型”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不同的两者或两者以上的合成。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一般是两个)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一是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以及多种专业的复合;二是指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复合。法学教育是一个综合性、涵盖性、精髓性极高的学科,法学本身的多学科性就存在着和其他学科例如自然科学、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探究国外法科教育不难发现,其法学教育多是依托在长期专业的其他自然及社会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国内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一是,双学(历)位制。即在本科学习期间(或适当延长)完成两个跨学科专业的学习,获得两个专业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二是,第二学位制。即获得本科学位后,学习另一学科专业,获另一个本科学位。三是,主辅修制。即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本、专科)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专业,修满规定学分,获辅修证书。这是一种可以普遍实施的培养模式,在目前来说也是高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主要途径。四是,选修课制。通过跨学院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

建立学科或专业选课模块,让学生自由选读。学生修满某一模块的规定学分,给予类似辅修证书的学习证明,否则作选修课学分记载。五是,法律硕士模式。法律硕士招收对象为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两年。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主要教学内容,采取学分制的教学模式,学生学完规定学分,

论文答辩合格,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这些模式在实践中都有所运用,不同的学校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校的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国内还未形成统一做法。深究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诸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都存在着某种缺陷或者是与社会需求的

66333本文系2007年甘肃政法学院教改重点资助项目“复合型、应用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晓霞,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背离。回探我国常见的几种法学培养模式:1.双学(历)位制,其宗旨是在本科期间完成法学专业及另类专业的学习,本意是培养法学学生更广阔的信息接收能力,丰富法科学生的社会知识,寓法科教育于自然、社会科学教育之中,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对法学的领悟力与实践能力。但限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局限,要在4年时间内完成原本属于2个4年制本科的教育内容,势必要延长学时。多数学校采取的是压缩自然、社会科学的教育学时,适当拖后法科教育学时,一般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教育内容,仓促的教育时间与狭窄的教育内容,势必会影响专业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时间的缺乏会严重影响专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最终影响的是毕业生在就业当中的竞争力。2.主辅修制,一般有两种具体方式,一种是在学习其他非法律专业的同时辅修法律专业,另外一种是在主修法律专业时辅修其他非法律专业,从理论上讲两种方式都能使学生掌握两个专业的知识。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其一,与上相同,同样存在时间紧张的问题。其二,与上不同的是,主辅修制是两个专业的学习交叉同时进行,而不像双学(历)位制有学习时间上的先后之分,这种两专业交叉同时进行的模式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极大的问题。不管是前面提及的哪两种具体方式,两个专业的课程设置大都集中在大二、大三两年中,在这两年中辅修了第二专业的学生往往是周一至周五学习主专业,周六、周日兼习辅修专业,周末的上课时间每天都要八个小时,学生疲于奔命,考试时更是应接不暇。而从最终的考试成绩来看,学习效果十分不理想。其三,主辅修专业学生的社会认同感差于双学位学生,原因就在于老师和学生对主修课程的重视明显重于辅修课程,社会对主辅修学生的“专业性”存在疑虑,很多地方不承认辅修专业的学位证明。3.选修制,这个在中国传统高等教育体制下催生的学分制教育形式,通过设置选修课的方式学习本专业之外的第二专业,这种模式因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师资、硬件、实习资源缺乏,且学生对第二专业学习的重视程度有限,学习效果差,导致学生专业性与理论素养低,因而不具有促进学生就业、提升学生社会竞争能力的作用,终究不符合复合型人才目标的要求。4.法律硕士教育模式。这种模式创立的初衷就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这种模式是我国借鉴美国模式加以改进形成的,虽然可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要求既懂法律又具有专业知识的需要,但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憾。这种模式的创设和实施,使中国研究生教育层次又多出一个分支,使原本复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混乱,而且法律硕士教育很难达到高于本科的研究生专业水平。因为法律硕士学制2年,教学内容是普通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在2年里学生受到的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水平可想而知。更重要的是,法律硕士很难满足攻读法学博士研究生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条件。仅是接受了2年初级法律学历教育的法律硕士与先经本科4年,继而法学研究生3年的法律专业训练的毕业生无法处于同一专业知识水平上。这使中国原本规范的高级学位研究生教育链条上出现了一个缺口[2]。这些致命缺陷使得法律硕士教育模式陷入尴尬境地。通过对以上四种具体模式的分析,第二学位制教育模式,既能在深厚自然、社会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提升学生对法学的领悟力与实践能力,又保证了专业学习的时间,避免交叉学习的混乱,更保障了复合型人才所需要的专业性。排除国内高等教育机制上的限制因素及教育资源的限制因素,似乎第二学位制教育模式颇为合理,合乎中国法科教育的发展轨迹。但本人认为仍需对第二学位制加以改进,具体设想如下:

第一,进修法学专业,一个前提性条件就是学生必须具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进行法学专业的学习。与此相适应的,法学专业不再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此举目的在于保证法科学生的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以适应法科教育的高度综合性与涵盖性。第二,严格的准入制度,通过考试选取成绩优秀者学习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精英不意味着人数的稀少或者是地位的尊贵,而在于经过严苛法科教育的学生能在法学理论研究、实践探索领域不断提升法学的知识层级,使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法为国之先,法为政之先———成为一种惯性的可能,使得中国能从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形成良性的互动。第三,法学专业学制3年,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主要学习内容。之所以设置3年而非4年,是因为有很多的基础性课程,比如像《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等等课程无论是哪个学校,本科期间都会开设,所以在学习法学专业时,这些课程就没有必要重复开设了,否则会造成教育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而在法学专业学习时,

只要再开设与法学息息相关的一些人文社科类基础课程就可以了,比如《社会学》、《政治学》等等,当然各个学校可以有所选择,以体现学校的特色,但又不能过多,否则会影响必要专业课程的学习,适得其反。因此,笔者认为3年时间比较合理。第四,法学专业学分修满,毕业论文通过后方可毕业,

毕业后相当于法律本科,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三点可以说与法律硕士陪养模式没有什么区别,很多也是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中借鉴而来的,但在毕业后取得的学位这一点上就有重大区别了。之所以做这样的设想,是考虑到此期间学习的内容毕竟都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从内容上就决定了这只能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而且这样也可以避免法律硕士模式搅乱中国规范高级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尴尬境地。也就是说,法律专业毕业后如果想进一步深造,可以再考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这样既可以为社会培养既懂其他专业知识又懂法学知识的实践人才,同时也并不会影响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第五,突出法科教育的实践性。第二学位制可以优先选取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学生,这符合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哲学逻辑路线,使得学生抱有问题再接收法学教育,这样教育更具有直观性、探寻性,使得法科教育变灌输式为辩解式、追溯式教育,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实践的基础上升华理论的学习。参考文献:

[1]李年终.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12).

[2]马秋.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再认识[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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