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模板】

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依法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的重大事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运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

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

1.种植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家畜养殖类: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家禽养殖类: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4.水产养殖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6.休闲农业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社会化服务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8.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标准2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可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目前尚未达到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一)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效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规模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在省内同行业中优势明显,市场营销和出口创汇潜力大或对进口产品替代能力强的企业。

(三)从事特色优势产业,使用的生产原料在省内具有较强区域优势,主营产品有较大市场份额,带动面较大的企业。

第八条申报资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表。

(三)企业资信情况。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已面向社会公示的反映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的情况说明。

(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纳税和减免税情况。

(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材料。

(七)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人才团队、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材料。

(八)企业近年来从事农业产业化工作的专题报告。

(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推荐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充分征求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

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接受运行监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周期为两年。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带动农户等情况,做好运行监测评估,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监测。

第十五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监测:

(一)企业报送材料。受监测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纳税、质量安全情况说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经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会审,将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监测结果的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

第十六条运行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报相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并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制定的《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e619065776.html,/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 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e619065776.html,/article/bh/200301/20030100064197.shtm l)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及程序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 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中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已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5.08 •【文号】农办产〔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办产〔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两年一监测、两年一认定”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组织县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省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把关,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联农带农、示范引领。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 拟认定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00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之前监测未使用的递补名额,可在本次申报中使用。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其中,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行文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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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XX出资6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8%,王梅出资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截止20XX年11月总资产18509万元,总负债4XX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6、7%,净资产总额13567万元。 公司厂区占地200余亩,建筑面积约1、8万m2。自有速生杨原料生产基地1000余亩,带动全区近3万亩杨木林建设。公司现有细木工板生产线和秸秆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各一条,年产各种装饰家具板材5万m3,年产值亿元以上,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公司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执行董事XX担任总经理。公司现有职工210余人,各项专业技术人员36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人。公司设有企管部、财务部、经营部、生产技术部、供应部、办公室,细木工板车间、秸秆中密度纤维板车间、贴面板车间、成品包装车间等,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公司管理制度健全,行之有效。在多年的市场经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XX的领导下,XX木业以“诚信合作、发展双赢”为宗旨,以资源综合利用为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优质高效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0XX年公司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联合开发国家“863”计划秸秆中密度纤维板项目,一期工程于20XX年竣工投产,建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第一条麦秸板生产线,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采用无甲醛胶粘剂生产100%绿色环保产品。该项目工艺先进,具有环保、阻燃、防水等特点。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该项目成套生产工艺技术已通过XX省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 年产1、5万m3示范项目投产后,每年可直接增加农民收入540万元,增加农民就业岗位100多个,为农作物秸杆找到了一条综合利用、有效转化的途径。现已逐步形成以该项目为龙头,以乡镇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农民为原材料供应单位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农业经济效益,本文制定了《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 (一)企业资质 企业必须是注册在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承担与农业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并能够具体执行农村产业升级计划。 (二)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规模化经营已成为现代化生产的趋势,因此符合市场经济的规模扩张是认定的重要标准。具体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订定。 (三)信用等级 企业必须是附带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承担与农村相关项目投资,并能够对其担保。同时企业应当在当地市场中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三、运营监测和管理

(一)动态监管 规定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管周期,通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品牌建设和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企业的运营进行动态监测。 (二)信息公示 要求企业每月公布信息,包括销售额、销售价格、产品品质、售后服务等信息,并要求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该企业的相关资讯。 (三)多方参与 要求当地政府、相关协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企业管理。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通过当地政府监管机构的检验,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农业协会、农业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的沟通,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四、总结 本文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帮助政府监管农业产业化的运营,保障农村稳定的经济发展。同时,本文也能为农业企业的制定和落实其他制度提供参考。五、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在产品销售、推广应用、品牌建设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而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2x]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x]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2x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2x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2x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05.23 •【文号】农办产〔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企业 正文 关于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 知 农办产〔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农发﹝2019﹞1号)部署,扩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规模(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壮大乡村产业振兴骨干力量,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做好认定推荐工作。

(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联农带农、示范引领。以经营业绩、社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贫困地区推荐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照顾。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 拟认定第六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300家。根据各省(区、市)农牧渔业产值、省级及县级龙头企业数量和质量、贫困县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一申报,占所在省份分配名额。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行文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国家出台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一、背景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农业现代化迫在眉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手,发挥着引领和带动作用。然而,在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例如未能合理规划农业发展、不注重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等,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因此,出台“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九章五十二条,主要规范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行为、质量控制、社会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机构:明确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并规定了它们的职责和权力。

2、从业人员:要求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及销 售服务中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3、经营行为:规范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行为,要求企业应制定详尽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质量控制:明确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 体系,并加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要遵循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充分 发挥社会责任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办法的意义 1、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办法细化了企业管理领域的各个 方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品牌形象。 2、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等措施,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带动农业现代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 重要推手,规范行业管理和发展有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农业产值和效益。 4、保障消费者利益。一方面,企业严格遵循规定的经营 行为和质量控制措施,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加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6.10 •【文号】农办产〔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 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产〔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

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递补,并在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按照等额递补原则,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 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5.14 •【文号】农经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的通知 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对申请递补的企业需要说明三年内(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6—2017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16—2017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农增收的责任(对企业通过发展产业、收购农产品、吸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5.10 •【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

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 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 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 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 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 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四、激励机制: 1.奖励措施:针对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 给予一定的奖励,如财政奖励、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以激励企业不断创新和发展。 2.专项基金支持:设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为认定的 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市场拓展等方面。 3.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团队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 技术咨询和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和产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

农业产业化监测系统

农业产业化监测系统 篇一:农业部关于开展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通知产业化国家重点骨干企业监测工作的通 知(农经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 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1]4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的规定,近几日近期将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为做好监测工作,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概述: 一、监测程序 (一)国家研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 管部门对桑诺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监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 对于初步监测不必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省、自治区、院辖市 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并等额推荐候补企业,严禁超报。候补企业 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交有关材料。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商农业、发改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审核合格 后才,提出推荐意见。 二、监测时间及监测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农业部农业产 业化联络员。

(一)国家监测数据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 写国家监测数据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 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缩减农产品出口等 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 下一步建议。国家监测数据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国家研究重点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 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佃农的利益联结基地方式、带动的基地和贫困 户催生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对金融 危机采取的措 施和效果,下一步打算。 2.国家重点情况主导产业情况监测表一式2份(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21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 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该无拖欠漏税证明。 5.县或县以上农业部门企业经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以与农户利益 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民企带动农民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 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出具文件证明。 6.企业已经乐享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29 •【字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

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销率90%以上。 4.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或村组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订单,或流转土地自建基地等合作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实现收入。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带动农户实现收入100万元以上,通过上述合作方式所获得的农产品占企业所需原料总量或所销售货物总量的60%以上。 5.质量环保。企业生产经营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或GMP、SC认证;企业质量管理通过ISO族系认证;企业商标获知名以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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