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摘要: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政治自由的思想,并指出三权分立是实现公民政治自由的保障。他认为政治自由只存在于宽和的政治环境之中,而且是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从而揭示出分权制衡与政治自由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治自由;分权与制衡

正文: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他所著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奠定了他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前半期的法国,政治封建专制腐朽没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之时,对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反动派来说,他无疑是一位最有权威的政治思想家。在这部法学名著中,孟德斯鸠所致力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政治自由”。而在他的心中,这种理想的政治目标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就是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政体。

一、《论法的精神》研究的主要问题

《论法的精神》中首先讨论了什么是法的问题。孟德斯鸠把法分成两类:自然法和人文法。自然法,是在所有的这些规律(指“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但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的生存者。所以它的运动必须有不变的规律。”[1])之先存在着的,之所以称其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源于我们的生命本质。人为法又包括国际法、政治法与民法。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称国际法。在社会中,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建立的法律,是政治法。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建立的法律,就是民法。

孟德斯鸠在第一章的结尾处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所以,“我们将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

二、政体与政治自由

(一)政体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有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由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借此抨击法国专制集权的路易十四。虽然共和政体是他所向往的理想的宽和政体,但是他也不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建立共和政体。因为他觉得共和政体只是在罗马、雅典、斯巴达才最令人满意,而当时的共和国都是不合时宜的,只有君主政体才是唯一优良和有效的。

(二)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三种自由:民事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自由。民事的自由是一个人被社会承认有支配自己生命财产的权力和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是人们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意志的自由;而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是一种公民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只能从人人都认为它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政治自由的

关键在于人们享有安全,或者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然而,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 三、三权分立是政治自由的保障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是与自由思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他认为,只有在宽和的政府中才存在政治自由,但是,它必须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因此需要对国家的权力加以制约,才能保障政治自由。“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参照英国宪政体制,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这样就可以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的事项的行政权力。” [1]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度执行暴虐的法律。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那一切便都完了。所以在一个国家中,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开,由不同人或不同的机关行使,以便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2]

对于如何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还用专章讨论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他认为,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政治体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不自由。另一种是政治体制不是自由的,而公民在事实上确实是自由的。他认为,确立好的政治体制来建立自由,需要的是好的法律,也就是好的宪法。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要使公民拥有政治自由的安全感,就要倚靠良好的刑法、民法和某种社会氛围。

四、评价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积极的方面

1、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

以孟德斯鸠的理论为思想武器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首先是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领袖们就熟读《论法的精神》一书,并将三权分立的原则写入宪法。其次,在法国大革命时,提出的《人权宣言》指出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并且把孟德斯鸠认为的人的自然权利是私有财产上升到“神圣”的理论。其后在19世纪爆发的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中都可以看到孟德斯鸠的影响。

2、对中国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影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主张君主立宪的严复译成汉文出版。但实际上孟德斯鸠的思想对中国资产阶级的影响远在这之前就开始了。中日甲午战争后,资产阶级维新派向朝廷倡言变法,随即提出君主立宪制的主张。虽然,君主立宪制的思想没有在中国扎根下去,但是却作为资产阶级的宪政论和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深深影响了民国时代的宪政和法制。

(二)思想的局限

1、孟德斯鸠作为一个小贵族,虽然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去反对大贵族,鄙视他们的顽固与愚蠢,但是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并没有忘掉为贵族的利益说话。所以,他并不是广大群众的代言人,而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

2、虽然孟德斯鸠说过宇宙是物质运动的结果,但他并不是唯物主义者,因为他在另一方面还要一个创造宇宙的上帝。这种二元论是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有不少矛盾的地方。他既要物质的规律,又要上帝的规律;要人的法律,又要宗教的法律。

3、由于时代的限制,孟德斯鸠看不到资产阶级的本质和他所理想的资产阶级政制的阶级内容,更看不到资产阶级必然灭亡的命运。所以,他把资产阶级的东西看成是永恒的真理。

五、结语

总的来说,孟德斯鸠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巨大的。不仅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民主革命也产生过相当深刻的影响。他的思想在当今的西方仍在得到继承和发展,已成为世界思想宝库中的重要财富。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侯鸿勋《论法的精神》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 2002

美国三权分立的分析

中美教育差异 1、摘要:中国和美国由于文化背景、教育传统等的不同,在教育方式,质量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就两国的教育差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比较,给中国的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2、证明: 2.1中美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中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几千年的教育传统,造就了中国教育的一个根本特点,以考试论英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死记硬背,紧紧为了考试而学习,与考试无关的东西一律不学,学生沦为了考试的机器。中国的教育,注重对已有的知识的传承和掌握。教师在课堂中的教学手段就是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然后用作业和考试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掌握。所有考题的设计都是为了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美国是一个基本上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渗透及相互包容,使年轻的美国充满生机和活力。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权力很大。联邦教育部无法统一全国各州的考试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的教育标准,着重于满足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对教育的不同需求。美国课堂教学的内容是学以致用,美国文盲的标准是能不能读懂美国宪法。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 中美两国的教育传统极为不同,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积累和灌输,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继承,以及知识体系的构建。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这两种教育表达了对待知识的不同的态度,中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静态接受,美国的教育则表达的是对知识的动态改变。这一"静"一"动"之间,反映了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360docs.net/doc/e711512346.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711512346.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编辑] 历史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编辑]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编辑]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

论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对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对当今中国政治发展 的影响 ——— 皇全—— 论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对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王翠婷张雅霖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4) 摘要: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段悠久的历史中,不仅有文化的传承,也有政治制度的传承.虽然其问有历史的变迁和朝代的更 替,可是有一些政治是一直延续着的,他不是在一成不变的延用到今天,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时的实际背景而加以变动.但是我国重伦 理政治,重礼仪道德,等级制度,尊君,重民养民的这些政治思想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在还是不曾改变的.这种政治思想也为当 代的政治发展做了一定的铺垫作用,促进了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关键词:伦理政治;道德;等级制度;重民思想 中图分类号:D6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92—01 我国传统的政治通常实行的是伦理政治,重视礼仪和道德.我国古汉 语中的"政"指国家的权力,制度,法令和秩序.政还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 价值的设定.历史上"哀公问政"的典故中,政者正也,"正"就是指儒家倡 导的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就是爱与敬的道德设定."治"指管理,或实 现安定状态.治国安邦,治理百姓,天下大洽也都是这个意思.所以我国 传统的政治是一种伦理政治,重点在于君权神授说,圣贤政治观,伦理政治 与尊君思想,重民养民教民思想,德刑兼重,法,术,势统治术,重农抑商思 想,天朝大国理想,忠孝观念,三纲五常,等级制度,即人际关系上的尊卑观 念,守旧传统,祖宗法制不可更改,"汤武革命,应天顺人". 一

,伦理政治对中国的影响 伦理政治就是政治与道德相互融合,包容,政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以 道德为_圭_导,以道德教化作为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以道德标准评价作为政治清明主要标志.我国把法治与道德视为对立,使道德停留在个人自觉,内省层面,缺乏外在强制约束力.传统的政治就是民刑不分,单独依靠 道德的约束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在当时,如果大权掌握在缺乏道德自省的人手里,那么就是空谈政治,就是统治者借助道德进行恶行的遮羞布. 当时的社会法律意识淡薄,人人以道德为标准去衡量一个的人对与错或好与坏,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法律不是保护伞,不是宪法,不能保证百 姓的权益.设想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会发展成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1.伦理政治的优点.例如,强调人道德自律,特别是统治者的内圣外 王,提升了整个民族的道德.但是要做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这些 好的方面都为现代中国政治的发展作了良好的铺垫.现代我国在位的每 一 个领导人必须是要德才兼备的.像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都是深受 人民爱戴的,因为他们有良好的德行.这就是传承了几千年一直不变的 中国传统政治对中国当代政治的好的影响. 2.伦理政治的弊端.比如,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现代是一个依法治 国的国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所提高,但是还有很多地方,如偏远的,闭 塞的少数民族地区,一直还保留着以前那种轻法重道的观念,他们仍认为道德是评论一切的标准.甚至是一个有道理权威的人可以代替法律部门 执法.有些人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他们的道德行为被人们唾弃,因此, 他们就要被处罚.道德还是他们正确与错误的区分标准.这就是我国传 统政治对中国法律化的阻碍.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几千年的历史,而且地 缘辽阔,公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这种道德观太深人人心,还是给中国的法 律化带来了一些阻碍. 二,礼仪制度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的礼仪制度是维护皇权和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手段,它 和封建法律交互为用,互相补充.至古以来就有"亲亲,尊尊,君臣父子"

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差别及缘由浅析

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差别及缘由浅析前一段时间,网上沸沸扬扬猛炒关于中国行政区域要重新划分,还有人说中国应该像美国一样设立50多个省州,并且还附有详细的图表,让人感觉此方案即将实施。他们所列出的理由是这样有效的实现管理,使得地区能够均衡的、平稳的发展,减小地区差距,有利于上令下达。行政区域的划分和采取何种国家管理形式不仅仅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有关,而且与该国家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仅仅是看到中美两国地域面积大小相似,而将美国的今日发达兴盛归结于其州省的大小设置的合理,因而进一步要向美国学习,也要将中国划分为50多个省市,那观察和解决问题实在是只停留在表面层次。翻开历史,新航线的发现之前,整个东西方的交往是极其有限的,虽然,17世纪以后存在“东学西渐”和“西学东渐”,但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战争的形式出现的,双方世界中几千年所沉积的文明受到对方影响的成份是有限的。一个国家,其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是与该国家、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和各自的地域环境内所形成的思想、文化和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和西方之间的政治、经济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别。 中国政治制度是根基于以政治伦理和宗法秩序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儒教思想,其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中国的道德集权思想通过解释人的社会属性来说明人性,将人完全社会化,孔子提出“性相近,习相远”,说明了人生而具有的本性是单一的,相同的,但个人的行为则因人而异,是变化的。并且孔子提出人的相同本性是“仁”,认为仁是处理人们之间关系的最高行为标准。孔子之后的孟子、董仲舒、韩愈、朱熹继承和发展人性善的理论,提出“仁政“的思想,进一步将一些社会行为作为人性。毛泽东关于人性的的理解开始于马克思的“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解释。他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主要是指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是阶级关系,并且正是这种阶级关系决定了人性。在当今社会,没有所谓的人类的爱和很,只有阶级的爱和恨。毛泽东因而否定了人善论的理论,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比孔孟的人性论更社会化、更狭窄的观念。相比较西方的思想家大部分认为人的自然属性就是人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国家的和法律的产生。古希腊伊壁鸠鲁属直观唯物主义,认为人和动物一样,归根结底由原子组成,人体中原子的运动及配置构成了人的自然条件并成为人性的决定因素。并且,人的自然条件是好的,所以人在肉体和精神上是快乐的。这就是说人天生趋于快乐或避开痛苦。因此,除了追求私人快乐的目的外,世界上不存在任何的善、正义和友谊。所谓的善、正义和友谊都是和细心盘算过的个人利益一致的。国家和法律也只有在能保证尽可能多的私人快乐的前提下才是合理的。霍布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政治教研组安文杰 一、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

中国政治制度的六个比较优势

中国政治制度的六个比较优势 宋鲁郑 作者简介 宋鲁郑,祖籍山东。1969年出生于河南郑州。2000年赴法,获里尔高商硕士学历。现任旅法山东同乡会副会长、法国《欧洲时报》时事撰稿人。主要方向为国际政治与两岸关系。 核心观点 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可以制定国家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政党更替的影响。 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之二在于高效率,对出现的挑战和机遇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特别是在应对突发灾难事件时。 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之三在于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时期内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的泛滥。 中国模式从被质疑到被全球广泛承认,得益于两点。一是它本身的巨大成功。在短短的30多年间,中国GDP全球第三,并有口望超过日本,排在全球第二,成为有世界的巨大存在。在这个过程中,4亿贫困人口脱贫,整个社会都享受到了经济增长的成果。甚至有不少主流经济学家认为,在未来的10—20年之间,中国有可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这30多年真正的伟大变革是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国已不再是一个几千年以来的农业社会,而是一个开放的、纵向和横向流动的工业社会、商业社会,并几乎和世界同时进入信息社会。二是以美国为发源地、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动摇了全球对资本主义体系的信心。BBC在27国2.9亿人所做的调查表明,仅有11%的人认为资本主义在正常运行,有23%的受访者认为资本主义存在着致命弱点,世界需要新的经济制度,另有51%的受访者

认为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系统需要规范和改革。最悲观的是法国人,有43%表示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完全失去信心,认为需要彻底抛弃。这个时候,中国的成功自然吸引了全球的目光。 中国模式的优异表现必然引发全球对其成功原因的研究。有的从国民性的角度分析,认为中国勤劳、节俭,储蓄率高,从而为投资积累和提供了巨大资本。有的从全球化的角度分析认为,中国具有庞大的廉价劳动力,是人口红利效应,因此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得以成功实施,并成为全球化最大的赢家。有的从投资的角度看,认为中国打开国门,吸引了大量的国外投资,抓住西方产业转移的机会,成为拉动中国经济成长的重在力量。有的从比效经济的角度讲,认为中国放弃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是中国成功的关键。有的研究者更细致到具体的经济、社会措施,如认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是中国奇迹的根源,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等,不一而足。 应该说,这些研究都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成功的原因,但都有一个共同的不足:回避了政治制度因素。政治制度在中的发展中,起到了如果不是决定性的起码也是最重要的作用。 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可以制定国家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政党更替的影响。在欧洲,当英国、法国的左派和右派政党上台之后,国家发展政策立即改变,要么实行大规模的国有化,要么实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在美国,偏左的民主党执政,一般就采取对富人增税、对财团开刀、对穷人补助的政策,像克林顿时代和奥巴马政府力推的“医疗保险改革”就是典型的一例。偏右的共和党执政,则采取对富人减税、扶持财团的立场。每一次的摇摆都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毕竟政党执政只有4年或8年,都是在炒短线,谁还管得了4年或8年以后的事情?再有印度,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对农民的补贴上升了,但对农业的投资却下降了,农民可能在短期内受益,但长期而言却失去了生产能力,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 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编辑词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 工业革命的浪潮使得全世界的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提高,那时的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最大收益者之一,毫无悬念的成为了领导世界的霸主。而随着一战、二战的结束,人类在受到极大的创伤的同时,英国也丢失了自己世界霸主的地位。当然,即使是现在,任何人都无法忽视英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世界的影响力。无数的杰出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法律学者在英国诞生,引领了几个世纪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仅仅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国家,美国给世界政治法律制度史带来的,不仅是一次思想领域的革命,更是一场实践领域的革命。无论是她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实践,还是她对人权内涵的扩大等问题的探讨,都成为近现代各国纷纷称赞、学习与效仿的对象。除去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不谈,她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世界影响力,也是至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超越的。 政治制度(Political Regime)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广义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我国现如今正处在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学习并借鉴英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来补充和完善本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能够加深对政治文明的理解,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于借鉴。本着此精神,本文拟就英美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作一比较。 一、英美宪法之比较 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然而,在近现代宪法史上,许多的关于宪法制度最为基本的问题是在不断地宪法实践中才逐步找到答案,英美两国作为宪法制度的集大成之国,在许多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是指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亦不以条文化形式展示法律内容的,却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它包括习惯法(Common Law)和判例法(Case Law)两种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不成文法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是以不成文法为特征的法系,但是在宪法采用何种形式时,英美两国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 殖民地时代的美国对于英国法律的批判的焦点之一就是不成文法形式本身的弊病,因而当时美国许多的法律学家都倾向于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制定一部稳定的、较为明确的宪法,以弥补不成文法本身的缺陷会给宪法制度带来的隐患,以确保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有效限制,经过无数的美国宪法制度的开拓者们的争论和衡量,最终近现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诞生了。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研究

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研究 选择该主题的原因:杨一帆 制度研究一直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这一趋势直到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分析的兴起以后才被取代。然而,行为主义范式与理性选择分析自身也具有其内在缺陷,新制度主义正是在批判行为主义和理性择缺陷的基础上以及经济学等众多学科大踏步迈向制度研究的背景下产生的。作为当今政治学研究中的前沿,新制度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它主要由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等三个派别组成,各个派别对于制度的概念、制度的来源、制度变迁与设计、个人与制度的互动、何为好制度等都有不同观点。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新制度主义的理论简单论述。 政治学关于制度的研究最早应该追述到公元3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制度的研究,首开政治学制度研究的先河。从那以后,政治制度一直是政治学家研究的对象,早期如柏拉图对“理想国”、莫尔对“乌托邦”、安德里亚对“基督城”社会制度的研究,近代如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社会”、洛克的政府制度、卢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制度、联邦党人的联邦社会制度、马克思关于生产力运动最终导致生产关系(制度) 运动等等,

这些都体现了政治学家关于制度设计的智慧。古典意义上的制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公法) 、体制(民主与专制) 、组织(政府权力分配) 等领域 该主题目前情况综述:杨文杰 近几十年来,中国快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发展的关键原因在于包括中国政党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虽有仍需改进完善的地方,但它的生命力非常旺盛,因为它已经融合了中华文明的传统基因、红色基因和西方的有益元素。 中国共产党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型政党”,也可以叫做“整体利益党”,就是说这个党是代表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整体利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虽然名字叫“党”,但和西方的“党”的内涵完全不同。西方的政党理论其实并不复杂,它认为一个社会由不同的利益集团组成,各个利益集团都应该有自己的代表,然后通过竞选和票决制,一个多元的社会就这样从“分”走向了“合”。但问题是,非西方国家一旦采用了西方政治模式,社会“分”了之后大都再也“合”不起来了。从乌克兰到泰国、从伊拉克到阿富汗都是这样的例子,现在连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也面临同样的挑战。今天的美国是分裂的,共和与民主两党尖锐对立,使美国的各种体制改革步履维艰。用政治学者福山的话来说就是“极化”政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不同在于三点。政党制度不同,政体制度不同以及选举制不同。而中西方经济最大的相同点在于都同为间接民主,西方的代议制与中方的代表制从本质上看都大同小异。 首先政党制度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英美为代表的两党制,另一种为以法德为代表的多党制。而中方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则为一党专政,即为一党制。政党制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经济基础不同、代表利益不同和原则不同。政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两党制是适应这种私有制而产生的。我国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生产资料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尽管目前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基础不同从而导致了代表利益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而多党制、两党制则是为巩固资产阶级的。因此,西方政党制度所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的政党体制则是从根本上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我国政党制度所代表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西方是以主权在民为基本原则,而我国则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原则。 其次政体制度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西方国家多为共和制。中国政体的运作方式、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西方有三权分立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应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人大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西方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上。 最后选举制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出代表来组成代议机关和担任国家特定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种组织推荐候选人的作法,存在一定的有利之处,它能够集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广大选民的智能。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理论上简单地将选举权等同于投票权,将被选举权等同于当选权,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权利形态被忽略,从而使选举活动失去其本来面目,让人感到,似乎选举本身是与选民或代表无关的事情,选民或代表除了被动地给他人投票之外,再无别的作为。西方的选举制度,从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等等,有关法律都离不开了组织、管理的色彩;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在选举实践中,很多人甚至干脆将选举活动当成了人事安排活动。选举制度的人事制度化,也使选举往往只有举而没有选,当选者有职而无责,民主也因而失去其本来意义,并使国家面临政治民主虚化的风险。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选举在政治生活中都是举足轻重的。

中西方政治制度对比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对比 中国,东方大国,悠久的历史经过岁月的沉淀,更加熠熠闪光。西方各国,每一次奋力的演变、斗争,都推动着各国走向新时代。由于国体不同,国家在施政方面,自然也不同。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这也影响了我过得政治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制度的确定根据了我们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最切合社会的,以中国共产党委基准点,国家有什么事发生,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解决这个问题,不至于因为国家政党太多,而不能尽快统一意见,并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多党合作的存在,使得中国共产党做出最后定论方面,具有推动作用,可以为更好的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根据不同的方面提取意见,使得出的定论更加全面,更具合理性。 西方各国,且不谈雅典、罗马等国家的城邦制,先从英国开始,号称“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单一制、君主立宪制发展,英国的政治体系直接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政治体系,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牙买加等国。国王只是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并无实权,拥有最高政治权利是内阁首相,英国的议会是政治中心舞台,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中产生,这里只是将英国作为案例来分析。法国采用双元首脑制,总统——总理,由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在任命其他官员,德国是联邦体制的国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这些可以看出,西方各国在政治制度上存在不同,但从根本上分析,他们是一样的。 西方国家多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领导人执政以资产阶级为主,可能会伤害到社会底层人的利益。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执政党为了利益执政,需要有民众的支持,在大部分情况下,给与绝对的民主。中国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本着执政为民的方针执政,会将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更直接的民主执政。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就大局上来说,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切合我国的社会现实的,但是,由于人口庞大,有些时候不可能真正做到绝对的民主。人民群众的想法并不能及时的反应到国家领导人那,而西方的民主思想多元化,理论众多,人民得到了真正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的权力似乎过于泛滥,政府做的事情有一点不合人民的意,人民就集众去游行示威,实行宪法赋予他们的种种权力来表达他们的想法和愤怒,这些都是因为人民拥有过多的民主权力造成的。 国家的政治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不论中西方,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各国人民过上好日子。政治制度存在不同,并不影响各国共同前进,共同创建美好未来。

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2、法的精神的含义 三、政体学说 1、政体的分类 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 四、分权学说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

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公道的关系”,就是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的规律反映就是法,因此法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理性。由人类的理性出发,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法、人为法、神为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人为法是处理统治者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一国与他国关系由人制定的法。神为法是处理自身与宗教、与神的关系时遵循的法,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人们对他的信仰。孟德斯鸠认为,在法的三种分类的关系应该是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优于神为法; 人为法遵循自然法。 2、法的精神的含义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在法的定义问题上,他疏远了自然法学派,拒绝因袭建构社会和法律的本质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中的法”的概念,也就是把法放到与经验事实和真实历史的关系中去研究。通过探讨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气候、法与民族精神、法与宗教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来揭示法的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前言的一开头就写到:“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我首先研究了人;而我思考的结果是,在这样无限多样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我建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并发现个别的事例总是自然地服从于这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这些原则推演出来的结果;每一项个别的法律总是和另一项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项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为此,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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