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合集下载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

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

“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

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

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

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1 .涵义。

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

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孟德斯鸠的国家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孟德斯鸠的国家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孟德斯鸠的国家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政治哲学家,他以其对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的深刻思考而闻名于世。

他通过著作《法国精神》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等作品,揭示了自由政治和分权制度的重要性。

在他的国家观中,孟德斯鸠强调了现代国家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由民众共同组成的社会团体,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

他强调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提供安全、正义和福利。

孟德斯鸠主张的国家观也强调了政治权力的制衡和分立。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被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人群之中,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发生。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概念,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应当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机构,相互制约。

只有通过这种制衡机制,国家才能保持稳定、公正和持久的发展。

此外,孟德斯鸠还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并且应当适用于所有人。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和执行,国家才能实现秩序和公民的公正待遇。

他主张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倾听民意,建立起由民主和参与性的政治结构。

总之,孟德斯鸠的国家观体现了他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理性思考和追求。

他强调了国家的作用和目标,倡导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制衡,以及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这些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和建设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框架和内容分布。

在本篇长文中,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旨在引入主题并提出文章的目标。

通过对孟德斯鸠的国家观进行概述,读者可以对接下来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同时,也需要明确文章的结构,以便读者有条理地进行阅读。

正文部分是对孟德斯鸠的国家观进行详细的叙述和分析。

在这一部分,可以分为多个要点来讨论。

每个要点都应该提供详细的解释和支持材料,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孟德斯鸠的国家观。

结论部分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和归纳。

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

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

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一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其最著名的作品为《论法的精神》和《波斯书信》。

他的政治哲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

一、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最为著名的政治思想就是三权分立。

他认为,政府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并且它们应该相互制衡和独立运作。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一个人或一群人独揽权力,进而导致权力滥用和专制的现象。

三权分立的哲学根源在于孟德斯鸠对人性的理解。

他认为,人性本恶,容易受到权力的诱惑,因此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

这种制衡机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僵化的划分。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部门应该有决定权,行政部门应该执行政策,司法部门应该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三管齐下才能保证政府的公正和有效性。

二、民主的必要性孟德斯鸠虽然不是民主主义者,但他十分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参与。

他认为,政治权利不属于一小部分人,而应该属于整个社会。

他主张既不是君主专制,也不是民主专制,而是一个寻求平衡的制度。

在孟德斯鸠看来,制度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和参与。

他写道:“在发挥建树作用、保卫安全和维护公共权利这三个方面,互相合作的权力设立了我们这种政治的制度,保为民主。

”孟德斯鸠强调,政治力量的真正源头在于人民,国家的目的应该是公共利益而非特定阶级的利益。

三、宪政的保障孟德斯鸠认为,宪政是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宪法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和职能都应该被准确规定。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政府的稳定性,减少政治冲突以及权力滥用。

宪政的本质在于限制政府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人民必须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的权责,也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制定宪法,人民可以参与政治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同时保障自身的权利。

结语孟德斯鸠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他的思想不仅对欧洲的政治制度、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全球的政治发展产生了引领作用。

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

浅谈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西方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关涉自身的政治事务实现自愿自主的权利状态。

千百年来,人的政治自由一直是无数的思想家不断探索的斯芬克斯之谜。

而18世界的孟德斯鸠,一生不懈追求政治自由。

在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认为政治自由并非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意味着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实行三权分立和法治才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也基本奠定了现代西方的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政治上的自由,另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里所说的自由主要是指政治上的自由。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而这里所说的自由主要是指哲学上的自由。

国家或者是政府通过法律的实施,使得守法公民获得安全和处于心境的平安状态,使破坏这种安全者受到惩处,这就是政治自由。

从实质上来说,这两种分类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孟德斯鸠否定了那种将政治自由同某种政体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说法,比如说共和政体有自由,或君主政体有自由。

这些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无论是哪一种政体的,在性质上都不能说是自由的。

政治自由只能存在于宽和的国家里,而政治宽和的含义是, 国家权力不被滥用。

而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就会造成这样一种状况:社会和国家将强迫人们去做法律并不强制他做的事,而禁止他们去做法律许可的事情,从而使他们失去安全感,心境的平安状态被打破,也就是说,人们将失去政治自由。

而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而实现自由也并非易事,需要一些严格的条件,需要在政治体制上精心的设计和安排。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在当前中国法治中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分权制衡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政治 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分权制衡的理念 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分权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 构,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结论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 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启示,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继续借鉴三权分 立学说的精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发展道路。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其中,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本次演示将从分权制衡 与现代法治的角度,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及现实启示。
3、分权制衡原则对于构建现代 国家政治体制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分权制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
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 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 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最后,要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 政治透明度,使政府权力真正服务于公民利益。
历史反思
1、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历程和 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理论,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然而,这一学说的真正奠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才能实 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思想研究-以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关系为视角

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思想研究-以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关系为视角

第21卷第4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1No.4 2015年8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ug. 2015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思想研究——以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关系为视角李育书(上海市委党校哲学部,上海,200233)摘要:在对待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在近代政治哲学中独树一帜,他既不同意政治与道德分离,也不主张政治与道德融合,而是提倡政治品德。

政治品德以爱国家、爱法律为主要内容,它不同于个人道德抑或宗教道德,而是政治的运转所需要的道德。

这一思路具有重要意义,它开阔了道德的领域,推动了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发展。

但在政治品德以及政治本身的道德基础问题上,孟德斯鸠的学说也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

关键词:政治品德;政治;道德;孟德斯鸠;社会性道德中图分类号:B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5)04−0145−06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在对待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上,以两种态度最为典型,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政治与道德分离模式,另一种是以卢梭、黑格尔为代表的政治与道德融合模式。

对于这两种模式及其内涵,当前学界已多有讨论。

其实,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关系并非只有分离与融合两种模式,这两端之间还有着一个中间模式,这种模式以孟德斯鸠政治品德思想为代表,认为政治有自身特有的道德要求,政治与道德可以实现有限度的融合,只是这种模式很少受到关注。

而就当前对孟德斯鸠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多关注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地理决定论等学说,往往忽视了孟德斯鸠的道德学说尤其是政治品德思想。

其实,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思想既是孟德斯鸠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关系几种模式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类型,它是介于分离与融合之间的有限融合模式的主要代表,对于现代社会中社会性道德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需要道德在当前自由主义主流话语中,政治与道德分离成了一句流行话语。

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

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

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
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爱国:孟德斯鸠是一位法国人,他深深地爱着他的祖国。

他希望通过政治活动和学术研究来推动法国的进步和繁荣。

2.公正:孟德斯鸠是一位公正的观察者,他不会被任何偏见或个人情感所左右。

他坚持认为,政治家和学者应该追求真理和公正,而不是为自己的私利或者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

3.法治:孟德斯鸠是一位坚定的法治主义者。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且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这种政体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

4.智慧:孟德斯鸠是一位博学多才的学者,他的智慧和学识使他能够深刻地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

他通过自己的研究和著述,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

5.独立:孟德斯鸠是一位独立的思想家,他不愿意被任何特定的思想或学派所束缚。

他坚持独立思考,并且愿意在必要时反对自己曾经信仰的观点。

总之,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体现了他对真理、公正、法治、智慧和独立的追求。

这些品德使他成为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学者,并对法国和全世界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生平与著述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二、法的精神1、法律的分类2、法的精神的含义三、政体学说1、政体的分类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四、分权学说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一、生平与著述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

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

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1、法律的分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

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

他所描述的这种“公道的关系”,就是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的规律反映就是法,因此法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理性。

由人类的理性出发,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法、人为法、神为法。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

人为法是处理统治者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一国与他国关系由人制定的法。

神为法是处理自身与宗教、与神的关系时遵循的法,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人们对他的信仰。

孟德斯鸠认为,在法的三种分类的关系应该是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优于神为法; 人为法遵循自然法。

2、法的精神的含义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

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

在法的定义问题上,他疏远了自然法学派,拒绝因袭建构社会和法律的本质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中的法”的概念,也就是把法放到与经验事实和真实历史的关系中去研究。

通过探讨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气候、法与民族精神、法与宗教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来揭示法的本质。

他在《论法的精神》前言的一开头就写到:“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我首先研究了人;而我思考的结果是,在这样无限多样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我建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并发现个别的事例总是自然地服从于这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这些原则推演出来的结果;每一项个别的法律总是和另一项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项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为此,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

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

这个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治一切的时代,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震撼了、瓦解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重要堡垒——教会的统治权。

孟德斯鸠以整个社会及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确定法律体现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神有神法,物理世界有物理法则,动物有动物的法律,人类有人类的法律。

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

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就是他所说的“法的精神”。

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

所以,法律不能用来改变习惯风俗等社会制度性结构,显然,在他看来,法律存在于观念的领域,属于可能的范围;同时也存在于现实的领域。

法的存在不取决于人们是否意识到,而是必然的。

人们所能够做的是避免被偶然的东西或假象所欺骗,从复杂的多样化的东西中,认识事物背后的一致性和必然性。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核心是一种关系,即根本理性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就与国家的自然状态、制度架构、人文传统、法的自身体系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以法律为中心,以举例和对比的方式研究和论述了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不仅揭示了法的内在精神,凸显了法的重要性,也为新兴资产阶级批判封建专制和教会统治提供理论武器。

三、政体学说1、政体的分类政治制度是孟德斯鸠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论法的精神》中,他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了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及同法律的关系。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同该国的政体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来自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对国家和各项制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政体的存在,构成了政体的由来和实质;政体的原则是从政体的性质中“自然而然地”推衍出来的,它能指导一切,又能推动一切,并能恢复一切。

孟德斯鸠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展开了他对政体的性质、原则及其分类的一系列论述的。

在政体思想上,孟德斯鸠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认为政体是固定的,区分政体的标准在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谁人之手以及政体的宗旨如何。

他认为,政体是“法的精神”的一个重要门类,是“法的精神”实现其特有功能的重要前提。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在他看来,不同政体其性质、原则和目的均不相同,对此,他进行了大量具体的论证。

孟德斯鸠把政体同“法的精神”中的其他各种因素紧密结合,使其政体思想构成了其政治哲学完整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是: 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 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

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

”我的理解是,政体的性质是客观存在的,是固有的本质的,它由这种政体最初的基本法律表现出来。

而政体的原则是主观的,是特定政体下人们主观感情的反映,就如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治的节制,君主政体的荣誉以及专制政体的恐怖。

根据共和政体的权力归属,孟德斯鸠又把共和政体分为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

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

因此有学者认为政体划分的标准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政治权力的归属转移到政治权力的运作上是孟德斯鸠的一个伟大贡献。

在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分类中,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

因此可以说孟德斯鸠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 政治权利的归属问题以及政治权利的运作方式问题。

政体的原则是影响政体性质的重要因素。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每一种政体的原则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

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

品德是平民政治存在的动力,它使平民政治国家里执行法律的人觉得本身也要服从法律,并负担责任。

这种品德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精神,即责任心、爱国心、武勇、简朴、爱自由等。

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

他说“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

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

”这种节制就是让贵族与平民之间多少平等些,贵族与贵族之间是平等的,于是就会形成贵族政治的大共和国。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而荣誉则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他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

“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 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比较一下优越了。

”在孟德斯鸠看来,政体的腐化是从政体原则的腐化开始的,建立在恐惧基础上的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在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

”别的政体之所以会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破坏了它们的原则。

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

“可见,在政体的优劣问题上,孟德斯鸠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绝对好的或绝对坏的政体。

政体的好坏要看它是否适合那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地理和气候条件。

适合的,就是好的,不适合的,就是坏的,归根到底是由“法的精神”决定的。

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孟德斯鸠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早期倡导者。

他认为,人类的自由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哲学上的自由,即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自己确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二是政治上的自由,他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政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依仗权势置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

在他看来,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们的政洽自由,这是“法的精神”在政治社会中的最高体现。

而现存的种种政体,即使是共和政体中的民主政体,从本性上讲也并非政治自由的国家,因为政治自由不等于对权力的占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