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0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法0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法0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法0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额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点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 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还须依公司登记治理法定程序设立,专门公司的设立还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2. 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猎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假如其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 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要紧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说明,能够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能够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差不多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 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经营治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治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2.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能够将公司氛围以下几类:

(1)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2)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能够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益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样也不分离。

(3) 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

3.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能够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操纵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操纵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尽管存在操纵与被操纵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要紧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承诺向社会筹集。股份既能够发起设立,也能够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布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承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对发起人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

(3) 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权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股东以股票作为股权表现形式,股票能够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能够采取记名方式,也能够采取无记名方式。

(4)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能够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有限制性规定。股份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票还能够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 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能够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能够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股份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截了当参与公司的经营治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车专门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因此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较多强制性义务。

(8)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形等要依法进行公布披露,以保证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这一形式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公司法,则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等。

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操纵关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为了实现上述立法宗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同意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尽管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截了当支配的权益,只享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益,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益。因此,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是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对股东履行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法》作出如下规定: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操纵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公司能够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修订前的《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而且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修订后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例2-1】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寺观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 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

D. 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

【解析】正确答案为D。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过半数,因此决议不通过。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治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给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登记。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公司登记几个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依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外商投资的公司;(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的公司;(4)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2)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然而,其中的股份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登记。

二、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畴、营业期限、有效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爱护。

(二) 住宅

住宅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公司的住宅是公司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宅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宅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 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 经营范畴

经营范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经营范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公司能够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畴,然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 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2-2】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下列人员中,能够由公司章程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 )。

A. 董事长

B. 执行董事

C. 董事

D.经理

【解析】正确答案为ABD。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经理担任。故A、B、D选项正确。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 公司的设立登记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 股份的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终止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布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 变更登记的要求

(1) 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以公布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布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许多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形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刻、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股东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5) 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形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例2-3】依照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B.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D.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解析】正确答案为B。依照《公司法》规定,A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D项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B为正确选项。

五、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形,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连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六、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因此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刻内同意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形,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形进行审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八、证照和档案治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能够依照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能够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能够为1个或50个以下股东,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

2. 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公司登记确认的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2)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5年内缴足。依照这一规定,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能够分期缴付出资。关于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应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股东出资第一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如某公司主责资本为30万元,首次出资额必须6万元以上,其余部分能够由股东分期缴纳。如此首次出资额不仅满足最低3万元的要求,它是符合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又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6万元,如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1.2万元,则不能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必须第一满足3万元的最低出资要求,其次3万元出资又达到注册资本为6万元的50%,满足了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

(3)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实物出资是指以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所有权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如某公

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必须达到9万元,才能符合法定条件,其余的则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调整,一是不再将非货币出资形式限制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种,而是规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能够用于出资;二是不再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限制在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范畴内,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此来保证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

【例2-4】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甲以运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30万元,公司成立后1年内交付;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并以货币1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5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2年缴付7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50万元。

要求:依照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 缴纳出资的时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析】(1) 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为150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37.5%。

(2)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为170万元,占到注册资本的42.5%。

(3) 丙分期缴纳出资时刻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能够分期交付,除首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差不多准则的公布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能够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宅;(2) 公司经营范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刻;(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立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通过公司登记治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5. 有公司住宅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宅。没有住宅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宅。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 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差不多情形以及各方面的权益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 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那个地点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立即原先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股东改为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依

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3. 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成立日期;(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形及其资本领项而设置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2-5】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取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解析】正确答案为B。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甲、乙作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故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后,不足的部分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会

1. 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 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举荐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缘故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缘故,但以其他理由或者全然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然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然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例2-6】辉煌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在表决时,甲、丙量股东表示同意,丙占出资比例为15%、甲占出资比例为45%,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 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 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 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解析】正确答案为BD。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能够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会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 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能够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能够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例2-7】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C.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依法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D.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解析】正确答案为ACD。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所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能够有,不是应当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不是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

5.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 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觉公司经营情形专门,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门规定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益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专门类型。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门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不承诺分期缴付出资。

2.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门规定

(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点人民政府托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一样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 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 第一股东的特定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门规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2.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能够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委派;然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能够兼任经理。

5.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委派;然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例2-8】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的是( )。

A. 由董事会选举

B. 由监事会选举

C. 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解析】正确答案为C。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的股权

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的人,股东的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

(一) 股东权分类

1. 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依旧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能够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治理的权益,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益,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要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益。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益,即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益,包括股利分配要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 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额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益,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益,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益,如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益等。

(二)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益应承担以下责任:

1.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缺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爱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截了当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假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能够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与其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操纵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几种情形。

(一)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这是因为,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不管是转让全部股权依旧转让部分股权,都可不能有新股东的产生,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然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能够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的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一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例2-9】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乙转让其股权。下列关于甲转让股权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能够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 甲能够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 甲能够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 甲能够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解析】正确答案为C。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例2-10】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必履行的程序是( )。

A.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 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 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解析】正确答案为C。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同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要紧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依照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二)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1.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第一应当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的价格不应过高,而应当是合理的价格,如此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爱护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假如协商不成,依照《公司法》规定,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的设立

(一) 股份的设立方式

股份的设立,能够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因此,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差不多上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布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因此法律对采纳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爱护宽敞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股份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事务的人。发起人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既能够是中国公民,也能够是外国公民。

设立股份,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有住宅,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股份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悠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

发起人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注册资本的30%。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如向社会公布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等。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纳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差不多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订章程。关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份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和住宅;(2) 公司经营范畴;(3) 公司设立方式;(4)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刻;

(6)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8)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 公司利润分配方法;(10)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11)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12)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宅。

(三) 股份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程序

(1)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 缴纳出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关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关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假如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4) 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程序

(1)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个地点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 向社会公布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布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股股数、金额、住宅,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布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承销期终止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终止时将售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发起人向社会公布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储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 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形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截了当阻碍公司设立的,能够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能够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例2-11】下列关于创立大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6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B.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能够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C.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 创立大会对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解析】正确答案为BC。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A选项中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不是60日。D选项中创立大会对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不是2/3以上。

(4) 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终止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四) 股份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的组织机构

股份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一) 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尽管对外并不直截了当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直截了当从事经营活动,但却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都必须执行。

股份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不管其所持股份有多少,差不多上股东大会的成员。

2.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差不多相同。

此外,依照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在显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2-12】股份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依法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 公司未补偿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 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要求时

D.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析】正确答案为ABD。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等。

4. 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刻、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刻、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5.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然而,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所谓重大资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是指股份与他人之间按照重大资产转让、受让协议出售、购买重大资产的行为。重大资产的重组往往对公司的生存和进展具有重大的阻碍,因此,公司章程能够规定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和受让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指股份作为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关系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他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对股份的生存和进展产生重大阻碍,因此,公司章程能够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能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那个地点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每股一票,选出6位董事,通常的方法是让该股东给选中的6位董事候选人的每一位投100票,总共600票。而累积投票法则能够将这600票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或依照自己的意愿分投给选中的各候选人。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托付书一并储存。

(二) 董事会、经理

1. 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差不多相同。

3. 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她只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 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峻缺失的,参与决议的大师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除责任。那个地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也不是所有的董事都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只有具备了下列三个条件,董事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一是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二是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峻缺失;三是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并对某项决议表示了同意。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5. 经理

股份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差不多相同。公司董事会能够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例2-13】某股份召开董事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B. 通过了有关公司董事酬劳的决议

C. 通过了免除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担任经理的决议

D.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致使公司遭受严峻缺失的,参与决议的全体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解析】正确答案为AC。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故A项正确;决定董事薪酬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属于董事会职权,故B项错误;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职权,且公司董事会能够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故C项正确;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峻缺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除责任,故D项错误。

【例2-14】某股份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形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托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托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 依照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 依照本题(1)所述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托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2) 依照本题(2)所述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

(3) 指出本题(3)所述内容中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析】(1) 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托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肖某托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车时,只能托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托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 第一,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酬劳的决议符合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托付不合法,实际只有3

名董事同意,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 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 监事会

股份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 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 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差不多相同。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觉公司经营情形专门,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设主席1人,能够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专门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及活动原则的专门规定,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增加股东大会专门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既不是公司股东,又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要紧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定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一样职责外,要紧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102号)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差不多条件: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差不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体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习题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 C.该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D.该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 A B C D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解析】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B.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之日 C.股东签订协议设立公司之日 D.首次股东会召开之日 A B C D 【正确答案】A 【知识点】设立登记 【答案解析】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3.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公司变更名称的,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变更登记 【答案解析】 (1)选项A: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选项B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练习及其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企业内部社会经济关系 B、企业外部社会经济关系 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 D、企业与社会的经济关系 2、国有企业是( C )。 A、国家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B、政府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 D、政府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 D )。 A、投资决策权 B、留用资金支配权 C、资产处置权 D、生产经营决策权 4、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D )。 A、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 B、厂长(经理)负责制 C、国有企业全员聘任制 D、职工代表大会制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生产指挥机构 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 D )。 A、国家 B、政府 C、职工大会 D、厂长(经理) 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 A、所欠银行贷款 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C、所欠税款 D、其他债务

8、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承担按份比例责任 9、债权人会议设主席( D )。 A、4人 B、3人 C、2人 D、1人 10、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C),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1年内 B、2年内 C、6个月内 D、9个月内 11、在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C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机构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D、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12、破产财产优先划拨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C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破产债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般来说,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BCDE )。 A、趋利性 B、社会性和组织性 C、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D、自主性和自律性 E、法定性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习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按()标准分类的。 A、根据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 B、根据股东责任的不同 C、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 D、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A、30个以下股东 B、40个以下股东 C、50个以下股东 D、60个以下股东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A、3 B、4 C、5 D、6 5、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那么,该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 A、2万元 B、3万元 C、4万元 D、5万元 6、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20% B、30% C、40% D、50% 7、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是() A、土地使用权 B、房屋使用权 C、工业产权 D、机器设备 8、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 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 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 D、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9、沈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沈某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顾某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沈某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沈某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处理方式是() A、沈某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沈某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沈某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王某、李某、顾某补足 D、沈某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王某、李某补足 10、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A、权力 B、监督 C、执行 D、行政 1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2、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该决议必须经() A、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B、出席决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出席会议的2/3股东一致同意 D、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1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是() A、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B、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C、聘任和解聘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14、A、B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A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B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A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A兼任监事 15、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C、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定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国有独资公司合并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C、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1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3 人以上13人以下 B、5 人以上19人以下 C、2人以上200人以下 D、50个股东以下 19、甲、乙、丙三人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三人现有资金合计380万元,为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甲、乙、丙至少还需要筹措的资金总额为()万元。 A、20 B、120 C、22 D、不用筹措 20、以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20% B、30% C、35% D、25% 21、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于股款缴足后()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A、10 B、15 C、20 D、30 2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公司,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 A、股东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2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有() A、公司合并决议 B、公司分立决议 C、修改公司章程决议 D、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议 24、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公司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能使表决权得以通过的是() 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 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精品】第02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 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怍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从权利和义务上来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0及答案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0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当A公司讨论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参加会议 (B)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B)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C)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D)公司向其他法人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 甲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该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甲并未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根据法律规定,甲持有的公司股份最早可以转让的期限是( )。 (A)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B)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C)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

(D)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 4 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任职期间每年可以转让的股份最多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A)10% (B)15% (C)20% (D)25% 5 甲上市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拟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如果甲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为2.5亿股,则该公司可以收购的股份数额最多为( )万股。 (A)250 (B)500 (C)1250 (D)2 500 6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限是执行期满未逾( )年。 (A)2 (B)3 (C)5 (D)7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二)董事会 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2、小公司的特殊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ABCD (三)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的职权 1、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副经理 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答案】ABCD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3及答案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3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2 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与其妻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进行交易,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五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五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五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出请求 (C)王五应以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五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4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 (B)增选王某为公司董事 (C)批准董事林某兼任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6 甲、乙两个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股东代表 (B)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7 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中国公司制度的兴起与发展;中国公司立法的沿革和特点;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中国公司立法的沿革和特点的总体认识。 教学难点: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法概论 一、公司及其特征 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并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依法设立。依法设立即公司的法定性,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须依法登记注册。 2、有合法的投资者。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各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有所不同,一般都必须是两个以上。只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叫一人公司。 3、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的设立及其运作,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所得到的利润分配与股东,使出资人(股东)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4、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是一个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种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划分标准,是公司的股东责任性质。按此标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 公司种类还可以按照其他标准划分。如: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资本发行和转让范围,可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按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可分为本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单指国家制定的综合性的公司法法典,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法指的就是狭义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泛指有关公司的所有法律,它除综合性公司法规范外,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或规定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公司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如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中国公司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局限性,是由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条件和时代背景特点决定的。 1、公司立法带有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目的。例如:公司法中有许多关于国有企业改建公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 一、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各项正确的有( )。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2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2010年至今一直持有该公司股份,依次分别0.5%、1%和9%。现该3人认为公司总经理王某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应当就王某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甲、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C)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乙、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甲、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 甲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人员聘任决定符合规定的有( )。 (A)决定续聘王某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 (B)决定聘任现任公司监事李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C)决定聘任刘某为产品研发部经理 (D)决定聘任赵某为财务部经理 5 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C)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特定事项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下列属于该特定事项的有( )。 (A)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B)公司合并、分立的 (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D(.7 有关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 (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C)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 (D)公司可以法定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3分)宏远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与云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宏远公司一次性从云海公司购入商品6000件,每件价格100元。云海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2000件和40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宏远公司于2月28日前一次性向云海公司定金12万元。2月26日宏远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3月10日,云海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宏远公司发货2000件,并支付运费4万元。宏远公司收货后提出如下异议:(1)云海公司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该合同不成立,故不支付货款。(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云海公司应退回定金。(3)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云海公司决定暂停发出第二批货物,并就宏远公司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宏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合法?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宏远公司与运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定金合同从何时有效?说明理由 (5)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运费该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13分)(1)宏远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 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1分)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1分) (2)买卖合同有效。(1分)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云海公司虽未签字盖章,但发出了第一批货物,且宏远公司收下了货物,所以该合同成立。(2分) (3)定金合同有效。(1分)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2月28日前交付定金,合同标的额为12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1分) (4)定金合同从2月26日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1分) (5)运费由云海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

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2有限责任公司) 导入:引例 20XX年3月,赵某拟投资十五万元设立一家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其经营范围为:自行车及其配件零售。赵某能否一人出资设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他是否可以自己投资再另外设立一家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学生:案例剖析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导入:公司起源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经济组织; 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 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企业的区别,并举例) (二)公司的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对于公司可以作以下分类 1、依责任基础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依公司组成为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3、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4、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概念: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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