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宪政思想述略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是指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宪法法律体系、推进宪政理念的落地和实施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政建设在法律体系、民主制度、司法独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当代宪政建设主要体现在宪法的修订和完善上。
自1982年我国宪法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四次修宪,不断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其中,2004年修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社会管理法》等,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在民主制度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内民主,推动党内事务公开透明。
在经济社会领域,我国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推行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加强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益保护。
第三,我国当代宪政建设还注重司法独立的推进。
司法独立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我国加强了法官独立性的保障,建立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经济权的相对独立,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还注重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我国推行的监察法是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有效地制约了权力的滥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腐败体制,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的来说,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涵盖了法律体系、民主制度、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等多个方面。
在这些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宪政建设逐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宪政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推进宪政建设,加强法治意识,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宪政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曾留学日本,深入了解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宋教仁也坚持宪政救国。
宋教仁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和内阁政治三大部分。
中华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始终坚持致力于其宪政思想的实践,但由于受当时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以及其宪政思想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最终归于失败。
正文:20世纪初,中国已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各种救国思潮纷纷涌,190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明治维新后实行君主立宪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战胜了老牌封建大国。
这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震撼,一时之间,宪政思潮逐渐从宣传、讨论提上改革议程。
但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甚至一个党派内部对于宪政的理解相差甚远,想要实现的宪政模式也不一样,如清末立宪中立宪派官员就主张实行德日式的保留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既想通过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由弱变强又能保持君主的权力。
以梁启超、张謇为代表的多数在野立宪派就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虽保留君主,但希望尽早召开国会,由国会产生内阁,内阁对国会负责,皇帝不负责实际政务,“垂拱而治”即可。
革命党人则反对一切君主制,主张实行美国式与法国式的共和立宪制,但在革命党内部,就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和政体这一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有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有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
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便是在此种环境下展开。
一.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宋教仁,子得尊,号敦初,别号渔夫。
1882年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香冲村的一个破落地主家庭,宋教仁所处的19世纪末期正直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内有没落王朝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外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国破家亡的惨痛现实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深深影响着宋教仁,使之走上了一条革命救国的道路,后在日本的学习和探索更加坚定了他革命救国,宪政就国的思想。
具体而言:1.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客观原因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即救亡图存便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而贯彻近代中国的始终。
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正文)

目录1引言 (1)2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进程 (2)2.1君主立宪方案的一次实践——戊戌变法 (2)2.2晚清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3)2.3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2.4北洋政府的制宪运动与《中华民国宪法》 (5)2.5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5)3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原因分析 (7)3.1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成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的自然障碍 (7)3.1.1近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发展宪政的经济动力。
(8)3.1.2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尚不具备形成推动宪政发展的政治动力。
(8)3.1.3近代中国的文化内涵不具备形成宪政运动的思想基础。
(9)3.2“富强为体,宪政为用”导致对宪政本身价值的忽视 (11)3.3专制阶级在政治上蓄意利用使宪政难以真正实施 (13)3.4民众对宪政信仰的不足使宪政失去其内在动力 (15)4中国近代宪政失败之启示 (17)4.1树立宪政建设的正确价值导向 (17)4.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 (17)4.3实现宪政文明与中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 (18)5结语 (19)致谢 (20)参考文献 (21)1引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产物,它的正式确立得益于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演变,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宪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广泛开展。
近代宪法首先发源于英国,其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的宪法性文件、判例和惯例所构成,之后美国与法国的宪法相继颁布实施,几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西方宪政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美国宪法作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明确树立了四个重要原则: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原则,这四个原则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基本框架,其宪政模式大大推动了西方宪政思想发展并完善。
总结西方各国宪法制度,虽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造成宪政发展轨迹各有不同,但都共同存在较为鲜明的特色:首先是主权在民的原则得到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民主政治成为宪法正常实施运行的前提。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摘要】李大钊早期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对宪政的理解、对宪政运动的态度、对宪政改革的建议以及与当时社会背景的关系。
在他的思想中,宪政是国家制度的核心,能够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他认为宪政是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但不赞成激进的宪政运动。
他主张宪政改革应谨慎稳健,避免社会动荡。
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李大钊将宪政视为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关键。
他的宪政思想对当时的政治运动和学术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推动中国早期民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大钊早期的宪政思想体现了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理解、宪政运动、态度、宪政改革、建议、社会背景、影响、总结1. 引言1.1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概述李大钊是中国近现代著名的宪政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早期宪政思想对中国政治思想和宪政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20世纪初期,中国正处于政治动荡和社会转型的时期,李大钊积极倡导宪政,致力于推动中国向宪政制度转型。
李大钊认为,宪政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理念,可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他主张建立起宪法与法治体系,使政府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权力,避免滥权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李大钊的宪政理念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状况相结合,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在宪政运动方面,李大钊积极支持并参与了在中国的宪政运动,并致力于推动国家朝向宪政改革的方向发展。
他坚信宪政是中国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必经之路,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变革提供了重要思想支持。
李大钊早期的宪政思想体现了他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关切与思考,为中国政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李大钊的宪政理念、态度、建议以及对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
2. 正文2.1 李大钊对宪政的理解李大钊对宪政的理解主要体现在他对宪政制度的本质、作用以及优劣势的认识上。
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

摘要:宪政思想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核心,其五权宪法思想、人民主权思想、官吏是人民公仆的思想,还有其主持制定的临时约法中的宪政思想至今闪耀着理性的光辉。
关键词:宪政五权宪法人民主权临时约法孙中山被人们尊称为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者,还有人称他为中华民国的“国父”。
孙中山的名字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瞩目,他在推动中国社会变迁和民主进步过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他坚强的革命意志和为中国进步所做的孜孜不懈的奋斗,为世人所称赞。
其大胆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思想,融会贯通,既不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又不拘泥于古人的思维;既借鉴西方先进的文化制度,又不全盘照搬照抄,这一中西合璧的法律思想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精神财富。
其宪政思想更对我们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宪政概述宪政是一个社会按照宪法而进行的政治运作和习惯,是一个民族长久以来的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在政治层面的反射,是人类智慧的积累和结晶。
宪政的建立依赖的基础并非一部完美的宪法,而是一个社会长时间的磨合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与崇拜、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人权的尊重与珍视等等政治经验和文化基因。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封建大一统的国家,其传统文化的根基在于家天下,对国家、家族的利益保护远远高于个人利益,这与宪政注重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出发点是相悖的。
而且普通人没有任何民主可言,“朕即法律”是颠扑不破的。
中国资产阶级先天性的软弱,更不可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中国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古代法学家也不可能论述宪法的问题。
五权宪法及其创新(一)五权宪法的产生背景孙中山在认真研究中西方文化、历史、法律的基础上,掌握了中西方观念上的差异,详细地阐述了国民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第一个提出了完备的五权宪法理论,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探求一部最佳宪法,孙中山对西方国家的宪法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研究。
他以一个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敏锐目光洞察到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种种弊病。
在民主分权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改革了中国古代的考试与监察制度,取长补短,中西贯通,创造了新的分权形式。
中国近代宪政之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 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 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 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 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 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宪 政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 2.政权组织 3.立法特点及主要立法
从实际出发,继承工农民主政权立法实践中优良的传统又有新的发展。 立法: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继承法规,刑事法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
(一)立法思想——“以党治国” (二)立法阶段 第一阶段——法统创立时期 第二阶段——法统发展时期 第三阶段——法统完善与崩溃时期 (三)立法体系 六法——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四)宪法性文件 1.《训政纲领》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中华民国宪法》
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清末立宪的准备活动 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 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 1906年颁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1906年开始推行“官制改革”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0年设立“资政院” 1911年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三)”资政院“、”资议院“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1.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近代以来,中国几乎经历了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宪政建设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外部势力的干预,内部斗争和内外矛盾的缠绕,伴随着各种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也经历了一段波折。
尽管中国的宪政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从过去的经验中,我们也能看到其中的教训及启示。
首先,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是实现宪政建设的基础,它是构建宪政政治体制的基础,健全宪法制度是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核心。
所以,要想保证宪政的健康发展,宪法制度就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要落实宪法,必须将宪法视为国家法律的最高法律,实行宪法监督,不断改进宪法制度,使其适应国家发展的新形势。
其次,发展民主政治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中一直强调民主政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要实现宪政化,就必须强化民主政治,建立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提高人民的治理能力,实现民主制度的健全发展。
此外,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中还存在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必须从宪政建设的角度出发,健全司法制度,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另外,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公正性,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促进法治的发展。
最后,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提高。
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以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公共管理,以实现宪政建设的最终目标。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不仅受到外界势力的影响,而且也存在着一些自身的问题。
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教训和启示,即: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发展民主政治;健全司法制度;加强社会公共管理。
只有把这些教训和启示落实到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宪政建设的最终目标。
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改革构想
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改革构想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和领袖,他提出了丰富而深刻的宪政改革构想,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改革构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历史的深远影响。
一、国家体制的改革孙中山先生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改变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
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来自于人民,政府应当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
他提出的“三民主义”即“国民政府应该立即实行,彻底实行,各地政权应由各地区同胞建立,彻底实行”,反映了他对于人民意志至高无上的追求。
二、法治建设的推进孙中山先生认为基于法治的国家是一个最符合公正与平等原则的国家。
他强调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受法治国家,暂且停社会革命”,强调通过法治的方式推动社会的变革。
他还提出“以教育法治人民,以法律保护人民”,意味着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并通过法律的保护来确保人民权益。
三、政治参与的扩大孙中山先生十分重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他主张实行选举制度,使人民有更多机会参与政治决策。
他提出了“支持公选政权,选出杰出贤良”和“国家统一由中央大政权处所有”,强调人民通过选举来推选出理想的领导人,并通过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统筹。
四、经济体制的改革孙中山先生在经济改革方面提出了诸多构想。
他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通过土地改革来平衡社会财富分配,并减轻农民的负担。
他还提出实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推动产业和商业的发展。
这些构想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并对后来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五、教育体制的改革孙中山先生对于教育的改革也非常重视。
他认为教育是培养国家未来发展的根本,主张实施素质教育,提倡智育、体育和德育的全面发展。
他还主张打破封建教育的束缚,推广普及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有机会实现自身的发展。
总结起来,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改革构想全面促进了中国政治、法治、经济和教育等方面的进步。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作者:张千帆来源:《民主与科学》2009年第01期宪政改革要成功须依赖广大人民的参与和支持1908年,中国清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这部大纲是一部很糟糕的宪法,但它毕竟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起步,代表了从1840年以来半个多世纪思想的积累。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求索着民族的命运,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被小小的日本国打败,这对知识分子的震动尤其大。
为什么中国这样的庞然大国,原先我们把自己的文明源源不断输出给日本,最后竟然被日本打败,经过很简单的比较之后,我们马上得出一个结论——因为日本的宪政和法治远远走在我们前面。
果然十年之后,日本不仅把中国打败,把俄罗斯也打败,这更加说明宪政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
中国的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为什么中国一直被动、挨打、落后?原以为是我们没有洋枪洋炮,后来发现是因为没有强大的工业和经济,到1908年我们终于发现原来我们缺乏一部宪法,缺乏一套现代国家的制度。
1908年,中国终于出台了这部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
大纲中规定了很多制度,议会、人权、民主,当然是在君主控制之下的民主,但纸上的制度和实践的制度相差很远。
为什么宪法从文本到制度实施那么困难?简单地讲,因为大众一直没有动力去参与宪政的过程,没有大众的参与,种种改革最后都归结为失败。
我们缺乏这种宪政的文化,而制度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之间有比较好的结合,才能够同时进步。
宪政文化的缺位,导致历次改革的失败。
从1894年开始,立宪就成为中国精英的共识。
甲午战争之后康有为等进行了公车上书,经光绪皇帝的支持,实施了戊戌变法、百日维新,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有希望的时期。
但很可惜百日维新很快就失败了。
戊戌变法的希望覆灭向我们昭示着以后所有宪法改革的困难所在,改革迟早会触动既得利益,在没有人民的支持的情况下,最后必然走向失败。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正逐步完善和发展。
宪政建设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和推行,通过宪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使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一是宪法的制定和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最高法律。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订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意志和法治原则。
近年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二是宪法的实施和执行。
宪法的实施是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权力和责任行使职能,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宪法实施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三是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是宪政建设的核心要素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确保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包括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能力等。
法治建设的推进,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第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四是民主建设。
民主建设是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两个方面。
政治民主是指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行政管理的权利和途径,通过选举、协商等方式实现。
社会民主是指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通过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实现。
我国在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社会福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第五,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之五是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宪政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
我国不断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和问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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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宪政思想述略”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本文对近百年来中国宪政理论作一梳理和简介。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
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
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还有学者以立宪主义主导及核心价值为标准,把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封建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上述分类方法各有其合理之处,都有助于从某一方面说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思想的不同发展阶段。
为了突出宪政思想的发展演进,本文将分为君主立宪的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三个阶段,对近年以来宪政思想进行综述。
二、清末君宪宪政思想(一)君宪宪政思想的萌芽阶段鸦片战争以后,魏源首先明确提出了“师夷”的新口号,并在《海国图志》一书中介绍了美国和瑞士的政治制度。
徐继畲在《瀛环志略》一书中对欧美国家的民主议会制度也作了较为系统的记述,他对美国的民主政治给予了高度评价。
姚莹介绍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政治时说:“国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厘满衙门(英文Parliament议会的音译——笔者注)公议乃行。
大事则三年始一会议,议用兵和战之事,虽国王裁夺,亦必由巴厘满议允。
”虽从总体上来说,魏源、徐继畲、姚莹等人的思想并没有摆脱时代的局限,但他们对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介绍和赞美,却大大开拓了中国人的眼界,对近代中国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对近代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早期改良派的君宪宪政思想19世纪70年代前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开始产生,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在逐步形成,西方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更多地传入中国,一些具有进步倾向的学者,提出了发展资本主义、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形成了早期改良派,并提出了初步的民权和宪政思想。
早期改良派宪政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介绍和宣传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尤其推崇西方国家宪法的分权制度和自由、平等、博爱原则。
早期改良维新思想家认为,君主专制“民无权”是中国贫弱的根源,根据西方的“天赋人权”学说,提出了“民权”思想。
有学者提出:“天下之权唯民是主”,认为“苟无民,何有国?苟无国,何有君?苟无议院,何有朝廷?”并强调“民权益盛,其国益强”。
虽然他们对西方国家的分权制度和自由、平等等原则的看法是肤浅和片面的,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2.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王韬说过:“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心志难专一。
究其极,不无流弊。
唯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咈(都,赞美;俞,同意;吁,不同意;咈,反对。
旧时指君臣间私洽地进行讨论——编者注),犹有中国三代以上之遗意焉。
”(《弢园文录外编·重民下》)。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
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
”(《盛世危言·议院》)。
他们普遍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兵强国富与其国家实行的宪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
这些看法对后来的变法维新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主张仿效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度。
早期改良派把议会视为通达民意、防止专制、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剂良药。
曾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的大臣崔国因,是近代中国向朝廷明确提出开设议院要求的第一人。
他认为,“议院之设,分为上下。
其上议院由王公大臣议之,所以率作兴事,慎宪省成,知其大者远者也;下议院由各省民间公举之人议之,所以通幽达隐,补弊救偏,兴利除害,知其小者近者也。
”并认为,“设议院者,所以因势利导,而为自强之关键也。
”郑观应在《易言·论议政》《盛世危言·议院》中都详细介绍了西方议会制度。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三)维新派的宪政思想甲午战争失败之后,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进一步壮大,以资产阶级改良派为代表的上层资产阶级,广泛传播西学,掀起了变法维新运动,并成为当时社会生活的主流。
他们继承和总结了19世纪下半期以来的宪政思想,继续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真理,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宪政思想。
1.设议院,开国会。
康有为等维新派代表将设议院、开国会作为“庶政与国民共之”的第一步。
认为“设议院以通下情”,其利有三:一曰“民信则巨款可筹”,解决财政困匮的问题;二曰“政皆出一堂,故德益无不下达”,使全国政事能统筹划一,使朝廷旨意直达百姓;” 三曰“事皆本于众议,故权奸无所容其私”,通过民主议政,杜绝官吏弄权,营私舞弊。
在“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等维新派代表还向光绪皇帝提出召开国会的建议。
他认为,日本与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富强,就是因为它们都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的缘故,中国由于“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因此,只有效仿日本与西方国家,召开国会,才能走上富强之路。
2.开制度局,制定宪法。
维新派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制定资产阶级宪法的主张。
康有为认为变法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变法之源”在于先“开制度局而定宪法”。
制度局设于内廷,选天下“通才”十数人,入直其中,“王公卿士,仪皆平等”,“商榷新政,草定宪法,于是谋议详而章程密矣。
”他认为,国家没有宪法,就如同人没有“心思”,所以只有“宪章草定”,才能够“奉行有准,然后变法可成,新政有效”。
可见,在康有为等维新派代表的眼中,宪法成了实行新政的依据和保证。
3.实行“三权分立”。
康有为认为,要实行变法维新,改革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就应当仿效西方,实行三权分立。
并提出了以三权分立为组织原则的设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
到19世纪末期,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宪政思想较为完整系统,他们要建立以设议院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制度,“立宪法以同受其治,有国会议会合其议,有司法以保护其民,有责任政府以推行其政。
”把君主立宪制度视为救国的良方,作为变法运动的最高目标和政治纲领。
三、近代资产阶级宪政思想20世纪初期,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应运而生,并很快成为当时进步思潮的主流。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其集中代表。
由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所确立的宪政制度,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核心便是“三民主义”。
(一)三民主义的宪政纲领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
民族主义的核心问题,就是用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资产阶级民主的国家。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也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核心,中心内容是建立民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实现资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自主的民主权利。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使孙中山看到了一种崭新的政权模式。
也正是受到俄国革命的影响,孙中山赋予了民权主义新的内容。
首先,强调“主权在民”,实现真正的民权;其次,主张“直接民权”,即人民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
为了保障人民的直接民权,孙中山将英美的政权建设经验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了著名的“五权宪法”理论。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平等观与自由观“自由、平等、博爱”是孙中山的一贯主张,也是其宪政思想的基本内容。
自由观与平等观作为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
首先,确认人民的平等权利。
指出“天赋人权,胥属平等”,并下令革除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官吏特权,认为“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也”;批判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认为“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孙中山的平等观还表现在五族共和的民族平等思想上,他主张“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
其次,确认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孙中山所主张的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族和国家的自由,二是国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由权利。
(三)“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是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在宪政主张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1.关于权能分治孙中山认为,要把中国改造成为新国家,必须把政权与治权分离,将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里,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家”,而将治权“完全交给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并且用政权去约束治权。
权能分治的核心,在于维护“直接民权”,即宪法必须规定和保障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
孙中山在总结了西方宪政制度的经验后指出,要使人民有权,就必须在宪法中规定人民的选举权之外,还要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