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行政人员钓鱼执法违法吗?
论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

的形象 , 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进一步来说 ,公正 有任何法律依据 的,更是对社会公众 良知意识的 “
鱼 执法 、 文明执法 ” 的先进执法理念受到了破坏 , 宪 打击 。本案中执法局雇佣一些社会人员充当 “
法秩序 的实现在本质上很难得到保障。
定
饵” 进行执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的, 钓鱼式执法” 源于国外 的刑事诉讼 , 本只 原 局认 定 为非 法运 营拉 客 。孙 中界 激愤 之 下 断指 以 适 用 于少 数严 重 的刑事 犯 罪侦 查 领域 ,而 且 在程
证 清 白 。 自此孙 中界 的遭 遇 迅速 引起 了社会 的广 序控制上非常严格 。但在我国这一执法方式却频
要求之一。 钓鱼式执法首先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法 将部门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对立。 在执法 律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基础的 ,不是危害人 民 的过程 中应 始 终坚 持 “ 以教育 为 主 、 罚 为 辅 ” 惩 的 的利益 , 而孙 中界这样的相对人是合法在先的。 此 基本方针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湖南省 20 年 1 08 O 执法方式亦没有合理的动机 , 具体到本案 , 执法局 月 1日 施行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已经对此有 多是 以经济利益或本部门的经济收益为出发点 , 了专 门规定 , 为统一的立法提供 了很好的参考 。 这又何谈具备合理的动机呢? 3违反 了比例原则 、 ( 将行政执法权力和经济利益相分离 二) 之所以“ 钓鱼式执法”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大量
第 2违反了宪法中“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规 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 条规定 , 7 以偷拍 、 偷录 、 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
欺诈 、 胁迫 、 立宪指导思想和精神是贯穿宪法制定过程始 人合法权益 的证据 材料 以及以利诱 、
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钓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钓鱼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采取诱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引导当事人违法或者违反规定,然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公正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执法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责任原则:对钓鱼执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一般规定第四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提出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立项申请;(二)审批:行政执法机关将立项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三)实施:经批准的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由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四)评估:执法结束后,对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执法目标;(二)有合理的执法方案;(三)有必要的执法资源;(四)有有效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三章钓鱼执法案例设计的具体规定第七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应当针对以下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二)非法经营;(三)非法集资;(四)侵犯知识产权;(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钓鱼执法案例设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模拟执法:通过模拟真实执法场景,测试当事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二)隐蔽执法:在不干扰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暗中观察当事人是否违法;(三)举报引导:引导当事人主动举报违法行为;(四)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钓鱼执法

对于这种钓鱼执法现象,我 们不能仅仅就个案问题来分 析问题,我们应该对诸如此 类的一切行政执法领域所采 用的这种方式、方法给予全 面的分析。否则对于这类行 为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 轻描淡写则必不能对于以后 是否仍然出现类似这种事件 给予理性的认识。因而我们 从以下诸方面对此类钓鱼执 法现象给与分析。
那么“钓鱼”执法到底合不 合法呢?
某些地方上的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的行政行 为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宗 旨相违背的,而且事实上“钓鱼”行为是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 定;该条法规是主要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规制;而 “钓鱼”的行政行为是把普通人的善意行为认定为 非法营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 已经对道路运输经营进行严格的定义,其包括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 而为了帮助急难者或者陷入困境中的人,让他们搭 乘自己的机动车辆,是社会应该鼓励的助人为乐的 善意帮助行为,怎么可以认定为非法营运呢?即使 受帮助者给予司机一定的经济报酬,这也是受法律 保护的,因为这些司机没有营运的动机与赢利的目 的,只是一种善意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 鼓励的,包括经济上的。如果这种善意的行为被认 定为非法营运,那一定就是行政机关在非法行政!
“钓鱼”者是否有可观的经济利益? 交通部与财政部在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 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中有 这样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 围是: (一) 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 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 离体、退休人员费用; (四) 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 记录、计算、检铡等设备) 和基本建设投资(包 括办公用房,职工宿合及行业的服务设施); (五) 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 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七) 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以上届经费开 支部分,接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 基本建设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 用。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初探

啊
“ 强化依法行政 杜绝 ‘ 钓鱼执法 ”专题探讨 ’
党 政 干部 论 坛
程来看 ,钩子” “ 一般会伪装为病人或有 紧急事务处理 做 出 了撤 消 原判 , 回重 审 的裁决 。 上 海 “ 鱼执 发 从 钓 的人 , 要求 搭乘车辆 , 并主动提出付车费 , 到达 目的地 法 ” 的结 果来看 , 违法行 为对 社会所 造成 的危 害性 其 后, 强行抢 夺车钥匙 或运用暴力 控制车 主 , 将其 交与 远远低于行政违法 。 对犯罪行为采用 “ 诱惑侦查 ” 围 范 行政执法人 员处理 。 因此 , 钩子” “ 的行 为在这种 特殊 和程 序都有 着严 格的法律限制 , 更惶论行政执法 中的 的情形下符合行政 行为的特征 , 这种行为的某种公务 “ 诱惑 调查” ( )钓 鱼执法 ” 。3 “ 极易侵犯公民权利 , 冲击 属性又使 “ 钩子” 的身份 发生变化 , 不仅使车主误认 为 社会 道德底 线 ,对 国家机关的公 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他 们就是执法 人员 , 而且 从整个行 为过程分 析 , 他们 设计 圈套诱 惑公 民违法并 对其处 以高额罚款 , 这在社 与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一个行政执法 主体 , 虽然仅仅是 会道 德层面上 是难 以有说 服力 的 。作为 国家公务人 辅助性 的, 正是这种 主体成分 的变化导致行政 主体 的 员 ,将 社会道德所 不耻 的行 为频 繁运用 于行政执 法
职权范 围是不一致 的。 如果 甲行政 主体行使 乙行政 主 为 , 但正是这种 委托使 得行政主体在某 一具体 的执法 体的职权 , 便构成越权行为 , 是无效 的行 政行为 。 二是 行为 中主体 资格 出现瑕毗 ,从 而导 致行政 主体 不适 不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 的社会 组织或个 人行 使行 政主 格 。 当然 , “ 将 钩子 ” 视为公务 人员要 看他参 与具体 行 体 的职权 。 在实践 中 , 国家行 政机关 基 于 自身力 量 的 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度 , 如果“ 钩子 ” 仅仅是 向行 政机关 限制 , 会雇佣 一些 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的个人参 与执 提供违 法行为 的信息 , 没有主动 向行政相对人作 出 并 法, 以显示行 政机关 强力之声 势 , 现在普 遍存 在于 某种积极 的行为 , 如 或者这 种行 为并不具有行政行 为的 公 安机关 中的“ 协警 ” 从法律 的角度来 看 , 些 临时 特征 , 么 , 钩子 ” 。 这 那 “ 的行 为与行 政机关 的具体 行政行 聘请 的人员并不是从 事国家公务 的人员 , 因而也 就不 为的关 联性不强 , 这种仅提供 信息的非公务人员 即是 具有执法 的资格 。 我们通 常所说的 “ 线人 ”从上 海“ 。 钓鱼执法” 的个案过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一、以程序正当价值评价“钓鱼执法”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行政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首先要“程序正当”。
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而良好的行政程序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唯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对行政权恣意的有效控制,保障基本人权。
相应,任何行政执法活动(当然也包括“钓鱼执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话,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钓鱼执法”在执法方式严重上违法。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应当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上,三者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和常规,具有科学性。
客观规律和常规体现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同性。
在行政程序的选择上,如果行政主体违背这种认同性,不仅难以达到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而且会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增加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难度。
(4)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社会公共道德不具有与法律一样的强制性,但它是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的许多行为在接受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受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
因此,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公共道德所蕴涵的公平内容,尽可能体现社会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和要求。
(5)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
自古以来,公正始终是法律内涵的基本价值之一。
“钓鱼执法”从要件与程序等因素考量,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明显不正当。
从程序正当的视角看,“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是非法的。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摘要:近日,一则关于钓鱼执法的新闻霸占着各大新闻媒体头条。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就将围绕与本案相关的几个案例,分析中国式的钓鱼执法到底可不可行,中国的行政执法到底路在何方。
关键词:钓鱼执法违法性监督内容:一、背景2014年9月8日下午1点多,张军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
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
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
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自断手指。
二、“钓鱼执法”的概述(一)含义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姚天宇;王勇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钓鱼执法”是执法机关故意向当事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以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自身违法的行为。
它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并可分为“显露式”、“勾引式”、“陷害式”等三种形式,其具有多重危害性。
“钓鱼执法”与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降人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相冲突。
防范和规制“钓鱼执法”应当从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打击“执法经济”、限制使用奖励举报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等若干方面入手。
【总页数】6页(P73-78)
【作者】姚天宇;王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浅析“钓鱼执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2.“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3.浅析“钓鱼执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4.论“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权力的违法性与规范
5.论“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权力的违法性与规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人员钓鱼执法违法吗?
小编希望 行政人员钓鱼执法违法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
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听说钓鱼执法这个名词。
但是,不少朋友对于什么是钓鱼执法以及钓鱼执法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却完全不知道。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钓鱼执法违法吗这个问题吧。
一、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
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
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
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
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
(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
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
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
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
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
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二、钓鱼执法的执行方式
(一)实行方式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
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
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
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二)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
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
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
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
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
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