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他们按照法律和政策履行职责,如果违反法律或失职,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罚。它是一种重要的机制,可

以有效地约束官员的行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的执行效率。

从制度建设来看,我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官员问责制度。领导责任制、巡视制度、监察体制等。这些制度为官员行为的监督和整改提供了机制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也

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和制度文件,明确了官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法违纪的惩处措施,为官员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实践执行来看,官员问责制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官员问责的力度还不

够强,许多官员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导致一些官员不敢或不愿意履行自己的

职责。官员问责的程序还不够规范,一些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公正,导致一些官员被冤枉

或者逍遥法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员问责制度的落实不够重视,对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姑息

迁就的态度,影响了官员问责制度的有效运行。

从社会参与来看,官员问责制度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官员的行为是公众事务,公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权关注,也应该可以通过相应的渠道对官员进行监督和问责。在现实中,公众参与官员问责的机会还不够,公众意见的反馈渠道还不够畅通,导致官员问责制

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一定的挑战。要加强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参与,提高公众对官员行

为的监督能力,保障官员问责制度的有效执行。

从国际比较来看,官员问责制度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对官员的问责制度较

为完善,给予了公众更多的参与权和保障,例如美国的政治问责制度。而在一些国家,官

员问责制度相对薄弱,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处。我国在建设官员

问责制度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官员问责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员的行为,提高政府的执行效率和

公信力。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在落实和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要加

强制度建设,规范官员问责的程序,增加社会参与和监督,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官员

问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需要加强官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服

务意识,为官员问责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基础。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

浅谈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 作者:尹桐 来源:《卷宗》2017年第34期 摘要: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目标。在我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的新常态下,加强公权力实施过程中的问责,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关键。通过对理念错位、立法缺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完善,能够有效避免行政问责法治化进程中的乱象,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的运行。 关键词:行政问责;法治化;行政问责法治化 1 行政问责法治化概述 (一)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含义 行政问责法治化,是指由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特定组织,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损害公民权利的行政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并使受损的公民权利得以最大程度恢复的动态过程。卓泽渊教授在《法治国家论》中将法治中的法律精神阐述为具有极大权威性的法律,其制定是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而法律的执行同时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对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理解行政问责法治化,就必须充分把握法治的概念,即法治化根本性和法治化的整体性。所谓法治的根本性在于其宗旨是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多数人的权益,而整体性在于把研究的每个要素放到整体的法治中去优化和推进。这样才能是问责法制化的进程更加规范化,全面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问责方面开展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从实践的推广和理论的传播来看,它都已成为人们对公务人员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标尺。 (二)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地的位日益提高,行政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公民的生活,因而通过法治以期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及监督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权力机制。通过法律控制权力的自由实施,颁布规则使掌权者的行事方式有所约束是法治国家理念的完美体现,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明确规定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在当前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行政问责法治化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路径;是开展反腐倡廉,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能进行约束,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从整体上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自身道德修养和行政责任意识;有利于加强公众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意识,推动其对公权力的监督,建设气正风清的执政环境,塑造一个为民服务的责任政府;有利于减少因公权力形式不当所造成的损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行政问责制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问责实践 的开展。本文将试图从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试探性地 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及如何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的路径选择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 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它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重要 途径。实行行政问责制无论是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 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约束公务员行 为,促使其真正对人民负责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 意义。 、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必有制约。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外部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进行的问责。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问责客体,实际也是“来问谁”的问题。如果被问责的对象认定不清,问责也就失去了意义,更有失问责的公正性、客观性。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 3.行政问责的范围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 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 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

纪律处分。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 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需要在问责人员中明确工作的分工,模块和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评价约束体系。并且,需要建立相关人员的问责制度,保证问责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相应的举报和监察意识。同时,也要避免一些问责行为的滥用和误用导致不当的损害或其他问题的发生。要做好问责工作,把握分寸,保持定力,避免过度 惩罚,同时也要让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力量是为社会服务的,会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

对我国官员终身问责制度的立法设想

对我国官员终身问责制度的立法设想 陆岳昊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 摘要: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碰见界限方才休止。”针对政府的代言人——行政官员,如果没有一个体系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滥用权力,降低成本和风险来换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在所难免的。但由于权责不清,法制与程序不完善,我国的问责制度普遍存在处罚内容单一,手段简单,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文将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提案,从终身问责制度建立面临的问题、问责主体、对象、内容、法制环境以及问责相关的实例,提出对终身问责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和假想。 关键词: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法制环境问责制立法难题 一.官员问责制度的渊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为了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即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显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希望通过立法手段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力以及对“假公济私”行为的处理力度。 古人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个“政”不单指行政行为,也包含行政权力的使用和行政资源分配之意。北宋时期《太平御览》中便可找到先秦时代诸多有关问责制度的规定。如《周礼地官》中提到:“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再比如《尚书大传》中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群臣不正,人到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虽然这些名家典籍中并非规定“司徒”即官员应当进到如何的义务,但却明确指出了官员不作为时就得被追究问责。 自民国时期,孙文先生开始将官员称为“公仆”,核心思想在于为人民服务。然而放之今日的行政实践过程中,高呼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却表里不一,以相当形式化的手段敷衍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期望,台面上各种丰功伟业的政绩实则只是以权谋私将个人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的表现,虚报、谎报等造假行为络绎不绝。而当被信息传播者比如新闻媒体问及行政相关决策的事宜利弊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影响时,官员多用搪塞、逃避的方式推卸责任。少数被问责,势必给百姓交代的官员也只是选择了某个公开的场合向媒体与公众致歉,然后辞职。

问责制

问责制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一、现象(问题及原因) 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等等。 二、问责制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建设可问责政府,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问责制的实行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决心。 再次,问责制的实行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决心。 三、建立问责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问责主体。实行问责制,明确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至关重要。问责主体应该是那些被问责干部的授权组织和管理组织。 2、问责对象,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因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受到问责。 3、问责的情形。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所负责任的情形,是制定和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对此,各级各地党政机关都应针对自身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来讲,问责情形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是一项重要的治理措施,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问责也越来越受到了重视。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念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公众意见和监督进行负责任的回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管理,推进公共管理现代化,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发展 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国。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对官员进行重大决策时常常会召开廷议,以听取群臣的意见,这就是最早的行政问责制度的雏形。现代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始于1982年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 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此后,行政问责制度在宪法、行政法和监察法等法律中得以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以下是主要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例如,行政机关往往缺乏主动公开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导致公众无法充分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此外,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虽然违法或者不当,但并没有受到问责的惩罚。 2.问责力度不够强 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问题,问责力度不足以达到起到对行政机关的自我警醒和整改的目的。例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无为,致使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却没有受到及时问责。 3.问责效果不够明显 目前问责制度对普通民众来说效果并不够明显,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问责常常只是形式化的过程。另外,问责的程序过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缺乏及时性,不能解决紧迫的问题。在问责过程中还存在利益的博弈甚至是权力斗争,从而影响了其问责的实际效果。 四、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解决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与完善 在制度层面上,需要加强建设完善,强化行政问责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密切联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 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然而,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监管、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对行政权力起到约束作用。

XXXX年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可编辑).doc

XXXX年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可编辑) 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问责制不仅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 目前,实施问责制有许多有利因素,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问责制主观意识存在问题一是不愿追求问责制。 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认为,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行为,追究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损害了单位和地方的形象,影响了他们的政绩。 也有人认为,虽然一个领导干部犯了失职错误,但他不愿意追究他的纪律责任,因为他”一贯的良好表现、突出的成绩”。 因此,主管对问责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调查,还试图避免甚至隐瞒使用、的事实。 第二是不去追求。 问责政策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我们必须集中精力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部门领导没有把廉政建设列入正常工作的议事日程。他们只是不愿意做具体的工作。他们没有将任务划分和细化到各个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的成员中,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 因此,当问题出现时,负责人会相互推动任命一个委员会,因此他们认为实施问责制是费力的。也许他们会陷入一个争吵的圈子,这影响到他们自己的工作,不想调查。

第三是不敢追究。 一些领导干部害怕影响改革的大局、发展和稳定,承担改革开放的“绊脚石”的指责,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实施问责得罪人担心得罪下级选民,得罪同级失信,得罪上级官员,一些对自己的行为和对下属的教育不诚实的领导干部害怕责任追究到自己头上,所以不敢追究责任,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人不闻不问,轻描淡写地批评他们,或者干脆掩盖和保护他们的缺点。 二、客观操作中的问责问题一是问责主体不明确。 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中央确定的领导体制,即“党委、党和政府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联合管理,责任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这是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经验的总结。 但是,由于缺乏强制性保障措施,这一领导体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表现在一些领导单位和职能部门不负责分工,不负责一线官员的工作,推着甚至推着前进。 因此,事实上,纪检监察机关“专门从事”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使得问责的整体合力难以影响整个责任制的实施。 第二,政策界限不明确。 在推行问责制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单位更注重对直接违规者的处罚,而较少关注对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追究,特别是对集体决定的事项、以集体责任为借口的集体责任,但实际上却无人负责,这使得追究个人责任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问责制的严肃性。 第三,调查手段过于单一。

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现状及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启示

西方国家行政问责现状及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启示 我国“行政问责”概念正是在非典发生之后才被正式提出的,所以多方面尚需不断发展和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了较长的历程,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其中尤以英美颇具代表性。我国可以对其理念加以借鉴,结合中国自己的国情探索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度。 标签:行政问责国会问责议会质询 问责制在非典发生后开始逐渐走进人们视野。从特殊时期开展的非常措施向常态化发展,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各个方面、多种形式的问责被一波又一波掀起,不断被公众熟悉。事实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问责一直贯穿于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中。但“行政问责”概念正是在非典发生之后才被正式提出的,由于是新生事物,诸多方面尚需不断发展和完善。经过长期的社会变革,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问责法律制度,尤其是美、英都已形成了有各自特色的较为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和法律体系。 1 美国政府问责制——国会问责政府体制 美国是一个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总统制国家,形成了以总统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的政府体制。美国的国会、总统、联邦法院三者分工协作与相互制约构建了美国独特的政府问责制。如果美国总统及其所代表的政府行政权力过大,与其同等地位的具有国会、联邦法院会加大对政府的监督。同时,美国的政府问责制也随着国会、联邦法院对政府监督体系的完善不断优化。以总统为首的联邦政府在制定决策、行使行政权力时要受到国会参众两院的牵制。国会两院行使行政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和弹劾权是问责美国政府的主要形式。联邦法院因其具有不受政府与国会干预的独立司法权,具有对美国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对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具有司法审查权,从司法角度对政府进行监督问责。 国会采取多种手段对政府进行问责,促使政府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国会对权力的有效行使建立了向纳税人负责的全方位的政府问责体制。一是行使行政立法权为政府问责制定了严格的规范。二是行使财政权使对政府问责更加透明。三是行使调查权为政府问责建立了程式化的“绿色通道”。四是弹劾权的行使为政府问责设立了极具威慑的“最后防线”。 2 英国政府问责制——议会监督内阁的政府问责制 英国是一个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作为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为此,英国建立了责任内阁制下议会监督内阁的政府问责制,来监督以内阁为中心的政府行政行为。英女王名义上是英国国家元首,国家最高行政权却掌握在内阁首相手中。内阁政府对内采取集体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方式,对外由议会问责,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监督。内阁通过下设内阁部委开展行政工作。

对一把手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一把手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一把手监督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组织管理中,一把手即领导者,其地位与职责决定了他们在组织内拥有最高的权力和最大的责任。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是提高治理能力和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中,对一把手监督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二、对一把手监督的主要问题 1. 缺乏独立监管机构:在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缺乏独立的机构来监督一把手的行为。由于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存在,领导者往往可以随意行事,甚至滥用职权或从事腐败活动。这种情况极大地削弱了领导者必须遵守规则和法律的意识,并减少其他人对其行为进行监视和制衡的能力。 2. 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另一个问题是缺乏对一把手行为透明度和公开性。政治家或高级官员有时会利用权力来隐藏信息、洗钱并进行其他不当行为。这给公众带来了对领导者合法性的怀疑,降低了人们对政府和组织的信任。通过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可以提高监督效果,并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一把手的行动。 3. 内外利益冲突问题:一把手通常同时承担多种职责,既是政府机构或企业的领导者,又可能是党派或团体的代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很容易面临内外利益冲突问题。他们可能被迫在个人利益和组织或国家利益之间做出选择,这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4. 监督手段不完善:对一把手监督方面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工具和措施。虽然有一些制度存在(如问责制、审计制度等),但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和不足之处。例如,问责制度实施不力、过于宽松;审计结果未能得到及时整改等。

5. 缺乏有效的惩处机制:即使发现一把手存在违规行为,但若缺乏有效的惩处机制,问题仍然难以解决。违法行为不仅容易逃避检查,而且被发现后可能面临轻微的处罚或根本不受任何后果影响。这种情况导致了一把手失去对其行为负责的动力,并进一步推动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三、应对问题的可能措施 1. 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来监督领导者的行为是提高监督效果和防止滥权腐败的重要途径。该机构可以负责调查、审查领导者的行为,并及时公布结果。此外,在设立监管机构时,应确保其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可以增加对领导者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建立及时发布政府或组织活动报告、预算报告等制度,同时加强媒体的对领导者行为进行跟踪报道与评论。 3. 完善问责制度: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一把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责。确保问责程序合理、公正,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以起到威慑作用。 4. 强化监督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的内部审计和监察力度,增加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的监督方式。同时,加强对领导者家庭成员及关键人员财产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腐败问题。 5. 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尤其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及腐败行为能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实施有效的惩罚措施。同时,还需加强国际合作,在国际上实现资金流动全面透明化,防止一把手利用跨国转移资产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 四、总结 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是提高治理能力和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中存在许多监督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增加透明度和公

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政治民主的不断 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开展行政问责的实践,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刚刚起步,各种配套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民主问责的氛围尚未形成,无论实践还是制度设计都处于发展阶段,其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趋势。即由“火线问责”向“常态问责”转变,从“弹性问责”向“规范问责”转变,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从“过错问责”向“绩效问责”拓展等四大趋势。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困境;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开展行政问责的实践。特别是自2003年“SAILS”事件以来,行政问责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一场场“问责风暴”在中国掀起,此清明政风温暖了千家万户。确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对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打造现代责任政府作出的精辟概括。行政问责能够督促政府及其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8年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这些都表明行政问责制已进 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行政问责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 责任追究,体现了所谓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近年来,在行政问责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刚刚起步,各种配套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民主问责的氛围尚未形成,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制度上都处于发展阶段,其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趋势。 一、由“火线问责”向“常态问责”转

以案促改治理缺陷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案促改治理缺陷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以案促改已经成为了治理缺陷问题得到解决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解决。 一、治理缺陷问题的现状 无论是在政府部门,还是在企业和社会组织中,治理缺陷问题都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透明度:相关部门和组织通常不会公开其决策及 行为的详细情况,导致公众很难了解真实的情况,也难以评估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缺乏问责机制:一些部门和组织往往没有有效的问责 机制,导致行为不当的人无法被追责,从而也就没有强制力去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3、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治理缺陷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在一些单位和组织中,一些官员或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导致社会的不满和不稳定。 4、缺乏公正性:在某些情况下,决策者或执行者依据私 人利益或亲戚关系等因素做出决定,而非客观公正的事实和规则,从而导致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 二、以案促改在治理缺陷问题中的应用

针对上述治理缺陷问题,以案促改是当前得到广泛应用的一种解决方法。以案促改是依据现实案例所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和机制的过程。 通过以案促改的方式,可以催生出更优秀和高效的制度和机制,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其具体的应用包括: 1、整治腐败和权力滥用行为:以案促改可以帮助相关部 门和组织发现并处理腐败、权力滥用的行为,从而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2、完善管理制度:以案促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现 有制度和流程的不足之处,提升管理水平。 3、加强问责机制:以案促改可以推动加强相关人员的问 责机制,使得责任者对行为负起责任,并得到相应的惩处和奖励。 4、提高公开透明度:以案促改可以推动相关部门和组织 的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加对外的资讯和流程的公开透明度,提高公众的监督和满意度。 不过,实际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以案促改在治理缺陷问题中的应用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三、问题分析 1、缺乏彻底性和实效性:在对制度和流程进行修正时, 可能存在不够彻底的情况。如果仅仅局限于表面修修补补,无法根治根本问题,那么以案促改也就失去了有效性。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在制度建构、体制革新与机制健全三个层面上展开。制度建构层面需要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从制度要素建设转向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加强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建设;体制革新层面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在问责客体上排除对普通公务员的问责,在问责内容上将政府“绩效”纳入问责范围以及建立规范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机制健全层面则需要确立划分官员责任的合理准则,拓宽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及实现行政问责程序与司法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 标签:行政问责;制度建构;体制革新;机制健全 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出现是这一大的政治背景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深化。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对这一制度本身的运作模式适时做出调整,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功能;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有赖于这一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得以不断巩固与完善,从而使行政问责制能够不断地获取制度资源的供给与保障而不断取得突破。 一、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构 (一)从单一的政府问责扩展到党政一体化问责 从政党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的地位,它们只是参政而并不执政。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全方位的,这种领导既包括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也包括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这一全面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由于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因此共产党在我国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中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主体。“如果从经验上而不只是从规范上进行研究,就不能不承认这一现实:共产党组织在当代中国不仅事实上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也是政府机构的核心。”[1]135 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行使具体的执政权来体现的,这里的执政权是一种广义的执政权,既包括行政权,也包括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从党的执政权与这三种国家权力联系的紧密性来看,党的执政权无疑与行政权的联系最为密切:党的执政权不仅体现为对行政权的领导,而且党直接参与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与执行工作;而党的执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党对这两种权力的领导上,党并不直接参与这两种权力的具体行使。从这一角度来看,党的执政权在行政领域的存在实际是通过领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和直接行使行政权这两种方

官员问责制度

官员问责制度 近年来,官员问责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 部分。作为一种对行政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机制,官员问责 制度旨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政府的治 理能力。本文将探讨官员问责制度的定义、特点、功能以及如何实施。 官员问责制度是一种通过监督和追究官员责任的机制。它旨在 确保官员按照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行事,并在履行职责中负责任。 官员问责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起一个能够确保政府官员依法行事、公正司法、廉洁从政的工作环境。 官员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透明的制度,允 许公众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公民对官员的行为举报或批评可以通 过各种途径进行,如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等。其次,官员问责 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可以迅速发现和纠正官员不当行为。通过 建立严格的调查程序和追责机制,政府可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和腐 败现象,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最后,官员问责制度是一种 综合性的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它不仅涉及官员的经济责任,还包 括官员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官员问责制度具有多种功能。首先,它有助于建立一个廉洁的 政府机构。当官员知道他们的行为将受到监督和追责时,他们更有 可能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从而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其次,官员问责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效能。通过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追责,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从而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和责 任意识。此外,官员问责制度还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参与意愿。 为了实施官员问责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需要建 立起一个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官员的 行为准则。其次,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行 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监察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调查和追责权力, 可以独立开展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此外,需要建 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举报机制,方便公众对官员行为进行举报,保护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官员问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改革机制。它通过监督 和追究官员责任,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有效性。官员问责 制度不仅有助于遏制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还有助于提高政府的 治理能力和社会的稳定。要实施官员问责制度,需要建立起严格的 法律法规体系,独立的监察机构以及科学有效的举报机制。只有通

试析异体问责制

试析异体问责制 有人把2008年称为“官员问责年”。目前,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与实施,还存在较大的困难与阻力,其中异体问责的种种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从加强人大的问责,保障和维护公开参与问责的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问责等方面来完善异体问责。 标签:行政问责制;异体问责;舆论监督 近来一批官员因严重失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而被问责,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的辞职,到三鹿奶粉事件导致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市长一批官员相继被免职;从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到阳宗海污染事件中玉溪副市长被令引咎辞职,让我们看到失职问责已经成为监督百官的利器。这场席卷政坛的“问责风暴”再度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不仅表明了党和政府整肃吏治的决心,更足以使每个官员明白:自己必须对所辖政务负全责,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都必须毫无例外的接受追究。 一、异体问责的涵义及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从行政问责的制度建构来看,行政问责由五个要素构成: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即“问责的对象要承担哪些责任”。本文重点就行政问责的主体问题展开讨论。 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主体应是人民群众。按主体内涵划分,问责制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贵。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人员的问责。所谓异体问责即指问责主体是本系统之外的。在我国异体问责制的内容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和公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制。 异体问责较之同体问责无疑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同时也是更客观、对官员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因为,在实行同体问责的情况下,很难避免上级领导为了保全本部门甚至其本人的面子、利益而避重就轻。同时异体问责实现了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作为理论上民意之代表,在现实中并不总是代表最广泛的公共道德的认同,更何况这种道德认同在现阶段是很难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得以实现的,这就需要异体问责通过他律最终促成政府在道德上的自律。故,同体问责由于本身主体的单一性造成了众多缺陷,很难适应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建立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相去甚远。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方向和趋势来看,逐步发展和完善异体问责才是一种必然趋势。

2019-行政问责建议书-范文模板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行政问责建议书 篇一: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推进高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大建议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推进高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大建议我市在201X年 5月出台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是我国国内较早出台的一部关于行政首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已启动问责100余次,追责各级领导干部200多人,有力地 推进了依法行政,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 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个较完善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目前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官员问责的法 律依据已经有了,但是特别详细的规定还很缺乏,问责体系也不完整,这些都 有可能削减问责的力度。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促进我市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提出及其初步探索 (一)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提出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即“法无授权即禁止”,而且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特别 强调行政权力绝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一定要将政府与公民 的关系定位为服务与被服务,将政府的权力定位为替人民代为行使的公共权力。我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正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201X年 5月11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重庆行政首长问责制正式诞生。 (二)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探索 《办法》自201X年实施以来已经启动的一百多次行政首长问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我市行政首长问责第一例——石柱县“9.25”特大交通事故启动行政首 长问责制后,石柱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能职责,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再发生一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引言 制度建设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发展和进步的关键方面。健全高效的制度能够促进 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保障公平正义, 提高治理能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制度建设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深入探讨其原因。 二、一级标题:民众参与缺失 1. 概述 制度建设需要广泛参与和共识,在决策、实施和监督过程中让各利益相关方都 有发言权。然而,现实中民众在制定重要政策、法律和规章的过程中常常缺乏参与机会。 2. 原因分析 首先,民众对于政策立场和过程了解不足,缺乏主动获取信息的途径。政府在 信息透明度上存在不足,官僚主义作风导致政府决策沟通渠道狭窄。 其次,公民意识觉醒水平也是一个影响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或心态等方面的影响,部分民众对政治和公共事务缺乏热情,对其参与度低。 最后,相关部门或政府组织的民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制定制度和政策的过程中,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利益,并忽视了公平、正义和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考虑。 三、一级标题:法律执行不力 1. 概述

良好的制度建设需要有可行有效的法律来支撑,而法律执行的问题导致了许多 原本有效的制度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 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系统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权衡妥协,导致 条文模糊不清或者存在冲突。此外,部分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困难或者受到其他利益方面的干扰。 其次,执法部门存在腐败问题。贪污、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削弱了执法效力,并且打击腐败本身也面临一系列挑战。 最后,司法体系存在问题。司法机构独立性不足、审判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 了司法公正,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度。 四、一级标题:监督与问责不到位 1. 概述 制度建设需要有效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以确保政府行为合规、公正。然而,目 前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存在许多问题。 2. 原因分析 首先,监督机构功能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能缺乏独立性和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职责。此外,监督机构在锁定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有时候反应迟缓。 其次,问责机制欠缺严肃性。对于违反法律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相关责任人 往往得不到适当的惩罚或追究,从而缺乏震慑力。 最后,社会舆论环境相对封闭。媒体和公众对于官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意识 有待加强,在信息发布及传播方面受到限制。 五、一级标题:利益集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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