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现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流程梳理如下:第一条移送执行案件进行破产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虽具有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四)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关联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的。
虽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但是被执行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规定的情形,且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可以移送的。
第二条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不支持实施破产清算的;(二)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三)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四)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仅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五)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第三条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立案之前的准备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之前,应当先行准备并收集以下材料:(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组织结构、职工人数、职工债权、对外投资、年度审计报告等情况;(二)关联案件清单;(三)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四)被执行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报表情况,必要时应在执行程序中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五)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无法清偿全部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分析报告;(六)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七)其他应当收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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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破产债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一: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全)XXXX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XXXX有限责任公司:201X年2月26日,XXXX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XXXX管理人。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XXXX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
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1.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2.债权申报登记表;3.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特此通知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201X年4月14日附:1.债权申报须知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3.债权申报表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授权委托书7.送达回执8.管理人邮寄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债权申报须知申请人刘紫金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对XXXX进行破产清算。
江苏审请个人破产条件及流程

江苏审请个人破产条件及流程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经济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债务压力过大,个人无法偿还时,个人破产制度就成为了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在江苏,个人破产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和发展。
那么,在江苏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有怎样的流程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条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是申请个人破产的最基本条件。
也就是说,债务人已经到了还款期限,但却没有能力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条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各类财产。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其所欠下的债务,或者通过合理判断可以认定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未来清偿债务,那么就可能符合这一条件。
条件三:债务人在江苏省内居住,或者在江苏省内有营业场所。
这是对地域范围的要求,以确保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能够有效地进行。
条件四: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正当行为。
在审查过程中,会对债务人的过往财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我们详细说一说申请个人破产的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
债务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个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人名册、收入和支出情况说明、诚信承诺书等等。
第二步:法院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法院会通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予以受理,并向债务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指定管理人。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的职责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和管理,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法律程序,以及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第四步:债权申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

破产清算的流程及方案一、破产清算背景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处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及时、正确地进行破产清算,有助于防止损失扩大,保障各方利益。
二、破产清算流程1. 申请与受理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企业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财产调查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
管理人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定债权性质、金额及优先级。
4. 财产分配原则和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等。
如有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5. 终结清算完成财产分配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法院作出终结裁定。
对于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破产清算方案制定与实施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破产清算方案,包括资产变现、债权清偿等安排。
2. 确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方案的实施,包括资产处置、债权追偿等具体工作。
3. 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 及时向法院报告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键环节注意事项1. 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2. 债权申报与审查环节需特别注意债权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优先级问题,避免因债权纠纷影响清算进程。
3. 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剩余财产,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4. 破产清算终结后,应及时完成剩余财产处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遵循与监督机制1.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沪管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管发〔2022〕9号各会员单位,各预备会员: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强制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经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管理人机构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市管理人参与的清算组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管协。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11月21日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且前述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后,被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企业股东、董事或者其他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清算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保护企业及其职工、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组应当充分关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和关联。
破产清算流程图

破产清算流程图破产清算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对企业财产的变卖和债务的分配,以清偿企业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流程。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 债务人申请破产:当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接收并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调查与保全1. 财产调查:由破产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和债务金额。
2. 财产保全: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恶意转移资产等情况发生,破产管理机构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债权确认与债务清理1.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包括债权金额和凭证。
2. 债务清理:破产管理机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债务进行清理和核定。
四、破产财产变卖与债权分配1. 财产变卖:破产管理机构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清单,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变卖后的资金将作为偿还债权的来源。
2. 债权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破产管理机构的核定,将破产清算所得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五、破产报告与结案1. 破产报告:破产管理机构在清算过程中,会编制破产报告,对清算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交给法院审查。
2. 结案:当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法院根据破产管理机构的破产报告和债权人的意见,做出结案决定。
在整个破产清算的流程中,破产管理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对财产进行调查、变卖和分配,以确保债务人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理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算的流程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流程仅作为一般性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总之,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流程
破产重整流程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而申请法院保护,以重组资产和债务,使企业重新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破产重整的流程。
第一步:预申报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预申报材料,即申报材料的初审。
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
第二步:法院立案法院对企业的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法院将立案并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立案后,法院将公告发给债权人,并通知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债权申报书。
第三步:债权确认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递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债权的种类、金额、优先次序等。
第四步: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会召开债权人会议,邀请债权人参加,讨论并表决破产重整方案。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重整方案的讨论和表决、债务的分摊等。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结果和赋予的权限,编制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中包括资产清偿能力估计、债务的分摊方式、企业的经营规划等。
第六步: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方案给法院审查。
法院将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法院裁定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清偿等工作,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经营恢复。
第八步:破产重整结束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将宣告破产重整结束,企业将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
如果企业在执行方案过程中仍无法恢复盈利能力,法院可能会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总结起来,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预申报、立案、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方案的编制、法院审查和裁定、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和破产重整结束等多个步骤。
通过这些步骤,企业有望摆脱经营困难,实现资产和债务的重组,恢复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债权债务审计方案
债权债务审计方案一、前言债权债务审计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风险和财务透明度等方面。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进行债权债务审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债权债务审计流程和方法。
二、审计目的1.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审计,评估企业当前的资产负债状况,并确定其是否具有偿付能力。
2.发现潜在风险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账目记录进行分析,发现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3.保护各方利益通过对企业账目记录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核,保护各方利益,避免因账目错误或不实而导致争议。
三、审计程序1.准备工作阶段(1)确定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2)收集公司基本信息;(3)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审计计划阶段(1)编制审计计划;(2)确定审计程序;(3)编制审计程序表。
3.实施阶段(1)对公司账目记录进行审核;(2)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3)对公司现金流量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4.报告阶段(1)编写审计报告;(2)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3)向监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内容及形式1.审计报告内容包括:(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评价;(2)内部控制的评价;(3)发现的潜在风险和提出的建议。
2.审计报告形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计师需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方法。
同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以便企业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五、总结与展望债权债务审计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帮助企业评估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发现潜在风险、保护各方利益。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财务管理的不断完善,债权债务审计将会更加重要。
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债权债务审计工作,并与专业审计机构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
破产纠纷中各类型债权申报要点一、申报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
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二、申报登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
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
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债权审查报告-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3、接收债权申报材料人员应当就申报信息登记造册,需要录入的项目包括: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7、就职工债权向职工代表了解有关情况,向有关部分核实。
三、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根据陈老六公司财务账册资料、法院诉讼文书反映情况、公司会计提供自制债权人名录,管理人查出已知债权人共计79家,并于2016年5月20日至7月20日发出债权申报通知79份,追加电话通知58次,共计通知债权人79家。
2016年5月27日的《人民法院报》第六版上刊登了陈老六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根据公告,债权人应当在2016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供应商债权。管理人以债权人提供的合同、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与陈老六公司债务记载相核对,查明金额是否正确、有无供应商违约、时效是否超过。均无疑义的,才予确定。
二、审查流程
1、向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全部申报所需材料,供债权人下载。
5、债权审核组按要求当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核,申报债权存在且金额与账面记载一致,所附证据确实,未过诉讼时效,不存在其他否定债权存在因素的,予以认定。如果就这些方面存在疑点的,通过查阅财务资料、询问破产人工作人员、要求申报人补充说明或举证,能够消除疑点的,予以认定,不能消除疑点的,不予认定。
6、管理人会议最终审核确定,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发送《债权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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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de)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de)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de)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de)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初步(de)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de)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de)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de)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de)作用.第一部分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流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de)规定,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结合管理人工作实务,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指引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de)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de)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de)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de)意思表示.破产债权(de)范围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de)原因成立(de),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de)可强制执行(de)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de)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de)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de)无财产担保(de)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de)有财产担保(de)债权;未到期(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诉讼、仲裁未决(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债务人(de)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de)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de)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de)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de)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de)合同后形成(de)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因委托合同产生(de)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其他合法(de)请求权.不需要申报(de)债权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de)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de)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de)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de)补偿金(de)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de),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de),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申报(de)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de)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de)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de)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de)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de)申报债权(de)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de)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de)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de)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de)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de)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de)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de)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de)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de)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de)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de)同类债权(de)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de)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de)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de)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de)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de)权利.因此,逾期申报(de)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de)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de)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债权申报文件1、债权申报文件目录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de)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2、债权申报文本为规范债权申报(de)文书统一,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de)内容及形式如下: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de)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de)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de)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de)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de)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de)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de),还应载明代理人(de)姓名、住址、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de)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de)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de)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de)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de)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登记造册(de)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de)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de)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de)除债务人以自身(de)财产提供担保以外(de)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de)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de),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de)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de)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de),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de)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de)除外.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de),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de)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de)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de),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de)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de)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de)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A.债权人为法人(de),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de)营业执照复印件;B.债权人为自然人(de),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de)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de),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de)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de)身份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de)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de)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de)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申报债权登记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de)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应签字或盖章.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或将债权申报文件签章后另制一份交由债权人.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指引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de)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de)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对债权(de)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de)前置程序.一、债权审查内容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de)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真实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合法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关联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时效性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de)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二、债权审查方法债权人提交(de)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de),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de)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de)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de)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de)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de)方法.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de)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de)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de)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de)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de)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de)、债权金额较难认定(de)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de)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形成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管理人应当将最终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de),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de)债权表[见附件七]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de)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de)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de)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de)细化,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便于或实现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第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根据破产案件(de)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de)结果,债权表(de)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de)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de)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de)债权额统计.四、债权审查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管理人对债权(de)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de),均不予确认;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de)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de),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de)证据,不予确认;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de),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de),按其约定(de)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de),推定其放弃申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de)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de)基准利率有变动(de),分期计算.对债务人(de)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de)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de)可以依法撤销(de)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de)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de)法律文书(de),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de)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de)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附期限(de)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de)债权应不予认定.债权人申报(de)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de),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额.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指引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de)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de)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de)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de)公平受偿(de)必要条件.债权确认(de)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de)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de)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债权确认非诉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de),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de)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de)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de),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de)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de)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de)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de)他人债权(de)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de)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de)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de)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债权异议(de)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de)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de)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de)债权人提交正式(de)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de)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de)拖延.对尚未确定债权(de)处理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de)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de)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债权确认(de)法律后果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de)法律后果:被确认(de)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de)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de)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de)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债权未被确认(de)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de),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de)破产程序.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de)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de),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de)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de),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de)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de),则按照最终确认(de)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de)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de)债权比例进行.第五部分附件附件一:债权申报表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填报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提交人(签字):签收人(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五: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编号:[ ]附件六:债权确认单附件七:债权表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附表二:普通债权表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附表四:劳动债权表附件七:债权异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