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柳政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作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11〕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柳州市六县共有50户以上自然村屯3936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具体要求,确定2011年我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的任务目标为:完成柳州市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完成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完成1575个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
其中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及 646个行政村委所在地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
柳州市“9·19”特大火灾事故

关于柳州市“9·19”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1998]7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桂政报[1998]143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7年9月19日,你区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0万元,受灾业主271户。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事故发生后,你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白云市场—楼配电线路38号、42号和43号摊位的进户线连接处,因接触不良过热,导致局部绝缘失效,产生对地放电火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监办函执字〔1998〕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你们《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监察部1998年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
监察部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桂政报[1998]143号)国务院:1997年9月19日,我区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900万元。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3.05.10 • 【字 号】柳政规〔2023〕5号 • 【施行日期】2023.05.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废止2019年5月31日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统筹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落实应急减排各项措施,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柳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新区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行业管理作用和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完善部门共同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市级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重点办、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广西电网公司柳州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1.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决定;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的启动或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启动或终止指令;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联合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市教育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防护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市公安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做好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未达标排放机动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做好中型及以上货车绕行疏导工作;依法查处发布、散播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柳州市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财政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矿山、砂石厂停止露天作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已供待建地块做好扬尘、焚烧等管控,并加强督查、巡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0.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负责所管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协调非市、县(区)事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扬尘防范,落实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II(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停止市区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内设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息,并启动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组织落实对露天焚烧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降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等措施,暂停实施农业生产必需的用火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实施榨季期间秸秆离田、粉碎还田专项检查;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2.市卫生健康委: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信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16〕2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1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5月31日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加快柳州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柳州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围绕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深入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加速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努力构建具有柳州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柳州打造“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提供充足的中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统筹发展。
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统筹各行业、各部门发展职业教育,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统筹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柳政办[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柳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有效治理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给市民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文明城市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在市区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噪声整治专项行动),查处整治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二、整治重点(一)集中整治夜间建设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重点整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以及市政建设等夜间施工噪声,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歌厅、酒店等娱乐行业卡拉OK音响噪声扰民问题。
重点整治居民区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等未采取有效噪声防治措施,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集中整治企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
重点整治使用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空调、冷却塔、排风机、音响等设备,导致噪声超标排放,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2【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壮2021年4月22日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并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场所固定设备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邻里纠纷。
第七条鼓励业主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