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保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市和东部城市绿色中心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根据《南京市关于坚持环保优先,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就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重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做到推进经济建设与推进环境保护并重、加快城市建设与加快生态建设并重、考核经济效益与考核环境效益并重。
重点加强“三区两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和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标达到全面小康社会标准。
到2009年底,全市主要环境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公众的生态意识与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进一步健全。
“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降低9.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降低17.2%,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5%以上。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5.15•【文号】[90]环监字第19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0)环监字第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
2012年南京市生物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南京市生物农业项目申报指南D2012年南京市生物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全市加快人才科技资金向现代农业园区集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以生物农业谷为重点的国家重要生物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强化政府在生物农业产业规划、技术研发、创业创新载体、投融资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的推动作用,为加快推进生物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企业成为生物农业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主体。
2、坚持人才引领、自主创新。
加强生物农业领军型人才的引进,重点突破生物农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开发,培植创新主体培育产业链。
3、坚持集聚发展、重点突破。
科学配置全市生物农业创新创业资源,统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布局和企业孵化,促进上下游相关产业配套。
推进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向优势区域集聚,构建生物农业产业集聚区与生物产业集群。
重点是构建“三大平台(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平台和投融资平台)、两大基地(生物农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
二、扶持项目1、生物农业科技成果引进2、生物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农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有限公司,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配有专业的领导团队,机构合理,管理层中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占50%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建有创业导师专家库;2、有明确的孵化培育机制,必须有对在孵企业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跟踪制度;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资源,包括有能够自主支配的耕地或水面500亩以上,其中设施农业20000平方米以上。
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设施场地)占60%以上;4、主体建筑面积2000㎡以上,建有相应的公共设施,包括数字化智能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会议中心、商务活动中心、展示中心、技术检测中心、办公及实验用房、餐厅、培训教室等非营利配套服务设施;5、孵化器综合、技术、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立,在孵化企业中,民营科技企业占50%以上,7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报专项验收。
县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2.27
•【字号】鄂环办[2012]42号
•【施行日期】2012.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的通知
(鄂环办[2012]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奖励在环保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选拔优秀环保科技项目,环保部拟开展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
现将环保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的通知》(环办函〔20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按照环保部文件规定及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省环保厅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
二、各申报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推荐书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和相关附件一式四套装订成册与申报材料电子光盘2份于2012年4月25日之前,报送省环保厅科技合作处。
联系人:何丽娜
电话:************
邮编:430072
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启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委托区县、园区编号章)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启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委托区县、园区编号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宁环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启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委托区县、园区编号章)的通知(宁环发〔2012〕160号)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38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专用章编号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启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编号专用章,请各受委托单位按照宁委办发〔2012〕38号文以及市环保局与各单位签定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内容,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使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编号专用章。
一、江南八区环保局行使以下权力时使用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编号专用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市权,编号JS010000HB-XK-0001)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市权,编号JS010000HB-XK-0002)受委托单位印模如下(略):玄武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1)白下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2)秦淮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3)建邺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4)鼓楼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5)下关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6)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7)栖霞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8)二、五区县环保局行使以下权力时使用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编号专用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市权,编号JS010000HB-XK-0001)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市权,编号JS010000HB-XK-0002)3、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中高考特定时期,编号JS010000HB-XK-0007)受委托单位印模如下(略):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9)浦口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10)六合区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11)溧水县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12)高淳县环境保护局,受委托印章编号(13)三、园区行使以下权力时使用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编号专用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市权,编号JS010000HB-XK-0001)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市权,编号JS010000HB-XK-0002)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编号JS010000HB-XK-0003)4、排放污染物许可(编号JS010000HB-XK-0005)5、环保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编号JS010000HB-XK-0006)6、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中高考特定时期,编号JS010000HB-XK-0007)受委托单位印模如下(略):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受委托印章编号(A)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委托印章编号(B)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委托印章编号(C)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受委托印章编号(D)南京河西新城,受委托印章编号(E)南京仙林科学城,受委托印章编号(F)中国(南京)软件谷,受委托印章编号(G)生态科技岛,受委托印章编号(H)麒麟科技创新园,受委托印章编号(I)南京南部新城,受委托印章编号(J)南京浦口新城,受委托印章编号(K)请各单位按照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使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编号专用章。
环保局2012年度工作总结

环保局2012年度工作总结2010 年是“十一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起步之年,也是启动“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
2010 年,中共县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进入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舞台。
2010 年是县站在省级生态县的起点上,加快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第一年,县的环境保护工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肩负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重任。
2010 年,全县环保系统坚持解放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域谋划,树立大环保的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狠抓污染减排、生态县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域谋划,开拓创新,做好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编制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统领今后的生态建设工作。
为巩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生态县的建设成果,更好地发挥、的特色和优势,并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县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功能定位,同时也是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编制《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作为重中之重的基础性工作。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思路、确定规划内容,落实一名班子领导负责,由生态科协调联系,多渠道、多角度搜集整理资料,丰富《规划》内容,全力推进《规划》编制。
目前,中国环科院已完成了《规划》初《规划》对县自然概况、社会发展概况、功能定位与区划、稿。
优势与制约因素等进行了量化分析,并从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4 个方面规划制定环境目标和工作措施,是生动地展现了县未来的环保工作重心和发展趋势,“十二五”时期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全面完成。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共入户调查重点工业源32 家、农业源10 家,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源各 1 家。
2012年南京市生物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市生物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全市加快人才科技资金向现代农业园区集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以生物农业谷为重点的国家重要生物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强化政府在生物农业产业规划、技术研发、创业创新载体、投融资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推广示等方面的推动作用,为加快推进生物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企业成为生物农业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主体。 2、坚持人才引领、自主创新。加强生物农业领军型人才的引进,重点突破生物农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开发,培植创新主体培育产业链。 3、坚持集聚发展、重点突破。科学配置全市生物农业创新创业资源,统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布局和企业孵化,促进上下游相关产业配套。推进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向优势区域集聚,构建生物农业产业集聚区与生物产业集群。重点是构建“三大平台(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平台和投融资平台)、两大基地(生物农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 二、扶持项目 1、生物农业科技成果引进 2、生物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页脚
3、生物农业产业化开发 4、生物农业科技示推广 三、申报主体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域围从事生物农业研发、生产、推广的农业园区、农业企业、涉农科研院校、推广机构、专业合作社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生物农业科技成果(人才+成果)引进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省领先、国一流,市场潜力巨大。 2、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申报前未能落实创业载体的,应与市级和市级以上现代农业示区或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并在3个月完成注册。 3、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主要为生物种业(包含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育种等)、生物农业用品(包含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动物疫苗与诊断试剂等)。 4、初创式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少于政府扶持资金。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 (二)生物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具有为加速生物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扶助初创阶段生物农业科技小企业的成长,培养企业家,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农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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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保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环保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郊区(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全市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根据《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6]152号)和市政府的批示要求,现就2012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类型
1、三区两县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
2、三区两县2011年以后立项并开工建设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雨污分流的污水管网或沿河截污管网)项目;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
4、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等能力建设项目(由市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不需申
报)。
二、项目申报的组织形式
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组织申报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主干管网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集中将项目材料上报至市环保局。
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有关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等能力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的材料及要求
(一)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及主干管网项目:
1、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由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填写,盖单位公章。
2、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相应位置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地方预审意见分别由区(县)环保局、财政局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3、市、区(县)职能部门的立项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6、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7、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承担单位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
9、对于污水主干管网项目,申报资料中应明确主干管网的规划管径与长度、2011年底已完成长度以及2012年计划完成长度。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
1、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2、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3)。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市、区(县)职能部门的立项报告。
5、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6、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承担单位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
8、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带项目,须报该区县的年度示范带建设计划。
(三)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等能力建设项目:
1、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2、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市有关单位项目申请)(附件4);
3、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的内容应全面、经济、可行,并应包括相应的经费预算。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环保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本通知同步发布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五、联系方式
南京市环保局规财处程檀青83630868
电子信箱:njhbjcc@
南京市环保局生态处吴鸿雁83630893
电子信箱:stcwhy@
南京市财政局经建处王斌51808895
附件1、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申报单位:(公章)区环保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