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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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

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

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

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研究论文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储户利益、避免银行挤兑和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系统梳理了有关存款保险制度合理性、运作绩效和定价模型等方面的国外重要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述。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酝酿阶段,合理借鉴国外的成果和经验,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存款保险,市场纪律,期权定价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安全和储户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过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在银行发生经营风险或者遭遇危机时为存款人提供补偿。

它和银行业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

根据是否制定明确的法律来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

早在1924年捷克斯洛伐克就曾建立过全国性的贷款和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标准化的规定,在1938年就停止了运作。

而在大萧条之后,于1933年建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被公认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选择这一制度作为保证国内银行业稳健经营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以此降低银行经营失败等系统性风险。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不断丰富和成熟,结合实证研究的分析也日渐深入。

一、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始于对建立这一制度是否必要的争论,支持和反对的观点不断激发人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以Bryant(1980)、Diamond和Dibvig(1983)为代表的经典支持者认为,由于存款人的行为取决于对其他存款人行为的预期,而任何一个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改变预期。

因此,挤兑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均衡,防止这种纯恐慌性的存款人挤兑的最优政策是存款保险制度。

这一理论也被称为“太阳黑子理论”。

Diamond 和Dibvig(1983)的理论也成为日后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范文摘要:中小型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保障其稳定运行对整个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主要研究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研究结果表明,当前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制度不完善、风险担保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加风险补偿金等方式来提升其保险功能。

最后,本论文还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风险担保1.引言中小型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融资支持,也为人民群众的储蓄和投资需求提供了便利。

然而,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体量较小、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的风险冲击,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机制,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存款者免受金融风险的侵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因此,研究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有助于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该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组织参与管理,具体责任包括收取保费、支付赔偿金等。

然而,当前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担保制度;其次,存款保险基金规模有限,无法承担大规模的赔偿责任;再者,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和防范。

3.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3.1制度不完善当前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薄弱,没有明确规定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担保制度。

这就导致了中小型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足够的风险保障,增加了其运营风险。

3.2风险担保不足3.3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不健全4.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担保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违规追究机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论文【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一种存款保障制度,目前国外已经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发展可以提高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和金融创新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较多好处。

本文主要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强制保险有限赔付风险差别费率一、存款保险制度简介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前,国际上把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两种。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属于隐性存款制度,但随着市场利率化的改革进一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银行业内部竞争会更加激烈,而小银行的倒闭或将成为一种常态。

所以为保护储户利益,为向中小银行提供法制的基础和环境,同时也为向整个银行业的发展提供关键制度与法规的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和“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也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

我国的存款保险定位于“风险最小化型”,具备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

强制保险:存款保险覆盖大中小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强制性有利于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

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

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

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

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

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

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存款保险中存款偿付制度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中存款偿付制度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中存款偿付制度研究论文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兴起,存款保险已经成为了维护银行与客户之间信任的基石之一。

在我国,存款保险中的存款偿付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银行存款的稳定和安全,保障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对存款保险中的存款偿付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对银行业和客户的影响。

一、存款偿付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存款偿付制度是指银行为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为其存款的保障措施。

通俗地说,它就是一种保险机制。

在我国,存款保险中的存款偿付制度是由中国银监会统一规定并实施的。

在这一制度下,银行必须按规定比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以保证存款保险基金有足够的储备金用来垫付因银行机构倒闭等原因而无法从银行获取存款的客户。

因此,存款偿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银行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存款偿付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和稳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信任的基础。

即使银行发生倒闭或破产,客户的存款也能够得到基金的保障。

2. 银行按规定比例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存款偿付制度的运作是建立在存款保险基金之上的。

银行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向基金缴纳保险费,以保证基金有足够的储备金用来向客户赔付。

同时,银行机构倒闭或破产时,首先需要进行清算,清算后所得资金用以弥补存款保险基金,以满足客户赔付的需求。

3. 存款偿付制度保障客户优先受偿存款偿付制度保障客户的利益优先受偿,保障客户的存款安全和稳定。

因此,当银行出现问题时,存款偿付基金会先用于赔付客户的资金,并在客户得到偿付后再进行其他清算。

二、存款偿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存款偿付制度是银行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来说,它对银行行业和客户都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 增强客户的信心和安全感存款偿付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增强客户的信心和安全感。

客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放心地交给银行,而不必担心银行破产或倒闭而导致自己的损失。

2. 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存款偿付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SWOT构建模式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SWOT构建模式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SWOT构建模式论文【摘要】我国在缺失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发展环境中,政府的“隐性”存款保护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作用,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对央行的货币政策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再加上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面临的金融风险将与日俱增,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对维护金融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监管体系、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三大法宝,三者共同构建金融体系的安全网。

其中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和化解一国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对其非常重视,纷纷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依赖政府保护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实际承担了最终的存款保险责任,这将造成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滋生道德风险问题,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现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迫在眉睫。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经办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根据存款额大小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

当投保的存款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直接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1]。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根据表现形式,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被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EDIS: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DIS: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出现危机后由政府为问题银行善后。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典型的高储蓄国家,储蓄占城乡居民总财富收入的比重非常大,存款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然而大多数存款者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必要措施。

2.银行业竞争的需要我国的银行业存在一些内在的不稳定因素,导致其竞争力不足。

首先,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各种具有高流动性的存款,而银行资产却主要是不具备高流动性的贷款。

其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导致存款人和银行之间不能全面有效的掌握对方的信息。

最后,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企业,《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仅仅是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

总之,银行系统内在的不稳定性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原因。

3.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需要我国虽已具备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但利率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风险,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因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破产。

为避免和减少这类风险,我国有必要事先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便为利率市场化进程提供坚强的后盾,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影响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这也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外在原因之一。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内部条件我国的存款保险主体已日趋壮大和成熟,目前,我国银行数目已达200多家,遍及全国各地的网点已达45000家,包括四大国有银行、中小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合作社及外资银行,可以说我国有足够多的投保主体,大约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银行总数的4倍。

2.外部条件首先,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逐渐加强。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多,公众对金融业的风险及规避风险的认识逐渐加强。

其次,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法律框架已具规模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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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论文【摘要】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实行限额赔偿,因为全额保险诱使存款者放弃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增大风险,而限额赔偿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减轻风险,同时可以让大额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以迫使其注意选择银行,加强市场纪律,促使投保银行安全经营。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今天受到了重视,特别是在经历过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如何减少或避免由于金融危机而引起的损失等金融安全问题获得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各国实践证明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维护银行业的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一直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环境的日益复杂,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与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研究的过程中要积极借鉴国外设计该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有效的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一)存款保险制度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系内,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规定一定范围的金融机构(投保人)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保险人)交纳保险费,而当该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从广义上说,存款保险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而是由政府在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形成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狭义的存款保险仅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本文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专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世界上建立第一个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捷克,1924年该国于斯洛伐克建立了最早的全国性“信用及存款保险系统”,但是该制度只停留在实验阶段,直到1938年停止运作以失败告终。

而运作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并具有真正现实意义的存款保险制度,是起源于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的美国。

美国国会为应对危机,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创办了首个真正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即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并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国际上公认的第一个存款保险系统。

FDIC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与研究获得了显著成效,从而FDIC确定成为美国金融监管的“三巨头”之一。

存款保险体系在处理金融危机上获得的成功,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20世纪60年代,日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先后将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体系,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速度在不断加快,巴西、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实行了这一制度,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统计,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已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有41个国家正在考虑建立这一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数量从1974年的12个增加到现在的112个(见图1),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

图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数量发展趋势资料来源: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网站数据整理,http://。

三、主要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在存款保险制度近80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模式,本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国际比较。

(一)设立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种是属于政府机构,由政府出面设立存款保险机构,除了负责赔付外,还负责监管等,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第二种由政府和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和比利时;第三种是民间协会,由各被保险机构组成,无须政府援助的互助救助组织,如德国和法国由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二)保险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形式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即是强制性,所有的存款机构都必须加入这一机制,以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

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风险大的银行会乐于加入保险,而风险小的银行则并不热衷。

从国际实践来看,在71个会员国家和地区中,绝大部分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如英国、日本等;美国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以及所有领取联邦执照的银行和储蓄机构采取强制加入方式,其他机构可自愿加入;少数国家采取了自愿加入方式,如瑞士、德国等。

(三)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目前保险费率的确定存在两种方式:单一费率与差别费率。

采用单一费率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计算方便。

根据IADI的调查,在71个会员国家和地区中,有包括英国、日本和挪威等在内的一半左右的国家都采用了单一费率制。

然而单一费率也存在其明显的弊端,主要是无法反应各参保人的风险程度,对健全经营者及存款保险机构不公平;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采用高费率,将诱使其增加投资组合及业务风险,而衍生道德风险。

为克服单一费率的缺点,各国(地区)开始采用基于风险评估的差别化费率制度,根据投保机构所属风险级别征收保险费。

(四)是否设立保险限额部分国家对存款保险采用了全额保险制,即对所有投保的存款都进行保险。

但全额保险事实是使得原先的隐形保险制度显性化,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大多数国家都对存款保险设立了一个最高限额,以缓解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等因素的不同,各国设立的保险限额的差异较大,但对受保护的账户比例却普遍较高。

四、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分析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应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如下:(一)引起存款分流,加速银行业的两极分化采用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会引起各类存款的分流现象。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不断走向成熟,危机主要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来处理,在国际上大多采用限额赔偿的方式下,经营状况越好的银行的增长速度将更快,而经营状况较差的银行的负债增长速度将受到限制,存款分流会加速银行业的两极分化。

一是目前大部分国家采取限额保险的方式,在这种保险方式下,大额存款人(存款额高于赔付限额)为了降低银行倒闭时承担的风险,必然会慎重选择银行,有意识的将存款转移到风险较小的银行;二是小额存款人虽然将其存款放在哪里都不会发生损失,但高风险的中小银行一旦倒闭,存款人仍然要面临变更存款银行的麻烦,因此在收益差别不大的前提下,其理性选择必然是将存款转移到风险相对较小的大型国有银行;三是银行“大而不倒”的观念必然会在很长时间内影响公众思维,这些都会促使资金向风险较小的国有商业银行转移。

(二)缴纳保费,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相对增加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成本增加与资本金压力。

首先,存款保险机构必然会对商业银行征收一定的保险费,无论是采取固定费率制还是差别费率制,都必然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并进而影响银行利润和盈利能力,各银行所受的影响取决于采取的保险费计费方式。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根据FDIC监管性标准,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金融机构资本严重不足状态九十天内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而不必等到其耗尽资本。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

(三)刺激多元化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增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实施,在限额保险的方式下,公众高于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大额存款人将会寻求其他方式转移风险,稳固投资。

在资本化市场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资本投资运作规模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为了留住大额存款人,满足越来越旺盛和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各银行必然会紧紧抓住时机,竞相推出理财产品,并进一步促使各银行增强创新能力,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诸多环节努力提高水平,广泛深入开展跨部门合作,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四)加强资金运营水平,商业银行风险监控水平面临挑战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带来的分流效应,极有可能造成资金大量流向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

存款数量的增多、规模的加大会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很有可能会引发信贷市场的失控,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埋下隐患,商业银行风险监控水平面临挑战,所以商业银行只有加强资金运营水平,使资金运作模式、投资组合的方式与渠道逐步呈现多样化,才有助于降低这种隐患,这必然对资金的交易机构提出更大的挑战;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增强各种现场与非现场稽核的约束,丰富监管手段。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状况我国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体系出现风险后,监管机构或者政府就会直接出面,对危机进行化解,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或者直接要求金融机构重组,甚至是在采取救助措施而发现无效的情况下要求该机构直接退出。

这种模式其实是政府为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一种担保措施,将商业银行在营运过程中积累的商业信用转化为以政府这一国家代表机构所具有国家信用。

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自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距今约有20年的时间。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5年我国中央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

1997年底,中央银行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但其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一制度建设相应推迟;2011颁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2012年,第四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央行的工作会议上,存款保险制度又被反复提及,明确指出要加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3年6月7日中央银行发布的《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表示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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