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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汕头科技》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7
【相关文献】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3.浅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与《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赣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渝经信发[2014]9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5.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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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软件的管理及使用,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投资,为公司创造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类软件产品的采购、研发及使用等。

第三条 释义软件产品是指集团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外购软件、自由研发等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办公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化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等。

软件介质是指软件的安装光盘,或安装文件等。

第四条 职责信息化技术中心软件管理部(以下简称“软件管理部”)是集团各类软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集团的软件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软件采购申请;2、负责软件研发的组织、实施;3、负责软件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软件采购1、软件需求部门在年底向软件管理部提交需求预测,由软件管理部统一编制框架计划;2、软件需求部门向软件管理部提交软件需求申请,由软件管理部统一进行组织采购;3、软件资产归属于软件管理部,软件需求部门有软件使用权。

4、软件介质由软件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软件研发1、软件研发由软件管理部统一组织,软件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部分专业软件的研发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但需要向软件管理部通报进度;2、软件研发的法人主体为软件公司,版权归属于软件公司;3、软件的研发和使用部门需配合软件公司进行软件的认证和年检等工作;第七条 软件使用1、各部门需要使用软件时应向软件管理部进行申请;2、任何人不允许使用盗版软件,出现任何后果责任自负;第八条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2。

软件管理办法

软件管理办法

企业软件管理办法企业软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规范软件使用行为,提高软件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使用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行业软件等)的管理。

第二章软件采购与使用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软件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选择合法、可靠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软件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采购所需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行业软件等。

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应当注重软件的性能和质量,而不是只追求价格低廉。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软件使用制度,明确使用流程、用户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软件使用权限,同时加强对用户的管理,确保软件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对于重要软件的使用,企业应当建立使用档案,记录使用情况、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对软件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软件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软件资产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的分类、登记、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软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管理,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软件配置管理制度,明确配置管理流程、版本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采用配置管理工具对软件进行管理,确保软件的版本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软件审计制度,明确审计流程、审计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软件资产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软件安全与维护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软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密码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数据泄露等问题。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软件的使用,企业应当建立访问控制机制,限制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软件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是指在软件产品开发、发布、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为了保证软件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建立和执行一系列认证管理规定的制度。

具体的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目标:明确软件产品认证的目标,如确保软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用户需求、保障信息安全等。

2. 认证流程:制定软件产品认证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认证、审核评估、测试验证等环节,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3. 认证标准:确定软件产品需要满足的认证标准,如性能要求、功能完整性、数据安全性等,可以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

4. 认证机构:确定负责软件产品认证的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等,明确其认证的权限和范围。

5. 认证证书:认证成功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标识,作为软件产品合规性和质量的证明,方便用户识别合格产品。

6. 认证周期与费用:规定软件产品认证的周期和费用,以及续期认证的要求和流程。

7. 认证结果公示:对通过认证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包括在相关官方网站或媒体发布认证结果,提升认证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8. 认证管理考核:建立认证管理的考核体系,对认证机构或个人进行评估,以保证认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9. 违规处理:规定软件产品在认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认证等。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可以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保护用户的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产品软件管理制度

产品软件管理制度

产品软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软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提高产品研发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产品软件的研发、测试、上线、更新维护等过程的管理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产品软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执行、持续改进、安全可控”的原则,保护公司产品软件的知识产权和安全,并确保产品软件的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的产品软件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标准和规范的工具。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产品软件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产品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上线、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制定产品软件研发和运维的流程和标准,确保产品软件开发、测试、上线和运维有序进行。

并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保证研发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化。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七条公司应健全产品软件的需求管理制度,明确需求的获取、评审、变更和确认流程,保证需求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设计规范,包括架构、模块划分、接口设计等方面的规范,保证产品软件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开发的编码规范,明确编码风格、安全编码、注释规范等,保证开发人员的编码质量和一致性。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测试的用例设计规范和测试流程,保证产品软件的功能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上线、更新和维护的管理制度,确保上线流程的稳定可控,更新和维护过程的及时有效。

第四章管理工具第十二条公司应配置相应的管理工具,包括需求管理工具、代码版本管理工具、缺陷管理工具、自动化构建工具、性能测试工具等,提高研发和运维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产品软件的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内部质量审核、外部质量认证,确保产品软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产品软件的研发、测试、上线、运维等环节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软件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软件产品质量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确保软件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质量目标1. 提高软件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2. 提高软件产品的用户体验和满意度3. 提高软件产品的安全性和数据保护能力4. 提高软件产品的兼容性和性能表现四、质量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制定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各级部门和员工。

2. 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检查软件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4.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认识到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质量管理流程1. 需求分析和规划阶段(1)确定软件产品的功能需求和性能指标,并进行合理规划。

(2)确定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和测试计划,确保测试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2. 设计和开发阶段(1)制定软件产品的设计规范和开发流程,确保设计和开发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2)进行代码审查和单元测试,确保代码的质量和稳定性。

3. 测试和验收阶段(1)进行全面的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发现并修复软件产品的问题和漏洞。

(2)确保软件产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确保软件产品的交付质量。

4. 上线和运维阶段(1)确保软件产品的上线流程和上线规范,确保软件产品的上线稳定性。

(2)对软件产品进行持续监控和维护,确保软件产品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六、质量管理方法1. 确保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代码的质量和稳定性。

2. 进行全面有效的测试工作,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及时发现并修复问题和漏洞。

3. 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4. 进行持续的质量改进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水平。

软件产品管理规范流程

软件产品管理规范流程
一、需求收集
1.与客户沟通
(1)定期与客户交流,收集需求
(2)记录客户需求和建议
2.内部讨论
(1)召开会议讨论需求
(2)确定需求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二、产品规划
1.制定产品规划
(1)确定产品功能和特性
(2)制定产品开发计划
2.制定版本计划
(1)确定版本发布周期和内容
(2)完成版本计划文档
三、开发实施
1.编码开发
(1)设计软件架构和模块
(2)编写代码并进行单元测试2.集成测试
(1)集成各模块进行整体测试(2)确保功能完整和兼容性
3.修复漏洞
(1)发现和修复测试阶段的漏洞(2)进行反复测试直至问题解决
四、质量保证
1.质量评估
(1)进行功能和性能评估
(2)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2.用户反馈
(1)收集用户反馈意见
(2)分析并根据反馈改进产品
五、发布与维护
1.版本发布
(1)准备发布文档和说明
(2)发布新版本至客户端
2.技术支持
(1)提供用户培训和技术支持(2)解决用户使用中的问题。

软件质量管理守则管理办法4.doc

软件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办法4 技术部门技术管理制度及办法之质量管理制度1目标(4)2SQA岗位职责(4)3SQA流程(5)4SQA与各技术方向的关系(5)5软件工程标准与规范(5)5.1软件工程标准(5)5.2软件标准文档模版规范(6)5.3软件技术规范(7)6SQA任务管理(7)6.1任务来源(7)6.2流程管理(8)6.3主要任务(8)附件一:软件质量保证计划(9)1 引言(9)1.1目的(9)1.2定义(10)1.3参考资料(10)2 管理(10)2.1机构(10)2.2任务(10)2.3职责(11)3 文档(11)3.1基本文档(11)3.2其它文档(12)3.3文档质量的度量准则(12) 5.1第一次评审(14)5.2第二次评审(15)5.3第三次评审(15)6 软件配置管理(16)7 工具、技术和方法(16)8 媒体控制(16)9 对供货单位的控制(17)10 记录的收集、维护和保存(17) 附件二:技术月报(18)附件3:软件阶段评审表(1)附件4:软件配置管理计划(2)1引言(3)1.1目的(3)1.2范围(3)1.3术语定义(3)1.4参考资料(5)1.5概述(5)2 软件配置管理(5)2.1机构(6)2.2任务(6)2.3职责(6)2.4接口控制(6)2.5实现(7)2.6适用的标准、条例和约定(7)3 软件配置管理活动(7)3.1配置标识(8)3.1.1 标识方法(8)3.1.2 各类基线(8)3.2配置和变更控制(8)3.3配置状态审计(9)5 里程碑(10)6 培训和资源(10)7 对供货单位的控制(11)8 记录的收集、维护和保存(11)1目标质量管理(Supplier Quality Assurance),以下简称SQA,主要对研发和工程进行软件过程的质量管理。

SQA的目标:●保障研发的软件产品质量,为工程项目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行平台,提升公司产品的层次;●保障工程项目的软件产品质量和实施的规范性、成功性;●形成公司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通过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与执行,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软件产品管理规章制度

软件产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软件产品管理工作,提高软件产品研发质量和效率,保障软件产品安全及合法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软件产品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软件产品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有效、平等公正、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司软件产品管理目标:提高软件产品研发质量和效率,增强软件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软件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软件产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软件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上线等。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级别员工要配合软件产品管理委员会和软件产品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需求分析第八条需求分析是软件产品研发的基础,需详细了解用户的需求和期望,确保软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符合用户需求。

第九条需求分析过程中要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和用户访谈,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需求文档。

第十条需求文档要明确功能模块划分、实现方式、测试标准等内容,确保软件产品研发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第四章设计开发第十一条设计开发是软件产品研发的核心环节,要保证软件产品的稳定性、易用性和扩展性。

第十二条设计开发过程中要遵循规范化流程,分阶段进行设计评审和代码评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设计开发团队要保持沟通和协作,确保团队成员的工作流畅有序,避免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况。

第五章测试上线第十四条测试上线是软件产品研发的最后环节,要充分测试和验证软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第十五条测试上线前要进行全面的测试计划编制和测试用例设计,确保测试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上线后要进行监控和反馈,及时处理用户反馈意见和bug报告,确保软件产品的稳定性。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确保软件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和完善软件产品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软件产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软件产品管理能力和水平。

公司软件产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软件产品的开发、测试、部署和维护过程,确保软件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软件产品的开发、测试、部署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公司软件产品开发、测试、部署和维护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内部规定。

第二章软件产品开发管理第四条软件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用户需求,确保软件产品的实用性;2. 严格按照软件生命周期进行开发,确保开发过程的规范性;3. 采用先进的开发技术和方法,提高开发效率;4. 确保软件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软件产品开发流程:1. 需求分析:收集用户需求,明确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界面等要求;2. 设计:根据需求分析结果,进行软件架构设计、模块划分和界面设计;3. 编码:按照设计文档进行编码,确保代码质量;4. 测试:对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确保软件质量;5. 修改:根据测试结果对软件产品进行修改和完善;6. 部署:将软件产品部署到生产环境,确保软件产品正常运行。

第三章软件产品测试管理第六条软件产品测试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覆盖测试,确保软件产品功能的完整性;2. 系统性测试,确保软件产品性能和稳定性;3. 逐步迭代测试,确保软件产品持续改进。

第七条软件产品测试流程:1. 测试计划:根据软件产品需求和设计文档,制定测试计划;2. 测试用例设计:根据测试计划,设计测试用例;3. 测试执行:按照测试用例进行测试,记录测试结果;4. 缺陷管理: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跟踪和修复;5. 测试报告:编写测试报告,总结测试结果。

第四章软件产品部署和维护管理第八条软件产品部署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软件产品在部署环境中的正常运行;2. 优化软件产品性能,提高用户体验;3. 确保软件产品安全稳定。

第九条软件产品维护流程:1. 故障处理:对用户反馈的故障进行分类、定位和修复;2. 软件升级:根据用户需求和软件产品发展,进行软件升级;3. 系统优化:对软件产品进行性能优化和功能改进;4. 数据备份与恢复: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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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
《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
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
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
的计算机软件。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
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
产品。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
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
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
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
登记。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
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
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
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
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
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
记证书。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
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
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
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
料。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
记备案生效。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在我国境内制作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符
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
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
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六条 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
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
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
址、生产日期。

第十九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
件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
文件中,或者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
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软件产
品。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
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签订书面
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
业部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
书,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
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与生
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告知用户阅读许
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五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并以书面或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
方式和费用。如果没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由

该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如果没有注明必须额外收取服务费和服务费的
数额,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的费用包含在软件产品价格之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不得销
售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
解密软件产品。

第二十七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
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
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
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
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
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
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
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4日发
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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