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4074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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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4月18日讯为拓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补充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指导意见》简化了优先股发行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订等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

全文如下: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与公司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三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对于公司因未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更正。

如果公司未恰当更正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不得以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或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段代替非无保留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以无法表示意见代替否定意见。

第五条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融资工具的种类,丰富市场投资品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优先股进行试点。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包括试点区域、试点范围、试点期限、发行条件以及监管措施等。

二、试点区域本次试点将在中国内地的若干市场进行,具体试点区域将由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决策。

三、试点范围1. 发行主体:试点的优先股发行主体为注册资本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关联方。

2. 股权结构:发行优先股后,股权结构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3. 发行方式:优先股可由发行人及其承销商通过自行认购、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发行。

4. 优先权和权益: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一定的股权优先权和分红权益。

四、试点期限本次优先股试点的期限为5年,自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算。

五、发行条件1. 盈利能力: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连续两年利润稳定。

2. 公司治理:发行人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公司治理健康。

3. 扩股限制:发行优先股后,发行人须遵循股东扩权比例限制,确保普通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4. 固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红给优先股持有人。

六、监管措施为了保证优先股试点的顺利运行,证监会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优先股的信息。

2. 创新监管:证监会将配合监管科技发展,使用先进的监管科技手段对优先股市场进行监管。

3. 积极监测:证监会将密切关注试点情况,随时对市场运行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七、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购买优先股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1. 市场风险:股市波动风险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时获得预期回报。

2. 流动性风险: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流动性较差,可能存在买卖受限的情况。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a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

a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披露财务业绩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了A股业绩披露的时间规则。

本文将介绍A股的业绩披露时间规则,以及对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

一、业绩披露时间1. 季度报告A股上市公司每个季度都需披露季度报告。

根据证监会规定,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如下:(1)第一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一季报”,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4月30日前)公布。

(2)中期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即8月31日前)公布。

(3)第三季度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10月31日前)公布。

这些报告包括公司当季度的财务业绩、运营状况、发展趋势和前景等内容。

2. 年度报告为了提供更全面和详细的信息,每家上市公司都需在每年年底披露年度报告。

根据证监会规定,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如下:(1)年度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4月底前)公布。

(2)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需在月报、季报披露前,并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即5月底前)公布。

年度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变动、回报率、股本变动等内容。

二、披露时间的影响1.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业绩披露时间规则使上市公司需按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业绩,增加了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适时的业绩披露有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投资者信任感,进一步稳定股价。

实施这些规则对于规范公司运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对投资者的影响业绩披露时间的规则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投资者可以据此了解公司的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现金流等重要指标,全面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此外,严格的披露时间要求也提高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权,为其提供了更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

3. 对市场的影响规范的业绩披露时间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市场预期。

在统一的披露时间安排下,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可以按时获取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南的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需要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配发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与发布1.上市公司通过系统“信息披露—公告提交”栏目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通过“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非公告上网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需要勾选或填写披露时段、拟披露日期、拟披露媒体、公告编号、拟披露公告的类别与标题、相关报备文件的类型与标题等要素。

非公告上网参照直通业务办理。

2.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3.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需有公告编号,编号格式为20XX-NNN,其中20XX为披露日期的年份,NNN为当年公告的序列号。

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公告无需编号。

4.公告标题与上网附件标题需与文件内容标题一致,该标题直接用作上网标题,同时公告、上网附件及备查文件的标题需与文件内容一致。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7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涉及应公开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五)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七)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八)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提供查询网址;(九)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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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清偿顺序的角度看,公司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
A. 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B. 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C. 债权人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普通股股东
D. 债权人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优先股股东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 )。
A.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B.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C.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D.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下列选项中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的正式建立的是( )。
A.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的试点指导意见》
B. 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C.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D.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 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
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的( )。
A. 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B. 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利润表
C. 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D. 最近三年的现金流量表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下列选项中属于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时,发行预案中应披露的内容的有( )。
A. 目标资产的主要情况,如资产构成、成新率、适用情况
B. 资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资产交付、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
约责任条款等
C. 资产权属是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D. 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价格公允性否清晰、是否存在的分析说明、相关评估机构对其执业独立性的
意见和独立董事对收购价格公允性的意见;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
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下面关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须编制的发行预案和募集说明书的作用的叙述,
正确的有( )。
A.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B.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C.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D.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您的答案: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设置了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章节。(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此处“明
确用途”是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不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
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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