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人身保险合同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9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乂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乂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
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
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
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
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
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
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
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
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
(二)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
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什么是投保人的名词解释
什么是投保人的名词解释投保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购买保险并放弃自己的权益以获得保险保障的一方。
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释投保人的概念,探讨其职责、权益以及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一、法律角度解释从法律角度来看,投保人指的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力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
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来获得保险保障。
二、市场角度解释在保险市场中,投保人通常有两重身份: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中的成员,或者是企业在其员工中购买保险的代理人。
对于个人保险,投保人是自己购买保险的个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家人或财产免于意外风险。
而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往往是一个组织或企业,他们代表集体购买保险,以保障其成员或员工的利益。
无论是个人保险还是团体保险,投保人的选择和购买行为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发展。
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投保人的需求和优惠政策,灵活调整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三、保险责任和权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投保人有一定的责任和权益。
首先,投保人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条款。
如果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其次,投保人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弥补损失。
此外,保险合同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一些保险产品还具备投资属性。
投保人在购买这类保险时,不仅可以获得保险保障,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解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得以实施的基础。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建立一种合作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诸多权益,包括赔偿权、投诉权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汽车保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汽车保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在汽车保险的领域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两个重要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责任的承担以及理赔的流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每一位车主和保险消费者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投保人,简单来说,就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车辆的所有者,也可以是车辆所有者授权的其他人,比如租赁公司、单位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车辆和个人信息,并根据车辆的情况和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投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被保险人则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汽车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是车辆的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合法使用车辆的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直接受到保障的对象,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很多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
比如,个人购买汽车并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此时个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但也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比如,单位为其所属的车辆投保,单位是投保人,而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可能是单位的员工,员工则是被保险人。
又比如,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车辆投保,父母是投保人,子女是被保险人。
那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对于汽车保险有着怎样的具体影响呢?首先,从保险合同的订立来看,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的相关情况,如车辆的使用性质、行驶区域、驾驶人的情况等。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直接一方,但其对于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也有协助告知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样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理赔结果。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
第二节 风险管理
自留风险的情况
自留风险的优点
自留风险的缺点
自留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
转移风险
03
签订免除责任协议
02
合同安排
01
购买保险
04
委托保管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节 可保风险的选择
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可保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STEP5
STEP4
STEP3
STEP2
STEP1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保险合同,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合同无效,指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保险合同无效的分类 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2
1
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
3
6
5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保险价值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额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本章小结
风险管理目标是科学地处置风险、控制损失,以最小的成本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
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作者:顾家琳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6期摘要现实生活中常出现承租人以租赁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并以其自身作为被保险人,当租赁物发生毁损,承租人和出租人谁有权获赔常引发纠纷。
本文拟从承租人保险利益的性质分析入手,区格承租人的保险利益与所有人的保险利益的不同,并提出对相应纠纷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保险利益管理权所有权一、典型案例简介某企业就其承租的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以其自身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顶棚被吹翻,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经现场查勘后,该企业与保险公司签署定损协议书,确认附属建筑维修费为10万元。
在理赔过程中,该企业认为,其为该受损房屋投保了财产险,现保险事故发生,且属于保险责任,其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不予承担。
在该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损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其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为该房屋投保了财产险,保险事故导致了其遭受损失,故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二、案件中需厘清的若干问题(一)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及关系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的资质没有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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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
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
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
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
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
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
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
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
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
(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
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
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
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