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租金标准

1.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并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免。

2.市政府每年组织进行市场租金调研,确定当年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二、租金支付方式

1.廉租住房租金以月付为基本方式,可以根据入住户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为季付或半年付,但不得超过半年。

2.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入住户的要求确定,但需要提前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保持一致。

三、租金调整原则

1.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政府决定,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2.租金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的增长率,同时需考虑到廉租住房的特殊性,保持适度减免的原则。

四、租金减免

1.对居住在廉租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通知各区租赁管

理部门。

3.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居住地社区的评估,并

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减免租金。

五、租金配租原则

1.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收入、人口情况进行顺序

配租。

2.具体的租金配租顺序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3.租金配租时应保证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非常时

期特殊安置。

六、租金调查核实

1.对于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租金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符合低

收入家庭条件。

2.应设立租金调查核实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调查结

果进行认真审核。

3.租金调查核实结果作为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依据,并保存在相关部

门档案中备查。

七、租金收取与监督

1.廉租住房租金应由入住户按时缴纳,并应设立相应的收费窗口进行

收取。

2.各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取的监督,发现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并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调整原则、减免、配租原则、调查核实、收取与监督等方面进

行了具体规定,为廉租住房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这个细则还

强调了公平公正、合理减免的原则,确保了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廉租住

房的实惠。

2010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2010年上海市房地产政策 目录 1、11月25日“十二五”期间,本市廉租房、经适房准入标准将进 一步放宽,力争在规划期内,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 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11月7日沪上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50%。 3、11月2日《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4、10月26日沪财政局通知: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5、10月14日上海暂停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6、10月7日"沪12条" 包含限购、贷款限制等 7、10月7日上海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家庭在本市限购住房的通知 8、9月20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 则》放宽户口准入标准 9、9月20日《关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10、9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 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11、6月29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 细则》 12、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的意见》

5年新增100万套保障房经适房将实施租赁租售新机制 2010年11月25日举行的“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情况”市政协委员年末视察活动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未来5年,本市拟计划新建住宅1.3亿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占总套数60%。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透露,廉租房、经适房两条准入标准线将进一步放宽。其中,廉租房将适时调整租金补贴方式,根据租赁对象的收入情况,制定差额补贴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而经适房方面,也将加快其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工作,同时实施经适房租赁、租售新机制。 公租房将重点建设和筹集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积极引导社会机构经营管理公租房;鼓励产业园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展单位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 此外,未来5年,本市还将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优先满足广大市民的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推进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和住宅产业化推进力度。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租金标准 1.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并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免。 2.市政府每年组织进行市场租金调研,确定当年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二、租金支付方式 1.廉租住房租金以月付为基本方式,可以根据入住户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为季付或半年付,但不得超过半年。 2.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入住户的要求确定,但需要提前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保持一致。 三、租金调整原则 1.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政府决定,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2.租金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的增长率,同时需考虑到廉租住房的特殊性,保持适度减免的原则。 四、租金减免 1.对居住在廉租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通知各区租赁管 理部门。 3.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居住地社区的评估,并 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减免租金。 五、租金配租原则 1.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收入、人口情况进行顺序 配租。 2.具体的租金配租顺序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3.租金配租时应保证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非常时 期特殊安置。 六、租金调查核实 1.对于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租金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符合低 收入家庭条件。 2.应设立租金调查核实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调查结 果进行认真审核。 3.租金调查核实结果作为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依据,并保存在相关部 门档案中备查。 七、租金收取与监督 1.廉租住房租金应由入住户按时缴纳,并应设立相应的收费窗口进行 收取。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规范〔2019〕8号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 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 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五条(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后,需自行租赁住房,并与住房出租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为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申请人自行租赁的住房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备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权属材料; (二)住房出租方为个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会造成自身居住困难; (三)申请人租赁住房后,其原住房面积和租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应当达到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六条(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其中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____元,其他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____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____元的,补足至____元;____人无房户每月补贴____元。 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自愿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上浮____%。保障性购房补贴的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 租金标准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租金标准 关于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租金标准的问题,下面将逐步进行回答。 一、上海市居住公房概述 上海市居住公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建设用地上建设、面向合法居住工作证明持有人或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租赁的,以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为目的的政府性租赁住房。该类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不同类型。 二、上海市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 1. 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 根据上海市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收入上限为家庭月人均工资的1/3,不得超过当地居民平均工资的50,其中货币工资占家庭月收入的70以上。具体租金标准根据房屋所在区域和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而定。 目前,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大概在12-20元/平方米/月之间,具体数字根据不同区域略有差异。 2.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住房而有所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典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1500元左右,二房一厅的月租金标准为1800元左右。 (2)商住两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所在区域和面积等因素,租金标准在40-50元/平方米/月之间。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房屋所在区域、建筑类型和建筑年代等因素确定,一般在15-25元/平方米/月之间。 3.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上海市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较为便宜,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具体租金标准根据不同房屋所在的区域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在10-15元/平方米/月之间。 三、上海市居住公房的租金补贴政策 1. 经济条件较差的租户可以申请享受租金补贴,资助和补贴方式主要包括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 (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家庭,政府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对其进行警告、限制出售或出租住房等处罚措施。

2023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一览

2023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一览 2023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 一、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区筹公租房申请条件 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比方,申请闵行区筹公租房,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 2、已与我区就业单位签订肯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

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上海廉租房配租方式 (一)选择放弃实物配租、享受租金配租的,应当根据租金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并在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选择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以先根据租金配租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但在配租廉租住房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退出租金配租; (三)选择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在选择3个月后,可以重新选择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 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户”)在通过审核登录后,应当在收到《配租方式征询单》后的15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反馈选择配租方式的书面看法,选择好配租方式。申请户未根据规定反馈选择看法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其取得的登录证明自动作废。申请户自登录证明作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房优缺点 1、廉租房优点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0.09.21 •【字号】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2000年9月21日)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

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 ×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与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郑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琼,*,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徐汇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张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6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汇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及被告张琼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汇住房保障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2,45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底,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原告与 被告签署了《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试行)》(以 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每月824元,其中被告自付租金为415元,政府补贴租金为409元。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上海市廉租住房租赁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继续按上述租赁合同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涉案房屋,然被告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租金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方追讨,被告仍 拒不支付。2021年7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付清房租,然被告至 今仍未支付。由于被告长期拒不支付租金,对原告造成较大经济 损失并扰乱了原告关于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管理秩序。原告遂依法 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琼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 起诉租金数额不对,被告不应某2那么多租金,被告应某11604 室邻居一样每月只支付50多元的租金。2.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问过,若协议上涉及钱某,被告是不会签的,但物业公司称协议 上没钱、没数字的。另被告因签约当天有事,看也没看就签了。3.被告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没有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但被告认为其楼下1604室邻居每月只支付50多元的 租金,其不应某2那么多租金,也应按此标准支付每月租金。 原告徐汇住房保障中心为证实其上述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 证据材料: 1.原、被告签署的《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试行)》及《上海市廉租住房租赁补充协议》各1份,旨在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被告 应某2的租金为每月415元。 2.《律师函》、快递底单及快递送达信息1组,旨在证明2021年7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付清房租,然被告至今未支付。

2021《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二)管理部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运营机构。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四)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 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 第四章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区统筹、条块结合、街镇(乡)负责、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治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和推进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规划和政策,并承担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管理职责。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 2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房管法〔2011〕2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 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 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 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

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 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 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 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 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 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 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 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 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 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 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 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 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 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 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 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 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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