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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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保障措施

廉租房保障措施

廉租房保障措施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住房问题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

而在城市住房中,廉租房被视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为一些低收入人士提供住房保障,缓解楼市压力。

本文将对廉租房保障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

廉租房定义廉租房,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和价格,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的房屋。

它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保障措施国家层面1.建立廉租房开发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2.财政补贴和贷款优惠,提供政策性支持。

3.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投资建设廉租房。

4.搭建廉租房信息平台,提高供给的透明度。

5.开展大规模的公租房建设和租赁市场发展,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有稳定的居住保障。

地方层面1.采用地方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廉租房。

2.制定完善的廉租房开发管理政策和细则。

3.建立廉租房保障中心,开展配租工作。

4.提供廉租房租赁补贴,降低低收入者的租金压力。

5.加强廉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住宅安全性和环境质量。

廉租房保障措施的意义1.廉租房能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缓解他们的住房压力。

2.廉租房能够促进城市的住房平等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化。

3.廉租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住房的供需矛盾,对楼市调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4.廉租房能够减少贫困人口与底层社会人群的存在感,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共享。

延伸阅读•《关于在经济适用房中实施廉价住房取得方式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廉租住房政策在中国大城市的运行效应分析》结语廉租房保障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生工程,它不仅能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还能促进城市公平和共享。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不断推进廉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低收入者创造更加公正和友善的居住环境。

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81号)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并参考《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17】1号)的政策要求,结合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区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阶段性的保障性住房。

二、职责分工闵行区房管局贯彻落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房源统筹的相关政策。

闵行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管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执行,做好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公平轮候机制,落实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具体工作。

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公司”)受闵行区房管局委托,具体负责房源筹措、房屋装修、租赁管理等运营管理工作,对承租对象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

三、供应原则和机制本着公平公开、人才优先、保障重点骨干企业和公共服务类单位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机制。

(一)资格审核规范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工作应实现高效规范的目标,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落实好政策咨询、初步预审、受理收件、系统审核等工作,严格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相关要求,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窗口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房源信息公开机制。

区房管中心在区租赁住房平台上发布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位置、可供应房源数量、户型面积、租赁价格、轮候情况、申请政策等信息,并做到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及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不含城中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并按照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标准第四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m2的住房困难户;(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收养关系。

对符合以上3种条件的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均未享受过以下购房或其他住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3。

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它购房优惠政策.(六)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第五条租金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

2元。

第三章实物配租程序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沾化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书面申请;2.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4。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沪房管法[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2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XXX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434号2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购买平价房、安居房的通知沪住科(1998)103号2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2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2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2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价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补偿价安置的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2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3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3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264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46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58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15号沪财农(1990)112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沪房(92)商字发第365号3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3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沪房地交(1996)648号4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4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1017号4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新建外销品房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79号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 996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及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21号4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38号4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277号4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433号4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74号4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26号5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5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5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业主代码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房地物(1995) 703号5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 433号5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299号5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54号5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68号57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8)16号5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4号5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378号6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99号6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限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584号6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032号6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6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5号6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633号6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6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维修基金拆分操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127号6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21号6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5号7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7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7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7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472号7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386号7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认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95号7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1996)11号7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7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工(1997)215号79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规(1999)065号8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工(1999)127号8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8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产(2000)228号8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住规(2001)32号8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沪住质(2002)004号8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规(2002)086号8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26号8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61号8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8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29号9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66号9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财(2000)113号9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房屋修理范围标准(试用) 1979年4月9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房(88)私字发第326号9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沪房地计(1996)56号9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旧住房成套改造成本租金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870号9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技(1999)0588号9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顿管理工人使用公管房屋或公房基地计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4)沪房管字发第1907号9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广告装璜公司关于收取广告地位租赁费的联合通知沪房(79)第537号沪广(79)第78号9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住房使用交换成交手续费的通知沪房(79)第552号10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试行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程序和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80)第200号10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办测估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214号10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80)沪房革333号10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大楼、公寓电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340号10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请备案沪房(80)管字第400号105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沪房(80)管字第457号106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81)管字第175号10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送请备案的报告沪房(86)公字发第288号10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补充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331号10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54号11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管绿化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234号沪园(88)字第84号11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公房承租户全家出境空房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掌握口径沪房(88)公字发第484号11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在房屋交换中收取悔约金问题的批复沪房(88)公字发第551号11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88)公字发第646号11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资产经营及所得资金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652号11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沪房(89)公字发第100号11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换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91)公字发第412号11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号1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84号1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解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转租问题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65号1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8号12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联华超市租用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958号12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有偿委托交换住房费用收入中劳务费分配意见沪房(92)公字发第1114号12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229号12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469号1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加层申请手续和审批原则的通知沪房(94)公字发第800号12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521号12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租金减免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887号1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1)436号附件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送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革(79)第468号沪民(79)优第89号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1)第12号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实施房改方案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改办(91)第16号4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执行上海市公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改办发(92)7号5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沪解办发(1994)第6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454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095号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渡房水、电、煤气表具等投资问题的批复沪房(84)管字发第199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59号1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2号1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全面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的通知沪住质(2002)11号1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168号1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25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64号1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实际操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住工(1998) 270号1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配套项目安排部分前期费用的试行办法沪住计(2001)200号17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房屋完好率指标试行办法的通知(79)沪房革第182号1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46号1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革(77)第261号2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房租汇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革(79)第3号2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有关结婚要房等工作的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沪房革(79)第388号2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公房住户乱装水表的通知沪房革(79)第451号2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系统单位住房分配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2)使字第89号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市区里弄房屋改善居住或厨房条件的煤气配合申请业务手续与投资划分的补充规定沪房(83)管字发第389号沪用计(83)第1154号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局保留的业务用房看管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沪房(86)公字发第142号2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度房租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426号2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103号2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沪房(87)公字发第149号2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00号30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37号3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财贸系统单位租金减免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7)公字发第655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人为损坏房屋修理项目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180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38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减免零售菜场租用公房租金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81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房管局保留的业务用房支付看管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12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借用结婚过渡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23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居委会下设服务站代收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72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五年七月七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一、背景与目标鉴于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住房供应紧张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我国仍存在大量棚户区,其低质低价的居住条件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因此,为缓解城市住房紧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____年将深化并完善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政策,旨在:1. 扩大廉租住房供应,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2. 提升棚户区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

3. 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的融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细则1. 廉租房建设(1)廉租房建设将重点面向低收入群体,包括低收入职工、新毕业学生、低保家庭等。

各地需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建设规模与目标群体。

(2)在廉租房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居住需求与居住环境,注重建筑品质与居住便利性。

同时,应强调节能环保,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材料与技术。

(3)建立健全廉租房管理机制,涵盖申请配租、租金管理、维修巡查等方面,确保低收入群体公平享有廉租住房政策。

2. 棚户区改造(1)棚户区改造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在改造过程中,应注重整体规划与功能布局,满足居民居住需求与生活便利。

同时,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改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供应。

(3)注重文化保护与历史传承,保留具有历史价值与文化特色的建筑与街区,提升城市文化内涵与品质。

3. 廉租房与棚户区改造的结合(1)优先选择棚户区改造地块进行廉租房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合理规划与设计,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项目融入廉租住房建设中。

(2)结合棚户区居民自愿搬迁政策,鼓励居民选择入住廉租住房,并提供搬迁补偿与安置服务,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机制,加强社区服务与治理,提高居民幸福感与获得感。

三、政策支持与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最新上海廉租房申请指南2022(条件+材料)

最新上海廉租房申请指南2022(条件+材料)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上海廉租房怎么申请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租房申请指南,更多上海廉租房申请指南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上海最新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

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_年__月__日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3/01【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上海廉租房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创新


的特殊困难 家庭 的保障力度 ; 三是 区分动迁地区廉租对象 的租金配租方式 . 即将动迁地 区的廉租 对象 , 对 实行补贴 租金积 累方式 . 区廉租办对这部分家庭的补贴租金建立资 金专户 ,不计利 息 .待动迁时凭动迁协议一 次性 支付使
用. 对非动迁地 区的廉租对象 , 统一确定租金补贴的 面积


的租金 向申请家庭 出租一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
住房 , 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 租金配租是廉租办按规定 标准 . 结合 申请 家庭 的居住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 , 给予其 一定的租金补贴 。 租金减免则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 租住公房的困难家庭收取租金 , 住户实际交纳租金与公房 租金的差额由产权单位减免 。 1 表 显示 了近年来上海累计 落实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廉租房的户数。
维普资讯
工 洽 房地
上海廉租房保障体 系的
完善与甸新

文 / 魏 玮
上海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建
立 的专项基金 , 住房公积金 的部分增值收益 . 直管公房 址 售后 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社 会捐赠和其他 渠道 。至 2 0 0[ 年底 . 上海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 的资金为3 0 6 亿元 .72 其 中.24 1 亿 元来 自财政预算资金 ,6 4 万元来 自么 .7 3 09
3 运 行 程 序
和谐 问题的产生 ,制约城市的 良性发展 。 ( 二)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空 间有限 尽管 实物配房的市 场效率不高 , 但是它有着保 障实施 力度大 、管理规范等优点 对于孤 、老、病 、 残等特殊困 难家庭 , 以及在市场上难 以找到合适住房的家庭来说 , 实 物配租这种补贴模式的存在仍显得十分必要 。 上海廉租房 的实物配租与租金配租 比仅为 1 7 10 如此低 的实物配 .: , O 房 比使得廉租房实物房源的供给量远不能满足特困家庭的 住房需求 , 更不 用说解决在市场上找不到合适住房的家庭

上海加快廉租房建设步伐


有 购房愿望 但购买力 不强的一般 中低收
入家庭 ,实施购房贴 息政 策 ,截止20 05 年 ,享受贷款贴 息政 策3 6 户 ,购房面 26 积 1 万平方米 ,购 房金 额79 亿元 ,五 9 . 2
年 内市 财政 贴 ., 4 . 万 元 。  ̄3 49 4 6
2 0 年 1月在全市推开 ,在全 国率先建 01 2
现阶段 住房保障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 水 平和 财政 支持 能 力灵 活 确定 ,坚持 “ 以救 济性 为主 ,改善 性 为辅 ” 的原 则 。根据 对象的 多元化、分层次而采取 差别政 策,对不同收入 水平的 家庭提 供 不同水平的保 障,对弱势群 体的住 房保
障应 做 到 满足 基 本 的 生 活 功 能 。在 我 国
的住房保 障体 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廉租 房是 具有保
底 意 义 的 关键 一 环 。 面对 国 家对 廉 租 房
全市 累计受理 申请家庭 2 3 9 ,初 审 63 户
公告 2 5 2 ,经审 核符合享受 廉租住 50 户 房政策的家庭共2 5 4 ,已有2 5 2 44 户 3 4 户 家庭落实 了房源 。其 中,租金配租家庭 2 9 ,实 物配租家庭 3 3 ,占经审 35户 1 8户 核符合条件家庭数 的9 %。 6 主要 做法 : 1 、加快房 地产 资源信 息化建设 。 在廉 租信息单 机版软件操作的基础上 ,
“ 现”被取 消廉 租住房保 障 的3 , 套 户 加强了廉租住房丁作的 “ 经常化 、规范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
心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 ,在大力培育和
发 展房地产市场 、增强市民住房消费能
力 的同时 ,时刻把 改善 中低收入 家庭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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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租金标准
1.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并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免。

2.市政府每年组织进行市场租金调研,确定当年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二、租金支付方式
1.廉租住房租金以月付为基本方式,可以根据入住户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为季付或半年付,但不得超过半年。

2.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入住户的要求确定,但需要提前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保持一致。

三、租金调整原则
1.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政府决定,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2.租金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的增长率,同时需考虑到廉租住房的特殊性,保持适度减免的原则。

四、租金减免
1.对居住在廉租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通知各区租赁管
理部门。

3.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居住地社区的评估,并
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减免租金。

五、租金配租原则
1.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收入、人口情况进行顺序
配租。

2.具体的租金配租顺序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3.租金配租时应保证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非常时
期特殊安置。

六、租金调查核实
1.对于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租金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符合低
收入家庭条件。

2.应设立租金调查核实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调查结
果进行认真审核。

3.租金调查核实结果作为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依据,并保存在相关部
门档案中备查。

七、租金收取与监督
1.廉租住房租金应由入住户按时缴纳,并应设立相应的收费窗口进行
收取。

2.各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取的监督,发现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并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调整原则、减免、配租原则、调查核实、收取与监督等方面进
行了具体规定,为廉租住房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这个细则还
强调了公平公正、合理减免的原则,确保了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廉租住
房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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