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 保护实务--从诉讼实务看企业如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竞争 民事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 征求 意见 稿 ) ,本文 试以 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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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者所开发 的技术信 息 或经营信息 必须
其一 ,商业秘 密权利 的具体 内容 的
1原告 持有符合 法定条件 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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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第 1 条规 反 0 定: “ 商业秘密是不 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 权 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 利人 采取 保 密 措 施 的技 术信 息 和经 营 信
告) 的举证 范围和要 求
商 业秘密 是继 专利 、商标 、著作 权 之后 的一大 新兴知 识产 权客体 ,是 知识 产权 保 护的 四大 基本 支柱 之~ 。 WT 9 年 《 01 4 9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 议 》 (RP )首次 将重点 转向 了商 业秘 T Is
密保 护 ,加强 、保 护商 业秘 密成 为非常
护 制度逐 步建立 。与世 界上 多数 国家或
息。”这里经营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客户名
单、经营计划 、财务资料 、货物 渠道、标 底 、标 书 等信 息 :技 术 信息 包 括 产 品配 方、工艺流程 、设 计图纸 、产 品模 型、计 算机 程 序 、计 算 机文 档 、关键 数据 等 信 息。从上述 商业秘密的定义可知 作为一项 商业秘密必须 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 其一 ,秘密性 。这是 商业秘 密的显著 特征 ,即不 为社会 公众包 括通 常处理所涉 信息范 围内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 易获得 , 但并 非是指仅 由权利人 一人知悉 ,出于生 产 、销售 等经营的 需要 ,它必须被提供给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2•【文号】国经贸法[1997]419号•【施行日期】1997.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从总体上看,多数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仍然比较落后,致使侵害国有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密和窃密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如何保护你的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你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指企业通过劳动或创意创造而获得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包括技术、数据、客户信息、市场策略、营销计划等一切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不但是企业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需。
商业秘密泄露后,企业将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知名度下降、客户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受泄露。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加强内部管理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有很多人掌握,而且他们掌握的内容不尽相同。
因此,加强内部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之一。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权限制度,实现员工权限的分级管理,避免敏感信息泄露。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监管,发现及时制止内部不当行为,如恶意泄漏商业秘密、非法携带移动存储设备等。
二、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员工的安全意识是关乎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防范无意泄露、口误泄露、社交网络泄露等问题。
应该教育员工积极主动地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遏制恶意泄露。
三、加强信息技术保护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必备手段。
企业应该在网络技术和硬件设备方面不断提高保密防范能力,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控制技术,防止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感染。
并且,应该为重要数据和资料建立高度可靠的备份系统,防止数据和资料丢失或损坏。
四、加强合同保护企业可以采用非竞业条款、保密协议等手段,要求员工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防止商业秘密在离职后被带走,出现有组织的泄露情况。
五、保持警惕企业需要不断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并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采取保护措施。
同时建立迅速有效的应急预案,减小损失。
总之,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需要企业从内部管理、安全教育、信息技术、合同保护、警觉性等多方面加以保护,以确保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性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岗位;专兼职保密员岗位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及公司各项保密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的工作;(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第三章范围和密级划分第十四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一)影响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二)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四)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五)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六)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七)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八)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九)公司特别指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状况、法律事务、重大改革方案等;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A级,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级,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级;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密源产生部门拟出保密项目,本部门保密员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汇总后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将对保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设计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可以定为长期;标注密级时应同时标注保密期限;第十八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在发文稿纸上的相应栏目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十九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领导讲话、报表、资料等纸介质秘密载体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二十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磁介质、光盘介质等秘密载体严格按照存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在适当位置加盖“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标记章”,做出标识;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做出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保密部门及涉密部位的管理;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特别保密区,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技术、事务、信息、采购、销售等部门重点涉密部门;二特别保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涉密部位,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与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岗位的重点涉密人员,以及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收发、传递、借阅、复制、管理、销毁等管理工作;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外部门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商业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和邮寄出境;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时,必须履行保密审查手段,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三借阅AAA级、AA级载体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或垃圾出售给个体商贩或者废品收购点;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各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退、归档;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计算机和网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应加强防护;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存储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或私人用途的移动硬盘内;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离保密办公区域;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四涉密计算机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有效地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三不得采用电视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AAA级内容的涉密会议;四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计划、营销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货源、库存、价格等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商务谈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一谈判或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订立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保护义务、违约责任等;二参与项目谈判、招投标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新闻宣传、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一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应由发布人所在部门进行保密初审,然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保密审查;二对外宣传和举办展览,参加评审会或鉴定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交流材料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和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重要涉密部门、部门、装备禁止参观或者拍照;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涉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专利转让、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一委托或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时,应订立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披露及保密义务,以及项目完成后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应做出约定;二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三委托加工产品、提供设备或承销其产品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对该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禁止转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解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二保密期限未到,原定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需提前解密的,应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解密时应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做好登记;三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定保密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应向国家机关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员工应该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章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权利第四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有权拒绝聘用不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披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本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五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六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一原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全部退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二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部门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员工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司法、行政、立法等机构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第四十四条员工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报告,协助相关人员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保密义务解除:(一)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期限届满;(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三)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商业秘密保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二属于其他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国际经济法.doc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_国际经济法论文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唐青林案件点评企业应当积极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对不同的技术和经营方法,根据不同的重要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制定相应的制度;编制《保密手册》或《员工手册》,并发放给员工;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设定相应的脱密期等措施。
基本案情201*年2月1日,被告徐某某与原告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E公司”)嵊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201*年5月8日,原告任命被告为HE公司嵊州分公司代主管,负责嵊州HE日常管理工作。
2007年9月4日,原告免去被告嵊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9月18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开办申请进行审批公示。
2007年9月30日,徐某某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的名义向赵雅琴和相杏琴发函,通知其参加服务活动。
2007年10月16日,嵊州市康耳听力技术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成立,徐某某为全额投资人。
2009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HE公司诉称:201*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内勤工作,工作期限为201*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负有保守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01*年5月8日起被告被安排为原告嵊州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为开拓嵊州市场,投入了大量广告等支出,且广告公布的号码为837 (6)的小灵通也系原告为被告购买。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xxxx公司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xxxx 全体人员,包括所有正式在职的员工、非全职的兼职员工、外编人员、劳务合作人员及实习生。
本制度中统称为公司员工或公司人员。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第三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5)公司一般性的通知、公告、公示文件;(6)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第五条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公司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该信息能为公司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有相反的证据除外:(1)该信息给公司带来经济收益的;(2)该信息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3)公司为了获得该信息,付出了相应的价款、研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以及其他物质投入的;(4)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的;(5)其他能证明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情形。
第六条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设计方案、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制度、数字资产(产品序列号、卡号)、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等未进入市场、未公开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竞争优势,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信息保护、员工培训、技术措施和合同约定等方面,探讨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信息保护1.1 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确保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
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绝密级信息仅限内部高级管理层和有关人员知悉,机密级信息限制范围更广,秘密级信息适用于更多内部员工。
1.2 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存储和传输系统,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采用网络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防火墙等措施,严格限制外部人员对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传播。
1.3 建立定期审查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对应的防范策略。
二、员工培训2.1 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并对保密协议进行定期更新。
2.2 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教育。
企业应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开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保密意识的培养、保密措施的应用等。
2.3 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惩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
三、技术措施3.1 采用密码学技术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保护。
通过使用密码学技术,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解密和使用相关信息。
3.2 定期备份和存储商业秘密信息。
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设置严格的权限控制和审计机制,确保商业秘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3 建立安全的网络环境。
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手段,保护企业内部网络免受恶意攻击和非法入侵。
四、合同约定4.1 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相关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3篇)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防止其被泄露、盗用或不当使用。
下面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1. 保密范围:制度应明确规定哪些信息被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例如客户信息、产品设计资料、内部流程等。
2. 保密责任: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对保密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将保密信息外泄、不得私自复制或传输保密信息等。
3. 保密措施:制度应规定保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方式,包括加密、密码保护、访问权限控制等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
4. 员工培训:制度应规定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要求,提高员工对保密的认识和理解。
5. 审查和监督:制度应规定对保密制度的定期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合规性。
6. 保密违规处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保密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纪律处罚措施,以保证保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 外部合作伙伴的保密要求:制度应规定对涉及到外部合作伙伴的保密要求,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控制合作伙伴对保密信息的访问权限等。
8. 保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制度应规定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方式,以增强员工对保密制度的认同和遵守意识。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以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员工对保密意识的培养和合规性的教育。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确保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所有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实习生,都必须遵守本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本保密管理制度中,商业秘密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市场调研资料、技术方案、客户数据等;客户信息是指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对于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保护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故意传播或滥用。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3)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标志 (6)第五章商业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8)第六章保护措施 (10)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14)第八章附则 (15)附件1 (17)附件2 (18)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附件6 (22)附件7 (23)附件8 (24)附件9 (26)附件10 (27)附件11 (28)附件12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是指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司、国内二级单位、境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作为本级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保密办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密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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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5.产品客户情报;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7.财务情报;8.人事情报;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九条(企业安全)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
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十条(特殊保密)××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
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
四、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第十四条(禁止故意侵权)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为下列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3.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评论:本条禁止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疏忽)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十七条(做出保密信息时的申报)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体现物的保管、返还)职工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从公司内部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
第二十条(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对做出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职务成果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专门规章,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职工做出有关职务成果,在本公司实施并创造税后利润的,公司每年从该成果年利润中,提取x%,作为报酬支付给做出成果的职工。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该职工一次性报酬。
该职务成果由公司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公司应从成果的转让、许可收入中,提取y%,作为报酬支付给该职工。
具体的支付细则,公司应在专门规章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正当离职的职工,即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真实约定的职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本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
本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职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职工,视同在职职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职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义务)为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退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条(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嘉奖)对遵守本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成绩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1.发现他人刺探商业秘密,及时汇报、处理,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损失的;2.发现本公司职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3.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采纳的;4.长年遵守本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贡献的;5.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贡献、牺牲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危害程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民事责任)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非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本公司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根据该规定签订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根据损害程度和行为情节,应该承担下列民事责任:1.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2.根据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约金;3.并由本公司追缴违法收入;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第二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本公司商业秘密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