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台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台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台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361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5632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Sit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火,十不烧”。 (四)用电管理(含临时用品):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维修、使用要由专业电工负责,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全电闸,确保电气设备、发电机等安全运转和用电线路完好。

(五)防雷设施:高层建筑、危险物品车间、仓库、电力设施、电气设备、计算机网络等重点部位要安装防雷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六)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七)高处作业:严格管理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等登高装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严禁承载超重,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拆除。 (八)现场作业人员控制: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规,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九)自备发电机(组): 1、放置 自备发电机切忌受潮,应安装或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周围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发生废气中毒和火灾;同时,环境应清洁,周围不准放置产生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物品。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118-4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

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 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xx)、《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xx)、《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xx)、《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xx)、《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16572-xx)、《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xx)等有关规定。 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第 2 页共 2 页

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 第 2 页共 2 页

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安全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的领导下,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将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各分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组织严密、保障有力、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管理体系。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2004〕33号); (二)国家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 (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

令); (四)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五)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的通知(川广网发〔2011〕3号)。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播出的日常防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对各类危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组织体系 第五条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各级指挥部由主管安全播出工作的相关领导和承担广播电 视节目播出、节目编辑制作、网络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后勤物资、经费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部门同时负责安全播出日常运行管理

营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02 营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营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营业厅合理摆放柜台,不遮挡消防设施,并保证顾客流通的必要宽度。 2 商场装修应执行国家有关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楼梯间、地下商场应使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宜使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货架、柜台如与地面有空隙,宜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密封。 3 经营电器的柜台,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毕及时切断电源,并制定测试安全规定,营业员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法操作。 4 商场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5 商场内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 商场禁止吸烟,禁烟标牌应当鲜明完整,必须有礼貌的制止顾客吸烟。 7 吸烟室应加强对吸烟的管理,做到“烟灰、烟头、火柴杆、三不落地”。 8 废弃包装物品及垃圾应随时清理,放到指定地点,闭店前将垃圾桶清空,各企业的纸壳存放处应当晚清除。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8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 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 . . . . . . . 3 第三章营业场所设置安全要求 (5)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 (8)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 (10)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13) 第四节施工安全管理 (16) 第五章治安防范管理........ .. (17) 第六章应急处置......... . . . . . . . . . . .19 第七章附则 .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手段,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 (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 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 第七条服务器 (3) 第八条数据存储 (3)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 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 第十条直播机房 (3)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 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 第十三条延时器 (4)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 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 第四节总控系统 (5) 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 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 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 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 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 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 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 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 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 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 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 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 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 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 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 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 第七节机房环境 (8) 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 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

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 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 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 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 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 第二节播前管理 (11) 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 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 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 第三节运维管理 (12) 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 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 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 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 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 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 第四节技术管理 (14) 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 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 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 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 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 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 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 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 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 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 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 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 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 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 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 第六节人员管理 (19) 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 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第 2 页共 6 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50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sites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火,十不烧”。 (四)用电管理(含临时用品):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维修、使用要由专业电工负责,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全电闸,确保电气设备、发电机等安全运转和用电线路完好。 (五)防雷设施:高层建筑、危险物品车间、仓库、电力设施、

电气设备、计算机网络等重点部位要安装防雷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六)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七)高处作业:严格管理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等登高装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严禁承载超重,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拆除。 (八)现场作业人员控制: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规,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九)自备发电机(组): 1、放置 自备发电机切忌受潮,应安装或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周围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发生废气中毒和火灾;同时,环境应清洁,周围不准放置产生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物品。 安装30千瓦以上的发电机时,机组最好是固定在平坦的水泥基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99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制度 1、本网吧的法人代表为本网吧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网吧的消防安全工作。 2、按规定配置各类灭火器材,并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灭火器材定期保养和检查,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电器设备正常,无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现象,应急照明设备正常。 4、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营业期间,不封堵或者锁闭门窗、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通道出口应有疏散标志。 5、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或存放在场所内,场所内禁止吸烟和明燃。 6、网吧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28320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2 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 (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2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

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播出系统 (2) 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 第七条数据库 (3) 第八条网络设备 (3) 第九条播出切换 (3) 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 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 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 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 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 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 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 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 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 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 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 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 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 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 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 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 第五节总控系统 (7) 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 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 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 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 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 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 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 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 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 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

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 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 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 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 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 第八节机房环境 (10) 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 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 第九节维护器材 (11) 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 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 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 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 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 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 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 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 第二节播前管理 (13) 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 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 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 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 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 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 第三节运维管理 (14) 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 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 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 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 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 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 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 第四节技术管理 (17) 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 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 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 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 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 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 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 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 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 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完成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完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管 理 二零一零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管理,防范各类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基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境内各级机构及所辖部室、营业网点、代表处等。 第三条相关解释 1、各级机构是指各地分子公司。 2、营业网点是指办理预付卡业务的业务网点,分为机构内部网点、外部网点和自助网点三类。机构内部网点是指发卡机构的分行,外部网点是指受发卡机构委托办理预付卡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网点,自助网点是指IVR、INTERNET。 3、办公场所是指上述机构中下辖的同处一地或非同处一地的部门所在地物理环境。 4、营业场所是指营业网点、单独设置的自助设备及其附属服务的物理环境。

5、现金操作间是指仅供发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外办理现金业务的封闭区域。 6、营业厅是指客户办理业务的区域。 第四条 营业及办公场所的建设及技防配置必须符合《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网点装修安防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目标及责任 第五条 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的目标是:通过完备的安全措施,维护我司营业及办公秩序、保障环境安全,防范和遏制在营业及办公场所中发生各类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员工、客户人身安全和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第六条 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实行安全责任制,按《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基本规定》实施。 第七条 不同单位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应划分责任区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 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对于节目中断后采取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按照停播时间长的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 (一)破坏和侵扰事件

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 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 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 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 指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四)重大事故 附表一中界定的事故及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中央电视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及各省上星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时段。 三、事件\事故记录范围 1、安全播出重大事件、重点时段和重要保证期发生的事故全部记 录,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见附表二。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编号:SM-ZD-55864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制度 1、本网吧的法人代表为本网吧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网吧的消防安全工作。 2、按规定配置各类灭火器材,并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灭火器材定期保养和检查,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电器设备正常,无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现象,应急照明设备正常。 4、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营业期间,不封堵或者锁闭门窗、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通道出口应有疏散标志。 5、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或存放在场所内,场所内禁止吸烟和明燃。 6、网吧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制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2) 第一节光缆线路 (2) 第四条光缆线路基本要求 (2) 第五条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六条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七条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 (2) 第二节基础传输系统 (2) 第八条SDH传输系统 (2) 第九条WDM传输系统 (3) 第十条传输网管系统 (3) 第三节供配电系统 (3) 第十一条外部电源 (3) 第十二条供配电 (4) 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5) 第十三条配线系统 (5) 第十四条机房环境 (5) 第十五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6) 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6) 第十七条通讯设施 (6) 第五节维护器材 (6) 第十八条备品备件 (6) 第十九条维护工具 (7) 第六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 第二十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 第三章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7) 第一节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7) 第二十一条接入光缆线路 (7) 第二十二条接入传输设备 (8) 第二节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8) 第二十三条编解码复用系统 (8) 第二十四条节目监测系统 (8) 第三节供配电系统 (8) 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8) 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8) 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 第二十七条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 第五节维护器材 (9) 第二十八条备品备件 (9) 第二十九条维护工具和仪器仪表 (9) 第四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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