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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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

浅析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

和 教育 , 就 了一 批 国家 的 栋 梁之 材 。 在 拔 、 理 、 用 等 各 个 方 面 , 持 教 育 与 管 述 廉 、 造 但 管 使 坚 民主 评 议 、 谈话 诫 勉 、 主生 活 会 、 民 领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些 党 员干 部 经 不 住 金 理 、 一 自律 与 他律 相 结 合 , 促领 导 干 部 常 修 导 干 部 重 大 事项 报 告 和 经 济 责 任审 计 等 制 督 钱 和利 益 的 诱 惑 , 落 腐 化 , 污 受 贿 , 堕 贪 渎 为 政 之 德 , 思 贪 欲 之 害 , 怀 律 己之 心 , 常 常 度 , 入 推 行 党 务 公开 、 务 公 开 、 务 公 深 政 村
将 道 关 心 干 部 、 护 干 部 、 护 干 部 的 务 实 举 效 的教 育形 式 , 法制 教 育 、 德 教 育融 于 织 监 督 与 法 律 监 督 结 合起 来 , 专 门 机 关 保 爱 把
措 。 们 党 历 来 十 分 重 视 干 部 队伍 的 培 养 我
各项 业 务 工 作 之 中 , 穿 于 干 部 的培 养 、 贯 选 监 督 与 群 众 监 督 结 合 起 来 , 格 执 行 述 职 严
第 一 , 好 思 想 教 育 这 个 基 础 。 源 头 抓 从
阶 段 党 中 央 对 反 腐 败 总 体 形 势 的 基 本 判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工 作 。
制度 化 、 范 化 轨 道 。 规 重 程 度 的 亲 身 感 受 , 腐 败 工 作 仍 然 任 重 上 防 范 职 务 犯 罪 的 发 生 , 须 首 先 抓 住 教 化 、 反 必
职 侵 权 。 家 工作 人 员 犯 罪 , 别是 领 导 干 国 特
党 了和 人 民 的 血 肉联 系 , 时 也 毁 了一 批 同

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作者:黎德才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8期【摘要】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7项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体;认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所能直接接触最多的“官”就是村官,村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因此,不能让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要通过完善立法来约束村官的职务行为,通过司法来打击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一、村官应纳入职务犯罪主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表述。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及所犯何罪,必须严格照依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要件、提高或降低标准。

在罪名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规定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就判处什么刑罚。

此外,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只有依法履行公务才能构成职务犯罪。

虽然法学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有公务说、身份说、单位性质说等多种观点,但是,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务可以理解为除了自己的个人事务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当事务,这里的从事公务就是指代表着国家进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从本质上说具有国家代表性与管理性。

村官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是除了自身事务以外的多数人的事务,即公共事务。

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分析现对我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情况如下:一、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概析1、从案件数量来看,总体数量少。

这与近两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关。

2、从涉案罪名来看,所涉犯罪性质相对集中。

贪污罪占主导地位。

____年受理的3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案件3件,占100%;相比____年贪污罪所占比重57%,发案性质相对集中。

3、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门相对集中。

3起贪污罪案件中2人为村干部。

4、从犯罪主体来看,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呈两极态势。

3名被告人,其中男性被告3人,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人为大专学历,2人为高中学历。

5、重点环节集中,发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犯罪主体处于重要工作岗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

土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在土地转让、转包、买卖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管理,大多由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负责,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机会也不断增多。

6、犯罪周期长、次数多。

从犯罪事实来看,多数犯罪自发生到被发现立案,周期均在5年以上,最长的达7年。

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部分犯罪主体仍处在重要岗位。

多数被告人作案次数也是多次。

7、被告人法律意识均比较淡薄。

从多数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清醒的认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触犯了党纪,当被查处时才追悔莫及。

三、职务犯罪多发原因分析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因素,两者相互渗透促使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主观原因一是贪财图利。

利益的驱动性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成为其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受这种价值观影响,在贪欲的驱使下,经不起诱惑、拉拢、腐蚀,为谋取私利而采取违法手段滥用手中权力。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为严重的形式,它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法定罪名,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

正是由于腐败包括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么大,近年来,中央对反腐一直保持高压态势。

但在实践中,各单位对职务犯罪却是重打击,轻预防,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也有相关重要阐述。

那么,如何深刻理解、贯彻中央精神,对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有个深刻认识是必要的。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政策分析(一)中央将预防工作摆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建国初期,我们国家反腐是运动式反腐,这种方式虽然能打击一批腐败分子,但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

改革开放初期,以小平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遏制腐败的思路。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经济搞活了,腐败有些抬头,中央又提出,要把反腐当一项重大工作任务来抓。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方针;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原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反腐方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十六字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

浅析职务犯罪的特点

浅析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 目前 已知的众多职务犯 罪案例 来看 , 我 国当前职 务犯罪 发 展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 四个方面 : 第一、 案件数 量趋高 , 大案要案激增 尽管近年来 , 我们对 职务犯罪 一直保持 着高压的态势 , 不 断加 大打击力度 , 但从查处 的职务犯罪 案件 上看 , 职务犯罪还是愈演 愈 烈。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 大案要案数量急剧上升 , 发案势头没有 得 到根本遏制。根据文献显示 , “ 2 0 1 0年全 国范 围内的检察机关 总共 立案侦查 的各 种 涉 及 职 务犯 罪 的案 件 达 3 2 9 0 9件 , 涉 案 人 数 共 4 4 O 8 5人 , 其 中共有 1 8 2 2 4件贪污贿赂案件被立案侦查 , 县处级 以上 国家机关作人员共 2 7 2 3 人被查 办。 ” 第二、 职务 犯 罪 主体 集群 化 、 集 团化 趋 势 加 强 在财务 、 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日趋完 善的情 况下 , 由于制约环 节 多, 监管相对严格 , 没有其他人 配合 , 单个 进行职务 犯罪 活动一 般 不容 易得逞。于是 , 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为 了牟取私利 , 往往相 互 勾结、 相互 串通 , 甚至 内外勾结 , 从 单个人作 案到合 伙作 案的趋 势 越来 越明显。例如 , 广东湛江特大走私 、 贪污受贿案件所涉及犯 罪 的国家公职人员达 2 5 9人。在一些 案件 中 , 夫妻 、 子女等 同庭受 审 的现象屡见不鲜 。 第三、 职务犯 罪的行 业性特 点突 出 纵观近几年来的职务犯罪 案件 , 在资 源紧缺 、 资金 密集 、 权 力 集中、 垄断程度高 的领域 里往往 容易 发生腐 败 。2 O O 5年 反贪污 贿 赂总局就确定了电力金融证券 、 教育 、 土地 、 交通 、 医疗卫生六个 重 点领域 、 行业作为贪污 贿赂犯 罪的高发 行业 和领域 。而且 每个 行 业都 有不同的作案手段 , 具有本行业 的特色 。比如在建筑 行业 , 主 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征地 、 规划部 门审批 、 工程 招标议 标、 工 程预 算 决算 、 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材 料采购 、 建设 税收 收缴等 环节 。现 在 职务犯罪领域仍在扩大 , 在 向一些 以往不被人 注意的所谓 “ 清水衙 门” 单位延伸 , 甚 至向司法部门延伸 , 例 如最近 发生 的文强案就 是 司法腐败的典型 。 第四、 犯 罪主体 呈现 多元化的发展 趋势 方面 , 犯罪官员 的级别越来 越高 , 在每 年查处 的案 件 中, 厅 局级 以上 的高官不在 少数 , 去年就有 近两百名厅局 级 以上 干部落 马。另一方面 , 以前不被看做官员 的村干部也经 常犯 案 , 如浙 江省 和平村陆文坤私 自分摊 公款 5 6万元 , 受 贿 8万元 。据 统计 , 在 我 国农 村 , 村干部 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率逐 年上 升。另外 , 职务犯 罪主 体 日趋年轻化 , 随着我 国干部 的年 轻化 , 腐败分子也在年轻化 。 【 参考文献】 [ 1 ] 金 波、 梅传强企 务 员职务犯罪研究[ M] - 中国检察 出版社 呕 年 1 1 月 [ 2 ] 文 盛 堂. 反 职务 犯 罪论略 [ M] . 北京 大 学 出版社 2 o o 5 — 0 5 [ 3 ] 曹建 明2 0 1 1 年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工作报 告 [ N] 人 民日 报. 2 0 1 1 年 3月 [ 4 ] 高小龙 . 论 职务 犯 罪的特 点和危 害 [ J ] . 法制 与社 会 . 2 O 0 年l 1 月

浅议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预防

浅议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预防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 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从而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 其次, 职务 就, 各项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 , , 然而 腐败现象也在不断地扩展, 逐渐向各 犯罪对经济污 染严重 , 影响经济增长。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影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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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中央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 其主 要职能是进行宣传 、 , 教育 进行制度的建设 、 机制体制的创新 , 以及在反腐败 上抓—些源头性的工作。 各省、 县也都成立了由纪委 、 市、 检察院、 监察、 审计 等部门 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 协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 . 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主要职责。 . 1 2 我国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直走社会化预防的道路。像纪检监察、 政法委、 检察机关等等 , 都承担着预 防职务犯罪的社会职能。 虽然 20 年成立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预防腐败局, 07 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丝毫没有削弱, 相反却与准备成立的各级 1 职务 犯罪 的特点 2 预防腐败机构相辅相成 , 共同承担着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1 21 职务犯罪主体呈现群体性 的特征 , 串案增多。一是近年来“ 窝案 一把 2 3 存在的问题是预测不足 , . 1 防范不周 。我国在对职务犯罪研究上大多限 缺少对职务犯罪的实证研究。 虽然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 也才 手” 犯罪增多, 往往又带出一窝人 , 从部门的负责人到会计 、 出纳、 业务员 , 相 于理论研究, 互勾结, 沆瀣一气, 分工合作, 共同犯罪。二是职务犯罪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 是在职务犯罪实 的职务犯罪出现家族化牦 。“ 贪内助”家庭成员参与职务犯罪是近些年来 、 极为普遍的现象 , 、 夫妻 父子女、 母子女同被推上审判台的案例 比比皆是。 2. 建立对权力及执法者的监督制度。立法机关以立法权、 2 . 1 重大决策审批 1 2 职务犯罪具有明显行业化特点, 2 同部位上同类问题纠而复生 , 同一职 权对行政 人员 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人大代表都有权规 位的人前‘ ” 倩 后继。 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有适当的机会条件。 中国自 上而下 范地行使监督权力。 的渐进式改革使得行政手段介入经济活动需要逐步规范的过程, 市场手段的 司法系统在组织、 人事、 财政 匕 独立了行政部门, 主地开展工作, 自 对腐 基础性作用也有一段相当的时间才能得到稳定的发挥。 总结司法实践可以 看 败案件进行检控、 审判, 不受各级行政官员的干涉。 出, 食品医疗行业、 金融证券行业 、 石油煤炭林木等资源行业、 重大工程项 目 科级以上的官员必须在指定的 日 期之前报告并且公开其年度收人 或者财产, 建设行业、 铁路运输行业等等 , 都是职务犯罪多发的部位。 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有效的形式将各级官员的收入情况公之于众 , 高级官 13 单位、 2 集团职务 犯罪现象 日 益严重。个 别掌握一定权力的单位或, 员的情况则公之于报纸等媒体 , I 凛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团, 满足其局部利益 , 为了 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 , 利用所掌握的项 目、 2. 加强立法和法律的完善。应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规, . 2 2 修改完善 审批、 处罚等权力, 大搞权钱交易。 部分法律、 法规。我国部分法律 , 如刑法的规定存在部分弹性条款, 法条规定 1 职务犯罪的危害 3 不合理, 概念摸糊, 在实践中难以掌握等问题时有发生 , 很多方面需要我们结 职务犯罪对社会构成的 危害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 , 其严重程度体现在 合实践加以修改和完善。 事诉讼法》 硎 也应在执法程序方面做很大的修改和 它会大大降低人们对国家公权力的信赖 , 对政府的信赖, 对法律的信赖及对 完善, 以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行为 , 减少执法人员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 社会公平正义的信赖。 因此职务犯罪相对于 其他一般刑事犯罪会更多地危害 主权利的侵犯, 控制司法 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到国家政治的 稳定、 市场经济秩序的和{发展及 人 良好的社会意识形态的 2 3 体制是权力 的 皆 们 . 2 运作机制和社会组织的运转机制。不同的 体制, 其运转 形成。 的效率和效果是不同的。我国目前的 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还都不完善 , 存在 1 . 职务犯罪对国家政治稳定的危害。 .1 3 着种种弊端和漏洞, 给职务犯罪留有很多空隙。因此在体制方面加强对职务 先表现在对国家政权根基的冲击上。 —个政党的统治根基更多地应该是建立 犯罪的预防, 其主要措施就是加快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 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基础上的。 职务犯罪的 大量 理顺政府与企业、 政府与经济的关系, 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及政府职能转变 , 扩 的形象, 人们心存不满 , 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 , 破坏政局的稳定。 大企业自主权。让政府在市场经济 中 要担任保护、 服务、 监督和调节的作用, 1 2 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危害 。 3 首先 , 职务犯罪有碍社会 资源 对利益与权力实行重新分配。 . 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改革投资机制 , 把投 的 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是在按劳分配、 公平 资主体切 实转变为企业。重点要推进我国治理结构的变革 , 建立起政治国家 竞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利益的最大化。 而职务犯罪则 与市场经济和公民 社�

论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论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 ) 务 犯 罪 的 构 成要 件 二 职 1职 务 犯 罪 的 主 体 职 务 犯 罪 为 特 .
殊主体 , 为人必 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行 通 常 是 指 以下 几 类 人 员 :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国有 公 司 、 事 业 单 位 、 民 团 体 中 企 人 的工作人员 ; 国家 机关 、 国有 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有 公 司 、 业 、 业 企 事 单 位 、 会 团体 中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他 社 其 依 照 法 律 从 事公 务 的 人员 。 2 职 务 犯 罪 的 客 体 。 职 务 犯 罪 侵 犯 .
1 年 来 职 务 犯 罪 的 人 员 逐 渐 呈 现 . 近 出群体犯罪的特征 。 多人共 同犯罪 、 一人多 案 的现象增 多。 尤其 是单位的“ 一把手 ” 同本 协 单 位的重要 部 门的工作人 员相 互勾结 、 沆 瀣 一 气 、 工 合作 、 同 犯 罪 。 分 共 2职 务 犯 罪 的 目标 从 对 金 钱 、 品 . 物 的 占有 逐 渐 转 向对 生 产 资 金 领 域 占有 发 展 ,犯 罪 的 目的从 对 资 金 占有 转 向 个 人 资本 的积 累 。职 务犯 罪 最 初 表 现 为 金 钱 或 者 实 物 的 占有 , 财 富 的 积 累 上 . 要 即 主 是 为 了个 人 享 乐 或 者 改 变 家庭 的 经 济 状 况 。这 一 时 期 犯 罪 分 子 贪 婪 的 面 目并 不 十 分 突 出 。但 现 在 ,这 种 状 况 已 有 所 改 变 . 罪人 员 开 始 变 本 加 厉 , 了 获 取 更 犯 为 大 的财 富 ,往 往 直 接 侵 占 生 产 资 本 或 者 把 赃 款 转 为 生 产 资本 投 入 到 生 产 经 营 中 去, 以此 获 取 金 钱 的增 值 。 3 职 务犯 罪 涉 及 的 范 围 越 来 越 广 . . 由多 发 领 域 向发 生 率 低 的领 域 渗 透 。一 是 由经 济 领 域 向 政 治 和 司 法 领 域 渗 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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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现行的法律也为了习惯社会而别断的完善着,这就要求我们
在日子中寻觅咨询题,寻到了咨询题才可能逐一的解决咨询题,而当今社会中职务犯罪的形
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如此就更应该完善法律,从而制约浮现的新形势犯罪。例如,公司雇
佣工、大学生实习生、合同工等是否能够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去制约?
由于我国企业的新旧体制转换,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部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用工制度的别规范,对职工范围国家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从业
人员称谓复杂、身份多样,有正式工、长期工、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季节工、暂时工
等之称,这些从业主体中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
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当然具备了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资格,也算是上述概括的四类人员之一。
任何法律都存在局限性,别可能面面俱到包罗所有咨询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和
司法解释也同样,别可能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十分完备。除了上面所述的四
种别同身份的人以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大量的暂时工、派遣工、实习生、
兼职人员等,他们别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别清,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
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
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别但要以
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否则就别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些观点
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想就这部分人员的犯罪主
体构成咨询题,分别作一下分析探讨。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暂时工主体资格咨询题。顾名思义他们是公司、企
业、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这些人员是单位依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暂时从社会上聘请的,由
于用人单位或从业者本人的原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
他们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大概一纸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了推断身份的唯一依据,那么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和甄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时,是否必须以有没有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标准,以此来推断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呢?这种以合同定身份的争议,随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切实执行将会越来越少了。该法规定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并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具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假
如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治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猎取劳动酬劳和劳动爱护,双方
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为有学者所说的 “准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假如从业人员实施了“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我们别必再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必要条件,而是
要研究它行为的客观方面,假如客观要件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就彻底可根据职务侵占
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兼职人员的主体资格咨询题。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一具人在一具或多个单位兼
职获得酬劳,这种事情十分普遍,这就给我们界定是否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带
来难度。那么兼职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某一工作是别是具备该单位的人员资格呢?
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质来分析,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区别事情而定,同样是兼职
人员事情也别尽相同,有的是同一单位别同部门的人员,比如行政科的人员兼职本单位的产
品销售工作(系销售科的业务);有单位外的人员从事该单位的业务工作,比如甲单位的人
员为乙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有社会人员为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他们的主体性质
应该怎么样界定呢?
1、同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笔者认为本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其所
从事的职责必然是其单位指派或者单位的规章所规定,这种受单位托付或授权,完成单位规
定的工作,兼职人员与本单位的治理与被治理的从属关系仍没有变,兼职人员的身份还是是
本单位人员,尽管该工作别属自己本身岗位的职责范围,还可能是暂时性和特定性的,因为
受于单位的托付或授权,因此导致了行为人取得特定职务的结果,行为人利用了这种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能够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具体到兼职人员认定,我们能够从获得职务授权,猎取酬劳的方式等来分析其符别符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如兼职人员从单位获得托付书、工作(业务)协议,
或是依照单位制订的有关职责规定,代表单位对外行使权利,使用的是单位的合同和公章,
有的还持有单位的工作证、介绍信、名片,在较长时刻里为单位从事某些业务,以业务的分
成作为酬劳。甚至他们在行使职务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业务单位的损失,其法律后果也
别再由他们个人承担,而是其兼职的单位承担,此时他们的身份已从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转换为单位人员,与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实同意单位的治理和监督,他们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由单位给予了他们的职责而产生的,与其他正式职工已没有本
质区别,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那些间或给单位办理一二次业务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物,或者是以超出单位产品定价赚
取差价的行为,他们与单位没有形成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能够看作是普通劳务关系或业务关
系,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条件别够,依然别宜定职务侵占罪为妥。
三,派遣工、实习生的主体资格咨询题。派遣工、实习生都别是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员,实习生是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人员,
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资格分析,他们的身份性质相似,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目前来说是个难
题。以派遣工为例:派遣工算是劳务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或职员
租赁,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用工单位的需要,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公司与用工
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派遣公司与被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派遣公司
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被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聘用劳动者与
用工单位之间则仅是有偿使用劳动力(劳务给付)的关系。
由于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别构成隶属的职务关系,形成了用人与用工的
分离局面,劳务派遣工别是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又别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派遣
工却又实际从与事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任务,他们利用主管、治理、经营、经手
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实用工单位的财物,按如今的法律规定就别能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因为他们别是用工单位的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从犯罪客体分析,派遣工侵犯的
客体也别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他们所侵占的财物别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工作单位的财
物。这就产生了在同一公司内工作一具是职工,一具是劳务派遣工,发生了同样的侵占单位
财物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却要分别定性处理,而且结果有天壤之别,公司职工
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受到刑罚处罚,而派遣工构成民事上的别当得利,由民事法律调整,这
有违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假如派遣工以盗窃罪处理,也大概别妥,其是利用从事劳
务活动时合法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而非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
便条件非法占实用工单位的财物的,忽略了其客观行为的特殊性。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
定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不过劳务关系,派遣工就别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条件和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条件,别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别能再适用
类推。笔者认为这种由于别同身份所浮现的同一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别同的尴尬局面
应尽快改变,别能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划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范
畴,能够依照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作扩大解释,派遣工
的身份实质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能够经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因此说,我们开始索探究的咨询题如今能够寻出答案了,那算是实习生假如是学校
或单位派遣的应与派遣工主体性质同样适用,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合同(协议)的,可视为
合同工,没有签订合同的在相对长的阶段在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应签未签人员,也都符合职
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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