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峰: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
税收学原理笔记 第十章 最优税收

第十章最优税收●10.1最优税收理论概述●最优税收:实质上是从公平和效率的意义上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或者说是在社会对公平的期望程度一定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最佳平衡的征税方式。
最优税收理论实际上是对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综合与深化,它研究的是如何构建能够兼顾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税收制度●10.1.1最优税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10.1.2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与方法●理想的税收制度,应当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
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效率与公平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最优税收理论就是要寻找在政府征税过程中权衡公平与效率的思路和方法,提供让税收扭曲效应或福利损失最小化的途径●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方法是,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两个原则统一于社会福利标准之中●社会福利概念既可以体现效率原则的要求,也可以反映出公平原则的要求●最优税收实质上是从公平和效率的意义上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或者说是在社会对公平的期望程度一定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最佳平衡的征税方式●最优税收理论分析前提假设◼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这个市场上,不存在垄断、外部经济、公共产品、优值品与劣值品、规模收益递增或其他导致市场失效的因素,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行政管理能力假设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并且行政管理成本是相当低廉的◼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社会福利极大化●即使在上述假设下,政府也不可能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筹集到所需的财政收入,这种代价集中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即所谓的“超额负担”。
也就是说,从效率原则的基本内涵来看,绝大部分的税收都不符合最优原则,因为税收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个“税收楔子”●鉴于最优原则是无法实现的,经济学家就开始转用次优原则来研究“最优税收”问题,即致力于寻求一种最优的税收工具,这一工具在能够筹集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的超额负担尽可能的小●现代最优税收理论其实就是福利经济学中的次优概念和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税收中的具体应用成果,其意义在于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进行税收制度设计时提供一种理想的参照系●最优税收理论主要内容◼应选择怎样的税率结构,才能使商品税的效率损失最小化◼在假定收入体系是建立在所得课税而非商品课税的基础上,如何确定最优的累进或累退程度,以便既实现公平又兼顾效率◼税收制度的征管效率问题●10.2最优商品税●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的是通过商品税取得既定税收收入时,应如何确定应税商品的范围和税率,才能使得政府课征商品税带来的效率损失最小化。
税务规划审视税收竞争

审视税收竞争壹、从市场竞争见税收竞争的客观性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俩个之上运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以争取市场的行为。
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通过竞争能够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有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
竞争且不是天然就有序的,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就具有为获得最大利益而排斥对方的特性,从而使运营者本能地有追求垄断的倾向。
有不正当竞争就有反不正当竞争。
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趋严重,国家开始对这种经济行为用法律进行协调。
否则,经济无法有效运转。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行为,虽然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发生于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依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
有税收竞争就有不适当税收竞争,即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税收竞争的分类笔者认为,于对税收竞争进行界定时,首先应加以分类。
(壹)按税收竞争的范围划分,有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西方财政学界有壹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
此种解释应属于国内税收竞争范围。
那么,这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则属于国际税收竞争。
日本学者谷口和繁认为,“税收竞争指的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实施减税措施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二)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有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俩种理解:“壹是旨于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当下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于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当下,壹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部属于狭义的税收竞争。
笔者认为,广义的税收竞争是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
(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对于税收竞争是否有害,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
税收竞争_地区博弈及其增长绩效

税收竞争、地区博弈及其增长绩效*沈坤荣付文林内容提要: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不恰当的分权路径也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
本文运用空间滞后模型,对中国省际间的税收竞争与博弈行为进行检验。
研究显示,省际间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这说明省际间在税收竞争中采取的是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较低。
而对省际间税收竞争增长绩效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显示,公共服务水平对地区经济增长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税努力与其财政充裕状况直接相关。
为此,本文提出应加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转移支付的法制化进程,努力打破数量型增长的政绩观,从制度层面营造地区间协调有序的竞争关系。
关键词:税收竞争策略性行为增长绩效一、引言与文献概览改革以来,财政分权一直都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
通过从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不断演进,地方政府逐渐拥有了对财政收入的剩余控制权,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为地方政府发展本地区经济提供了重要动力,给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非常明显的激励(Shah,1994;Qian and Roland,1998)。
但随着财政分权正面效应的不断释放,地区间税收竞争激化的负面影响正在逐步凸现。
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公共服务等手段进行经济竞争,所引发的地方保护、市场割据和重复建设等一系列经济扭曲,实际上已经危及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增长,以地区间税收竞争为主要动力机制的非均衡发展模式难以为继。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既要不断整合各种要素资源,更要从体制与机制入手,不断规范地区征税行为,完善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从而使经济能够在一个协调有序的竞争框架下发展。
为此,研究地区间的税收博弈特征及其增长绩效,对于匡正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优化地区间的经济竞争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蒂伯特的关于地区间竞争问题的经典论文中,地区间竞争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居民偏好、社会经济特点,所选择的地区财政收支政策组合,而且他在一系列严格假定基础上,提出居民在社区间的/用脚投票0,可以使地方公共品供给实现帕雷托最优(Tiebout,1956)。
我国省级政府税收竞争策略研究

我国省级政府税收竞争策略研究一、引言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起源于Tiebout 在1956 年提出的“用脚投票”模型,1是财政分权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
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是指同一国家内的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工具,吸引要素资源流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的行为。
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行为,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税权的配置问题。
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虽然地方政府没有完全独立的税权,但仍可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先征后返、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参与税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新发展阶段,研究地方政府税收竞争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关于税收竞争策略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采用理论模型分析和实证检验等方式。
Zodrow 等(1986)、Mintz 等(1986)、Wilson (1999)等人认为税收竞争会导致“竞争逐底”(race to the bottom)。
在实证检验时,国外学者一般会构建税收反应函数,观察斜率的方向和大小。
Case 等(1993)、Heyndels 等(1998)、Brueckner 等(2001)、Karin 等(2007)对美国、比利时、瑞典等的税收竞争进行研究,得出税收反应函数斜率为正的结论。
由于国外的研究是基于西方财政体制,与我国的财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均存在差异,所以相关模型设定和变量选择等要进行调整。
国内学者主要采用描述性分析、博弈论和回归分析等方式,对税收竞争策略进行研究。
随着空间计量研究方法的引入和成熟,国内学者开始使用空间计量工具进行实证检验,但在数据、税种、模型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差别。
沈坤荣等(2006)、袁浩然(2010)选取了个别年份各省份的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前者发现各省份的税收竞争行为是策略替代的,但后者发现是策略互补的。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研究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研究摘要: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由于一直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税收权限,也就不存在政府间税收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纷纷展开竞争活动,政治上的分权与财政上的让利使地方财政利益日益凸显。
随着财政分权的逐步推进,尤其是分税制的确立,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上有了一定自主权,在取得收入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类似于西方联邦制国家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就应运而生了。
税收作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入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因此,和谐税收建设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行为,虽然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发生在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依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
本文运用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般理论,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规范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些建议。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本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政府间税收竞争相关理论解析。
对政府税收竞争的内涵,分类及效应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
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形成条件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说明,并就现阶段政府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对策。
文章从政府职能、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计划管理、税收竞争规制四方面提出了些意见。
关键词:政府税收竞争分税制税收计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建国以来到80年代,我国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要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既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可以运用的财权以吸引其他地区税源流入本地区。
因此,在统一的财政中央集权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税收竞争问题。
税收经济学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

税收经济学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税收经济学是研究税收对经济行为和经济体系影响的学科,它关注税收的原理、效应、政策和改革等方面。
税收理论是税收经济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税收公平理论、税收效应理论、税收波动理论和税收改革理论等。
税收政策则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节和管理经济运行的税收相关的政策措施,旨在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和财政可持续等目标。
一、税收理论1. 税收公平理论税收公平理论主张税收应该按照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即所得高的个人或企业应该承担更重的税负。
这一理论主要有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两个维度,前者强调个人或企业所得应该与其所付税款成正比,后者强调税收承担应当按照不同群体或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2. 税收效应理论税收效应理论关注税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主要包括供给侧效应、需求侧效应和分配效应等。
供给侧效应指出降低税率可以激发生产和创新动力,促进经济增长;需求侧效应强调通过调节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来影响个人和企业的支出决策;分配效应则表明税收政策对财富分配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减轻贫富差距。
3. 税收波动理论税收波动理论研究税收对经济周期性的影响,认为税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在经济增长高速期,一方面税收收入增长,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税率或扩大税基来抑制过热经济;而在经济衰退期,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政府可能通过减税来促进消费和投资。
4. 税收改革理论税收改革理论关注如何优化税制,提高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常见的税收改革措施包括降低税率、扩大纳税人范围、简化税收程序等。
此外,还有一些新兴的税收改革思路,如环境税、资源税和财产税等,旨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政策1. 经济增长目标税收政策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减税、激励和扶持等手段,促进投资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同时,税收政策也可以通过调节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等方面来影响经济增长。
2. 社会公平目标税收政策在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和改革进步税制等手段,实现财富公平分配和社会经济的公正。
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研究述评
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研究述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国际间经济联系日益扩大,表现为商品和要素跨国流动日益频繁,规模日益庞大,覆盖面日益广泛。
各种有限经济资源在面对各国和地区不断膨胀的需求时,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有关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也为我国财税研究者和理论界所热衷,但与国外理论界对此领域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研究仍处于介绍和评析阶段。
鉴于此,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成果,介绍了国外近期对此领域研究的视角和进展,以期为我国财税研究者和理论界所借鉴。
一、国际税收竞争内涵的扩展: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以下笔者总结了国内外研究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定义:张会萍按照竞争对象的不同把国际税收竞争分为狭义的国际税收竞争和广义的国际税收竞争。
狭义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对国际流动性资本的竞争,而不涉及对劳动力、技术及商品等的竞争,其基本特征是通过税收减免式优惠来吸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本。
广义的税收竞争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包括对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
在对狭义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中,日本学者谷口和繁的定义较有代表性。
他指出税收竞争不仅包括一般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减免,而且包括以特定产业、特定交易形式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措施。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
从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及对其内涵的理解上可以看出,现在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经济分析的层次上,大多学者认为税收竞争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是各主权国家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来争夺资本、商品、技术、劳动等流动性资源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行为活动。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与地方政府竞争_一个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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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与地方政府竞争:一个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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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 经济研究所,天津
要:地方政府竞争是财政联邦主义经济分权化政策的结果,关于分权政策的理论国内外存在 较 大 分
歧,世界各国政府分权化政策也产生了不同经验与结果。本文对财政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化产生的地方政府竞争 相关研究作了一个较为详细的综述。地方政府分权和地方政府竞争已经是当代世界经济的最重要现象,对这一 问题的研究无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面临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财政联邦主义;地方政府竞争
/@1Leabharlann 地描述了政府决策环境处在信 息 完 全 和 不 确 定 之 间 ,政 府 的分层正是人们在复杂性和不确 定 性 前 理 解 力 和 计 算 力 不 足的产物。 三、西方发达国 家 的 财 政 联 邦 主 义 :争 议 中 的 地 方 分 权及其竞争 由分权政策导致的地方政 府 竞 争 在 西 方 理 论 界 存 在 较 大争议,西方理论界对地方分 权 提 出 质 疑 的 最 为 著 名 的 是 “扑向低层的竞争” 23-+ &%$+ 34 543346. 观和关于政府代理 问题的“垄断寻租论” 。/71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都采取 了积极的政策鼓励投资,如 财 政 补 贴 、税 收 减 让 、财 政 贴 息或政府担保的软贷款以及各种 有 利 于 投 资 的 国 际 协 定 的 放松。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 进 入 ,各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主 动 减 少自己应得的投资收益,这种不计代价的引资竞争就是 “扑向低层的竞争” 23-+ &%$+ 34 543346.。 “扑向低层的竞争” 23-+ &%$+ 34 543346. 可以用地方 政府为吸引国际投资的竞赛中 一 个 简 化 的 例 子 来 说 明 。一 般认为,国际投资可以提高 全 球 资 源 的 整 体 配 置 效 率 ,增 加全世界的产出总量。国际投 资 的 增 加 额 减 去 国 际 资 本 流 动的交易费用,即为国际资 本 的 纯 收 益 。国 际 投 资 各 利 益 主体的博弈行为就是围绕投资 纯 收 益 的 分 配 展 开 的 。根 据 国际投资的一般规律,首先 投 资 方 会 选 择 投 资 的 国 家 ,然 后 再 选 择 区 域 。我 们 假 设 : 有 8 、 9 两 引 资 国 共 同 竞 争 一 个国际投资方,投资方的决策根据两国的优惠程度决定。 假设正常状 态 的 国 际 纯 收 益 分 配 8 国 投 资 收 益 为 : , 9 国 的 投 资 收 益 为 ; ,为 了 引 资 成 功 ,竞 相 优 惠 ,此 时 收 益 分 配变为 8 国 <: 和 9 国 <; :在 非 合 作 博 弈 状 态 中 ,我 们 很 容 易 发 现 引 资 国 的 “囚 徒 困 境 ” ,唯一的纳什均衡不是集 体 理 性 的 ,将 是 竟 相 优 惠 (<: , <; ) ,因 此 引 资 国 的 收 益 是最小化的。进一步,如果我们假设在一个大国经济中, 各 个 地 方 政 府 的 引 资 竞 争 也 会 陷 入 竟 相 优 惠 的 “囚 徒 困 境”中,上述的国际投资 收 益 将 进 一 步 降 低 ,从 而 最 后 的 均衡为 (<:< , <;< )的最终收益。 关于垄断寻租理论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解释地方政府 行为的。由于分权化导致的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代理人容 易产生道德风险,地方精英群体的寻租和腐败行为以及与官 员的合谋,使社会总福利损失,这就类似于奥尔森社会的分 利集团,在整个世界国家兴亡的历史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与上述观点对立的 是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的 观 点 ,它 给 予 税
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管理论文
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管理论文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管理论文的研究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基本概念国际税收竞争是指不同国家之间通过对税收政策的优惠或减免等手段来吸引外国资本进入本国,以提高自身国家经济的竞争力的一种竞争行为。
通俗点来说,就是各国热衷于通过优惠税制等方式来吸引跨国企业在其境内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
二、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的原理经济学理论认为,资本投资的决策,主要是基于预期回报率的比较。
通俗点来说,就是如果不同国家的税制差异很大,那么跨国企业就会倾向于将其投资重点放在税收优惠的国家,以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一个有效手段。
三、国际税收竞争的优点1.促进跨国企业投资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为跨国企业投资提供了多种选择。
跨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在各个国家之间进行自由投资。
2.提高国际竞争力税收竞争有利于吸引国外资本和技术进入本国,促进本国经济的结构优化和更新,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国际税收竞争的不足1.挤占其他国家的税收收入当一些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手段来吸引跨国企业投资时,就会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特别是那些原本在其境内向跨国企业征税的国家。
此外,这种优惠竞争也会导致全球税基的缩小,从而进一步削弱了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导致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税收规避的现象。
2.不同国家间的税收政策难以协调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际税收竞争很难通过协调来解决。
这种缺乏协调的情况,往往导致了各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制造业逆全球化现象的加剧。
五、结论总的来说,国际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全球化经济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
但是,与此同时,跨国企业税收规避等现象的存在也让国际税收竞争面临着许多挑战。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国际协调措施,以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协调,更好地实现国际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更好地开展全球化经济与国际贸易活动。
浅议国际税收竞争
浅议国际税收竞争[摘要]本文阐述了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些基本概念,对Tiebout假说作出分析,通过可变的资本供给、多种税收工具和外国所有权三个视角拓展了税收竞争理论。
[关键词]税收税收竞争外部性国际税收竞争是指不合作的独立政府通过设定资本和劳动所得税率,运用多种税收工具安排对国民税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本国要素积累、国民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的行为。
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方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劳动力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是各国政府间以税收为载体的竞争。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世界范围内的大规模税制改革,是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各国在税制改革中的共同特征;90年代中后期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一直是税收竞争的主旋律,减税的核心思想或目的是通过减税扩大税基,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高速发展的生产力给减税创造了空间,奠定了扩大税基的物质基础。
较早的理论预言地区间对稀缺资本的竞争会使税收和支出降低到最佳水平之下,后来的文献精练了税收竞争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一些模型预言当竞争强化时税收有可能会上升。
此外,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分支文献赞同税收竞争,因为它可以被看作对政府官员寻租行为的约束。
在80年代和90年代主要政策的变化之一是许多国家的外汇法规的自由化和鼓励资本的自由流动。
资本流动性的增强改善了资源的全球配置,因此使消费者和厂商在低的价格下有更多的选择。
然而,资本的流动性也引起了对资源的竞争,尤为关注的是对国际流动税基比如资本的竞争。
在政策制定者间的一个担忧是开放会限制征税的范围和在公民间的收入再分配能力,以及限制公共品的提供。
换句话说,如果地区间竞争吸引流动资本,如此竞争的结果会是税率和公共支出的减少,这意味着即使政府按照他们国家的最大利益行动,税收竞争也是有害的,因为竞争产生的财政外部性会导致无效的低水平公共品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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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2010年第1期季刊(第1卷·总第1期)No.1,2010Quarterly(Vol.1,Serial No.1)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本内涵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化进程加快,地方政府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政府之间为了争夺财政利益而展开税收竞争日益凸显。
尤其是财政分权的推进和分税制的确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权,政府间税收竞争便出现了。
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学界对税收竞争的界定主要有“目的论”和“手段论”两种。
“目的论”一般认为,政府间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以增强本辖区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福利为主要目的,以税收及相关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1]。
“手段论”一般认为,政府间税收竞争是指辖区政府或通过税式支出吸引其他辖区资源的流入而扩张税基进而增加政府收入,或通过输出税负使得在不增加本辖区居民实际税负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从其他辖区获取收入的做法[2]。
还有人认为广义上的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3]。
但这三种界定都未能全面反映税收竞争的真实含义,税收竞争主要指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以税收为目的或以税收为手段进行的,围绕有形和无形的税收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而展开的政府间竞争。
政府间税收竞争主要包括横向税收竞争、纵向税收竞争、制度内税收竞争和制度外税收竞争,等等。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根源(一)财政分权的理论前提财政分权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不管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制度,即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财政分权主要为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和收入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公共管理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丁国峰,毕金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如何认识、评价和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行为的基本内涵是政府间税收竞争合法与非法的理论前提,能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文章探讨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根源,分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理基础,有利于规范政府间税收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政府;税收竞争;财政分权;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F810.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638(2010)01-0049-04收稿日期:2009-12-04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中国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2009sk027zd )作者简介:丁国峰(1980-),男,湖北英山人,博士生,安徽省金晟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竞争法;毕金平(1975-),男,安徽肥东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竞争法。
49之间的最优分工。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各个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产品的提供,并享有与此相应的税收权限,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支出组合。
“一种公共产品总是由全部人口中分布于各辖区的人分别消费的,如果该公共产品无论由中央政府提供或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在每种产出水平上的供给成本都是相等的,那么,由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各自的居民,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居民提供任一特定的并且是一致的产出量更加有效[4]。
”在存在足够多的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居民将在这些政府之间迁移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居住和生产偏好,当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最有效率时,也就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Optimum)。
在“经济人”理论框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各方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展开的竞争能够实现共同的利益,即从“自利”向“利他”转化。
因此,多级财政体制及相对独立利益的形成是各层次政府展开税收竞争的前提,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之间进行的税收竞争则是财政分权的必然结果。
(二)政府行为理论的启示尽管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在行为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其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制定决策时则更多地考虑政府甚至是官员自身利益,但政府同样要受到“用脚投票”的限制。
在“政治市场”中,民众、政府和官员之间的关系用委托—代理模式来表示更恰当,民众、政府和官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自身对信息具有优势、自主权和垄断力,而民众难以获得政府活动和官员行为的充分信息,因而其结果将会使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能与民众的偏好相去甚远。
官员目的既不是为工作效率,也不是为公共效益,而是为自身效用最大化。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存在,可以限制政府官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民众更好地表达对公共产品的偏好。
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需具备竞争意识,需不断改进政府工作效率,从主观到客观真正造就一个更能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在塑造服务型政府时,税收竞争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
政府行为理论对税收竞争的启示:其一,辖区福利最大化、利益特定化,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在动力。
在诸多政府的政治市场上,每个政府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选择,而不会考虑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其二,政府不会自觉从辖区居民利益出发做出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决策,并不必然地忠实于投票选举它的居民。
因此,需要某些机制来促使政府按照民众的行为意思,政府间税收竞争既给了居民比较和鉴别的机会,也对政府的任意行为施加了限制[5]。
(三)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
”“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6]。
”新制度经济学把资源配置的制度环境看作资源配置本身,把制度视为一种生产性资源,并且具有稀缺性,而这种稀缺的资源主要由政府供给。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政区竞争理论对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重要影响:政府间税收竞争不仅在于其对税收资源和经济资源在不同辖区配置产生意义,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成为优效税收制度的创新机制。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它意味着现行制度结构中出现了制度的不均衡和失效或欠妥的制度安排,通过制度创新,可获得原有制度结构中无法得到的利益。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制度创新,都是诱致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政区竞争理论,是指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竞争性地提供公共产品,以便吸引投资与发展本行政区域经济的政府间竞争,它主要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区竞争是高效率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是制度创新的实现途径。
政府间税收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
中央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并非真正高效地实现其改革目标,税收竞争反而更容易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成为50制度完善的重要外在要因。
三、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理基础(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宪政之维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政府间税收竞争法律条款,但宪法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作了一个框架性、原则性规定,在合宪原则指引和推定下,政府间税收竞争需要具体法律加以明确,以保证其适用性和操作性。
政府间税收竞争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合理延伸。
税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税收关系是现代国家与国民的基本关系之一,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将税收关系作为国家的基本关系予以规范,是为税收立宪[7]。
“税法为强制性无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情事,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约束……[8]”可见,平等原则是“税法之大宪章”,是公民享有税收优惠或平等的前提。
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量能课税原则、政府间税收竞争公平原则等内容。
政府间税收竞争公平原则主要由横向政府间税收公平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公平原则组成。
我国《宪法》第89条第4、6项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决定中央与省级行政职权的划分,并且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
另外,国务院还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
可知,我国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在国家机构之间配置,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
有一些国家以宪法作为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如美国、德国、瑞士等;还有一些国家则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了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内容,如俄罗斯、比利时等。
总之,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的税收立法权其法律依据都非常明确。
我国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与分散的税收执法权相结合,使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象表现极不规范,如部分地方政府自行拟制减免税、税收的先征后退、包税、降低所得税率等与税收立法权相冲突的行政执法规定。
目前我国宪法对此只作了一个抽象、原则的规定,实际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由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施行。
因此,我国宪法中应该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界限,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有一个权威、统一、稳定的规则可行,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成为适度或合理竞争而非过度或恶性竞争。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权责之度政府间税收竞争行为本质上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关系,特别是其职责与权力的行使应该有合理的边界和适中的标准。
“财政分权与政府绩效增进必然引发政府间税收竞争。
地方政府围绕具有流动性的生产要素展开竞争,包括制度环境、政策、区位、营销等在内的税收竞争战略旨在吸引资本、劳动和其他投入要素等,以提高社会与个人的公共福利[9]。
”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划分过程中,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经历着集权—放权—控权的权责博弈和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循环竞争,甚至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讨价还价的权责冲突。
“财权与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或实现程度,财权与财力的归属与分配,则涉及中央与地方各自利益及两者的对比度[10]。
”因此,如何处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合理权责限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税权划分、权责配置缺乏统一规制,地方政府仅拥有部分税收权限。
中央政府在制定有关税收竞争政策时能够掌握主动权,而地方政府常处于不稳定规则变化中,被动接受对其不合理的税收竞争政策和税收权责制度。
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权责方面的不规范性易给地方政府打政策擦边球,甚至利用非法手段寻求和开辟财源税赋以弥补地方收支差额大开方便之门。
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权责配置不当,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必然导致政府部门严重违法使用税收立法权或滥用税收竞争规范,容易混淆税收竞争的权责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