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单位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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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编号:T/M

省级单位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

(申报单位医保编码:)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此表复印有效)

下载:省级单位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申请表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慢性病病种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的,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因后遗症造成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病合并II 度以上心衰,复杂性心率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肾盂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肾病综合症(并发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一年以上每月一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6、II III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肝硬化、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9、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附件2 二十九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及诊断标准 一、各种恶性肿瘤 (一)非放、化疗 〔诊断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 2.B超检查、X线或CT等检查见有典型的恶性肿瘤影像学征象; 3.病理或细胞学检查找到癌细胞。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4、确诊时的B超检查报告单、X线、CT或MRI等检查结果可见肿物; 5、病理报告单。 二、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诊断标准〕 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门诊长期进行抗排斥治疗者。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包括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4、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5、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三、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诊断标准〕 1.慢性肾脏疾病病史:如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狼疮性肾炎、糖尿病肾病、肾小动脉硬化(高血压肾病)等; 2.B超检查示双肾慢性、弥漫性病变; 3.生化:SCr(肌酐)>133umol/L ,

BUN(尿素氮)>7.8mmol/L , CCr(肌酐清除率)<90ml/min。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4、泌尿系B超检查报告单。 5、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Cr、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诊断标准〕 1.临床特征: ①症状:在原有咳嗽、咳痰等症状基础上出现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 ②体征: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颤减弱或消失、叩诊过清音。 2.胸部X线表现:胸廓扩张、肋间隙增宽、肺野透亮度增加。 3.肺功能检查:阻塞性或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及残气容积增加(残气量/肺总量比值增高)。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主要症状和体征); 4、肺部X线检查报告; 5、肺功能检查报告。 五、慢性充血性心衰 〔诊断标准〕 1.左心衰竭: 2.肺循环淤血为主的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和咯血; 3.心排血量降低为主的症状:疲乏无力、苍白、紫绀、心动过速、血压降低等; 4.体征:心脏增大,并有原来心脏病的体征。 5.右心衰竭: 6.症状:各脏器慢性持续淤血、水肿引起的表现,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少尿、夜尿等; 7.体征:颈静脉充盈或怒张、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肿大和压痛、水肿、胸水和腹水等; 8.X线检查:心胸比例、肺淤血的程度; 超声心动图:心脏扩张以及收缩和舒张功能改变。

省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云南医保 2008-4-3 省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申报所需相关 材料 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特殊病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 申报材料: ①病理诊断报告(包括细胞学诊断结果),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 ②近五年内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记录; ③近五年内因本病住院史或门诊抗肿瘤治疗史; ④三级医院临床确诊“恶性肿瘤”的证明资料。 申报要求:必备①②④条或①③④条。 2、慢性肾功能衰竭 申报材料: ①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 ②引起肾功能衰竭基础疾病的记录;

③长期透析记录。 申报要求:必备①条,加②③条其中一条。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申报材料: ①活体器官移植并存活的记录; ②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史。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4、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报材料: ①三级医院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报告; ②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器官损害检查报告; ③有一次住院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③条必须同时具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申报材料: ①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 ②骨髓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告。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二)慢性病 1、精神病 申报材料:

精神分裂症 ①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证明; ②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条必须同时具备。 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①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 ②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2、癫痫 申报材料: ①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专科诊断“癫痫”的病情证明; ②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③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 申报要求:必备①条,加②③条其中一条。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申报材料: ①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 ②病史两年以上,有病历记录; ③因帕金森氏病住院病史。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申报病种(35种)及时限 1、每年5月和11月集中申报的病种(24个) 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孤独症、苯丙酮尿症 2、确诊后即可申报的病种(11个) 慢性很功能衰竭透析、慢性很功能衰竭非透析、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脑血管病致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确诊后即可申请) 二、申报地点:向所在的乡镇人社中心,肺结核向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 三、提供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报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 3、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4、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未确诊的疾病,不能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 四、管理规定 (一)四定管理: 1、定点: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一定一年不变(肺结核定点为县疾控中心或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重症精神病定点为先中医院或宜昌市优抚医院 2、定额:年定额、月定额。当年未用完的部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当月未用完的可转下一月使用(患两种及以上符合准入标准的疾病,按照定额标准最高定额加上第二高病种一半的定额计算) 3、定项:仅支付医保目录内且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限定范围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 4、定量: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处方,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居住偏远地区者可酌情增加用量,患者要求开超量处方的,超量部分患者自费。 (二)因所患疾病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再享受该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因其他疾病住院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可不终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使用治

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1、每年3月底前将表与资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于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社保中心。 2、附送资料:详见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指南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1、糖尿病; 2、高血压二期以上; 3、肝硬化; 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脑梗塞后遗症; 7、脑出血后遗症; 8、慢性活动性肝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10、白血病;11、癫痫;12、帕金森氏病;13、结核病;14、各类型精神病;15、肺气肿;16、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 (一)初次申报所需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申报病种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限三年内)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单原件的相关资料。 4、实行全程代办制,申报资料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县社保中心,逾期后不予受理。 (二)复查确认: 1、复查确认的时间。对认定为特殊慢病且需长期门诊用药的患者,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查确认,确认时间为满三年的3月份,对逾期不复查确认或经复查认定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从当年起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2、复查确认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安康市特殊慢性病认定审批表》 2)、与申报病种相符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报告单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事宜 1、在安康市境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在慢病刷卡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直接刷卡使用,上年度个人账户划拨的门诊费支付完毕后,对用药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2、各类精神病、癫痫病和市境外居住患者在次年的1月底前将购药发票交至社保中心,按60%比例报销。 3、特殊慢病医保卡年度结账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超过期限后,特种病余额自动清零。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称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二)申报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 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 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 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 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 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 疗机构一年一定。 (三)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 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 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疾病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1 冠心病55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5500 3 糖尿病5500 4 甲亢55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55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500 7 银屑病5500 8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60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60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60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60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6000 14 肝硬化8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8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25000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5000 18 血友病25000 19 慢性肾功能不全60000 20 各种恶性肿瘤60000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50000

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申报特殊慢性病,须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住院病历(超过三年需提供近期检查报告等依据)、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申报。经专家鉴定合格并公示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3号)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申报特殊慢性病,须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住院病历(超过三年需提供近期检查报告等依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申报。经专家鉴定合格并公示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申请条件(病种) 按病种不同,月申报10种:(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2)尿毒症透析(3)血友病(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适用伊巴替尼)(5)非小细胞肺癌(适用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6)恶性肿瘤(7)系统性红斑狼疮(8)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冠脉搭桥术后(适用波立维)(9)再生障碍性贫血(1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年申报15种:(1)中风后遗症(2)重性精神病(3)肝硬化(4)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后(5)心脏瓣膜置换术后(6)冠心病(7)高血压病(8)糖尿病(9)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10)

慢性肾功能衰竭(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股骨头坏死(13)类风湿关节炎(14)帕金森病和帕金森综合症(15)癫痫(16)痛风(17)扩张型心肌病(18)强直性脊柱炎(19)慢性骨髓炎(20)重症肌无力(21)甲亢(22)肺结核(23)地中海贫血(24)支气管哮喘(25)系统性硬化症(26)支气管扩张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参保证件、近期住院病历

【附件6】 省级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原发性高血压病 1.原发性高血压病A:血压达到确诊水平,并有下列病症之一者;(1)心电图示左室高电压,或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左心室肥厚;(2)眼底检查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和动静脉压迹。 2.原发性高血压B:血压达到确诊水平,提供住院病历,并有下列病症之一者: (1)近期半年内有心衰并心功能为三级; (2)近期有眼底出血或渗血,视乳头水肿; (3)有脑中风并发症; (4)有肾功能不全并发症。 二、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1.有典型的突发性胸骨后疼痛的心绞痛临床表现; 2.经过临床心电图、心电图负荷试验、超声心动图、动态心电图、放射性核素检查、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符合冠心病诊断者。 三、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提供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A: (1)起病缓慢,数小时或1-2天后出现半身瘫痪及意识障碍; (2)颅脑CT、MRI等检查确定诊断; (3)经过门诊、住院治疗后仍存在肢体功能障碍者。 2.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B:符合A类条件,并有一定程序的意识障碍,语言障碍等神经症状者。 四、脑栓塞后遗症:提供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1.脑栓塞后遗症A (1)起病突然,常出现偏瘫,肢体感觉障碍,偏盲,失语等典 型的临床表现及体征,有不同程序的意识障碍; (2)颅脑CT、MRI检查可显示异常与临床体征相符合; (3)临床辅助检查发现原发病变; (4)经过门诊、住院治疗后仍遗留肢体功能障碍者。 2.脑栓塞后遗症B:符合A类条件,并有一定程序的意识障碍、语言障碍等神经症状者可以确定。 五、脑出血后遗症:提供住院病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XX市城镇职工六十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申报病历材料要求 一、定期集中申报的病种有19种,每季度末上旬受理申报材料,每季度末的下旬组织体检,在查体结束后20-3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可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Ⅰ、Ⅱ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如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2.慢性病毒性肝炎: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肝功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血清抗体、免疫球蛋白、抗核抗体、腹部B超等)。 4.慢性支气管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过敏原测试、肺功能测试等)。 5.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胸片报告单等)。 6.支气管哮喘: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肺功能测试等)。 7.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颅脑CT、眼底荧光造影、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等)。 8.冠心病(心功能Ⅲ级):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等)。 9.银屑病: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0.白癜风: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11.抑郁症(中、重度):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精神专科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12.肾病综合征: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

一、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特殊病: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及颅内脑实质肿瘤) 2、肾功能衰竭 3、器官移植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慢性病: 1、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2、癫痫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4、冠心病 5、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 6、肺心病 7、心力衰竭 8、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 9、糖尿病

10、肝硬化 11、老年型前列腺增生Ⅱ°、Ⅲ° 12、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及隐匿性肾炎) 13、结核病 14、慢性活动性肝炎 15、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 16、严重性类风湿关节炎 1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 (二)申报参保人员须认真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将相关病种要求的病情诊断、检查情况、病史及服药史的资料粘附《申报表》内,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负责到医保中心办理。 (三)《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申报表》附后。 (四)申报时间:特殊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每个月的1—5日,慢性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逢单月的1—1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办理;既患有特殊病又患有慢性病,且同时申报的,按特殊病申报的时间进行申报。

(五)不符合办理条件退回申报资料后,补充新资料又申报的,视为新申报,按正常的申报时间和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结束后,对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医保〔2005〕28号)文的要求对病种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审核人提出准入的意见及具体准入的病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提出理由;审核人应将准入与否的原因写入《申报表》中的“准入或未准入原因备注栏”。 (二)申报资料审核完成后,由审核人分析完成当批特殊病、慢性病审核准入的情况说明,同时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对当批申报参保人员的准入情况作详细登记。(三)建立特殊病、慢性病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准入制度。《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完成后,交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审批,对初审准入病种进行核查和确定,主任办公会确定并签字的准入名单,为最后确认的准入结果。 (四)主任办公会对当批特殊病、慢性病的初审结果核查确定完成后,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并将准入的相应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发放《就诊证》和病历手册给参保人员。 (五)将已获准入的参保人员的《申报表》编号整理存档;建立特殊病、慢性病准入的资料档案库。 (六)特殊病在申报结束后的25日内办理完毕;慢性病在申报结束后的前25日内完成初审,后25日完成审定及制卡登录工作。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

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说明 参保人员患规定慢性病,除填写《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社会医院诊断证明、一张近期一寸照片外,还应根据申报病种提供相关材料,在慢性病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就医,由单位统一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I、II 型糖尿病、慢性病毒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每年5月、11月报名定期组织体检;其它病种随时组织认证。符合条件的,发给《门诊医疗证》,发证之前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I、II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如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山东鑫叶经贸公司职工医院潍坊同心医院潍坊华星医院山东省潍北监狱医院 2、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CT、MRI报告单或胶片。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潍坊高新区康泰医院山东鑫叶经贸公司职工医院潍坊同心医院潍坊华星医院山东省潍北监狱医院 3、慢性病毒性肝炎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者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如肝功。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八十九医院潍坊同心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第二人民医院山东潍北监狱医院 4.尿毒症透析治疗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肾功测定。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仁德医院潍坊四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潍坊同心医院 5.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总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仁德医院 6.恶性肿瘤放、化疗历年来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放化疗方案,相关检查单、病理报告单。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八十九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7.系统性红斑狼疮历年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机房军第八十九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第二人民医院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骨髓象、血常规、血小板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 9.重症肌无力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10.活动性肺结核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X线胸透报告单、CT片、CT报告单、胸片等)。

特殊慢性病的评审标准 一、心肌病 (一)肥厚性心肌病 1、呼吸困难,胸痛和晕厥。 2、阵发性心房颤动,室性心动过速,收缩期喷射性杂音。 3、心电图有左心室肥大表现。 4、超声心动图有非对称性心室间隔肥厚,左心室顺应性降低致舒张功能障 碍,有动力性梗阻征。 注:同时具备以上4条则符合条件。 (二)扩张性心肌病 1、伴有心力衰竭病状和体征,心脏扩大,心室收缩功能减低,心室颤动等 心律失常。 2、心电图QRS波均呈低电压,非特异性复极异常和室内传导阻滞。 3、X线检查显示心脏增大,心胸比>50%。 4、超声心电图检查显示左室扩张、室壁变薄和心脏弥漫性波动减弱。 5、必须排除其他特异性(继发性)心肌病和地方性心肌病。 注:同时具备以上4条则符合条件。 二、糖尿病 1、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超声多普勒或动脉造影示动脉狭窄程度50 2、%或局部足、趾坏疽(干性、湿性、溃疡)、截趾、截肢。 3、合并肾病IV期以上(含IV期),血肌肝≥177umoI/L或2.0mg/dI,或伴 有尿蛋白定性阳性(两次以上超过300mg/L或0.5g/24小时)、高血压、 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管型尿等。

4、合并视网膜病变III期(含III期)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注:具备1、2、3任一项均符合条件。) 三、高血压 1、血压水平(病历记载),非药物状态下,当日至少2次以上测定所得平 均值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 2、心电图、X线、超声心动图等客观检查有左室肥厚扩大。 3、靶器管损害:包括脑中风、血管性痴呆、一过性缺血发作、心绞痛、心 肌梗塞、心力衰竭、肾脏病变、视网膜病变。 注:具备1加2或加3任何两项均符全条件。 四、肝硬化 肝功能异常且对于各种原因引起肝脏肿大经腹部B超、腹腔镜或肝活组织检查其中之一确诊者则符合条件。 五、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或合并心功能不全III级以上) 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 变重点考虑),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心功能不全 3、4级,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舒张功能不全,E/A 比值<1。 3、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4、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风陈旧心梗心电图。 5、严重心律失常(是指慢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综合征,第二度II型或第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Adams-Stroke综合征发作者,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现象,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关于糖尿病人申请《特殊慢性病》补助的若干事项 一,糖尿病患者的三个条件: 1,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二小时血糖>11.1MMOL/L; 2,有长期服用降糖药或胰岛素治疗的病历记录; 3,合并有心,脑,肾,神经病变及糖尿病足等一项以上严重并发症。 二,申报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书(需注明有上述至少一项并发症)及相关病历,医院检查报告单;(以上材料由医院出具) 2,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以上材料由本人出具) 三,申报流程: 符合要求的糖尿病患者可持申报材料到乡镇卫生院申报”门诊大病医疗卡 四,报销标准: 按0起付线,补偿比50%每人每年3000元封顶

AHDR-2011-01009 安政办发〔2011〕175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化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方案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工作,保障参合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省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1〕2号)及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按290元/人的标准筹集参合资金,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补助240元,农民个人缴纳50元。 二、基金分配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 一、病种范围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脑梗塞 3.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4.癫痫 5.冠心病 6.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 7.复杂性心律失 8.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 9.肾病综合征 10.慢性肾功能不全 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2.甲状腺功能减退 13.甲状旁腺功能减退 14.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15.高血压病 16.慢性乙型、丙型肝炎 17.肝硬化 18.难治性溃疡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 2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2.系统性红斑狼疮 23.类风湿性关节炎 24.精神分裂症 25.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6.尿毒症透析 27.器官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 二、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1.申报所需材料 (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红章的)、门诊病历 本(完整记录相关病情及治疗记录)、申报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相关检查化验单。(2)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一份; (3)身份证或社(医)保卡复印件; (4)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申请慢性病时需提供《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以便选择定点医院用。 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 市一院、市二院、妇幼医院、中医院、市三院、市四院、海港医院、

港口医院、军工医院、骨科医院、海军秦皇岛医院、281医院、北戴河医院、山海关人民医院、工人医院、山桥医院、黑龙江三院秦分院、九龙山医院、公安医院。 2.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间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申报。 3.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申报。 4.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的通知》(秦人社办[2010]5号)文件规定:持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不超过3个病种。 5.少于三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患者,如需增加慢性病种,按初次申报程序办理。审核通过后,拿已有证件直接签证即可。 三、申报时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可随时申报,每月评审1次;其他病种每年11月份申报,每年评审1次。 四、领取须知 1.初次办理慢性病本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1张1寸彩照、代理人身份证; 2.原有慢性病本需增加病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慢性病本、身份证、医疗保险卡、代理人身份证。 五、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享受待遇 1.已取得慢性病本的参保人员可选择1-2家市人社局定点的医院(在职或退休人员可选择被市人社局定点的本单位医疗机构,只限本单位

、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特殊病: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及颅内脑实质肿瘤) 2、肾功能衰竭 3、器官移植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慢性病: 1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2、癫痫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4、冠心病 5、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 6、肺心病 7、心力衰竭 8、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 9、糖尿病

10、肝硬化 11、老年型前列腺增生n°、m° 12、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症及隐匿性肾炎) 13、结核病 14、慢性活动性肝炎 15、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n?川期 16、严重性类风湿关节炎 1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享受特殊病、慢性 病门诊补助。 (二)申报参保人员须认真填写《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将相 关病种要求的病情诊断、检查情况、病史及服药史的资料粘附《申报表》内,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统一负责到医保中心办理。 (三)《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申报表》附后。 (四)申报时间:特殊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每个月的 1 —5日,慢性病申报为自然年度内逢 单月的1 —1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办理;既患有特殊病又患有慢性病,且同时申报的,按特殊病

申报的时间进行申报。 (五)不符合办理条件退回申报资料后,补充新资料又申报的,视为新申报,按正常的申报 时间和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结束后,对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医保〔2005〕28号)文的要求对病种材 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审核人提出准入的意见及具体准入的病种;不符合准入 条件的,提出理由;审核人应将准入与否的原因写入《申报表》中的“准入或未准入原因备 注栏”。 (二)申报资料审核完成后,由审核人分析完成当批特殊病、慢性病审核准入的情况说明,同时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对当批申报参保人员的准入情况作详细登记。 (三)建立特殊病、慢性病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准入制度。《特殊病、慢性病初审表》完成后, 交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审批,对初审准入病种进行核查和确定,主任办公会确定并签字的准入 名单,为最后确认的准入结果。 (四)主任办公会对当批特殊病、慢性病的初审结果核查确定完成后,制作《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并将准入的相应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发放《就诊证》和病历手册给参保人员。 (五)将已获准入的参保人员的《申报表》编号整理存档;建立特殊病、慢性病准入的资料档案库。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 知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

一、病种范围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脑梗塞 3.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4.癫痫 5.冠心病 6.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 7.复杂性心律失 8.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 9.肾病综合征 10.慢性肾功能不全 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2.甲状腺功能减退 13.甲状旁腺功能减退 14.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15.高血压病 16.慢性乙型、丙型肝炎 17.肝硬化 18.难治性溃疡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 2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2.系统性红斑狼疮 23.类风湿性关节炎 24.精神分裂症 25.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6.尿毒症透析 27.器官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肝脏移植) 二、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1.申报所需材料 (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红章的)、门诊病历本(完整记录相关病情及治疗记录)、申报近期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相关检查化验单。

(2)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一份; (3)身份证或社(医)保卡复印件; (4)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申请慢性病时需提供《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以便选择定点医院用。 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 市一院、市二院、妇幼医院、中医院、市三院、市四院、海港医院、港口医院、军工医院、骨科医院、海军秦皇岛医院、281医院、北戴河医院、山海关人民医院、工人医院、山桥医院、黑龙江三院秦分院、九龙山医院、公安医院。 2.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间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申报。 3.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申报。 4.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门诊大病管理的通知》(秦人社办[2010]5号)文件规定:持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不超过3个病种。 5.少于三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患者,如需增加慢性病种,按初次申报程序办理。审核通过后,拿已有证件直接签证即可。 三、申报时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可随时申报,每月评审1次;其他病种每年11月份申报,每年评审1次。 四、领取须知 1.初次办理慢性病本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1张1寸彩照、代理人身份证; 2.原有慢性病本需增加病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慢性病本、身份证、医疗保险卡、代理人身份证。 五、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享受待遇 1.已取得慢性病本的参保人员可选择1-2家市人社局定点的医院(在职或退休人员可选择被市人社局定点的本单位医疗机构,只限本单位职工选择)就医。选择定点医院的原则是“疗效确切,就医方便”。 2.已取得慢性病本的参保人员,就医携药量西药、中成药每次不超过3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15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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