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精品文档 (47)1994年 关于印发中小学语文等23个学科教学大纲调整意见的通知

(教基〔199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新工时制度,我委对现行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了调整(见教基[1994]14号文件),同时相应调整了有关学科的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
现将小学语文、数学、社会、自然、音乐、体育等学科,初中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历史、地理、生物、体育等学科,高中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等学科教学大纲的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印发的23个学科教学大纲的调整意见,列出了这些学科教学大纲调整的内容和说明,未列出的部分及其他学科的教学大纲均不变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应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教研人员、教师认真学习,正确认识调整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必要性,提高贯彻执行调整后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自觉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都要按照教学大纲调整意见的要求,指导并检查学校的教学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指导教研部门根据教学大纲调整意见的要求,对本地中小学使用的教材提出具体的调整办法。
在教材尚未修订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应负责通知本地有关的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根据教材使用的情况和调整后的教学大纲着手研究教材的修订工作。
1995年起,对送审的教材,将根据调整后的教学大纲进行审查。
四、各地在期末考试、中考和会考时,要依据调整后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试题要分量适当,难易适度。
国家教委将按照教基[1994]14号文件精神,根据调整后的教学大纲,修订有关学科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说明,并从1995年起,即以修订后的各科教学大纲作为高考命题的依据。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1994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中小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发展历程、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发展历程、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蔡欣妤 程建云 来源:《社会与公益》 2021年第3期
蔡欣妤/西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程建云/西北民族大学 电气工程学院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大学生数量也日渐增多,其中不乏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为保障这些贫困学生不“因贫失学”,就需要对他们实施一系列精准高效的资助政策,以确保教育公平。为此,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不断进行政策探究与改进。在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资助不论在资金投入还是资助规模上,都能够基本覆盖所有贫困学生,“因贫失学”现象已基本消除。但是,现有资助政策仍然存在贫困生身份认定困难、社会资金参与度不高、被资助学生诚信缺失、过于注重经济资助而忽略贫困生精神关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还应在精准认定贫困生身份、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教育资助、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给予贫困生人文关爱、加大力度惩处伪造贫困证明骗取贫困补助金行为等几方面进行探索与改进。
关键词:高等教育;贫困生;资助政策 一、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等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已从建国初期的精英教育模式发展到如今的大众教育模式。与之相应的是,我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分别经历了公费教育阶段、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并存阶段、无息贷款和奖学金阶段、多种资助制度并存阶段及发展型资助育人阶段[1]。正是由于这一系列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才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会因为承担不起高昂的学杂费而终止学业。
(一)公费教育阶段(1952—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迅速提高社会生产力,将我国尽快发展成为工业强国,需要大量人才来完成这一历史重任。早在1952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应以适当地解决学生的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质困难为目的。除普通中学外,伙食费须等同地和普遍地发给每一个学生;生活津贴应按照需要者的各人具体经济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发给”[2]。在此阶段,高等教育实施普惠型的资助政策有利于提高经济贫困的优秀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降低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普惠型经济资助政策的实施,为我国日后的飞速发展储备了大量高素质人才。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教财[1996]101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1996.12.16【实施日期】199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篇一: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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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1]3号1991年1月6日)为了推动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委经过两年多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讨论稿),经过1990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的讨论,现修改定稿,印发实施。
《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方针和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要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对《意见》精神的学习贯彻和《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学习时,可参考《何东昌同志在全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稿)》和朱开轩同志所做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讲话”与“报告”另发)。
请各单位将贯彻《意见》的情况和具体落实措施于1991年5月底前报我委高教司。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3年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我国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急需的专门人才,也使高等教育中长期存在的本科与专科学生比例不合理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
但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事业的现状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仍然是高等教育体系中比较薄弱的部分。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4.19•【文号】计价检[1996]749号•【施行日期】199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检[1996]749号199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在对全国高等院校的收费检查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政策界限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对毕业生收取补偿费问题。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就此已专题请示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军训费问题。
组织学生进行军训,是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所需经费应由学校从教育经费中支出,除伙食费和服装费外,不应向学生收取其他名目的军训费。
三、关于保险费问题。
由学校组织或教职人员个人代办向学生收取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均视为强制保险性质。
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交纳各种保险费。
如学生需要保险,可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到当地保险机关办理。
四、关于代收代支问题。
除课本及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公寓内学生必需生活用品外,学校不得强制采取代收代支办法为学生购买其他学习或生活用品。
五、关于住宿管理费问题。
学校在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住宿管理费。
六、师范、农林、体育、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应按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的规定,免交学杂费。
七、若已并轨的本科院校中,专科生未实行并轨的,今年可仍按原办法执行,继续招收自费生、委培生。
八、关于对个别培养费用较高的专业加收学杂费问题,应按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计价格[1995]10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计价格[1994]132号文件执行。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师[1990]006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学[1990]006号1990年4月19日)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逐步提高师范院校新生素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师范学校。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发展师范教育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师范教育,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教师这个职业必然会逐步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和羡慕的职业。
各地政府和教育、宣传部门,学校应大力宣传人民教师为发展祖国教育事业、为提高民族素质辛勤劳动,无私奉献的“红烛”精神;宣传人民教师职业光荣;宣传师范教育的重要地位,促进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逐步形成。
宣传应采取生动活泼,易于为青年学生接受的方式,结合人生观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前途理想教育,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树立高尚的革命理想和生活情趣。
在对高中毕业生进行升学、就业指导时,要实事求是地向学生介绍我国教育事业状况,发展前景和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引导青年学生把个人理想与国家的需要结合起来,鼓励他们选择教师职业。
对宣传教育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县和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树立全面提高新生质量的指导思想师范教育的地位、任务和特点决定,进入师范学校学习的新生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教师素质。
各地要从师范教育的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新生选拔标准。
在录取时,既要注意学生文化素质,也要注意对其他素质的考核,不要在考试分数上同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简单攀比,要使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学生进入高等师范院校学习。
教育社会救助
(二)美国高等教育的“资助包”制度—混合资 助模式的典型 1、主要内容 所谓“资助包”是把提供给学生的全部资助,即 所谓“资助包”是把提供给学生的全部资助, 把所有联邦政府的、非联邦政府的各种资助, 把所有联邦政府的、非联邦政府的各种资助,如 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校园工读混合成一个 以便协同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包”,以便协同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其核心是 大学通过规范合理的配置, 大学通过规范合理的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 与其困难程度相称的经济资助。 与其困难程度相称的经济资助。
(二)日本的高等教育社会救助 在高等教育的资助上,日本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日本育英会法》来规范贷学金行为。 日本的贷学金包括两种: 一种是无息的贷学金,适用于出生贫寒、经济困 难的大学生; 另一种是所有学生都可以申请的有息贷学金。贷 学金全部由政府出资,由独立于政府的日本育英 基金会管理。
第三节
我国的教育社会救助
一、我国城乡教育社会救助政策 (一)义务教育的社会救助政策 我国在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并且在1992年2月补充颁布了《义务教育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义务教育法》和《实 施细则》)。规定了国家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 具体职责,包括免收学费,提供助学金,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帮助经济贫困地区、民族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等。这种以法律形式对义务 教育阶段的救助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国家和社会 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职 责。
四、教育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1.中小学教育
(1)助学金 这是许多国家针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教育社会救 助的一种比较通用的措施。助学金往往是学校或 国家定期发放的,一般以一个学年(学期、月) 为时间单位。有些国家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和学习 成绩提供不同等第的助学金。
【指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指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基本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
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22•【文号】[89]教财字第032号•【施行日期】198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第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
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
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
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
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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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财厅[1994]2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4.03.25
【实施日期】1994.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财厅[1994]2号)
为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继
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教财[1993]17号文件精神的基
础上,现对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事关社会稳定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1993年普通高等学
校收费制度改革情况,吸取经验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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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监督职能,努力探索,逐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