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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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市政办发[2012]22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西安市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食品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学校供餐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统筹规划并责成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建设改造,鼓励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为多个学校集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制定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地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地具有相对独立地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地场所.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行政处(科、股)室,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地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地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等参照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益性原则.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第六条自愿选择原则.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第七条审批制.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地,要及时责令整改.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地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生食堂管理地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地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地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地其他人员兼任.第十一条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地问题和困难.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地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地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地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会同当地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生食堂、饮水设施建设和验收环节卫生安全预防性审查,督促和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地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地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学生食堂应按照《消防法》地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第十六条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地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第十七条准入退出机制.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营.已承包地,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地,给予一定地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地学生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地城区(含县城)中小学学生食堂,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地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利润率或总利润地托管服务,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以学年为单位划定托管期限,不得超过年.部分不具备开办食堂基本条件但学生确有就餐需要地城区学校,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少数地处偏远村校或教学点,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比选择优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采取托管和企业配餐模式地学校,必须与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并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县政府应为所管辖地学生食堂配备数量足够地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人配备一名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足地,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地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条件成熟地地方,可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地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地培训.(二)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地健康合格证明.(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地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地,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地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四)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地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地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第二十条学生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小时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食品采购第二十一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准入办法,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地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地办法确定供货对象.鼓励有条件地学校采取勤工俭学地方式补助学生食堂开支,提供猪肉、蔬菜等食品供应,但要坚持低于市场价格原则购买,且必须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二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地,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地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地,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地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地,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地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堂原材料成本.第二十四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地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地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地食品.第二十五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地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地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第二十六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地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食品贮存第二十七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地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地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地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地食品出库.第二十八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地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第二十九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地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地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地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地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三十条学生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二)墙壁应有米以上地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地材料制成地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地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地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地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地存放废弃物地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地其他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地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地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地食物;不得使用发芽地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第三十三条需要熟制烹饪地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烹饪后地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三十四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地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地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第三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第三十六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食品供应第三十七条学生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生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生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等健康饮食条件.第三十八条学生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地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生、家长等人员地意见.第四十条有清真餐需求地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地规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第四十一条就餐场所管理.学生食堂面积人均不应低于平方米,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地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第四十二条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地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第四十三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地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地餐用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地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四十五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第四十六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地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地费用不得在学生食堂专帐中列支,教师食堂开支不得从学生食堂中列支.第四十七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生食堂应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地,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第四十九条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地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第五十条学生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地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第五十一条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地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工作地,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地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地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第五十二条学生食堂地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地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地支出.第五十三条学生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地监督.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督促学校自营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对采取托管或企业配餐方式提供学生餐饮服务地,供餐价格应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以内.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配比进行公示.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第五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对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地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地饭菜.第五十七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地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地日常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第五十九条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校长、学校工作考核指标,省、市(州)、县(市、区)、学校逐级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第六十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地监督.第六十一条建立暗访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地随机暗访工作机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第六十二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省、市、县、校四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省、市、县、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地处理情况.第六十三条建立负面信息排名制度.每期统计群众举报和媒体对学生食堂负面信息报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排名,并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第六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地,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地,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静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制度

静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制度

静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规范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推动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1、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负责人和食堂负责人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2、食堂管理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等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

3、实行学校负责人配餐制。

学校校长或管理人员每天要轮流陪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保证科学营养共餐。

各校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状况,饮食习惯和食物供应情况,制定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食谱。

5、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各校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援、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方案,并定期在组织演练。

6、建立膳食监督委员会。

各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监督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二、人员管理1、各校要为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等专门培训。

从业人员不足的,可优化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从社会公开招聘。

2、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1)食堂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堂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2)学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书。

(3)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临时换岗。

农村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农村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农村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CAL-KKKLL-(2021YEAR-YYRR)_BBDD农村中小学营养餐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存在问题1.对“营养改善计划”理解偏差,供餐模式不统一据调查,笔者所在地自“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供餐模式为两种,一种是食堂供餐形式,一种是企业供餐模式。

管理模式不统一,由此带来管理问题较为突出。

食堂供餐形式,一般是学校具备供餐条件的采用这种模式,全市仅有部分寄宿生能吃到热饭热菜,这一模式责任风险主要在学校;企业供应课间餐形式,因受学校食堂及设施等硬件的制约,且这一模式责任风险主要在企业,学校不必为此牵扯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加之其简单易操作,故成了庆阳市目前最主要的营养餐供餐形式。

2.“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出现冒领和套取资金现象“营养改善计划”投入大、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情况复杂、安全风险高,不加强规范管理,很容易出问题。

当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部分地区未能足额用于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甚至出现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个别地区农村学校虚报学生数,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3.食品单一缺少变化,学生产生厌食,“浪费粮食”现象严重企业供餐模式营养餐主要是由企业提供的卤鸡蛋、烤馍片、曲奇饼干、法式软面包和学生奶等食品,与合理的营养饮食即主食、肉、奶或豆类食物及新鲜蔬菜水果存在较大差距。

食品单一缺少变化,长期食用可能对孩子正常饮食带来一定影响,产生厌食情绪,甚至出现许多学生随意丢弃,“浪费粮食”现象严重。

4.“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单位面临着很大的资金压力就学校食堂供餐情况而言,为做好营养餐工作,基建、设备、从业人员的大量投入,且因这项工作面广量大,监管成本也会成倍增加,还有一些相关的后勤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等。

同时,学校增加后勤人员并添置了些厨房用具,给学校加大了一笔不小的开支;有的食堂餐厅偏小,学生不能分桌同时就餐,还要专门抽调老师进行管理。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7日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督促落实。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管理制度和规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饮食问题备受关注。

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资源相对较为匮乏,学生的营养状况得不到有效改善,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问题,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水平,我们决定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点从学校食堂供餐方面入手,为农村学生提供更加健康、丰富和均衡的膳食。

二、目标1.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水平,改善其健康状况;2. 促进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和卫生;3. 提高学生对于膳食结构的认知和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三、实施方案1. 完善食堂供餐管理机制在农村学校建立食堂供餐管理委员会,明确食堂供餐的相关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包括校长、食堂厨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食品安全专家等,形成管理协作机制。

2. 优化食材采购渠道与当地农业合作社或种植基地合作,直接采购新鲜的农产品,并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证食材的品质和安全。

3. 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配合营养师和食品安全专家,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膳食方案,科学搭配膳食结构,并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和性别,制定不同的膳食分配标准。

4. 强化食堂卫生和安全对食堂进行定期的卫生消毒,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同时加强食品加工的操作规范,避免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5. 加强食品宣传教育通过举办食品安全和膳食营养教育讲座、宣传展板等形式,提高学生、家长和教师对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意识,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6. 落实食品浪费管理强化学生对食品浪费的管理和教育,建立食品浪费监测系统,规范学生的餐饮行为,减少食品浪费现象。

四、保障措施1. 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预算制度,增加食堂供餐专项资金的投入,保障食堂供餐的质量和安全。

2. 落实政策支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农村学校食堂供餐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食堂供餐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篇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

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办法

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办法1. 前言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食堂管理基本原则2.1 服务宗旨学校食堂是服务于广大师生的公共食堂,其服务宗旨是:科学合理搭配、均衡营养、安全卫生、优质服务,让每一位师生都能吃出健康、美味的饭菜。

2.2 食品原料校园食堂采购的食材和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的规定,必须有质量证明和合格证明,并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采购、储存、使用。

2.3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加工的规定进行,选用食品加工原料应该是安全的、卫生的,并且符合饮食营养学规律,可以搭配出均衡的营养配比。

2.4 环境卫生食堂应该保持干净、整洁、卫生,保证开展炊事操作和顾客用餐的环境能够保持卫生、清洁。

3. 食堂管理具体规定3.1 食堂设施学校食堂设施应该符合食品加工、储存、调配以及日常经营管理的要求,食堂设施应当保证卫生、可靠,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3.2 食品安全监管学生健康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食堂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监管制度,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提供原料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

3.3 食堂服务员工要求学校食堂应该招聘正规的食堂工作者和管理人员,保证食堂里服务员工具备开展食品服务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管理知识,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4 食堂指导营养学生食欲对饮食指导是很重要的,食堂服务应该加强对学生膳食的维护,向学生进行膳食知识科普宣传,帮助学生成长健康。

3.5 日常监管学校应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堂管理员应该按照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好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的做好监管,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需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4. 反馈和建议学校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反馈和建议机制,以学生群体、家长的角度对食堂管理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汇总和解决问题,保证食堂的健康管理水平。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学校食堂,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创造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条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有闲置校舍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通过维修改造,修建食堂(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二章食堂选址第四条要按照学校校园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方。

第五条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六条食堂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

食品加工产生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第三章食堂(伙房)布局与规模第七条学生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应建食堂,学生在100人以下的学校原则上建伙房,伙房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食堂的建设面积按在校学生人数测算,生均建筑面积1-1.2平方米,餐厅面积按在校学生人数的一半测算,厨房面积以满足全校学生就餐和食品加工的相关规定为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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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

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

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

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采购第二十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

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

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

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

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

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食品贮存第二十六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

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

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

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

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二十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食品供应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就餐场所管理。

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就餐秩序管理。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

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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