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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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株财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株财发〔2018〕5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株洲经开区财政金融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18〕2号)精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8年2月8日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有10位数字编码,即类下最多有5级明细。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底层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株洲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市本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

县区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株洲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办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7•【字号】武政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7日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原粮(稻谷、小麦)和成品粮油(大米、豆油、菜油)。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湖北省武汉市招投标制度规则类学习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招投标制度规则类学习文件

湖北省序号发文单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湖北人民政府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9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0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2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3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4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5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6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7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18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3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5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6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7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8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9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0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1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2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5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6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7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8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39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0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1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5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6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7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8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49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50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51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52武汉市人民政府53武汉市人民政府54武汉市人民政府55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57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58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59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0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1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2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3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5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6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67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68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69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70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71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2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3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4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5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6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7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8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79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0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1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2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3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4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5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6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7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8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89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0武汉市江岸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1武汉市江岸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2武汉市江岸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3武汉市江岸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4武汉市江岸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5武汉市汉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6武汉市新洲区财政局/武汉市新洲区行政审批局97武汉市新洲区财政局/武汉市新洲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8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9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10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名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 2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18﹞4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委〔2019〕1号关于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完善工作机制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1〕1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1〕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1〕3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1〕6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1〕7号湖北省武汉市招投标制度规则类学习文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鄂公管委发〔2022〕1号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鄂公管委发〔2022〕2号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鄂公管委发[2022]3号交易平台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工程建设招鄂公管委发〔2023〕1号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进场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鄂公共资源局〔2014〕24号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 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7〕 64 号》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鄂公共资源局〔2018〕33号商环境的通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特鄂公管文〔2020〕11 号别通道服务机制 加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鄂公管文[2020]15号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公管文[2021]8 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 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鄂公管文〔2021〕10 号导意见》的通知关于防范化解公共资源 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领域重大风险的通鄂公管文〔2021〕11 号知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 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鄂公管文〔2021〕12 号知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的通鄂公管文[2021]15 号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鄂公管文[2021]36 号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鄂公管文[2022] 12 号若干措施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区域协同发鄂公管文〔2022〕13号展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鄂公管文[2022]16 号知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22号关于印发《开展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试点 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23 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公管文[2022] 27 号》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共同缔造活动的具体措鄂公管文[2022] 37 号施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推动全省公共资鄂公管文〔2022〕42 号源交易领域高质量 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鄂公管文[2023]7号境工作措施》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鄂公管文〔2023〕8号境改革试点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公共资源交鄂公管文[2023]10 号易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 年深化公鄂公管文〔2023〕11 号共资源交易领域 改革重点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持续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应用电子营业执照鄂公管文[2023]13 号“一网通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3]14 号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鄂公管函[2023]2号平台系统监测办法》的函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鄂公管文[2023 ]20号交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负面清单》的通知鄂公管函〔2023〕8 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鄂公管文[2023]25号办法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武政办[2018]109 号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武政办[2020]72号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对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武公共资源办 [2018]36号的备忘录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武公共资源[2019]4号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规程》的通知关于做好招标投标特别通道服务大力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的通武公共资源[2020]1号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线索预判指导意见武公共资源[2020]2号》的通知关于转发《调整湖北省水利工程系列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武公共资源 [2020]3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武公共资源[2020]6号的指导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武公共资源[2020]7号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通用示范文本》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武公共资源[2021]1号管行政处罚二张清单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武公共资源 [202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武公共资源[2021]4号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公共资源办[2018]37 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武公共资源办[2018]38 号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武公共资源办 (2018)43号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拍卖挂牌竞价会现场管理办武公管办[2019]6 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武公管办[2019]2号用信息应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启用《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等 12个示武公管办 [2019]4号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规程的武公管办[2019]5号补充通知》的通知关于免收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武公管办[2021]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公管办 [2021] 5号关于印发《武汉市招标投标负面清单》的通知武公管办 [2021] 6 号关于推进武汉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武公管办[2021]8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武公管办[2021]9号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文件“特征码致异常投武公管办[2022]6号标行为处理指南》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招标人代表规范管理武公管办[2023]1号的通知关于调整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武公管委 [2019]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 )保证金集中管理武公管委[2019]4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武公管委[2020]1号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武公管委[2020]2号》的通知关于调整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武公管委 [2021]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武公管委 [2021]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履责考核办法的武公管委发[2018]1号通知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武公管委发[2018]2号通知市财政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稳住经济武财采[2022]493号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岸财[2022]22 号系统的通知区财政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岸财[2022]21号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通知区财政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岸财[2022]10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免收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岸公共资源 (2021)1号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江财 (2022)11号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汉阳区财政局、汉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阳财[2022]47号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千意见关于印发《新洲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 试行)》《新新财采 (2020) 31 号洲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武汉市新洲区财政局 武汉市新洲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新财采[2022]13 号小企业力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经开财[2023]28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必须招标工程武新管政务[2019]82号项目发包的指导意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公共武新规[2021]2号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湖高新区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日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建武新政数招[2023]1号设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武新公管办[2023]1号》的通知实施时间2000.1.1 2012.2.1 2003.1.1 2015.3.1 2015.8.1 2020.10.23 2018.8.28 2019.8.24 2021.10.8 2021.10.11 2021.11.23 2021.11.30 2021.12.12022.1.28 2022.1.28 2022.3.22 2023.2.24 2014.3.12 2017.12.4 2018.8.10 2020.5.27 2020.7.31 2021.5.12 2021.5.31 2021.5.25 2021.5.27 2021.7.22 2021.10.19 2022.2.252022.2.28 2022.3.21 2022.4.11 2022.4.25 2022.6.2 2022.9.27 2022.11.10 2023.3.7 2023.3.7 2023.3.31 2023.4.3 2023.4.13 2023.4.19 2023.3.15 2023.7.31 2023.8.282023.10.11 2017.3.21 2018.8.31 2020.7.10 2018.11.7 2019.3.4 2020.7.8 2020.7.8 2020.10.15 2020.10.16 2020.12.24 2021.3.31 2021.8.27 2021.12.1 2018.11.13 2018.11.152018.12.26 2019.12.17 2019.6.28 2019.12.16 2019.12.17 2021.5.1 2021.9.8 2021.9.13 2021.10.9 2021.10.15 2022.11.9 2023.1.13 2019.7.5 2019.12.9 2020.7.5 2020.7.52021.10.9 2021.11.20 2018.11.9 2018.12.7 2022.6.24 2022.7.28 2022.7.28 2022.5.18 2021.5.17 2022.6.29 2022.6.28 2020.12.18 2022.6.24 2023.5.19 2019.8.16 2021.3.32022.3.1 2023.2.17 2023.4.6。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18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1
•【字号】舟政办发〔2017〕162号
•【施行日期】2017.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舟山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
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1.07
•【文号】财库〔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库〔2019〕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同意,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执行,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财政部
2019年1月7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淮政办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根据目录明确的品目类型和采购金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各采购人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并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陕政办函[2016]29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3日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
【总页数】3页(P45-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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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政办发〔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湖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级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湖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一)货物类(26项):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基础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文印设备、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限于电视机)、传真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办公家具(限于规格、型号等确定的成品)、工作制服(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限于复印纸)、义务教育教科书、辅助学习资源(限于义务教育)。

(二)工程类(0项):无集中采购目录。

(三)服务类(14项):电信服务(限于电信线路租用)、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限于云计算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限于公务用车租赁)、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一般会议服务、省内培训、机动车保险服务、会计、审计、资产及其他评估、绩效评价、印刷、物业管理。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宝渭政办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宝渭政办发〔2018〕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宝鸡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宝政办函〔2017〕150号),结合《渭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宝渭办发〔2018〕26号)及《渭滨区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宝渭政办发〔2018〕26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渭滨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及政府采购范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备案制(一)采购人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先备案后实施。

(二)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区招投标中心备案;非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区财政局采管股备案(见附件2)。

(三)采购人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无论采购预算金额大小,实行零限额备案,须先备案后实施。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实施(一)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目录(见附件1)以内,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及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采购法律法规组织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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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7]10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武政办〔2017〕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适用市、区两级行政区域(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的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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