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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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减去财政支出后的剩余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结余资金,需要制定相应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背景和必要性、管理原则、资金运作方式、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背景和必要性财政结余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利用这些结余资金可以带来多重利益。

首先,结余资金可以用于补充财政预算,增加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性。

其次,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最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应急备用金,应对突发事件或经济困难时期。

基于上述背景和必要性,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益。

三、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必须合理,遵循财政规划、财政收支平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使用资金应考虑到财政支出的优先级和紧迫性,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领域和项目。

2.安全性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流失、挪用或浪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3.透明度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该透明,公开公正。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接受社会监督。

4.效益性原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理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益。

四、资金运作方式1.存款方式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存放在国有银行或其他具备资金保值增值能力的金融机构。

存款期限和利率可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2.投资方式对于长期利益追求的资金,可以采取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投资应根据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投资项目。

3.项目资金方式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用于具体项目的资金投入。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资金正确、合规地使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中。

五、使用范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囊括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应急管理等领域。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各种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处理和管理结余资金的问题。

结余资金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结余资金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结余资金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的章程规定。

任何行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资金管理应当注重收支平衡,避免长期积累过多结余资金或亏空。

合理安排结余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充实但不过度堆积。

3. 长期规划原则结余资金管理应当考虑长远发展规划,确保资金的持续利用,为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4. 分散投资原则结余资金的投资应当尽量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多元化投资能够提高整体投资回报率,并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

5. 审计监督原则结余资金的管理过程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

同时,监督机制也应当建立,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防止滥用等行为的发生。

三、结余资金的合理运用1. 储备资金合理设置储备资金账户,占用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用于应急情况的解决,如突发事件处理、环境改善等。

储备资金的余额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进行合理调整。

2. 投资项目基于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率的考虑,将一部分结余资金投资于适合的项目中。

可以选择固定收益类或者风险投资类的项目,根据组织的需求和发展规划进行合理配置。

3. 发放奖励对于机构内部的员工、合作伙伴或者关键合作方,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奖金、股权激励等方式,进行结余资金的发放。

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员工或合作伙伴的积极性,还能够增加组织与其之间的紧密联系。

4. 项目拓展利用结余资金进行新项目的拓展,尤其是与现有业务或核心能力相关的项目。

通过做好风险管理和市场预测,合理使用结余资金进行新项目的投资,能够进一步推动组织的发展。

四、结余资金的监督与控制1. 内部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前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支不平衡产生的剩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了本《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2. 安全高效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利用;3. 督促使用原则:财政部门应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4. 分级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各级财政部门有效履行管理职责;5. 清产核资原则:在结转结余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清产核资,确保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程序1. 结转结余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结转结余预算,并经相关部门审议批准;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事先编制的预算,由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给下级,实现资金的流转和使用;3.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预期效果;4. 结算和清退: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剩余资金结算并清退给财政部门;5. 统计和报表:财政部门应收集和统计各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情况,并编制相关报表,用于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考。

四、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要求1.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2.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3.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按规定使用于财政支出项目,并优先用于项目的收尾工作和资金的流转;4.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5. 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过核算后剩余的资金,通常发生在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下。

财政结余的处理,对于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结余的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1. 财政结余的界定财政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入超过财政支出,形成的闲置资金。

财政结余可以分为年度结余和跨年度结余。

年度结余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跨年度结余则发生在年度结束时,将当年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

2. 财政结余的重要性财政结余的产生,不仅代表着财政收支平衡的良好状况,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将结余资金用于公共利益的增进。

合理、科学地管理财政结余资金,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财政结余的管理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结余的合理运作,以下是一些财政结余管理的原则:3.1 提高透明度财政结余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规定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财政公开制度,定期发布财政结余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2 合理运用财政结余资金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财政预算的需要进行合理运用,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投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支出。

同时,要注重结余资金的长期稳定运用,避免过度分散或过度集中。

3.3 加强监督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资金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防止财政结余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4.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管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程序:4.1 财政结余的核算和审定年度结余以及跨年度结余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进行核算和审定,确保结余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结余资金的计划安排结余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计划安排,确定用于投资、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支出。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1. 引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方式,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定义、管理原则、管理流程和措施。

2.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定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项目进度、政府开支需求等原因,未能全部使用的资金。

结转结余的形成是正常的财政活动,但需要妥善管理和使用。

3. 管理原则3.1 合规性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预算程序进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3.2 安全性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避免挪用、滥用等风险。

3.3 高效性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高效运作,减少资金滞留,合理利用结余资金,提高预算使用效益。

4. 管理流程4.1 结余资金的计算按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核算各个项目的结余资金,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4.2 结余资金的调度根据财政资金需求的变化和政策导向,结余资金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或用于支付欠款、补充预算等方面。

4.3 结余资金的使用计划为了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需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用途,确保结余资金的合理利用。

4.4 结余资金的监督与审计结余资金的使用需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5. 管理措施5.1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实现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5.2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5.3 强化培训和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降低管理风险。

5.4 定期评估和调整定期评估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调整管理措施,优化财政资金的管理效果。

6. 结论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对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监管至关重要。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组织或个人在某一时间段内收入超过支出后留下的余额。

合理管理结余资金对于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有效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能够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科学分配。

本文将就结余资金的管理主要内容、具体措施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结余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结余资金管理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而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收入的合理安排:对于结余资金的来源,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规划,包括各项收入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安排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支出或应急情况,为此可以留出一定的备用金。

2. 资金支出的科学分配:合理的资金支出分配是结余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支出计划,明确各项支出的用途和金额。

同时要充分考虑支出的优先级和紧急程度,确保优先满足重要的支出需求。

3. 资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结余资金可以适度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好的收益。

但是在进行投资时,需注意风险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方式,并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以使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4. 资金运行的监控和评估:对于结余资金的运行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控和评估。

通过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和评估标准,监控资金的流动情况和使用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调整措施。

二、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结余资金管理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有助于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

他们可以负责日常的收支管理、投资决策、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通过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包括预算编制、收支核对、报账审批等方面的规定,以便规范资金流动和使用过程。

3. 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保障结余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收入超收、支出节约、项目终止、撤销等原因形成的,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结余结转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收入超收:学校收入超过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二)支出节约:学校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三)项目终止、撤销: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四)其他合规来源。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充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三)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四)其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结余结转资金,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建议;(三)学校领导审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结余结转资金的划转和使用手续。

第八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预算要求使用;(二)效益性:优先保障学校重点工作和发展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使用等情况应予以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财政结余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财政收入超过财政支出的部分。

为了合理利用财政结余,并确保其安全、专款专用,需要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财政结余的定义、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财政结余的定义财政结余是指公共财政收支差额中的盈余部分,是财政收入与支出差额的正值。

它反映了财政收入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果,也是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

财政结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经济发展水平高于预期,使得财政收入超过预算目标。

2. 财政支出执行效率高,使得实际支出低于预算。

3. 其他非经常性因素导致的预算超执行或超收入。

财政结余既可以用于弥补当期财政赤字,也可以用于积累以备将来需要。

因此,财政结余的管理至关重要。

二、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在财政结余的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结转资金应具备安全性,确保资金不受损失。

要加强风险管理,适当配置风险资产,提高结转资金的安全性。

2. 高效原则:结转资金应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要注重择优配置,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

3. 专款专用原则:结转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滥用、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4. 公开透明原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要健全制度,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办法1. 结余结转机制的建立为确保财政结余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性,需要建立结余结转机制。

这一机制应包括结余计划的制定、结余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等。

结余计划应涵盖结余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方向等内容,确保结余资金有序、高效地运用。

2. 结余资金的配置结余资金应根据需要进行适度的配置。

首先,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需求,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规则,明确资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最后,要实施投资标准化和风险管理,提高结余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机构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合理、规范、高效地运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包括以下要点:1. 结余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2. 结余管理程序:财政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安排资金结余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包括结余的申报、审批、分配、核算等环节。

3. 结余的使用范围:财政资金结余应合理用于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需要的领域,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4. 结余的管理对象: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单位等。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余的管理、使用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扩展和深入分析: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通过明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可以防止财政资金结余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提高财政的效益和建设质量。

其次,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公平公正的运用财政资金。

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避免资金的偏向或滥用,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还可以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对资金结余的申报、审批、分配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其合规性和合法性,防止财政资金的违规操作和滥用,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制定应注重实践和经验,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此外,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机构和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而言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财政资金的合理管理和使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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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全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热烈欢迎阅读文章!全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成本和盈余资产(下称“结转成本盈余资产”)管理方法,提升财务资源分配,提升流动资金运用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国预算法执行条例》及其单位成本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就是指与财政资金有缴付款关联的中央级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成本盈余资产就是指依照国家财政部批复的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实行完毕时,未列开支的一般公共性费用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产。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成本资产就是指费用预算未所有实行或未执行,来年需按原主要用途再次采用的估算资产。

中央部门结转成本资金包括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和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

第五条中央部门盈余资产就是指项目实施周期时间已结束、项目目标进行或新项目提早停止,并未税前列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因项目建设方案调节,不用再次开支的估算资产;费用预算批复后持续2年未用完的估算资产。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分析结转成本盈余资产,应以企业财务账表有关数据为基本,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成本盈余资产应扣减下列二项资产:一是已付款的预收账款;二是已用以选购库存商品,因存货没领用等缘由并未列开支的账目资产。

第八条预收账款在之后本年度取回资产,或售卖库存商品取回资产的,取回的资产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管理方法。

第二章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分配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包括工作人员经费预算结转成本资产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成本资产。

第十条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正常情况下结转成本下年再次用以基本上开支。

第十一条编写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足预估和体现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并融合结转成本资产状况统筹规划之后本年度基本上开支费用预算。

第十二条国家财政部在批复单位今年初费用预算时一并批复单位上年末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状况。

财政预算中批复的主要开支结转成本资产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标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因其增人增编需提升基本上开支的,应最先根据基本上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分配。

第三章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分配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内(基建项目完工以前均视作在执行时间内,相同),年度预算实行完毕时,除持续2年未用完的估算资产外,已批复费用预算资产中并未税前列支的一部分,做为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内,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结转成本来年按原主要用途再次应用。

第十六条编写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足预估和体现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并融合结转成本资产状况统筹规划之后本年度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在批复单位今年初费用预算时一并批复单位上年末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状况。

财政预算中批复的新项目开支结转成本资产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标准。

第四章盈余资金分配第十八条中央部门盈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进行或新项目提早停止,并未税前列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执行时间内,因实施计划调节,不用再次开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执行时间内,持续2年未用完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执行周期时间完毕,并未税前列支的新项目开支费用预算资产。

第十九条单位机动性经费预算在批复当初未使用的一部分做为盈余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实行完毕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实现对盈余资产的清除,将清理状况区别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报国家财政部。

清除后的盈余资产,中央部门不可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财政部接到中央部门申报的盈余清除状况后,应立即出文取回盈余资产。

第二十二条今年初国家财政部出文取回的盈余资产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信息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标准,并依据部门决算批复状况对取回资产数开展调节。

第二十三条今年初取回的盈余资产数如需调节,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明确提出调节申请办理报国家财政部。

财政部接到中央部门申请办理后,应立即出文给予调节。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实行中,因项目目标进行、新项目提早停止或实施计划调节,不用再次开支的估算资产,中央部门应立即清除为盈余资产并报国家财政部,由财政部出文取回。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盈余资产的管理方法,依照基建项目盈余资金分配相关要求实行。

第二十六条依照《有关改善加强财政资金科研课题和资金分配的多个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实质,财政资金科研课题盈余资产中满足有关情况的,报国家财政部确定后,可在一定时间内由新项目企业统筹规划用以学术活动的立即开支。

实际管理方法办法再行制订。

第五章操纵结转成本资产经营规模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全面提高预算管理的合理性、精确性,科学安排分年开支方案,依据具体开支要求编写有关本年度开支费用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立即追踪费用预算资产运用状况,依照国家财政部规定按时或不定时开展统计分析,剖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及缘故,明确提出加速实行进展的意见和提议报国家财政部,并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有效加速实行进展。

第二十九条对当初批复的单位预算支出中,预估年末将产生结转成本资产的一部分,除基建项目外,中央部门须经国家财政部准许,可调增当初费用预算或调济用以别的急需贷款的开支。

第三十条对结转成本资产中预估年末前无法开支的一部分,除基建项目外,中央部门须经国家财政部准许,可调济用以别的急需贷款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申请办理调增费用预算或对开支主要用途开展调济的,正常情况下应在8月31日前报国家财政部准许。

国家财政部接到中央部门申请办理后,应立即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部门调增费用预算或对开支主要用途开展调济后,有关开支如在之后本年度发生经费预算空缺,应在单位三年开支整体规划明确的相匹配本年度开支经营规模内综合处理,国家财政部不会再独立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央部门结转成本资产经营规模比较大、占本年度开支比例较高的,国家财政部可收回一部分结转成本资产。

第三十四条国家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操纵、消化吸收结转成本资产状况开展绩效考评和通报。

对考评排行靠前的单位,根据适度方法给予奖赏。

对排行靠后的单位,适度缩小之后本年度开支经营规模。

第三十五条中央部门解决所在单位结转成本资产经营规模操纵状况开展考评,并创建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章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金分配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实行完毕后,中央部门与财务部就费用预算指标值、资产开支状况开展核查。

依据核查状况,国家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盈余数据信息发送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接到国库集中支付盈余数据信息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申请核批表报国家财政部。

财政部接到核批表后,应立即出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今年初中央部门申请和国家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时,不可调节开支作用归类学科。

如须经调节,在预算执行中再行申请办理。

第七章结转成本盈余资产的取回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取回结转成本盈余资产的文档,立即将资产交还财政。

第四十条中央部门交还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时,中央部门应立即调节用款方案,国家财政部应对应调节国库集中支付盈余指标值。

第四十一条中央部门交还非国库集中支付盈余资产,应在国家财政部出文要求的期限内将资产交还财政,并将收据单据印送国家财政部归档。

第四十二条取回结转成本盈余资产时,国家财政部应依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官运〔20XX〕192号)相关要求开展财务解决。

第四十三条基建项目盈余资产取回,依照基建项目盈余存量资金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八章附录第四十四条中央部门在结转成本盈余资金分配中违背本办法要求的,国家财政部应责令其开展改正。

对未按时改正的,国家财政部可将相关资产取回。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融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结转成本盈余资金分配的实际办法。

中国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考本办法的标准,再行制订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财政部承担表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公布的《中央部门财政补贴结转成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7号)与此同时废除。

机关事业单位的盈余按资产机关事业单位的盈余按资产主要用途不一样分成习惯性收入支出盈余和项目资金收入支出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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