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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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地震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改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分析1994年《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尽管《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粗略,但是它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也为之后立法做了铺垫。

在2015年颁布的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该制度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化建设道路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通过比较分析《行政復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对该制度的规定,不仅可以见证该制度的发展历程,也可以更加了解我国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为今后的司法改革做准备。

标签: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比较1994年《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尽管《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粗略,但是它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也为之后立法做了铺垫。

可以说,该制度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化建设道路上的一个伟大创举。

一、行政复议法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从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的启动权,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限定了可提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层级性,只有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被审查,而且不能是国务院的规定。

第二,严格规定了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条件。

其一,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的申请主体只能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除了行政复议申请人之外其他人,比如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案外人等,都没有提出附带性审查申请的权力。

其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方式具有附带性,即提请审查主体必须先有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才能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申请人不能单独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也无权单独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转送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为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镇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镇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遵循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暂行办法、规程、规则、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前,必须报县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三)备案说明5份;(四)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1份;(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条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和答复。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宝权限;(二)设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三)设定的事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四)设定的事项是否与上级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已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六)设定的内容是否适当;(七)设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依法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行政机关的规范权力行使。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备案标准:明确备案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2.备案审核:建立备案审核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

3.备案公示: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可以监督和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备案效力:明确备案的法律效力,确保备案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备案监督:建立备案后的监督机制,对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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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是指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该机构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知识。

2. 审查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 审查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审查受理、审查材料准备、审查信息公开、审查意见征询、审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4. 审查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包括法律规定、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等。

5. 审查标准:通过制定审查标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7. 审查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升,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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