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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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律师)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律师)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律师)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质量,规范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了《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第三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二节发行人的股权演变第三节发行人的合法存续第四节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五节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等有关问题第四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五章发行人的业务第六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七章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第八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九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第一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二节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第三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章财务与会计第十一章发行人的税收和补贴第十二章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第十三章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第十四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为确认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定条件,以及为确认律师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所出具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对发行人的法律事项及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核查和验证,并对发行人法律事项充分披露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01生效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在其他类型的证券法律服务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 证券业务 内部制度

律师 证券业务 内部制度

律师证券业务内部制度
律师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内部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律师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这包括制定证券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2. 设立专门团队:律师需要设立专门的团队来负责证券业务,该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明确职责分工:律师需要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缺失的情况。

4. 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律师需要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以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该机制应包括对业务合同、文件、流程等方面的审查。

5. 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

该体系应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6.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律师需要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以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该体系应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自我学习等方面的内容。

7.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律师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该机制应包括薪酬、福利、晋升等方面的内容。

8.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律师需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以确保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保密性。

该制度应包括对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保密措施、人员保密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律师)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律师)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律师)工作准则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质量,规范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了《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第三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二节发行人的股权演变第三节发行人的合法存续第四节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五节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等有关问题第四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五章发行人的业务第六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七章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第八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九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第一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二节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第三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章财务与会计第十一章发行人的税收和补贴第十二章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第十三章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第十四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为确认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定条件,以及为确认律师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所出具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对发行人的法律事项及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核查和验证,并对发行人法律事项充分披露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ok最详细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介绍2

ok最详细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介绍2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介绍一、企业法律顾问领域(一)日常法律事务1、就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向决策层提供法律论证意见;2、建立和完善顾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3、受托参与经济合同与有关项目的谈判和签约;4、受托为顾问单位重大项目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5、协助顾问单位引进人才、资金、设备、项目和技术;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有关房地产、商业保险和环保法律事务;7、协助顾问单位保护商业秘密;8、代理顾问单位发律师函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款;9、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见证或公证等法律事务;10、就顾问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见;11、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有关股份制改造、股份公司设立以与股票发行上市等法律事务;12、受托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13、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内部劳动关系;14、对顾问单位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15、办理顾问单位其他必要的法律事务。

(二)专项法律事务1、接受顾问单位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

2、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出具律师见证书。

4、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改制、拍卖、清算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转让与版权登记、备案业务。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登记、注册和报批手续。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与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与的有关手续。

9、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涉与的法律事务。

10、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清理债权债务。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1. 咱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啊,那可是个超厉害的东西,就像球队的战术手册一样。

你想啊,证券市场就像一个超级大的赛场,各种交易就像比赛中的攻防。

没有规则,那不乱套了?我们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怎么审核证券相关的文件,就像裁判吹哨判定动作是否合规。

比如说有个新的证券发行项目来,我们得按照制度一条条核对资料,这就好比教练根据战术手册安排球员站位,错一点都不行呢。

2. 律师事务所搞证券业务管理,那制度得有多重要?就好比厨师做菜得有菜谱一样重要!证券业务复杂得很,涉及的钱啊、合同啊、法律法规一大堆。

我给你讲个真事儿,之前有个小客户来找我们,对证券业务一知半解。

我们按照制度给他详细解释,就像老师给学生上课。

如果没有这个制度,我们咋能解释得清楚?怎么保证客户不犯错呢?制度在这儿,就像指南针,给我们指方向,给客户安全感。

3. 哟呵,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可不得了!这就像给我们的工作上了一道保险。

你看证券市场那波谲云诡的,今天涨明天跌,就像坐过山车。

要是没有制度规范我们在证券业务中的行为,那就跟在黑夜里走路没灯一样。

我记得有一回,同事差点在一个证券业务的小细节上犯错,还好有制度在,就像一个小警钟“铛”地一下提醒了他。

这制度可是救了大急啦。

4. 咱这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啊,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

你想打开证券业务这个大宝藏,没这把钥匙可不行。

证券业务里面到处都是秘密通道和陷阱,一不小心就掉进去了。

就像我朋友,他自己乱搞证券投资,没个明白人指点,就像没导航在迷宫里乱转。

我们的制度能给客户提供正确的方向,让他们避免那些坑。

每次处理证券业务的时候,我们都紧紧握着这把制度的钥匙,确保万无一失。

5.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那简直是我们的保护神啊!你想想,证券市场就像一片大海,里面有大鱼也有小鱼,有平静的时候也有狂风巨浪。

我们做证券业务就像在海上航行,制度就是我们的船舵。

有一次,我们碰到一个很复杂的证券并购案子,就像在大海里遇到了超级大漩涡。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以下关于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说法正确的是()。

A.Ⅱ、ⅢB.Ⅰ、ⅣC.Ⅱ、ⅣD.Ⅰ、Ⅲ【答案】 D2、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违反( )等行为。

A.Ⅰ、Ⅱ、ⅢB.Ⅰ、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3、为增强沪深300指数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沪深300指数还设置()只备选名单。

A.10B.15C.20D.25【答案】 B4、QDII可以投资于下面()金融产品或工具A.①②B.①③C.①②③D.①②③④【答案】 D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包括()。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A6、基金运作费是指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而发生的可以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我国的基金运作费用主要包括()。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A7、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有( )。

A.Ⅰ、Ⅱ、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8、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证券法》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 A9、政府作为债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所筹集的资金不可以用来()。

A.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B.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C.经营性投资D.弥补战争费用【答案】 C10、出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和指引,不包括()参与主体。

A.律师业协会B.政府监管机构C.行业自律组织D.金融企业【答案】 A11、股票属于以下()类型的证券。

A.物权证券B.债权证券C.证权证券D.权证证券【答案】 C12、(2021年真题)我国要求基金利润分配后(??),不得低于面值。

A.基金资产净值B.基金份额总值C.基金资产总值D.基金份额净值【答案】 D13、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经营机构新增保险资金三大投向,包括()。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1、证券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所列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201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七章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考点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规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考点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2)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以及设立申请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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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条件
在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律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1. 律师资格:首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资格。

他们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证书,才能合法地从事法律职业。

2. 专业知识和经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证券业务经验。

他们应该熟悉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规则和市场运作机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3. 受理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还包括受理业务范围的限制。

律师事务所需要在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投资咨询、合规审查等方面。

4. 职业道德和操守:作为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需要秉持职业道德和操守。

他们应该忠诚于客户,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5. 团队合作能力: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通常需要与其他
律师和专业人士合作,例如会计师、证券经纪人等。

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方资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6. 客户基础和业绩: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通常需要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丰富的业绩。

这是因为证券业务往往涉及大规模的资本市场交易和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具备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和经验。

7. 持续教育: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应该保持持续学习和专业进修的态度。

由于证券市场和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律师需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和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总结起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包括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专业知识和经验、受理业务范围的限制、职业道德和操守、团队合作能力、客户基础和业绩以及持续教育。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律师,才能够在证券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该重视培养和发展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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