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三)核准市属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申请;(四)审查经营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资质;(五)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六)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核准区属工程和辖区内修缮、装修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申请;(二)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1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1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5日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规范运输秩序,减少大气扬尘,保障建筑渣土处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等城市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程管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和处置管理、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组织由发展改革、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
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以及寮步镇西北7个自然村组成的范围。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余泥渣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路、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市政局申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办理有关排放手续,如实填报余泥渣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
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市市政局应在接到申报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第六条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居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先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排放手续,未办理排放手续的,应督促其办理;施工现场未清理完余泥渣土的,应督促其及时清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与余泥渣土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严禁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的余泥渣土。
为了合理处理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深圳市决定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并制定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受纳场建设要求1. 选址要求(1)受纳场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泥渣土的运输。
(3)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承载能力。
2. 设施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必要的围护设施,确保泥渣土不外溢。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机械,用于泥渣土的装卸和堆放。
(3)受纳场应配备监测设备,对泥渣土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 环境保护要求(1)受纳场周边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泥渣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场地整洁,避免污染。
(3)受纳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泥渣土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三、受纳场运营管理要求1. 接受泥渣土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接受泥渣土的资质和能力。
(2)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分类和登记,确保泥渣土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2. 运输要求(1)泥渣土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 泥渣土处理要求(1)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处理,包括分拣、破碎、固化等。
(2)处理后的泥渣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监测要求(1)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泥渣土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5. 安全管理要求(1)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1)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受纳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建筑垃圾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二)工程泥浆:指桩基工程、地下连续墙、盾构掘进及非开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陶瓷、废石膏板等固体废弃物。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木材、金属等材料。
(五)装修垃圾: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渣等废弃物。
第三章处置许可与监管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当地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渣土处置规定第八条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九条严禁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章可再生废弃物处置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第十一条可再生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第六章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车型、路线、时间进行运输。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散流物料)(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流物料是指河砂、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稻草、秸杆等散流体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渣土处置管理实行核准制度。
第五条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国土、住建、运管、质监、环保、建工、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渣土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机动执法;负责跨区渣土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制定及处罚审批把关。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的城镇。
县(自治县、市)是否适用,由当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开发前到所在地的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其他地区的建设工地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条建设工地作业产生的渣土、泥污、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废水归沟,进出车辆干净,不得带泥出场,废水、泥浆不得沿道路流淌;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第六条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一)施工单位清运建筑渣土,应当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甲乙双方协议书或合同到所在地的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发的《建筑渣土准运证》;(二)按《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渣土;(三)清运建筑渣土必须装载规范,沿途不得漏、撒、扬、溢;(四)《建筑渣土准运证》应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超期使用。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的城镇。
县是否适用,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开发前到所在地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其他地区的建设工地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条建设工地作业产生的渣土、泥污、树枝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废水归沟,进出车辆干净,不得带泥出场,废水、泥浆不得沿道路流淌;拆除建筑物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第六条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施工单位清运建筑渣土,应当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甲乙双方协议书或合同到所在地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发的《建筑渣土准运证》;按《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渣土;清运建筑渣土必须装载规范,沿途不得漏、撒、扬、溢;《建筑渣土准运证》应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超期使用。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及其他依法委托的监察队伍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下面整理的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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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渣土管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渣
土是指建筑施工、城市修缮以及其他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包括土壤、石料、混凝土碎块等。
有效地管理和处理渣土是维护城市
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渣土的管理办法,从
不同角度解决渣土管理面临的问题,目的是确保渣土的合理利用和环
境保护。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作为渣土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应
当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渣土的产生、运输和处置。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
明确责任主体,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渣土管
理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渣土管理的重视程度。
二、提高渣土处理技术
渣土处理技术的进步对于渣土管理至关重要。
传统的渣土处理方式
往往是填埋和堆放,这种方式不仅耗费土地资源,还会对地下水质量
造成污染。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渣土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例如
利用物理、化学等手段对渣土进行分离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也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渣土处理技
术的投入,加速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三、加强渣土运输管理
渣土运输也是渣土管理的重要环节。
由于渣土运输通常需要大量的车辆,如果管理不善,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因此,需要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体系,包括渣土运输车辆的监控和限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渣土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培训,提高运输管理的水平。
四、推动渣土资源化利用
在渣土管理中,资源化利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渣土中含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石料、煤矸石等。
通过科学的处理和提取技术,可以将这些矿产资源进行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展渣土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五、加强渣土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是渣土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并增强对渣土管理的重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渠道加大对渣土管理的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渣土的危害和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结语
渣土管理作为城市建设不可忽视的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提高渣土处理技术、加强渣土运输管理、推动渣土资源化利用以及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解决渣土管理问题的关键。
只
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渣土管理的良性循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