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医疗养老一体化建设建议

关于推动医疗养老一体化建设建议
关于推动医疗养老一体化建设建议

关于推动医疗养老一体化建设建议

提案人姓名:许万里

工作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

我国高速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使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养老问题越来越引起高度重视。在减轻社会负担、提高老年人整体生活质量、反映社会进步、推进健康老龄化方面,养老院必将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

养老院是失能老人聚集地,是需要医疗服务的人群,所以医学资源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院方的医疗能力必然成为老人及其家庭选择是否入住的考量重点。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我区规模比较大的养老院,虽然是以医、养、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但“养”的环境比较好,而“医”的条件还有欠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护人才缺乏,水平不足:护理人员工资待遇低,所干的活比较脏和累,且平时缺乏必要的培训,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得不到发展和提高,使养老院护理人员不安心工作,跳槽频繁,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料护理服务的供求失衡,人力的不足又使护理质量受到影响。从事养老院工作的医生,长期脱离临床,导致业务生疏、经验不足,晋升困难,加上收入有限,所以养老院很难留住高资历高水平的医生,使医疗水平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2.医疗设施不足:因为养老机构考虑成本、风险及利用率,将医疗方面的投入压缩,使配置的医疗设备简单、不足,不能满足治疗需求。而在医保定点的大医院,患慢性病的老年人为了获得较好的医护照顾,“压床”现象严重,即老人长期住在医院压住一个床位,有些老人在医院里一住就是一年半载,主要目的是养病而不是诊治,相当于把医院当成了养老院。作为医院,医疗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而更多是替代养老院起养护作用,造成医院的医疗资源浪费。

如果建立医疗型养老院,实行医养结合,充分体现医疗特色,可弥补养老院就医不便的难题,并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多方受益:一是让老年人既享受到了养老服务,又能得到医疗保障;二是减轻了老人的家庭负担;三是可以提高养老院的入住率和竞争力;四是效益不好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养老院定点对口合作,拓展病源,提高经济效益;五是可减轻大医院老人压床现象,缓解医院床位紧张、患者看病难、住院难的压力。

为推进这项工作,建议政府:

一是探索将医院改建成养老院的新途径。很多处于改制中或准备改制的中小型医院正在积极探索今后的发展方向,养老院应该成为其可以选择的道路之一,原因在于:一方面,医院的医疗环境与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其转型为养老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居民对于机构养老的潜在需求旺盛,转型后的养老院前景广阔。上海、南京等地已经就医院改建养老院做了初步的尝试,我区可以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在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是引导社区、养老机构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及时、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强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与养老机构卫生所的作用,使其具备提供及时抢救、日常输液、取药等服务的能力,切实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医疗需求;尝试实行医疗机构对社区及养老机构的“配对服务制”,政府通过政策强制与经费补贴的方式,使规模较大的医院承担起为相关社区及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健康检查、上门急诊与问诊等服务的责任,使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设立针对“失能”老人的专业化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补贴使之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改变当前自理能力差的老人在养老机构求“住”无门的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化的临终关怀服务网络。

三是创新医疗——养老服务模式。通过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载体的合作,建立医疗——养老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切实满足老年人对医疗——养老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包括:以家庭为载体,为在家居住、生活尚能自理但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以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为载体,为需要提供膳舍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人提供一般照顾;以养老机构为载体,为健康状况较差但没有严重疾病,需要24小时监护和护理但又不需要技术护理照顾的老人提供中级护理;以专门面向老年人的医疗机构为载体,针对已经出院的患慢性疾病或卧床,选择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出诊看护;以医疗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为载体,为患有疾病,需要24小时医疗照顾但又不需要医院所提供的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以养老机构为载体,建立“失能”老人的专业化养老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化的临终关怀服务网络。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分两部分:1、单位缴费: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20%、14%等(多少按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决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28%、外资企业按20%、个体工商员工按14%)。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缴费工资”是上年的单位个人月平均工资。 如某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以下计算均以84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方式:单位缴纳844×28%=326元,个人缴纳844×8%=67元,合计303元。 二、个人帐户构成 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其中8%为个人缴纳、3%为单位缴费28%中的3%。 月个人帐户额为844×8%=67元,844×3%=25元,合计92元,另外单位缴费的844×25%=211元,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费按零存整取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如职工发生意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可以继承。 三、如何办理转移结续手续 1、某人在甲地某单位买几年的养老保险辞工后到乙地某单位工作,则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在乙地上班后开始在某单位缴费,乙地用人单位应向乙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某人的养老保险转移的书面申请,乙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手续,向甲地保险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甲地保险机构在收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乙地的保险机构在收到甲地保险机构提供某人的保险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加个人,转移手续完成。 2、中断后再就业? 继续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按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中断后不再就业? 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定期计息,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永久有效,如以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可将养老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一次性缴满到累计缴费标准的15年,也可续保1-5年,也可一次退还本人个人帐户的总额。参保人员可随时查看缴费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地点: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如某人在多地参加工作在多地缴费,领取地应在缴费年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其它地的养老保险则转移在此地。如均不满10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均转入户籍所在地。 五、领取条件 1、缴费15年 2、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经批准成立乡镇企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在册职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为科技人员和生产业务骨干投保,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投保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承包机构事先约定交纳标准,并统一由企业向承包机构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交费期间可以随企业经济支付能力的变化变更。 统筹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 第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具体情况可为全体职工选定一个交费标准,也可选定几个交费标准。对工龄长、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可以提高交费标准。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职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 第四章养老待遇

养老院建设总体规划

石家庄军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暨军地老年服务体验中心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一、总体规划思路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 3、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 4、项目提出的依据 三、老年体验中心具体分析 1、中国目前日益凸显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2、人口老龄化问题与养老相关配套欠缺问题矛盾 3、兴建老年体验中心的必要性 四、国内外养老公寓现状 1、国外养老公寓现状 2、国内养老公寓现状 五、老年体验中心总体设计理念、规划要求及设计重点 1、总体设计理念 2、老年住宅设计规划要求 3、住宅设计要点

4、住宅公共空间设计要点 5、住宅室内物理环境 6、生活配套设施 六、老年住宅公寓目标客户需求及应对分析 七、项目风险分析 八、结论

1、

2、建设大礼堂,给老年人提供交流、竞赛、表演的平台。 3、联系公益部门,举办公益演出,成立送温暖,送快乐小分队上门服务。 4、采用大学的社团管理模式。成立例如书法社团、古典戏剧社团、广场舞社团、门球社团等各色社团。社团管理由居民自由进行,社区管理人员引导。 5、定期举办展览,竞赛等活动活跃气氛。 6、规划棋牌室,运动场地(门球、羽毛球、乒乓球、舞蹈广场、健身器材)等设施。 7、租用项目周边闲置土地。规划开心农场,向居民销售种子、化肥、农用工具等物品。 医疗方面: 1、联系省级医院或市级医院,在项目内建设驻外医疗点。提供小病直接处理,大病送转医院。理疗保健等项目划入医保。 2、为入住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服务。包括:定期巡诊、定期身体检查、专项护理等。 3、举办健康讲座,宣传饮食、医疗方面的相关知识。 另外,结合当前多数有小孩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需要老人帮忙照看孩子的需要。建议在园区内建设幼儿园,留住孩子就留住了老人。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

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养老院设计及要求

养老院设计及要求 一、建设目标 本项目智能化系统建设目标:使用安全、操作方便、运行可靠、性能稳定、维护低廉、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使用安全: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降低管理人员劳动强度、节省运行能耗、物耗。 操作方便:操作者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易行。 运行可靠: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最高稳定性,同时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性能稳定:保证整个系统性能可靠、运行稳定。 维护低廉:保持性能稳定且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日后维护成本。 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创造人性化服务、办公的工作界面,使用户享受数字化服务带来的便捷、高效。 二、设计依据 1、本任务书作为天津市宝蓟兴隆商贸公司,在颐华伟业(天津)国际养老公寓智能化系统设计的指导手册; 2、符合国家智能化设计的各项最新相关规范及要求: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9-20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2001 ●《视频安防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5079-99 其它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 (注:如规范内相应的条款有矛盾,应以最新标准为主。) 三、设计要求 1、符合国家智能化系统设计和养老公寓设计的各项相关规范及要求; 2、设计方案应分配合理、切合实际、科学的考虑平面布局与流程,充分满足使用要求,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且应满足甲方要求,符

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1月11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改革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xx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三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xx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苏劳社险[1998]26号 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 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企业责任 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近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如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逾期不报的,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二)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1、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档案及缴费工资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方案规定.docx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 , 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 , 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 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引用标准 劳动部 [1995]464 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 电集人 [2003]152 号文 4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 天(含 7 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 天(含 180 天)的员工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 [2003]152号文的精神 , 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 险会统一管理 , 在此之前 , 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 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 , 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 。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 , 为保持延续性 , 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 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 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 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 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 元)。岗位以每年 1 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 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 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即2005 年 12月 31 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 算最高不超过 5 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 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 人缴费标准 , 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养老院规划设计要点

养老院规划设计应该注意的环节 养老院规划设计应该注意的环节,本文适合建设中高档标准的注重提高老人精神文化生活的社区,不是标准性的内容,因为很多养老院设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的: 1 私密性:老年人需要一个属于自己,不被干扰的空间。 2 社会交往:应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进行社会交往的公共空间。 3 可选择性:应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可选择性,并有控制的能力。 4 清楚的方向性和明确的标志系统,它为记忆力减退的老年人提供活动上的方便。 5 安全感和安全性:为活动能力减退的老年人提供活动的安全性,使他们有安全感。 6 可达性和易操作:供老年人活动的空间应有很好的可达性(即无障碍)。常用设施(如门、窗、家电)应易于操作。 7 适度刺激性和挑战性:一个有适度挑战性的环境将促进老年人的经常活动。 8 适度的声光环境:它将大大方便视力和听力已经减退的老年人的活动。 9 环境的熟悉性和连续性:环境的设计应有一定的地方传统,并成为往日生活的延续,使老年人不感到陌生。 10 尺度适宜的细部:它可以使老年人处处感到方便和愉快。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从而加速了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同时,老人们对养老设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老年公寓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方式,一定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面向新世纪的老年公寓,应该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形成一个完善的老人社区。选址应在郊区,距市内一小时车程,占地500亩左右,周围有河流、湖泊、山地、树林,最好还有温泉,空气清新,环境怡人。内部有果园、鱼池、花圃、菜地、养殖场、运动场,可供老人休闲、健身、劳动。 在设施建设上,住房应以单元式公寓套房为主,有卧室、起居室、小厨房、卫生间,配备家具、彩电、冰箱、空调、电话等设备,使之具有家庭气氛;卫生间及过道、走廊均安装扶手,床头安装紧急呼救装置。公寓楼设活动室、娱乐室、健身房、洗衣房、阅览室、会客室等,并设医务室、监护室及相应的医疗仪器,另设招待客房。公寓的辅助设施应有小商场、邮电所、银行、停车场等。公寓配备专职的服务队伍,经过培训的服务人员负责打扫卫生、保护环境、维修设备,并提供老人需要的各种服务。公寓定期为入住老人进行体检,医护人员24小时关注老人身体状况,随时诊治,必要时及时送往专门医院。老年公寓的收费要充分考虑当时中上收入水平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可太高。 敬老院总体规划设计说明 敬老院是服务于老年人的场所,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本规划本着以人为本的设计思路,在设计上突出体现环境服务于人、怡人、怡情的园林特点。结合甲方的意愿,在保留部分建筑及道路的前提下,统筹规划,科学规划,给老年人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49#(199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双方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第六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从资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退休人员养老费用。所划拨的养老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 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年全市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调整系数)×企业全部退休人员人数×(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企业全部退休人员平均年龄)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4.5岁,医疗费用调整系数为1.12。 第八条《条例》实施前、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系指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系指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连续工龄加上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第十二条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按照以下标准增发: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增发;获得一次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或者两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4%的比例增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6%的比例增发。 第十三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条例》实施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第十四条《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下面是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

陇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主要业务政策执行依据为:二个纲领性法规《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三个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二个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陕政发[2006]27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厅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1]456号规定,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 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即可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其它待遇。除正常养老金、取暖费发放外,养老保险基金还统筹有两项。1、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标准3500元。2、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抚恤

(金融保险)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金融保险)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法律快车劳动法作者:时间:2011/05/30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18日修正)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00年11月18日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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